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公安機關規范執法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行為,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促進便民利民,實現公正廉潔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執法公開,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公開刑事、行政執法的依據、流程、進展、結果等相關信息,以及開展網上公開辦事的活動。
第三條公安機關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普遍關注、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對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的,應當告知特定對象,或者為特定對象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條公安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執法信息。
公安機關不得向權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執法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五條執法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時准確、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和執法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公安機關發布執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在發布前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
公安機關發布執法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豐富公開內容,創新公開方式,拓寬公開渠道,提供便捷的執法公開服務。
第二章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一)公安機關的任務和職責許可權,人民警察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二)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公安機關規范性文件。
(三)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行政、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案件的受理范圍、申請條件和法定程序、時限,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准。
(五)公安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法律依據、申請條件、辦理程序、辦結期限、申請途徑、方式,以及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示範文本、制式文書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
(六)與執法相關的便民服務措施。
(七)舉報投訴的方式、途徑。
(八)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要求、職業道德規范。
(九)公安機關內設執法機構及其職能;窗口單位的辦公地址、工作時間、聯系方式,民警姓名、警號和監督舉報電話。
(十)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信息。
(十一)公安機關採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現場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其他執法信息。
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以及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整治違法犯罪活動的重大決策。
第十條公安機關可以向社會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一)轄區社會治安狀況、火災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全防範預警信息;
(二)公安機關在社會公共區域設置的安全技術防範監控設備信息;
(三)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其他執法信息。
第十一條對發現的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准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進行。對公眾需要即時知曉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現場管制信息,應當即時公開;對轄區社會治安狀況、火災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全防範預警信息,可以定期公開。
本規定實施前形成,按照本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而未公開,對公共利益仍有影響的執法信息,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予以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可以通過公安部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由製作、產生或者保存該信息的內設機構負責。必要時,應當徵求政務公開主管部門、法制部門、保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所列執法信息,上級機關公開後,下級公安機關可以通過互聯網站、警務微博、便民聯系卡等多種群眾便於接受的方式,使社會廣為知曉。
第三章向特定對象公開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屬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一)辦案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訴等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和期限;
(三)行政案件辦理情況和結果。
公安機關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屬報案或者報警時,應當告知其前款所列執法信息的查詢方式。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可以通過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在旅館、網吧、娛樂場所、商場、集貿市場等行業內公開檢查、處罰等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行政、行政復議、國家賠償、信訪等案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向當事人或者其家屬、訴訟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採取強制措施和案件辦理進展、結果等信息。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告知行政管理檢查情況、違反行政管理行為等信息。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告知執法信息,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期限進行。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可以通過政府網站、信息屏終端或者電話、手機簡訊查詢等方式進行。
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告知執法信息,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方式,並可以通過電話、手機簡訊等方式及時告知。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向特定對象公開執法信息,由製作、產生或者保存該信息的內設機構負責。
第四章網上公開辦事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進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網上公開辦理,拓展服務內容,完善服務措施,方便群眾辦事,提供下列網上公開辦事服務:
(一)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辦理的網上咨詢,解答相關法律政策、注意事項、常見問題等;
(二)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辦理的網上預約;
(三)設置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申請表格的在線下載、填報等功能,實現網上申請、受理;
(四)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受理情況、辦理進展、辦理結果等執法信息的網上查詢。
公安機關在網上或者窗口單位接受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申請時,可以向申請人提供查詢編號,方便查詢前款第四項所列執法信息。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向申請人告知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受理情況、辦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可以在網上開展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辦理情況的滿意度測評,受理申請人的投訴和意見建議,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執法信息予以告知或者提供查詢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期限進行。
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的,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開展網上公開辦事,可以通過政府網站、信息屏終端等方式進行。
開展滿意度測評,可以通過在窗口單位設置滿意度測評器等方式現場進行。
第五章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公開審批程序和保密審查機制。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指導、監督執法公開,特別是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網上公開辦理,及時發現整改問題。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執法公開情況納入執法質量考評范圍。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建設完善政府網站和內部執法信息平台,為執法公開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該公安機關提出公開申請;經申請,該公安機關仍拒絕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舉報。收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並自收到舉報之日起60日內向舉報人告知結果。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公安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
(二)公開的信息錯誤、不準確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四)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② 公安機關如何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
一、提高認識,樹立理性執法思想。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沒有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的思想,在行為上就不能付諸實施。要想真正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首先要解決好人的思想認識問題,如何解決思想認識問題。
1、要切實樹立群眾意識。
人民群眾是公安基層基礎工作的重要依託和力量源泉,我們必須清醒的認識到沒有人民群眾的支持,就顯得孤立無援,註定要打敗仗,這是事關興衰成敗的大事。這就要求廣大民警紮根基層,耕耘基層,服務群眾,依靠群眾,把工作深深植根於人民群眾之中,著力構建符合時代要求的和諧的警民關系。
2、要切實樹立理性執法理念,理性執法是執法工作的本質要求。
堅持理性執法,就是要做到以理性的思維、理性的方式,理性的手段,將情、理、法融為一體,堅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科學的鑒定判斷,而非盲目抽象、憑感情用事和一時沖動去執法,從而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和減少群眾的不滿情緒,最大限度地增加公正執法性和社會和諧因素,不斷提升執法民警在群眾中的公信力。
3、要切實樹立責任意識。
將責任立於心中,甘為公僕,為民所愛戴;權為已所用,責任拋於腦後,利慾熏心,貪贓枉法,為民所不齒。在執法實踐中要切實做到職務面前勤思義務,權利面前多想責任,把行使權力的過程,看著是對黨委、對人民負責的過程,用權時如履薄冰,肩負著責任,自覺為民負責、為國竭力、為黨分憂。
二、加強個人素質修養,煅造平和執法能力。
打鐵先要自身硬,努力提高基層民警執法執勤的綜合素質是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的基礎。基層民警綜合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繫到執法的效果和評判執法質量的標准,影響黨群、警民關系和社會對公安人員的理解程度。
1、要具有良好的個人素質涵養,扎實過硬的基本功。
敏銳的政治洞察力,將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理念科學地運用到執法活動中。
2、要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
對常用的法律條規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這是避免執法偏差的前提,也是講求執法藝術、改進工作方式方法的基礎。
3、具有平和執法的心裡素質。
平和執法是保障公安機關執法為民的現實需要,也是測試公安民警綜合執行能力的體現。執法活動需要平和的心態,才能深謀遠慮,成竹在胸,遇變不驚,處亂不慌,適時根據對方的突變而積極採取應變策略,方能亂中求謀、穩中求勝。
做群眾工作同樣需要平和的心態,才顯得有親和力,這樣容易接近群眾,拉近群眾距離,了解群眾疾苦,傾聽群眾呼聲,切實把工作做到百姓的心坎上,百姓就會覺得警察與他們心連著心,民警就能很好的融入其中同老百姓產生共鳴,從而得到群眾的支持、理解和信任。
三、強化職業道德觀念,推動文明執法進程。
一切管理措施都要適應以文明管理、文明服務的方式為目標,要通過人性化管理,體現整個社會對公民合法權益的關注和重視,把思想立場調整到保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上,堅持文明執法,更好地樹立公安隊伍在群眾中的形象。一個警察是一個警局的一個細胞,一個警局靠每個細胞的支掌,才能實現隊伍親民化,執法文明化。
注重警察個性化素質的培養就尤顯重要,這關繫到這個細胞能否注入新鮮血液,不至於衰老壞死,始終呈現出生機勃勃,鮮活旺盛的生命力,教育引導廣大領導和民警牢固樹立文明執法理念,是能否實現全警文明執法的關鍵。
通過會議、崗位培訓、執法監督等形式,讓廣大民警充分的認識到文明執法的重要性、緊迫性和現實性,並積極參與其中,努力實現文明執法在社會活動中的有效化和優質化,推動文明執法進程,不斷築牢人民群眾理解、支持、配合民警執法工作的思想根基,切實增強民警執法工作在廣大群眾中的親和力和感染力。
四、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公安工作,奠定執法規范化的人文基礎。
「人是一切社會活動中最積極最關鍵的因素」,要達到任何組織目標,都必須打好實現目標任務的堅實人文基礎,這也正切合了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核心理念。因而,要推進公安隊伍執法規范化建設,就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公安工作,並以此來奠定實現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的人文基礎:
1、堅持以人為本,強化規范化理念教育。
要積極依託「輪訓輪值、戰訓合一」模式,切實把執法規范化理念教育活動常態化;要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通過教育、剖析、查擺、談話、整改,使執法規范化理念融入到每位民警頭腦中;要建立運行教育機制,將執法規范化教育活動納入制度框架,通過明確責任、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達到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目的。
2、堅持學習培訓,提升執法素質。
沒有良好的法律素養,就沒有規范執法的理論基礎、熟練的操作技能和規范執法的實踐基礎。要大力通過崗位培訓、崗位練兵、業務骨幹培訓等方式,促進隊伍素質的持續、穩步提升,實現隊伍建設的協調、持續、穩定發展,奠定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素質基礎。
3、堅持典型宣傳,營造規范執法氛圍。
法制部門、政工宣傳部門要挖掘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最佳統一的典型案例、規范執法的先鋒模範,結合精品案件評選等活動,充分運用宣傳手段,加強正面引導,營造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文化氛圍。同時,紀檢監察部門對執法不規范的行為,要敢於曝光、敢於揭短,並追根尋源。積極通過正反面的對比,在民警心目中形成規范執法的光榮感、不規范執法的恥辱感。
4、堅持科學標准,完善考評體系。
要以人民群眾認同、社會和諧穩定為標准,加強對案件質量和執法行為的考核,並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調整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引導民警樹立嚴格、公正、文明的執法觀,從而自覺規范執法行為。
③ 如何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
1、加強宣傳教育,強化法治意識。持續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識和民本理念,增強對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政治認同、感情認同、理論認識,使規范、文明、理性、平和執法成為廣大公安民警的一種自覺行動和自發要求。
2、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執法環節。堅持從民警日常執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執法標准細化工作,嚴密執法程序,規范執法環節,增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確保民警每個執法動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藉助信息推力,加強執法監督。構建完善的執法監督體系,並以警務信息化建設為契機,盡快實現網上執法辦案、執法監控、執法問題研判和執法質量考評一體化流程,為監督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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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
1、從加強源頭防控、過程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的一系列措施要求,通過建立系統化、實時化、常態化的執法監督管理體系,實現對執法工作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2、一是嚴格源頭防控。落實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見,完善接報案登記、受案立案審查工作程序,實現接報案、受立案信息全要素網上記載流轉,落實受案立案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受立案環節的監督;深化法制員制度,進一步發揮基層一線執法勤務機構和派出所派駐配備的法制員的作用,負責對案件質量審核把關,建立起保障執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線。
2、二是嚴格過程監督。全面實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制度,由法制部門對刑事案件重點執法環節統一審核,在審查起訴環節統一與檢察機關對接,這項工作已經在部分地方試點,效果已初步顯現,下步將進一步探索、完善。
3、藉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實現網上辦案,並著力打造覆蓋接處警、現場執法到案件終結的整個執法環節的記錄機制,實現執法辦案全流程同步記錄、實時監督;優化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建立生效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決定文書網上公開制度等措施,提高公安執法的透明度,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4、三是嚴格責任追究。構建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執法責任體系,健全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程序,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完善對民警違紀違法行為的督察機制,對違反制度規定的人、對觸碰「高壓線」的事,一經查實,堅決嚴肅查處。
④ 《公安部關於創建執法示範單位的指導意見》的內容是什麼
一、全國公安機關執法示範單位標准
全國公安機關執法示範單位應當是領導班子和隊伍法律素質較高、執法制度健全、執法工作規范、執法質量優秀、執法保障有力、人民群眾滿意的公安機關。具體標准包括:
(一) 領導班子成員帶頭嚴格依法辦事,近兩年內沒有因執法問題被追究法律責任或者受到紀律處分,無民警因執法問題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辭退、開除;
(二) 建立並落實領導幹部法律學習培訓制度、理論中心組法律學習等制度,落實民警法制教育培訓制度;
(三) 各部門和各執法崗位任務明確、職責清晰,執法責任制健全,各項執法工作有章可循,執法基礎台賬、法律文書以及案卷的製作、管理規范;
(四) 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執法制度,領導和民警的執法行為規范;
(五) 警務公開制度落實,窗口單位服務規范,群眾辦事方便;
(六) 執法監督制度健全,執法質量考評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落實,監督渠道暢通;
(七) 近兩年內信訪案件依法查結率在90%以上,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撤銷、變更率在10%以下;
(八) 近兩年內執法質量考評結果連續達到優秀;
(九) 近兩年內無刑訊逼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體罰、虐待在押人員等重大違法問題和監管場所重大責任事故發生,無因執法問題被省級以上公安機關通報批評;
(十) 轄區內社會治安秩序良好,隨機問卷調查,人民群眾對社會治安狀況的滿意率達到80%以上。
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各級公安機關要進一步提高對創建執法示範單位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將其作為推動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有力抓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強指導、協調以及監督,確保創建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扎實推進創建工作。省級、地市級公安機關要善於發現執法質量較好、執法制度較完善、執法規范化水平較高的基層公安機關,幫助其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執法工作,扎扎實實創建一批執法示範單位,不斷提高執法規范化水平。縣級公安機關及基層一線科、所、隊要積極主動參與創建工作,從端正執法理念、完善執法制度、改進執法方式、加強執法管理等方面,不斷加強和改進執法工作和隊伍建設。被推薦命名執法示範單位原則上是縣級公安機關和基層一線科、所、隊,地市級公安機關確實做得好的,也可以推薦和命名,但必須堅持標准,從嚴把握。
(三)切實加強對已命名執法示範單位的培養。對於已命名的執法示範單位,要始終堅持高標准、嚴要求,繼續加強和深化創建工作,打造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優秀品牌。要不斷改進和創新指導、培養方式,深入執法一線,幫助已命名的執法示範單位總結執法經驗、完善執法制度,培養出公安機關真正的執法「精品」,使執法示範單位更好地發揮示範作用,成為其他基層單位學習的榜樣。要進一步加強對執法示範單位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堅決按照程序撤銷執法示範單位稱號。要進一步拓寬外部監督渠道,讓執法示範單位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確保執法示範單位能夠起到典型示範作用,有效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深入開展。
(四)大力宣傳推廣執法示範單位的先進事跡和成功經驗。在創建工作中,各地要十分重視宣傳、推廣執法示範單位的先進事跡、成功經驗。要總結執法示範單位行之有效的執法制度,以及規范執法的先進事跡,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推廣。公安部將區分不同區域、不同治安形勢特點,從已命名的「全國公安機關執法示範單位」中,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單位,重點加以宣傳、推廣,樹立全國公安機關規范執法的「標桿」,最大限度發揮執法示範單位的典型示範作用。
只作為參考。
⑤ 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定義
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定義:「公安執法主體為了實現公正、文明、嚴格、高效的執法目標,在法律的框架內,對公安執法活動進行程序化與標准化建設的一項系統工程」。(注:詳見《公安學刊》2011年第1期)
⑥ 關於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幾個問題
認真實行,
⑦ 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心得體會
內容預覽:隨著民主法治建設進程的加快,法律越來越成為社會有序活動的專重要規范和屬有力保障。作為推動民主法治進程的公安機關,本身就是法律的實施執行機構,不僅要帶頭學法、自覺守法,更要正確用法、規范執法。一、抓住觀念更新這個先導,用正確的理念引導執法規范觀念是行動的先導和指南,決定是行動的方向。為此,該局始終把觀念更新放在規范執法的首要位置,組織民警開展深入學習科學發展觀活動,認真進行思想解放大討論、紀律作風整頓,不斷糾正民警在思想觀念上的偏差和誤區。通過持續不斷地思想教育,全體民警充分認識到,公安機關的基本活動是執法活動,公安民警的基本行為是執法行為,規范執法不僅是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長遠發展的基礎工程……
⑧ 公安執法規范化的重要性
1、公安機關的主要活動是執法活動,公安民警的主要行為是執法行為,執法工作始終是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最佳結合點,執法規范化建設在整個公安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基礎性地位。必須提高思想認識,進一步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發揮公安機關排頭兵作用。
2、安機關作為國家重要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部門,建設法治公安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安法治化水平直接關繫到黨和政府的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國家和政府整體法治化水平。
建設法治公安的核心要求是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不作為、亂作為、不公正、不文明等問題,實質上都可歸結為執法不規范。因此,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是推進法治公安建設的重要載體和根本途徑,要把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斷提升公安機關依法履職能力和執法公信力。
3、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是做好新形勢下公安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實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迫切需要。
隨著國家民主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不斷覺醒、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特別是隨著新媒體的快速發展,公眾行使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的能力極大提升,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時刻處在媒體聚光燈下,執法行為稍有不當就很可能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輿論炒作的熱點。
因此,新形勢下衡量公安工作的優劣,不僅要看是否體現了執法效率、實現了維穩目標,而且還要看是否促進了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公安改革是推進執法規范化的動力所在,促進執法規范化是公安改革的重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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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執法為民,讓人民群眾通過執法規范化建設有更多獲得感。之所以存在很多不良現象,主要是沒有真正從思想深處解決好「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這一根本問題。
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必須著力整治和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通過健全執法制度、改進執法管理、強化執法監督,不斷提升執法公信力,讓廣大人民群眾通過每一起案件辦理、每一個執法行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