釆血法規
❶ 家族釆血如果不採會凍結戶籍嗎
受脅迫簽訂的協議無效或者可撤銷。且對方無權凍結你的戶口。任何機關都無權凍結戶口
❷ 釆血車將血釆回醫院檢查能查出獻血者所有疾病嗎
不能。
檢測是針對用血安全的。
不是針對獻血者的。
就算查出血液有問題,
也不一定說明獻血者身體有問題。
要進一步到醫院檢查才能確定。
❸ 公民有配合警察釆血釆尿的義務嗎 法律依據
如果你屬於有吸毒史,或者認為酒駕的話
肯定是有權利配合的
如果你啥事情都沒有,是不會隨便讓你採集的。
警察也是懂法的,不會隨便弄的。
❹ 釆血室應歸哪個部門
醫院,婦幼保健院,診所,衛生所,防疫站,計生辦等
❺ 酒駕當天釆血沒化驗,過一年後還可以啟動化驗追責嗎
理論上可以。當場被抓的話,處罰就不受追訴時效限制了。但是一年以後才啟動化驗的話,這個程序很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法院有可能不採納化驗結論。總之看情況處理吧!
❻ 對口頭傳喚人錄指紋釆血照相合法嗎
對口頭傳喚的違法人,錄指紋采血照相是合法的。
這是公安機關的規定。
如果不是違法或者犯罪嫌疑人,則不得進行信息採集。
法律鏈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使用管理規定》第十四條進行安全檢查後,應當根據辦案需要,按照操作規范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信息採集。
對採集的信息應當及時錄入信息庫進行核查、比對,並按照規定妥善保管。
❼ 可以拒絕派出所釆血嗎
你好,根據你說的情況,不用過於擔心,新生兒采血相對大人來講,就不好采,再回加上采血之人技術答差點,可過兩天再次重新采血 意見建議:建議堅持母乳喂養,新生兒疾病篩查,在新生兒出生3天後並在20天內採取新生兒足跟部足夠的血液鐵及維生素B12
❽ 靜脈釆血l個須多長時間
做好采血前的准備工作
要讓采血者精神放鬆,對一些脾氣較急躁或對采血有疑慮、恐懼心理的患者,一定要態度和藹、誠懇,耐心解釋,取消患者思想上的顧慮,解除患者的緊張心理,使之配合,為成功采血做好准備工作。
采血時間
空腹時間:是指在禁食8小時後空腹採取的標本,一般是在晨起早晨前采血,這時機體物質代謝處於穩定平衡狀態,能較真實地反映血液中被測物質的含量,常用於臨床生化檢查。
用葯時間:葯物會干擾體內物質的代謝及測定過程中的化學反應,所以葯物對檢驗結果也會有一定的影響。在用葯後4小時內影響最大,24小時後消失。有些抗癌葯物可導致全血細胞減少,肝、腎功能的改變。糖皮質激素可使血糖升高。磺胺類葯物可使血液中尿酸的濃度增加。抗生素會影響血培養結果。
特點時間及特定時間:因人體的生物節律在晝夜間有周期性變化,故在一天中不同的時間所採的血標本檢驗結果也會隨著變化,如激素、葡萄糖等測定。檢測皮質醇需下午4、12時,次日上午8時采標本。維生素d、甘油三酯等還會有季節性變化。
運動時間:采血前劇烈運動會使丙氨酸氨基轉移酶、肌酸激酶、乳酸脫氫酶、血糖等升高。
❾ 采供血相關法律法規是什麼
您好,
1、醫療機構臨床采血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醫療救治時常需要輸血,為保證有充足的血液應急,有關部門指出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隨時隨地徵集血漿用品,但具體實施步驟應當以獻血法的規定為依據,確保血液採集對象和供給對象的生命安全以及采血供血過程的科學規范安全。《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相關單位因急用血必須符合以下情況:
(一)病人生命處於緊急危險狀況,不對其進行輸血無法挽救其生命,而其他醫療措施無法替代;
(二)偏僻、邊遠地區的相關單位和所在地沒有血站(或中心血庫);
(三)可能出現交叉配血或診斷時檢驗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抗體等情況。
臨時採集血液後,醫療機構應在十日內將情況向當地縣級以上相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匯報。
在患者實行輸血治療前,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應當向患者或其家屬告知輸血目的、輸血時可能出現的不適狀況或不良反應,以及可能會因血液途徑感染疾病等情況,並由患者或其家屬配合醫療方共同在用血志願書或輸血治療同意書上簽字。
2、血站在采血過程中應如何進行管理?
血站必須按照注冊登記的項目、內容、范圍進行采供血業務,且嚴格遵守各項技術操作規定和制度,與此同時,血站須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另外,血站負責采血的技術人員必須經過輸血業務知識技術考試,並取得考試合格證書,否則不得上崗。
血站必須按照《獻血者健康檢查標准》,在采血前對獻血者免費進行嚴格的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的,血站不得採集其血液。血站嚴禁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每次采血量一般為200毫升,最多不超過400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得少於6個月。血站不得採集冒名頂替者的血液。血站採集血液後,發給獻血者《無償獻血證》,並建立獻血檔案。
血站對所採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驗,確保血液的質量。在對採集來的檢驗標本、血液以及成分血進行分離時,必須選用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准文號和在有效期內的一次性注射器及采血器材,避免交叉感染。對於使用後的一次性注射器或采血器材,血站必須在血液管理監督員監督下按規定及時銷毀並作記錄。
根據醫療機構的用血計劃,血站應當積極開展成分血的制備工作,並指導臨床成分血的應用。血站不得單采原料血漿,原料血漿要由專門指定的單位血漿站進行採集。
在臨床應用實踐中,需要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配特殊血型的血液時,應由供需雙方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協商後實施,實施過程中由需方血站對血液進行再次檢驗,以確保血液的質量。
3、血站在供血過程中應如何進行管理?
血站應保證向醫療機構提供的血液的質量、品種、規格、數量准確無誤。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血液。血站發出血液的包裝、儲存、運輸等也都必須符合《血站基本標准》的要求,如果血液包裝袋上沒有明確地標明血站的名稱以及許可證號、獻血者姓名、血型、血液品種、采血日期及時間、有效期及時間、血袋編號、儲存條件等,也不得供出。
為保證血液及時提供,血站應制定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采供血預案,預案需從血源、管理制度、技術能力和設備條件上做出明確規定,滿足應急用血的需要。同時,血站應注意傳染病的傳播,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疫情報告制度。
我國《血站管理辦法》規定,血站管理要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區域,實施三個統一的原則,即統一規劃設置血站、統一管理采供血和統一管理臨床用血。
4、國家對處罰違反獻血法的行為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規定,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如非法採集血液;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者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其行為構成犯罪,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血站採集血液時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對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有關部門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血站為臨床提供的用血包裝、儲存、運輸等,如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的,責令改正,可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血站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因血站因素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情節嚴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如果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相關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給患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因在獻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血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規定,進行違規操作或不按制度採集血液,從而導致獻血者健康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進行民事賠償;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獻血法規定,給患者輸入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因此導致患者健康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進行民事賠償。
《刑法》對出賣血液也有相關規定,其中第333條中是這樣規定的:「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234條中還規定,由於非法組織出賣血液或威脅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他人傷害的,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者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標准,或危及他人健康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導致人體健康嚴重受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關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雖已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但卻違反規定進行相關檢測或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處罰;造成他人身體健康受到危害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