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的法規
A. 我國野生動物法律定義
1,適用。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屬於犯法。
B. 中華人民共和國哪些保護野生動物法律
我國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目前有以下法回律法規:
1988年答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後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規。
還有一些司法解釋《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加入了一些重要的國際公約和組織,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等。
C. 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法律法規
一、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回及時採取拯救措施答。
二、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三、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要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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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我國有哪些保護里野生動植物的法律法規
專有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水生野生動物保權護實施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其他的法律法規中有關於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條目的有:《刑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法》、《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海關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緊急通知》等,另外還有一些地方條例。
E. 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的法律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 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各條款所提野生動物,均系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台灣猴 第四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
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佔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九條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由於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十五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野生動物資源的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
第十六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持槍獵捕的,必須取得縣、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十九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進行獵捕。
第二十條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禁獵區和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葯、炸葯進行獵捕。
國家一級保護動物 獵槍及彈具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應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
第二十四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場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查驗放行。
涉及科學技術保密的野生動物物種的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禁止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批准。
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捕獵場所,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八條 因獵捕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獵捕者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 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第三十條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的實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一級保護動物 第三十七條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上一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直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海關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海關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動物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F. 我國有哪些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法律法規
中國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目前有以下法律法規: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後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規,還有一些司法解釋《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中國還加入了一些重要的國際公約和組織,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等。
另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等還有各自的地方性法規。
野生動植物既是自然資源,更是生態資源,是自然生態系統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組成部分,野生動植物資源屬國家所有,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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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有哪些保護動物的法規
中國關於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法律和法規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公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保護瀕危物種的新法規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
野生動植物資源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保護條例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自然保護區類型與級別劃分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植物檢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農業部分)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葯材物種名錄
山東省實施《野生葯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動植物檢疫條款
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名單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進出境郵寄物檢疫管理辦法
家畜家禽防疫條例
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國際捕鯨管制公約
H. 販賣野生動物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刑法第341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第三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嚴重影響對野生動物的科研、養殖等工作順利進行的;
(三)以武裝掩護方法實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種車、軍用車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五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九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所列的非原產於我國的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第四條以及附表所列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准執行;沒有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參照與其同科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價值,依照國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核定價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第十二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之罪,定罪量刑標准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I. 我國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法律法規
專有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版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權》、《野生植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其他的法律法規中有關於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條目的有:《刑法》、《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法》、《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海關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緊急通知》等,另外還有一些地方條例。
J. 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有哪些怎麼回事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在我國刑法中,對保護野生動物也有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葯、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佔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第八條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