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法規平等

法規平等

發布時間: 2021-02-16 09:55:19

A. 法律的平等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通常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彼此之間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而刑事方面就不是了,各法律主體享有對等的權利和義務。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什麼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並具體規定了公民的各種基本權利,包括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各項自由權利。為了保證這些公民權的真正實現,還採取相應措施,在司法、行政等方面切實加以保障。

對於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種法律上的平等原則,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原則。

反映了社會主義經濟和政治的客觀要求,對於鞏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加強社會主義民主,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法規平等擴展閱讀:

首先,法律上的平等一定不是結果上的平等。比如,古代均分田地的這種給做法就屬於結果上看貌似每個人都獲得了平等的待遇。

但法律認為這種結果平等,在大多數情況下僅僅是反映了弱者對強者的嫉妒,因為這種平等情緒只是為了把強者拉到與弱者同等的程度,而不能真正的達到平等。人們越是致力於爭取結果平等,就越可能陷入等級和特權的泥沼。

法律上的平等首先反對結果意義的平等。那法律的平等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平等呢?它應該是一種規則的平等。也就是法律的規則對所有人同等適用,在法律設定規則中每一個都擁有相同的權利,無論富人窮人,尊貴卑弱,每個人都擁有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等各種為人的基本權利。

C.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D. 法律和什麼平等

法律確認和保護公民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時處於平等的地位,不允許任何人有專超越法律之上屬的特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一句表示任何人不論其身分地位為何,在法律之前皆平等,而不會因為其身分地位而獲有差別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為本原則的具體規定。世界人權宣言乃是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的一份世界性人權保障文件,其中的第7條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E.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立法上適用法律的平等對嗎為什麼

不包括。

原因介紹:

因為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是不可能平等的,因年齡、精神能力不同而不同。《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適用法律上的平等,不得表述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後者還包括立法平等內容在內。

(5)法規平等擴展閱讀

平等權並不只是指在適用法律上的平等,嚴格地說,它由四部分組成:

一是權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

二是義務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三是法律適用平等,即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平等地對待所有的公民,在保護或懲罰上一視同仁,不可因人而異;

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沒有超出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四部分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它們的統一構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權。

其次,平等權表達的是一種原則和信念。它否定那種強調有差別的個人,且把社會等級的存在視為社會正義的基礎,依據各個人的身份或社會地位有差別地分配權利義務,對多數人的自由嚴加限制而對少數人的自由加以特殊保護的社會現象和制度。

與公民的其他權利相比較,平等權的特殊性在於,它所強調的一視同仁對待的原則滲透在個體、群體彼此之間,或公民與他人相聯系的各種法律權利的享有中。

中國民法中的公平原則,繼承法中關於繼承權男女平等的規定,刑法中有關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條款,以及對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要求等,無一不體現著這種一視同仁的原則和信念。

F. 立法平等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條也規定:「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雖然這兩部法律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平等的范圍上都作了限定《憲法》雖沒有像《刑事訴訟法》那樣明確地規定「公民只在適用法律上平等」,但在其司法解釋中對第33條是作「適用法律平等」解釋的,我們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至少應包括三項含義,即適用法律的平等、守法的平等,立法的平等。由此我們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即在我國立法上應否堅持平等?
在我國,長期以來以法律平等,特別是立法上應否堅持平等的觀點存在著較大的分歧,絕大多數人認為堅持立法平等有違法律的階級性。因此,在通常所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並不包含立法平等的含義,只包含適用法律和守法上的平等,針對此觀點筆者有不同看法,筆者認為立法平等是現代法治的精神,要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須首先在立法上就堅持平等,本文將著重對立法平等從不同的角度提出思考。
(一)首先我們要弄清平等的概念。對於什麼是平等?《牛津法律大辭典》是這樣規定的:「人或事物的地位完全處於同一標准與水平,都被同樣對待。」(1)在《法學大辭典》中更具體的解釋是:「社會主體在社會關系、社會生活中處於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發展機會,享有同等的權利。」(2)即人格平等:不分性別、民族、階級、職業、經濟狀況等方法的差別、人人社會地位平等;機會平等:人人享有發揮自己潛能,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同等機會;權利平等:在法律面前有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資格。
對於什麼是法律上的平等?《伯萊克法律辭典》的解釋是:「平等是依法享有機上的權利、特權,豁免和承擔相同的義務。」(3)它包括立法,適用法律、守法上的平等。守法平等比較容易理解:即人人都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任何人和任何組織都沒有超越國家法律的特殊權力。適用法律的平等是指法律的規定應同等地適用於同類社會主體的同類行為。任何人和任何組織都不得被區別對待和獲得豁免,除非有充足的理由而在立法上享有豁免權。而立法平等原則是指所有類屬相同的人或社會主體,必須視為平等地享有同類法律權利的資格和平等地承擔法律義務的主體。而立法上的權利平等是指平等地享有權利人資格,權利平等是社會主體的權利資格平等。
(二)要談立法平等的問題,首先面臨的問題便是如何應對法的階級性的問題。堅持立法平等的最大阻力是法的階級性。確認立法上人人平等的原則,首先必須面臨的非難是:「在立法上對敵人或專政對象能否講平等。」(4)法的階級性被視為堅持立法平等不可逾越的鴻溝。它成了反對提倡立法平等的一些學者堅持已見的最有力的武器。他們認為主張立法平等有違法律的階級性,是敵我不分。而在我國這樣一個因歷史原因非常重視用階級分析的方法研究問題的國家裡,階級分析法幾乎成了進行各種研究的指導思想和方法,而我們所倡導的立法平等問題與法的階級性確有沖突之處。這也正是許多學者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未敢涉及此問題的研究以至於立法平等的問題長期以來未能取得突破性進展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因。雖然在我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已深入人心,被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但是直到目前立法平等並不為世人所認可,也正是因為如此,以至於在目前的各種法學教育中,但凡是遇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時,幾乎每本教科書和每一位講授者都會特別強調一點的是:「我們這里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僅指的是守法和適用法律上的平等。並不包括立法平等的含義。」對此,筆者不敢苟同。
的確,立法平等與法的階級性確有相沖突的地方,但是我們也應該認識到立法平等與法的階級性並非是一對天然的不可分割的必然矛盾,因為階級性只存在於階級社會之中,並不是任何社會所具有的共性,而法律卻不只存在於階級社會之中。從法的起源上看,我們知道,法律並不是階級社會所特有的現象,在沒有階級、沒有階級斗爭、沒有國家的原始氏族社會中,就產生了對全體氏族部落成員都有約束力的風格習慣,盡管它不是成文的,但它可以視為法的最初的雛形,即我們現在所稱的習慣法,它並不失其作為法的本質:發揮著調整人們之間的關系和維護社會生產、生活秩序的作用。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法律的產生最初並不是出於階級斗爭的需要,而是基於社會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早在原始社會後期,至少在進入父系社會之後,已經出現了帶有社會強制性的行為規范,這些帶有強制性的行為規范便是法,由此可見法在其最初產生的是不帶有任何階級性的,而法的階級性的產生則明顯比法本身產生的時間要晚,它是在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之後,出現了階級分化,產生了階級矛盾和對立,並出現了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時,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的統治地位,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反抗而頒布的法律才體現出嚴重的階級色彩。由此可見,立法與法的階級性的產生並非同步,最起碼在時間上不同的,所以,我們可以認為立法平等與法的階級性並非一對天然的矛盾。
即使在階級社會中,對法律有無階級性,也不能作「非此即彼」的簡單的絕對化回答。法雖然在整體上有階級性,但是並不排斥它的某些部分作為獨立的部分的非階級性。部分和整體之間既有聯系,也有區別,整體不等於各部分相加之和,某些特定的法律或法規同作為整體的法律體系之間不只是存在量上的不等,在質上也有區別。如我們承認現階段的法律具有階級性,但是在現階段我們的整個法律體系中許多部門法和法律規范是不存在階級性的,如《婚姻法》、《物權法》、《環保法》、交通法規、消防條例等這些都是無階級性的,在這些法律面前我們同樣要求人人平等,即不僅要求人們在守法和適用法上一律平等,同時也堅持了在立法上也一律平等。由此可見,堅持立法平等與法的階級性至少在某些部門法的訂立上是不矛盾的。
(三)我們倡導立法平等,不僅要正確認識法的階級性,同時還要認識到法律同樣也具有社會性。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已經知道了法律的產生早於階級而產生,法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至少是進入父系民族時期,而階級的產生則標志著奴隸社會的形成,此時人類則進入了階級社會,這時的法也即具有階級的特性,體現出一定的階級利益,即奴隸制國家的法體現著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封建社會的法體現的是封建地主階級的意志利益,而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則體現的是資產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等。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法雖然體現一定的階級性,但其所體現的階級性是從無到有並且隨著社會的性質的改變而改變的。也就是說法的性質是服從於法所處的社會的性質的,由此可以看出法是人類社會生活客觀規律的反映,在階級社會中,一部分法的規范成了階級斗爭的工具。但是,隨著社會主義革命、建設事業的發展,階級斗爭將逐步消失,因而法的階級性也會不斷縮小和消失,但是法律本身並不會消失。因為法律除了具有階級性外,它還具有社會性,即法還具有處理公共事物的功能,它不僅維護著統治階級的利益,還維護著社會的公共利益,法具有一種社會的共同性,滿足了人們需要一種公共權力的需求,成為一種強有力的社會控制工具,起著約束全體社會成員的行為,維護整個社會公共秩序的一種社會工具。因為法所具有的這種社會性,因而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法的階級性可能消失,但法的社會性卻依然存在。因而法律不管社會如何發展,它都得依然存在,法本身不會消亡,它的社會性職能反而會逐步擴大。共產主義社會也許會有比我們今天更加完備的法律來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意志和利益,發揮其調整生產和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既然法的階級會逐步消失,而法本身則依然繼續存在的話,在這一前提下提倡堅持立法平等還會有障礙嗎?
(四)我們所追求的法律平等其實質含義是法律人格的平等。也即是在立法上確認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就是要堅持立法平等。對一國公民,不受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職務、社會地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響,在立法上確保一切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承擔相同的義務。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追求法律人格平等,在立法上享有平等的權利,並不是說任何人所實際享有的權利、義務相同、對等。這里所講的堅持立法平等是一項「應然」的法律原則,而不是一種「實然」的法律後果。法律應當是什麼?馬克思早就說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也就是說,法律應該是人民共同意志決定的,對立法的實際考察,我們不否定立法,包括社會主義的立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或統治者)的意志,這便是指的立法的歷史「實然」狀況。而並非是我們所追求的立法的「應然」狀況。我們追求法律人格平等,首先就要弄清楚和區分法的「應然」與「實然」狀況,即我們所追求的立法應該是怎樣的,而實際上又是怎樣的。我們知道追求法律人格平等,堅持立法平等是現代法的精神,對於一國公民只要他不去觸犯法律所確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條款,遵守法律的規律是,履行法定的義務,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不論其人身權利還是其財產權利,而不會同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職務、社會地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其他因素而遭到法律的歧視和區別對待。
對於那種堅持法的階級性而反對立法平等的觀點,認為堅持立法平等便是敵我不分,就是堅持人民和階級敵人講平等的觀點,我們認為堅持立法平等並不是放棄法律懲罰犯罪的功能,這里所講的堅持立法平等是一項應然的法律原則,而具實際中公民所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各不相同,則是因為其各自的行為導致在適用法律上的不同後果,某些公民被剝奪某些權利的行使是因其行為的違法性而導致法律上的不良結果。在法律上之所以要使用「剝奪」一詞其含義也正在於此,也就是說本來其享有某種權利,只是因其某種行為而使其該項權利喪失。是屬於違法而進行的事後制裁,而非立法上預先設定的權利不平等。而如果一個守法的公民和一個違法的罪犯實際享有的權利是相同的,那正是有違立法的平等原則。
(五)提倡立法平等還要正確區分立法中的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我們所說的立法上的權利平等強調的只是享受權利的資格平等。從某種意義上說歷史上任何法律在立法上都包含有平等的因素,只是其平等主體的范圍不同而已。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立法只限於奴隸和封建主之間的平等。而資本主義法律在平等權利上形式上普及到了所有人,但實質上是不平等的。法律雖然賦予人人都享有財產權,但這只對有財產的階級才可以實現其權利,而對無產者,則只享有權利資格,而沒有實現權利的條件,因為他們沒有佔有生產資料。其立法上的權利平等是建立在經濟關系,財產關系和基礎之上的,正如馬克思所說:資產階級的法律平等就是窮人和富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也就是只有形式上的平等。而對於我們社會主義國家來說,因為已經消滅了剝削制度和消滅了階級對立,但是階級差別,城鄉差別仍然存在,不同階層,不同地區的人雖然都同樣享有公民權利資格,但並不是說每個公民都能同等地實現其權利的行使。即使是社會主義國家在立法上堅持平等,但在堅持平等的前提下也有不平等的因素存在。堅持立法平等就要正確區分立法中的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即使在階級社會中,在立法上也有堅持平等的成分,即使擺脫了階級性的制約,堅持立法平等的前提下制訂的法律也有不平等的成分。因此,階級性不是制約立法平等是否合理的必要因素。
堅持立法上的平等就是要否定以階級出身和身份不同而在權利資格上差別對待,這是人類「從身份到契約」的一種歷史進步,立法上的平等不僅顯示出道德上的公平性,更重要的是能激發人們利用同樣平等的機會去發揮潛能促進社會進步。正如邊泌所言:「立法上的平等,不是條件平等,而是機會平等。」
(六)堅持立法平等還必須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體作準確的定義和理解。即弄清「人人」是指「人民」還是指「公民」。我們知道,公民是一個純粹的法律術語,它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可以享有某種權利與承擔某種義務的人,而人民則是相對於敵人而言的,是一個集合名詞,是一個政治術語,顯然我們這里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體應該是指公民。由此可知我們談立法平等的主體也是指公民而非人民。即使一個人在法律犯了某項罪,他也許成了法律制裁和打擊的對象。不再屬於人民的范疇,但他仍然是一個公民,因為他並沒有失去國籍,雖然被法律剝奪了其享受一部分權利的資格,但是法律仍然保障他其它權利的順利行使。這也是我國憲法和法律的立法本意。如果我們依然堅持一切以法的階級性為中心的話,以階級的標准來劃分其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范圍。那麼不用說在立法上堅持不了人人平等,就連最起碼的適用法律和守法上也談不了平等了,所有的犯過罪的人都會被排斥在法律的權利保障之外,勢必造成更大的階級分化和對立,誇大了法的政治性,維護社會生產和秩序的法律就會化成為單純的階級斗爭的工具。在很大程度上抹煞了法的科學性。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罪犯也是公民。法律作為保障公民的權利和維護社會基本秩序的基石。如果一味強調其政治功能和階級性,勢必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的損失,這樣的先例在我國並非沒有。因此,我們強調立法平等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權利的實現和最大的程度上保障人民的利益,這與現階段我國法的階級性並不矛盾。
(七)堅持立法平等是當前社會發展和國際形勢變化的要求。我國政府已向世界承諾加入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等一些國際上重要的人權公約,這些國際公約所堅持和奉行的平等原則和非歧視原則我們必須遵守和履行。因此,我們在立法上必須承擔這些國際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在立法上堅持平等原則。而目前我國又剛剛加入到世界貿易組織(WTO)中,因此,我們也必須遵守WTO所奉行的國民待遇原則和無歧視待遇原則以及透明度原則。我國政府已經做出承諾:「平等地對待每一個世貿成員。所有的外資個人、團體(包括那些沒有在中國投資或注冊的個人和團)在貿易權利方面將享受至少跟中國企業一樣的待遇。取消雙重定價慣例以及在內銷產品和出口產品待遇上的區別。不用價格控制給國內廠商和服務行業提供保護。入世3年內,除少數例外,所有的企業將有進口商品以及在關稅領土內進行貿易的權利。」針對這些承諾,我國政府已做出對我國現行法律做出重大修改的決定,在今後3年內,凡是與世貿組織的要求和原則相違背的法律都必須廢除和修改。為適應入世的要求,必須盡快制定出一系列與世貿相適應的一些法律法規。針對我國必須履行的相應義務。如「在貨物、服務:知識產權等方面。依世貿組織的規定:給予其他成員國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奉行非歧視原則。」為了更好地履行這些義務,我國現行的法律在短期內將面臨著一個廢,改,立的過程,以適應加入世貿的需要。在這些法律的廢、改、立當中首要堅持的一個基本原則便是從立法上保證平等,如果還堅持法的階級性原則,顯然這些法律改革的適用對象絕大部分是針對全世界的各資本主義國家,豈不是真的要和資產階級講平等了嗎?當然我們不能這樣去理解立法平等,正如前文所述,我們追求的法律平等是法律人格平等。在立法上確保其享有的權利平等。至於其在法律上享有的實際權利則是另一碼事了。由此可見立法平等已成為社會發展和國際形勢發展變化所需,實行立法平等原則是順應歷史發展的潮流,是中國融入世界的必備條件。如果再堅持以法的階級性而阻止立法平等的實現,我們的國家將勢必將被時代所淘汰。
(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同樣呼喚實現立法的平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律體系;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首先要求市場經濟立法必須堅持平等。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自由經濟。它不同於自然經濟的自給自足,閉關自守,而是發達的商品經濟,自由交易,對外開放,它也不同於計劃經濟,一切由國家計劃壟斷,而是要求自主經營、自由競爭、自擔風險、自負盈虧、意思自治、信息自由、機會平等,所有這些平等和自由是市場經濟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市場經濟同樣是法治經濟,更應從立法的高度保證各參與市場競爭的市場主體的平等性,立法平等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和前提和基礎。市場是公平的象徵,保證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的機會平等,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一項立法基本原則。立法不平等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育和成熟,對市場主體地位的區別對待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公平效率原則,使公平競爭的機制喪失,勢必造成市場混亂,嚴重破壞社會交易的安全,同時也容易導致市場的畸形發展,使法律保護的行業和企業逐步形成壟斷和操縱市場,對於受法律排斥的行業和企業逐步被淘汰,從而破壞了市場的有序運作。市場本身便是一隻無形的手在控制著整個市場經濟的運轉,法律作為維護社會生產和社會秩序的工具。需要作的是從立法上保證參與市場競爭的各方主體享有平等的權利和同等的機會,而不是去直接干涉市場的運作。保障市場經濟的權利和自由,主要是平等的,自主的權利和平等競爭和自主發展的機會,缺乏這種保障,市場經濟就不能順利發展,而這種法律的保障本身又來自於立法的平等。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應堅持立法平等。立法平等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結語:
正如江平教授所言:「法律向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義,不僅指執法而言,同樣也指立法而言。」(5)立法是「源」,執法,守法,適法則是「流」。要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須從「源頭」抓起,首先在立法的階段就應堅持人人平等,這才是現代法治精神的體現。
參考文獻:
(1)、(2)、(3)郭道暉著《法的時代呼喚》法律出版社
(4)、(5)郭道暉著《法學爭鳴實錄》法律出版社

G.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包括:

1、所有公民平內等地享有憲容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

2、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3、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對於所有的公民的保護或者懲罰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異;

4、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H.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來國憲法》第自33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包括:

1、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

2、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3、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對於所有的公民的保護或者懲罰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異;

4、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I. 如何理解法律中的平等

法律中的來平等,准確說是在法律源面前人人平等,不是在法律上或法律中平等,因為在法律之上就沒有平等可說了,法律廣義可分為立法、執法、司法;立法上人人是不平等的,民法、刑法等都有規定,少數民族地區可以根據本自治區的實際修改法律報全國人大批准,但到目前還沒有那個少數民族敢這么弄的,估計中央也不幹;另外法律規定保護婦女兒童權益,沒說保護老爺們權益,說明婦女兒童與老爺們在立法上是不一樣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說的是在執法和司法上平等,那是我們永遠追求的目標。讓我們共同努力促進平等吧!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