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級行政機構
⑴ 秦始皇的郡級行政結構有哪些特徵
郡的設置始見於戰國時期,主要是較大的諸侯國在自己邊疆設立,內地由於不需要雄厚的武力故不設郡,只設縣。當時設郡的國防目的和價值遠遠大於同時期的縣[1]。郡的地位在此時有一定的威懾意義,《史記》記載秦武王的左丞相甘茂認為韓的宜陽縣名為縣、實為郡,難以攻克的觀點[2]。
秦始皇消滅六國統一天下,六國人民並不心服,各地都有駐留兵力的必要,所以分天下為三十六郡,郡下統縣,成為中國第一個統一王朝的郡縣二級行政區劃設置。西漢由於恢復了一定程度的分封制,所以郡的同級還出現了諸侯王國,以郡、國統縣,仍然是二級制。郡的數量也大大增加,由秦末的約48郡,增加到了漢朝的約102郡。
東漢末年三國時期,原來只起監察作用的13個州成為正式的一級行政區,郡成為州以下的二級行政區。此後,歷經三國、東晉、南北朝等分裂割據局面,由於大量增分建制,州郡縣三級行政區劃體系發生重大轉變。最後全國出現了200多個州、600多個郡、1000多個縣,一州只有兩三個郡、一郡只有兩三個縣,介於州縣之間的郡的實際意義幾乎不復存在。
隋文帝在中國統一後,廢除了天下各郡,實行州縣二級制。不久後,隋煬帝又改州為郡,恢復到了秦漢的郡縣二級制。唐朝建立後,再次改郡為州,但到了唐玄宗時又改州為郡,這也是郡最後一次作為正式行政區劃出現。到了唐玄宗禪讓,唐肅宗登基後,再次改郡為州,從此中國不再使用郡的劃分。但宋朝的州則有一個郡名作別名,後來的大理國和太平天國等政權亦設置過郡。
⑵ 秦王朝的郡級行政機構的特徵有哪些為什麼漢朝學者總把」挾書律」與秦朝短命相聯系
郡制始於春秋末年,廢於宋.秦統一後,實行郡縣制,分全國為36郡,後增加為 48個,形成縣統於專郡的二級制.郡縣屬制下,郡縣長官均由中央政府任免,成為中央集權政治組織的一部分.
關於"挾書律"的問題,個人理解是對思想的一種桎梏,壓制了各種學術思想,而且不能使全社會形成一個比較容易接受的,統一的價值取向,對穩定統治是不利的.
⑶ 秦王朝的郡級行政機構有哪些特徵
秦統一後郡縣制遂遍行於全國。
商鞅變法時,廢分封,行縣制。秦統一後,秦始皇採納李斯的建議,決定在全國范圍廢除分封制,以郡縣製作為中央控制地方的制度。
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級地方行政機構。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國土空前廣袤,分天下為三十六郡。「郡」設郡守、郡尉、監御史等職官,分掌行政、
兵事、監察職責。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長官,對上承受中央命令,對下督責所屬各縣。設置於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同級地方行政機構成為「道」。縣級一下有「鄉」、「里」兩級地方基層行政機構。此外,還有負責地方治安並兼管公文傳遞的「亭」。
縣,是郡的下級行政機構。縣的長官稱縣令,由朝廷任命,主要任務是治理民眾,管理政財、司法、獄訟和兵役。郡守通過每年的考核和平時的檢查,對縣令的工作進行考察。
秦朝這套從中央到地方的統治機構,管制有明確的職責分工,既相互配合,又彼此牽制,統治機構的最高統治權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確保了封建地主專制統治。這套金字塔般統治機構的建立,標志著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強化。
郡縣制與西周分封制相比較,最主要的差別在於形成了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形式。西漢王朝繼續推行郡縣制。漢初曾分封諸侯王而形成「郡」、「國」並存的局面,後逐步消除與中央抗衡的地方割據勢力,使「大一統」政體更為鞏固
⑷ 10. 秦朝郡級行政機構有哪些特點,很急,明天就要有答案,拜託
郡(一級政權)→縣(二級政權)→鄉、里(基層政權)
郡,是中央政府轄下內的地容方行政單位,其組織機構與中央政府略同,設郡守、郡尉、郡監(監御史)。郡守,為一郡最高行政長官,掌全郡政務,直接受中央政府節制;郡尉,輔佐郡守,掌管全郡軍事;郡監,掌監察工作。
郡以下設縣或道。
⑸ 秦朝的郡級行政機構有哪些特徵
郡是最高一級地方行政機構,其最高行政長官是郡守,負責承受中央命令,督責所屬各縣;
郡縣長官,一概由天子任免調動,不得世襲。
···
⑹ 秦朝郡級行政機構有什麼特徵
秦朝的郡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單位,其組織機構與中央政府略同,設郡守、郡尉、郡監(監御史)。郡守,為一郡最高行政長官,掌全郡政務,直接受中央政府節制;郡尉,輔佐郡守,掌管全郡軍事;郡監,掌監察工作
⑺ 秦王朝的郡級行政機構有哪些特徵
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實行郡縣制,從而奠定了中央集權制度的基礎;
(1)形成:春秋時期開回始出答現縣的設置。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大力推行縣制。秦統一後,實行郡縣制。以後歷代沿襲,並進一步發展。
(2)郡縣的設置:郡是最高一級地方行政機構,其最高行政長官是郡守,負責承受中央命令,督責所屬各縣;縣是郡的下一級行政機構,其長官是縣令或縣長,負責治理民眾、管理財政、司法、獄訟和兵役。
(3)作用:加強了中央集權,加強了對地方的控制。
以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⑻ 秦王朝郡級行政機構有哪些特徵
一,郡直接由中央管理。二,郡長官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襲
⑼ 秦朝郡下的地方行政機構有
郡(一級政權)→縣(二級政權)→鄉、里(基層政權)
郡,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專方行政屬單位,其組織機構與中央政府略同,設郡守、郡尉、郡監(監御史)。郡守,為一郡最高行政長官,掌全郡政務,直接受中央政府節制;郡尉,輔佐郡守,掌管全郡軍事;郡監,掌監察工作。
郡以下設縣或道。縣是秦朝統治機構中關鍵的一級組織,是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構中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一個單位。內地設縣,邊地少數民族地區設道。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設縣長。令、長為一縣之首,掌全縣政務,受郡守節制。縣令下設尉、丞。尉,掌全縣軍事和治安;丞,為縣令或縣長的助手,掌全縣司法。
縣以下設鄉、里和亭。鄉和里是行政機構,亭為治安組織。鄉設三老、嗇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掌訴訟和稅收,游徼掌治安。鄉以下為里,是秦國最基層的行政單位。里設里正或里典,其職能除與鄉政權職能大體相同外,還有組織生產的任務。此外,還有司治安、禁盜賊的專門機構亭。秦規定,兩亭之間相隔十里,設亭長。亭遍布於城鄉各要地。
⑽ 秦王朝的郡級行政機構有哪些特徵
1、郡縣制是從屬於中央朝廷的地方行政機構
2、郡縣的主要官員由中央直接委派,對地方加以監察
3、郡縣制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表現形式
4、中央直接統治地方,具有系統化和規范化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