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范
A. 民法的規范功能
(1)指導功能
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突出表現在它的指導性。學者在論述民法基本原則時,強調它上指導原理、指導原則、指導方針。基本原則對立法、司法、民事活動都有指導意義。
基本原則確定後,不僅是民事基本法的指導原則,也是各項民事立法的指導原則。
司法機關以民法基本原則為指導,才能正確理解理解解釋和適用民法規范,正確處理民事案件。在民法規范存在漏洞的情況下,需要法院造法,這是各國民事立法與民事司法經驗的總結,法院造法必須以民法基本原則為指導。
(2)約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則是原則性民法規范,它對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動都有約束力。
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基本法中的具體規范和單行民事法規,都具有約束力,即民法規范不能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司法活動具有約束力,法官適用民法規范(特別是靈活性比較大的民法規范)如果偏離民法基本原則,形成錯判,則應依法定程序予以糾正。民事活動也受民法基本原則的約束,違反民法基本原則的民事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3)補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中處於統帥與指導地位,有時又對具體民法規范起補充作用。雖然民法基本原則不具有法律規范所要求的具體構成要件與法律後果,但從民法基本原則的立法發展看,民法基本原則的立法上的確定,正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產物,用基本法來彌補成文法的不足的需要。由於立法者的認識有局限性;由於法律具有穩定性,不應朝令西改;由於社會關系不斷發展,立法不可能窮盡一切,因此現行法規往往不能完全適應社會實際的需要。在新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而無具體民法規范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處理民事案件,民事主體可以直接根據民法基本原則進行民事活動,處理民事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基本原則是原則性民法規范,是具體民法規范的補充。
B. 民法規范主要包括
民事法律規范是指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各項法律的總稱。
民事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回就是通常所說的答民法的淵源,包括憲法中的民法規范、民事法律(如《合同法》、《物權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民事法規、民法規范的司法解釋等。
C. 民事法律規范
一、法律規范的概念
法律規范又稱為法律規則,是指通過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內規定容社會關系參加者法律上的某種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具有嚴密的內在邏輯結構的特殊行為規則。
二、法律規范的基本特徵
法律規范作為特殊的社會規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認可的,由國家強制的行為規范。
2、法律規范規定了社會關系參與者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3、法律規范是普遍適用、並能反復適用的。
4、法律規范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
5、法律規范具有嚴密的邏輯結構。
D. 什麼是民法規則
准確來講 沒有民法規則這個概念 只有民法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 是貫內穿於整個民事容立法 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和人事部民法規范起統率作用的基本准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自願原則、禁止濫用權利原則
民法通則上 對民法原則 也有規定 主要是:
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等價有償原則, 自願原則, 公平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原則
E. 民法的「六大原則」是什麼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六項: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於行政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標志。民法的平等原則是指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並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約束。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平等。第二,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第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第四,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這一原則是由民法調整對象的特點決定的。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因而平等原則必然貫穿我國民法始終。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依自己的意願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自主自願,任何民事主體都不能藉助於經濟優勢或行政權力強迫他人進行某種行為或不進行某種行為。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在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方面,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願協商。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為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公平原則實際上是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法律化。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公平合理,不能隨意抬價壓價,損害對方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條件。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規范要求民事主體在權利、義務與責任的承擔上,體現公平原則,兼顧各方利益。第二,該原則主要是作為當事人在合同關繫上應當遵循的原則。第三,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對於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中,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這一原則體現在合同關系中,具有很高的效力,起到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作用,並且具有禁止權利濫用的功能。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與他人建立民事法律關系,均應誠實,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第二,民事主體在不履行義務造成他人損失時,應當自覺承擔責任。第三,民事案件的裁判人員處理民事案件,應當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五)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這一原則在《民法通則》的第七條中有明確規定。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饜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同時,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在法律上,濫用權利的行為是被禁止的,因』為這一行為有損於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構成濫用權利的條件一般包括:當事人有權利存在;當事人有行使權利的作為和不作為:當事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權利人行使權利在法律上是應當的,但是,如果濫用權利,就可能給社會和他人帶來危害,因此,行使權利應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
F. 什麼是民法規范
准確來講 沒有民法規則這個概念 只有民法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 是貫穿版於整個民事權立法 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和人事部民法規范起統率作用的基本准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自願原則、禁止濫用權利原則
民法通則上 對民法原則 也有規定 主要是:
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等價有償原則, 自願原則, 公平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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