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可以撤銷的情形——
1、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許可決定的;
2、
超越法定內職權……
3、
違反法定程序容……
4、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
5、
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其中1、2、3是經常考選擇題的。
應當撤銷的情形——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2.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幾種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3.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4. 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
1.的條件。構成可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和明顯不適當。違法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的缺乏。合法要件主要是指下面將要提到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和法定程序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條件,以及單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合法條件。明顯不適當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明顯地不合理。
2.的後果。在程序法上,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由國家有權機關作出撤銷決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關當事人、其他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無權擅自否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監督程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權利救濟程序,必須經過當事人的申請和提起程序。行政復議機關以決定撤銷違法的和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可以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以此消除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如果超過了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或者行政訴訟的提起期限,當事人就不能再在權利救濟程序中對具體行政行為效力提出異議。行政監督是指行政系統中的法制監督,包括行政主管機關內部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在這些監督制度的運行中如果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機關也可以主動地撤銷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稱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回。
在實體法上,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該具體行政行為成立之日。根據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或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等情況,也可以自撤銷之日起失效。但當事人在撤銷決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約束。
在處理後果上,具體行政行為因為被撤銷而喪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後,如果相關義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執行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被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5. 行政行為的撤銷的含義,條件和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行政版行為權的撤銷是因為行政主體過錯引起的,並且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撤銷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那麼,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行政行為被撤銷是由相對方的過錯引起的,或由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過錯方各依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及法律後果是什麼
行政行為的撤來銷,是指在具備可源撤銷的情形下,由有權國家機關做出撤銷決定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一、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①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②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後果
①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主體過錯而引起的,並且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撤銷效力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那麼,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③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相對方的過錯或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過錯方各依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賠償責任)。
7. 行政行為的撤銷條件完全按照《行政訴訟法》54條規定的標准,會帶來哪些問題
行政行為成立後,由於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或行政行為不適當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或嚴重違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均可能導致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與廢止,從而造成相應的法律後果。
1、行政行為的無效
(1)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
①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
②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
③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
④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2)無效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
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後,被該無效行政行為改變的狀態應盡可能恢復到行為以前的狀態。
2、行政行為的撤銷
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指在具備可撤銷的情形下,由有權國家機關做出撤銷決定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1)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①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
②行政行為不適當
(2)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後果
①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主體過錯而引起的,並且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撤銷效力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那麼,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③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相對方的過錯或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過錯方各依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賠償責任)。
3、行政行為的廢止
(1)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一經作出不得隨意廢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廢止:
①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經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依此作出的相應行政行為如繼續實施,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據而自動廢止。
②國際、國內或行政主體所在地區的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的繼續存在將有礙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甚至將會給國家和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③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的目標、任務,實現了國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從而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2)行政行為廢止的法律後果
行政行為廢止後,其效力從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體在行為被廢止之前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相對方的權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給予;相對方依原行政行為已履行的義務不能要求給予補償,但可不再履行義務。行政行為的廢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廢除、修改、撤銷或因形勢變化而引起的,由此給相對方利益造成損失的,行政主體不負賠償責任。
8. 關於撤銷行政行為條件和無效行政行為條件 高手來!!!在此多謝了
一、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回件:主體合法答、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 :
1、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
2、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
3、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
4、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
5、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