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行政助理
Ⅰ 我想做公墓開發,不知道如何開始
你好,首先請問你是在什麼地方,每個地方都有一套自己的公墓管理條例,你可以參照你們當地的情況而定——圓滿人生公共殯葬服務平台
以下是四川省公墓管理條例
四川省公墓管理條例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墓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規范、引導公民喪葬活動,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公墓的建設管理活動。
公墓是為公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遺體的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包括社會公共墓地和農村公益性墓地。
第三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少數民族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公墓管理工作的領導,把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墓管理、監督工作。
國土、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衛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建設
第五條公墓建設應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保護環境和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六條公墓應建設在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園、文物保護區、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內和水庫周圍、河流兩岸200米內以及鐵路、公路隔離帶內建設公墓。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按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建設社會公共墓地,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利用外資建設社會公共墓地,經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經民政部門批准建設的社會公共墓地,還應依法向城鄉規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辦定點、用地等手續。
第八條申請建設社會公共墓地,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報告;
(三)墓地規劃示意圖等有關資料;
(四)省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社會公共墓地整體規劃應科學合理,建築設施與整體布局、自然景觀應和諧一致,綠化面積應達可綠化面積的90%以上。
第十條設置農村公益性墓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公墓。
禁止社會公共墓地另設分墓區。禁止設立家庭、宗族墓園。
實行火葬的地區公墓內不得設立安葬遺體的墓穴。允許土葬的地區公墓內應設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第十二條公墓內安葬骨灰的單人墓地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夫妻合墓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5平方米;允許土葬的地區安葬遺體的墓地佔地面積不得超過3平方米。
墓堆不得高於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於地面100厘米。
第十三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公墓用地,給公墓管理組織和個人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章公墓管理
第十四條社會公共墓地管理組織提供墓位、墓穴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項目、標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並予公布。
第十五條公墓管理組織憑死亡證明書或火化通知書,辦理安葬事宜。
第十六條社會公共墓地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做到規範文明服務,不是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
第十七條農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管理工作接受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十八條社會公共墓地管理組織及任何個人,不得炒買炒賣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預售墓位、墓穴。
第十九條嚴格限制公墓墓位、墓穴的使用年限,具體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城鄉規劃、土地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撥是,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並視其情節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物價等有關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拒絕、阻礙公墓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以及外國人在華墓地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民族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可根據本條例制定變通辦法,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
Ⅱ 事業編制是公職人員嗎
事業編制不屬於公職人員,但是待遇參照公務員。
一、國家公職人員指國家公務員。是指國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在我國依《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各級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都是國家公務員。
二、 國家公務員特點為:
(1)國家公務員是經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員;
(2)國家公務員是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作的人員;
(3)國家公務員是指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國家職權、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而事業編制情況很復雜,有的事業單位甚至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企業管理型單位,所以事業編制不算國家公職人員。
三、事業編制可分為全額事業編制、差額事業編制和自籌自支事業編制三種。
(1)全額編制又叫全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參照公務員管理,基本待遇與公務員一致,多為一些公益性事業單位和部分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如城管、學校、農技站等。
(2)差額事業編制,由財政進行差額撥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掛鉤,如醫院和部分景點等。
(3)自籌自支事業編制,實際上與企業差不多,待遇和經營狀況息息相關,多為一些服務型事業單位,如賓館、培訓中心、設計室等。
Ⅲ 開辦經營性公墓是否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開辦經營性公墓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根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第十條 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
第十一條 與外國、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資或利用外資建立經營性公墓,經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核同意,報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條 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持批准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營業。
(3)公墓行政助理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六條禁止佔用耕地(包括個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佔用耕地的墳墓,應限期遷出或就地深埋。禁止出租、轉讓、買賣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復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國家基本建設或農田基本建設而遷移或平毀的墳墓,禁止返遷或重建。
第七條嚴禁生產、出售和使用喪葬迷信用品。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經營棺木和土葬用品,違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在其他地區,經營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定。
第八條禁止在名勝古跡、文物保護區、風景區、水庫和河流的堤壩、鐵路用地、公路兩側葬墳。上述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外,應限期遷移或平毀。
第九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實行土葬的,應在指定地點埋葬。對自願實行喪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華僑回國安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回內地安葬的辦法,由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職工不實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費,所在單位也不得為其喪事活動提供方便。國家職工拒不執行本規定,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應給予行政處分。
Ⅳ 退役軍人事務部包括哪些部門
截至抄2019年5月10日,退役軍人事務部內設10個司(廳),分別是辦公廳、政策法規司、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司、規劃財務司、移交安置司、就業創業司、軍休服務司、擁軍優撫司、褒揚紀念司(國際合作司)、機關黨委(人事司)。
(4)公墓行政助理擴展閱讀:
退役軍人事務部主要職責:
1、擬訂退役軍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等工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2、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范和價值導向;
3、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幹部、退休幹部、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擇業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待遇保障工作;
4、組織開展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優待撫恤等;
5、指導全國擁軍優屬工作;
6、負責烈士及退役軍人榮譽獎勵、軍人公墓維護以及紀念活動等。
Ⅳ 民政部關於貫徹《殯葬管理條例》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解釋是否有效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殯葬管理條例》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解釋
【發文字型大小】民事發[1998]10號 ;1998.09.16實施,現行有效!
關於貫徹執行《殯葬管理條例》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殯葬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以下簡稱《條例》)已於1997年7月起施行。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行政法規解釋許可權和程序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3〕12號)精神,對貫徹執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作如下解釋:
一、關於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問題
《條例》第二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這一規定是指:興建冠以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名稱的單位,必須經民政部門審批;不直接冠以殯葬設施名稱但從事殯葬服務項目的,該項目也必須經民政部門審批。
二、關於骨灰堂性質問題
《條例》中所稱「骨灰堂」,是指鄉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而骨灰塔陵園等設施屬公墓范疇,應納入公墓的管理,嚴格控制其發展。
三、關於公墓審批問題
按照《條例》第二章第七條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要制定公墓建設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報民政部備案。在民政部同意前,暫停批建新公墓(含骨灰塔陵園等設施)。在民政部同意備案後,按照《條例》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公墓規劃審批。
四、關於公墓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問題
《條例》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嚴格限制公墓墓穴佔地面積和使用年限。」這一規定是指:按《通知》要求,埋葬骨灰的單人、雙人合葬墓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佔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使用周期。
五、關於強制執行范圍問題
《條例》第五章第二十條規定:「將應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這一規定是指:
(一)在火葬區將應當火化的遺體進行土葬的;
(二)在火葬區的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骨灰並修建墳墓的;
(三)在土葬改革區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遺體並修建墳墓的。
對於上述行為,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Ⅵ 私人開發公墓國家政策是怎麼樣的
經營性公墓由殯葬事業單位建立,不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建設的。
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於第三產業。
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建立。經營性公墓由殯葬事業單位建立
第六條:民政部是全國公墓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墓建設的政策法規和總體規劃,進行宏觀指導。縣級以上各級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墓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公墓政策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墓建設和發展進行具體指導。
(6)公墓行政助理擴展閱讀:
公益性公墓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的,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營利性墓地、存放設施和紀念設施。
近年來,積極推進殯葬改革,加強節地生態安葬設施建設,實行普惠型的福利化殯葬政策,減輕了群眾的喪葬負擔,但也存在著公益性公墓沒有規劃、沒有審批、不夠規范、超標准以及私自對外出售等問題。
1、民政部門。發揮殯葬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標准和審批程序,牽頭編制公益性公墓建設規劃,推進殯葬改革,加強對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的指導和協調。
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林業、環保等部門對公益性公墓進行審批(備案),對未經審批的公益性公墓進行依法查處。對墓穴佔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進行依法查處。會同工商部門做好殯葬設備及用品等監督管理工作,對公益性公墓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進行依法查處。
2、財政部門。建立殯葬事業公共財政投入機制和穩定的資金保障制度,保障公益性公墓規劃編制和建設管理的經費投入,對骨灰撒散、樹葬、花葬、壁葬、海葬等綠色生態葬法實行補貼獎勵。
3、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編制公益性公墓建設規劃,並將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公益性公墓用地審批手續的辦理。
嚴禁佔用耕地建造墓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佔用除林地及城市規劃區內規劃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私修亂建墓地的,依法予以查處,並責令其限期拆除、恢復地貌。
Ⅶ 國家村鎮指定墓地該由什麼部門管理
《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墓管理,根據《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和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火葬區,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處理,也可經批准有計劃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區,應有計劃地建立遺體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條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於第三產業。
第四條建立公墓應當選用荒山瘠地,不得佔用耕地,不得建在風景名勝區和水庫、湖泊、河流的堤壩以及鐵路、公路兩側。
第五條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建立。經營性公墓由殯葬事業單位建立。
第六條民政部是全國公墓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墓建設的政策法規和總體規劃,進行宏觀指導。縣級以上各級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墓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公墓政策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墓建設和發展進行具體指導。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
第七條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第十條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
第十一條與外國、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資或利用外資建立經營性公墓,經同級人民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核同意,報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條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持批准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營業。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條公墓墓區土地所有權依法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喪主不得自行轉讓或買賣。
第十四條公墓單位應視墓區范圍的大小設置公墓管理或聘用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墓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墓地應當保持整潔、肅穆。
第十五條公墓墓誌要小型多樣,墓區要合理規劃,因地制宜進行綠化美化,逐步實行園林化。
第十六條未經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墓穴用地要節約。
第十七條凡在經營性公墓內安葬骨灰或遺體的,喪主應按規定交納墓穴租用費、建墓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
第十八條嚴禁在公墓內建家族、宗族、活人墳和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九條嚴禁在土葬改革區經營火化區死亡人員的遺體安葬業務。
第二十條本辦法實施後,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墓主管部門區別情況,予以處罰,或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處以罰款。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制定。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建立的各類公墓,凡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但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應按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補辦審批手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墓單位報公墓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對城市現有的墓地、墳崗,除另有法律法規規定外,一律由當地殯葬事業單位負責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條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國人在華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內務部、民政部過去有關公墓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Ⅷ 經營性公墓的審批程序是什麼
根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回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答;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
第十一條
與外國、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資或利用外資建立經營性公墓,經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核同意,報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條
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持批准文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營業。
(8)公墓行政助理擴展閱讀:
根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七條
凡在經營性公墓內安葬骨灰或遺體的,喪主應按規定交納墓穴租用費、建築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
第十八條
嚴禁在公墓內建家族、宗族、活人墳和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九條
嚴禁在土葬改革區經營火化區死亡人員的遺體安葬業務。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墓主管部門區別情況,予以處罰,或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處以罰款。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制定。
Ⅸ 個人可以辦公墓嗎
1.經營性公墓
(1)經營性公墓應由殯葬管理部門直接興辦,也可以和有條件的鄉、村聯辦。這類公墓主要安葬本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遺體,有條件的也可以埋葬外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遺體。
(2)凡興辦經營性公墓,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批,所需土地向當地土地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公墓的建設,必須注備以下條件 :
一、建設公墓的原則
(1)方向性的原則:即必須符合我國殯葬改革的發展方向,有利於革新舊喪葬習俗,樹立節儉、文 明、科學的新喪葬習俗。
(2)節約性的原則:即公墓的建立應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種的土地,墓穴不易太大,保留骨灰應有期限等。
(3)管理性的原則:民政部門是公墓的主管部門,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遞交有關材料經批准後方可建立,從嚴管理,嚴格把關,按規劃控制發展。建墓用地要由興建單位按批準的地點和范圍劃定墓區,經營性公墓還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對外營業。
(4)效益性的原則:這里所講的的效益,首先是社會效益,在堅持社會效益的前提下,不斷提高經濟效益,才能促進殯葬改革,才能抵制亂建公墓的「反管理」之風。
二、公墓的選址
我們選擇公墓地址時必須是有利於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有利於「兩個文明」建設。為此,國家規定,公墓應建立在荒山荒地。
嚴禁在下列地區興建:
1 耕地;
2 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等林區;
3 風景區和名勝古跡、文物保護區;
4 水庫和河流堤壩附近;
5 地處平原的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三、公墓建立的審批手續:
(1)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 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2 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3 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4 其它有關材料。
(2)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3)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批准。
(4)與外國、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資興辦或利用外資建立的經營性公墓,經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審核同意,報民政部批准。
(5)建墓用地興辦單位持批准建立公墓文件,向當地士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6)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持批准文件,向當地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具備對外營業條件,經當地公墓管理部門驗收後方可正式對外營業。
四、公墓的規劃公墓的建設要合理規劃,墓誌要小,墓穴用地要節約,墓區要園林化。
Ⅹ 如何開辦殯葬服務公司需要到哪裡辦理相關手續
殯儀館是各地區民政部下設的事業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地區民政部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一、申請興建殯葬設施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法人資格;
(二)所建殯葬設施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三)符合本行政區域的殯葬設施數量、布局規劃;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興建殯葬設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興建殯葬設施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設殯葬設施的可行性報告;
(四)利用外資合作興建殯葬設施,申請人除提交上述三項材料外,還需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三、《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10)公墓行政助理擴展閱讀:
《喪葬管理條例》規定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各級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殯葬工作計劃和行政區域的需求,提出計劃殯葬設施的數量和布局的殯儀館,火葬場,骨灰盒,墓地和葬禮服務站,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殯儀館、火葬場建設計劃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殯葬服務站和骨灰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公墓的建設須經審批縣級人民政府,一個城市的人民政府設區或自治州,和人民政府審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人民政府。
建設外商投資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設立村民公益性公墓,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
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員提供墓地用地。
禁止設立或者恢復族人的墓地。
第十一條。
應當嚴格限制公墓的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計劃,年度用地的面積和數量的墳墓或骨灰埋在這兒由人民政府規定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直轄市,應當按照節約土地的原則,不佔用耕地。
第十二條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設施的管理,對舊火葬設備進行更新改造,防止污染環境。
喪葬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職業道德,實行規范和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謀取財產。
第十六條。
火葬機、運屍車、屍體冷藏箱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喪葬設備。
第十七條。
禁止製造、銷售迷信喪葬用品。禁止在火化地區銷售棺材等殯葬用品。
第十八條。
殯葬設施的建立禁止未經批准,民政部門,加上建築和土地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的建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不少於一次,三次非法收入。
第十九條。
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面積嚴重超過標准設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也可能是罰款不少於一次,但不是違法所得3倍以上。
第二十條。
埋葬應當火化的屍體或者在農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修建墓地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