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獎勵有哪些
Ⅰ 行政獎勵的內容形式
根據不同的法律、法復規和制規章的規定,行政獎勵的內容和形式體現為如下三個方面:
1.精神方面的權益,即給予受獎人某種榮譽,如授予「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通報表揚、通令嘉獎、記功,發給獎狀、榮譽證書、獎章等。
2.物質方面的權益,即發給獎金或者各種獎品。
3.職務方面的權益,即予以晉級或者晉職。當然,這種獎勵的對象具有更進一步的限定性,並且,由於牽涉到的職務、職級,往往要求有組織法上的根據。
這三種獎勵形式,既可單獨進行,又可合並實施。由於這三種獎勵在激勵、調動積極性方面各有特色,因而,實踐中往往三者並行:既有精神獎勵,又有物質獎勵,亦重視職務方面的權益賦予。
Ⅱ 我國的行政獎勵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1、精神方面的權益
即給予受獎人某種榮譽,如授予「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通報表揚、通令嘉獎、記功,發給獎狀、榮譽證書、獎章等。
2、物質方面的權益
即發給獎金或者各種獎品。
3、職務方面的權益
即予以晉級或者晉職。當然,這種獎勵的對象具有更進一步的限定性,並且,由於牽涉到的職務、職級,往往要求有組織法上的根據。
這三種獎勵形式,既可單獨進行,又可合並實施。由於這三種獎勵在激勵、調動積極性方面各有特色,因而,實踐中往往三者並行:既有精神獎勵,又有物質獎勵,亦重視職務方面的權益賦予。
(2)行政獎勵有哪些擴展閱讀:
行政獎勵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手段,歷來受到人們的重視。激勵性政策和懲戒政策(carrot and stick)相輔相成,共同成為影響相對人行為的有效手段。
在現代國家中,行政獎勵行為和行政處罰行為、行政強制行為等相並列,成為備受重視的行政手段之一,其目的在於表彰先進,鞭策後進,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創造性與積極性,最終實現國家和社會治理的目標。因此,行政獎勵手段的合理運用,無疑能夠激勵人們更多地作出有益於社會、有益於國家、有益於人民的事情。
不過,為確保行政獎勵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就必須保證其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因而需要建立一系列必要的原則和制約機制,使行政獎勵實現制度化、法律化、科學化。
Ⅲ 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的概念】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物質或精神獎勵。
【行政獎勵的特徵】①行政獎勵必須由具有獎勵主體資格的國家行政機關授予;②行政獎勵的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公務員的獎勵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行為,不是行政獎勵;③行政獎勵的形式包括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它們既可單獨適用也可合並適用;④行政獎勵是一種法定行為,行政獎勵的內容、形式、主體、條件、程序、對象等均由法律、法規規定,行政獎勵必須依法進行。
【行政獎勵的內容和形式】行政獎勵的主要內容和形式多種多樣,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規定中。行政獎勵主要涉及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以及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方面,如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及勘查、開發、保護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資源以及進行有關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的獎勵。行政獎勵包括物質鼓勵和精神鼓勵兩種形式,如發給獎金或獎品,給予表揚、通令嘉獎,頒發獎勵證書、獎狀、獎牌,授予榮譽稱號等。
Ⅳ 有什麼獎勵內容
按法律規定,行政獎勵的內容有: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回榮譽稱號。對受獎勵的答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並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
按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條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獎勵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並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
Ⅳ 行政獎勵審批表有什麼獎勵
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的獎勵,是根據公務員及事業單位獎勵的規章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的獎勵,其審批表是制式表格,填寫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籍貫、出生地、身份證號、參加工作時間、政治面貌、學歷、學位、工作單位、職務以及照片。
二、獎勵情況:擬授獎勵和獎懲情況。
三、簡歷及主要事跡。
四、申報及審批意見,包括申報機關、審核機構、審批機關意見,需要填寫意見並加蓋印章。
Ⅵ 行政獎勵的原則
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表彰先進、激勵後進、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人民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或者模範遵紀守法的個人和組織,給予物質的或者精神的獎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獎勵的性質 其次,行政獎勵所賦予的權利具體表現為利益。行政獎勵是對受獎人行為或成績的肯定和鼓勵,既有物質性的,也有精神性的。物質獎勵是勞動報酬以外的,其數額也不受勞動報酬多少的影響。 行政獎勵的特徵 行政獎勵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行政獎勵的實施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組織。 第二,行政獎勵的目的在於表彰和鼓勵先進,鞭策和推動後進,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三,行政獎勵的對象十分廣泛。 第四,行政獎勵的內容是給予獎勵者一些物質利益或精神利益,即物質獎勵或精神獎勵。大多數情況下二者合並採用。 第五,行政獎勵的性質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賦予受獎勵者以獎勵性權利的一種無強制執行力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獎勵的原則 行政獎勵的原則包括: (1)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一是在設立行政獎勵的環節中,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的形式應該並重,而不能一頭重一頭輕;二是在實施行政獎勵的環節中,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既可以分別單獨實施,又可以同時並用。 (2)標准法定、實事求是的原則。標准法定是指行政獎勵的條件、行政獎勵的形式由法律規定。實事求是是對實施行政獎勵的要求。 (3)獎當其行原則。該原則的含義是:行政獎勵的程度與受獎者的行為或成績相匹配。這是公正實施行政獎勵要求的集中體現。 (4)公正平等原則。該原則的含義是:在法定的獎勵條件下,人人都有平等的受獎權,工作成績或貢獻是實施行政獎勵的唯一依據。這一原則要求:必須有一種體現民主、公正和平等的評獎機制,凡符合法定獎勵條件者,都有平等受獎的權利。
Ⅶ 對公務員有哪些種類的獎勵
對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一)對表現突出的,給予嘉獎;
(二)對做出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
(三)對做出重大貢獻的,記二等功;
(四)對做出傑出貢獻的,記一等功;
(五)對功績卓著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或者「模範公務員」、 「模範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
(7)行政獎勵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八條和四十九條規定,公務員獎勵的原則和條件為:
1、公務員獎勵的原則體現在三個方面:
①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②公平合理,獎不虛施的原則。即公開、平等、合理,論功行賞。
③獎勵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
2、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公務員集體的獎勵適用於按照編制序列設置的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集體。
Ⅷ 教師的行政獎勵是指什麼
看給予獎勵的主體是誰,然後獎勵主體與被獎勵者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什麼。
如果政府機關對教師進行的獎勵,則是行政行為,如果發生爭議可以提起復議、訴訟。
如果是學校對校內的教師予以獎勵,則看學校的性質,是公辦學校一般是事業單位,獎勵是內部行政行為,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目前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進行內部申訴;如果學校是私立學校,則獎勵是企業內部管理行為,則獎勵與否,完全依據勞動合同或者雙方協議,如有爭議可以按相應糾紛處理程序辦理。
Ⅸ 教育行政獎勵是什麼行政行為
看給予獎勵的主體是誰,然後獎勵主體與被獎勵者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什麼。
如果政府機回關對教師進行的獎勵,則答是行政行為,如果發生爭議可以提起復議、訴訟。
如果是學校對校內的教師予以獎勵,則看學校的性質,是公辦學校一般是事業單位,獎勵是內部行政行為,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目前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進行內部申訴;如果學校是私立學校,則獎勵是企業內部管理行為,則獎勵與否,完全依據勞動合同或者雙方協議,如有爭議可以按相應糾紛處理程序辦理
Ⅹ 什麼是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表彰先進、激勵後進,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人民和社會作出突出貢獻或者模範地遵紀守法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物質的或精神的獎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政獎勵的內容和形式體現為如下三個方面:
精神方面的權益
即給予受獎人某種榮譽,如授予「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通報表揚、通令嘉獎、記功,發給獎狀、榮譽證書、獎章等。
物質方面的權益
即發給獎金或者各種獎品。
職務方面的權益
即予以晉級或者晉職。當然,這種獎勵的對象具有更進一步的限定性,並且,由於牽涉到的職務、職級,往往要求有組織法上的根據。
這三種獎勵形式,既可單獨進行,又可合並實施。由於這三種獎勵在激勵、調動積極性方面各有特色,因而,實踐中往往三者並行:既有精神獎勵,又有物質獎勵,亦重視職務方面的權益賦予。
行政獎勵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手段,歷來受到人們的重視。激勵性政策和懲戒政策(carrot and stick)相輔相成,共同成為影響相對人行為的有效手段。在現代國家中,行政獎勵行為和行政處罰行為、行政強制行為等相並列,成為備受重視的行政手段之一,其目的在於表彰先進,鞭策後進,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創造性與積極性,最終實現國家和社會治理的目標。因此,行政獎勵手段的合理運用,無疑能夠激勵人們更多地作出有益於社會、有益於國家、有益於人民的事情。不過,為確保行政獎勵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就必須保證其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因而需要建立一系列必要的原則和制約機制,使行政獎勵實現制度化、法律化、科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