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條執法權
『壹』 城管可以貼條
你的說法大體上的正確的。城管貼罰單和交警貼罰單有以下區別:1、城管罰單主要針對回車輛答違章在道板、非機動車通道以及非機動車道路外非正常停車地亂停車的車輛,交警主要針對機動車通道、高速非正常停車地點、混合車道。2、城管罰單金額一般為一次100-200元,交警一般為50。3、交警罰單目前全國少部分地區仍有滯留金加罰,城管罰單沒有。4、交警罰單分警告單(假罰單,貼但不一定上網,不列為罰款)和正式罰單,城管罰單則都是正式罰單。5、交警罰單有關系的化可以在車輛年審前注銷(當然越快越容易處理),城管罰單則有關系也必須在15日之內處理,否則上了網就算內部人也搞不定了。
『貳』 我為什麼反對授予協警"貼條權
今年起,昆明交通協管員開始對機動車違法停車粘貼告知單。此消息一經當地交管部門發布,即引起爭議。事實上,這一做法是否合法多年來在全國范圍內都飽受爭議。快速增長的機動車與警力不足的現實矛盾能否構成充分理由?不具執法權的協管員貼條,是否屬於「公民舉報」?「實體正義」是否可以取代「程序正義」?(1月13日新華網)
對此,輿論質疑這是讓臨時工「變相執法」。而昆明交警解釋說這屬於「公民舉報」而非臨時工「變相執法」。筆者以為,這樣的解釋是站不住腳的。
就現實而言,全國各地尤其是一些大城市車輛的激增和交通違法的增多,都存在機動車激增與警力不足的現實矛盾,需要通過增加交通執法力量的辦法來緩解。但這樣的途徑顯然是要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進行才合適的。畢竟,對交通違規執法首先要保證執法主體的合理合法,才可能從根本上真正起到維持交通秩序的目的。
可眾所周知,所謂公民舉報,行為人與執法單位並沒有上下級及管理關系、沒有標準的僱傭與被僱傭關系,而且所謂的舉報事項也是零星的、短暫的個案行為;而協警這種臨時工對違規車輛貼違規通知單、拍照等,則是他們與執法單位有著較為明確的上下級及管理關系、有標準的僱傭與被僱傭關系,而且所謂的幫助管理事項是一個相對長期的、連貫的普遍行為。
也就是說,把「變相執法」說成是「公民舉報」,完全就是在偷換概念,是站不住腳的。而協警變相執法,卻正是我們目前簡政放權、治理行政執法亂象中所禁止和嚴厲清理的內容。這時候,昆明交警卻授予協警「貼條權」,等於逆勢明確讓臨時工變相執法,與國家的努力方向正好相悖,是不應該的。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叄』 城管貼條和交警貼條有什麼區別
交警指揮交通、維護秩序,有開罰單的權力
協警沒必須在交警帶領下才有權力開罰單
城管根據城市不同,許可權有差別
汽車被貼條,貼條有什麼不同?
交警貼的罰單需要及時處理
協警的貼條不一定會扣分罰款,需要查詢記錄
城管的貼條是違法停車的行政處罰
城管貼條效率極高
交警和協警的罰單去當地交警隊處理
城管的貼條需要去城管單獨辦事處處理
還可以年檢地點的邊上處理,或者網上處理
首先就是他們都能執行怎麼樣的處理?分工是不同的。
交警主要是道路上面指揮交通、維護交通秩序,糾正這種違章行為等等,不是說只是貼停車罰單,你比如說不讓左轉彎的地方,人家敬個禮就是可以給你開罰單了。
那協警主要任務是幫助交警,他是不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他是必須在民警的帶領下才能展開各種工作的。
比如說,交警看到大遠處有一輛車子橫著停在馬路上,他說協警同志你幫我到那邊去開一張罰單,或者讓他開走。他是不能單獨執行的。
那我們在路面上看到有些協警在那邊光明正大地貼條,邊上也沒有人,也不要誤會,那個交警其實坐在指揮室里在看監控,跟他說這個提一下,那邊管一下。
那城管呢,根據不同的城市,他的許可權是不同的。有些地方城管是能開罰單的,有些地方是沒有開罰單的許可權的。
那我們來講這貼上去的條子到底有什麼不同?
首先我們來講講交警,交警貼上去的叫做《違法停車告知單》,或者說是《某某某市交警支隊某某某大隊違法停車告知單》。
那上面就是什麼車牌號顏色、類型、違章的時間、地點都會寫上去,而且也會有值勤警察的單位蓋章,或者是名字或者是警號。
這個都是查得到的,如果沒有那就是張假罰單了。
那麼這里就要注意了,收到這種單子是必須要處理的,如果不處理的話,車子年審都是會過不了的。
那我們再來講第二種最容易迷糊的這個貼條,是協警貼的,他和交警的不太一樣。
你仔細看,上面叫做《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提醒單》。
意思就是提醒你到時候查詢一下自己違法記錄,到底最後有沒有被交警來扣分了,處理罰款了,這個還不一定。
你去看了如果是有,那說明他告訴交警,交警說,的確要開罰單。也有可能看你停了沒多久走掉了,人家放你一馬,也就沒有登錄進去。
所以說這張單子它不是最終的生效,查一下之後,看看有,那就去處理,它就是交警處罰單。
查一下沒有,運氣還不錯,以後我就這個地方少惹事情了。同一個地方去多了人家一定會貼單子對不對?
那麼最後我們再來說說城管。
城管貼的單子其實和交警相差的蠻大的,它是屬於行政處罰類型的,往往這個單子上寫的就是《某某地區城市管理行政違法停車告知單》。
你就看這個抬頭超長的,一般都是城管。
那麼他這個貼條范圍往往是這種城市裡面的什麼腳踏車道,官方叫做非機動車道,還有就是人行道。
你比如說是這個店面門口走路的,有這個石頭磚頭鋪在那邊的地方,你把車子開上去,特別容易被拍照。
而這城管據我所知,不少地方貼這個條子是有提成的,這積極性真的是太好。
有時候我停在馬路上面,交警過了半個小時有可能過來說你把車子移走。
那如果我把這個車子停在這種有石頭磚頭放在那邊的店門口,而這個城管兩分鍾,甚至是我一下車,回頭一看,人家已經拿了照相機過來了,這個積極性實在是太高了。
那我最怕的就是城管的罰單,處理得最多的也是。
吃到罰單應該怎麼辦?
最後我們來講講真的吃到罰單了我們該怎麼辦?
交警和協警的處理方法是一樣的,網上面可以查得到,也可以跑到當地的交警隊去處理。
那處理之前的話東西要帶好,這個駕照、身份證、行駛證、全部都帶上,這樣是最保險的,一般情況下,只要帶駕駛證和行駛證就行了。
偶有的這種小概率事件,他會讓你身份證拿出來核查,到底是不是你的這個證件。有可能會有這種事情,所以全部都帶上會比較好一點。
那麼處理的時候,人家肯定是錄像,或者照片給你先看一下,是不是你的車?這個事情你認不認?我認,我簽字,交個錢,結束。
那城管有可能就是不太一樣,短時間網上有可能是查不到的。因為他們的內部處理系統,聯網性、效率是沒有交警來的那麼好的。
那等到要處理的時候,也不是跑到交警那邊去的,往往是城管自己單獨的一個辦事處,或者是一個地方。
這里給大家推薦一個小竅門,就是汽車做年檢的地方的邊上,往往是交警和城管的櫃台都是放在一起的。
這個時候可以省下我們跑的這種麻煩,同時間可以把各種類型的罰單全部都處理好,這個是比較好的一個竅門。
如果離得太遠,那網上處理也是不錯的這種辦法。
『肆』 協警有權貼條嗎
沒有。協警的定位是「輔助」警力,屬於專業的群防群治隊伍,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在機構性質上,雖然協警隊伍屬於財政補助性事業單位,但它不是一級授權聯防隊。協警必須在在編民警的帶領下開展各項工作。
(4)貼條執法權擴展閱讀
貼條權 - 相關規定
此次協管員粘貼《告知單》和《報告單》的法律依據是《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八條第四款,關於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規定;
以及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五條關於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民警指導下承擔「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和「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隊伍,可以協助交通警察勸阻、告知並向交管部門報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為確保交通協管員規范履行職責,交管部門規定交通協管員發現機動車在道路上未按規定停放的,應當按照三項規范程序記錄、告知、報告違法行為:
(一)按規定填寫《北京市交通協管員道路停車記錄告知單》和《北京市交通協管員道路停車記錄報告單》,並將《告知單》粘貼在機動車前門玻璃上。
(二)按照規范要求使用照相或者攝像設備記錄車輛的停車事實。
(三)在記錄停車行為的當日將《報告單》和圖像視頻資料上交行為發生地交通支、大隊,由交通民警按照《錄入審核工作規范》審核確認是否屬於違法停車行為。
『伍』 長見識了,剛才在中北看見城管貼條了,城管有執法權嗎
城管作為城市市容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是有相對執法權的,這一權利一般是來自於省、自治區版、直轄市人民政府權的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結合本地方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陸』 交警一個人可以貼違停罰單嗎他是合法的有執法權嗎
你有權利要求,他也應該主動向你出示,
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需要兩個人
《人民專警察證使用屬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做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柒』 違章停車城管局是不是有處罰權
城管有權處置交通違章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93條規定:」對版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權、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捌』 今天被交通協管貼了條,違章停車,罰款200元!請問交通協管怎麼有貼條執法權他是不是違法
不要緊,你要以通訊通知為准,北京不是在說協管貼條交警確認後才對的
『玖』 車停在人行道上,被城管貼條,城管有這執法權嗎
該執法權本身屬於交警,部分地區將該項只能劃轉給城管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