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
⑴ 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但行政區域邊界是能作為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依據的。怎麼理解
一方面,行政區域界線與土地權屬分別由不同的行政部門主管,因而行政區域界線和土專地權屬經常並不屬完全一致,行政區域界線與土地權屬沒有必然的法律上的關聯。
根據《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四條還規定,行政區域邊界爭議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
另一方面,土地權屬爭議必須以土地邊界為基礎,所以行政區域邊界自然也可以成為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基礎和依據。
⑵ 第二次農村土地調查各級行政界線確權的若干指導性意見
(1)協商.因權屬界線不清,權屬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各方當事人應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等,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從實際出發,互諒互讓,團結友善,有利於社會穩定,有利於國土資源管理的原則,經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劃定土地權屬界線,明確土地歸屬,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
(2)處理.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明確土地權屬.
(3)擱置爭議.對在短時間內難以協商,處理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時可擱置爭議.為了保證土地面積量算的不重不漏,須協商或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暫時畫定一條工作界線,並簽訂《土地權屬界線爭議原由書》.該工作界線只用於面積量算,不作為今後確權,劃定土地權屬界線的依據.
地類調查方法與要求
地類調查是對每塊土地的地類,位置,范圍等分布和利用狀況的調查.具體調查按《規程》的要求開展.
地類調查的一般要求
地類調查一般採用調繪法.調繪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當影像上地類界線與實地一致時,將地類界線直接調繪到調查底圖上;二是當影像不清晰,或實地地物與影像不一致時,採用測量方法,在實地將地物補測到調查底圖上;三是當有設計圖,竣工圖等有關資料時,可將地類界線直接補測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或調查底圖上,但必須實地核實確認;四是將地物的坐落,權屬性質,圖斑編號,地類編碼,耕地類型,線狀地物寬度等屬性標注在調查底圖或記錄在《農村土地調查記錄手簿》上.
⑶ 北京市區縣行政區域界限勘定辦法第四條
《北京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您說的是不是這個法規?因為沒有你所說的那個管理辦法。
第四條 對依法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區、縣行政區域界線由毗鄰的區、縣人民政府共同管理;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毗鄰的鄉、鎮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是在哪部法律中有明文規定
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疆域法,邊界線主要是於國際公約或雙邊多邊邊界條約而定的,這版是對外方面
對內權有一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3號現公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⑸ 民政法律法規
優撫安置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3、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4、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 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
5、湖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6、民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總後勤部關於重新印發《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的通知
7、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
8、民政部關於頒發《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的通知13、9、軍隊評定傷殘等級工作管理辦法
10、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11、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
13、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暫行規定
民間組織管理類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3、基金會管理辦法
4、關於印發《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5、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
6、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
7、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8、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9、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社會事務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3、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4、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5、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6、民政部關於發布《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7、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8、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9、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
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10、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11、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12、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基層政權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2、湖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
行政區劃類
1、地名管理條例
2、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湖南省地名管理辦法
4、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
5、國務院關於地名命名、更名的暫行規定
6、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社會救助類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3、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社會福利類
1、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
2、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3、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
4、關於印發中國福利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5、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6、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7、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
8、民政部關於批准發布《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行業標準的通知
殯葬管理類
1、殯葬管理條例
2、殯葬事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3、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4、湖南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
救災減災類
1、國家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
2、湖南省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預案
3、民政部關於做好救災捐贈款物接收、發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
5、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加強特大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費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⑹ 請教下 地級市的行政區劃由誰規定國務院還是省政府
類似南京,蘇州這樣的市的行政區劃是由國務院規定的。
全國人大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制,省政府決定鄉鎮的設立更名區域劃分,國務院決定市縣的建制,但縣太多了,就授權給省政府決定縣級政府的區域劃分,所以地級市的區域劃分是由國務院規定的。
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第七條:
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國務院審批: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簡稱、排列順序的變更;
(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系的變更以及自治州、自治縣、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三)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市轄區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
(四)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湖泊、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系或者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6)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行政區劃調整的一般原則:
1、便於國家行政管理 。
2 有利於社會主義經濟建設 。
3、有利於各族人民的團結 。
4、參照歷史、實事求是 。
5、分類指導,因地制宜 。
6、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
⑺ 行政區域勘界的勘界工作的記事
2002年7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開始正式施行,標志著中國的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已步入法制化軌道。
2002年12月24日,中國有史以來第一幅標示法定省級陸地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1∶400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圖》出版發行。這是中國自秦設郡縣以來,首次全國勘定省界的成果,可稱其是「千年第一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圖》長1640毫米、寬1184毫米,由民政部、國家測繪局編制發布,由中國地圖出版社出版發行。
2004年6月7日新華社報道,民政部近日印發通知指出,根據測繪法和國務院《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民政部、國家測繪局編制的《1∶100萬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域界線標准畫法圖集》和《1∶400萬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域界線標准畫法圖》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公布。通知說,《1∶100萬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域界線標准畫法圖集》和《1∶400萬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域界線標准畫法圖》是各種地圖上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畫法的標准。《1∶100萬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域界線標准畫法圖集》適用於比例尺等於或小於1∶100萬、大於1∶400萬的各種地圖,《1∶400萬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域界線標准畫法圖》適用於比例尺等於或小於1∶400萬的各種地圖。通知強調,《1∶100萬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域界線標准畫法圖集》和《1∶400萬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域界線標准畫法圖》不作為解決行政區域界線糾紛問題的依據。
⑻ 省級行政區域界線按照什麼地圖繪制
我國從1996年開展了全面勘定省、縣兩級陸地行政區域界線工作。截至2002年,全國68條的62097KM省級陸地行政區域界線(未含香港、澳門與廣東省的界線)和4160000km縣級陸地行政區域界線已經勘定,經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後成為法定的行政區域界線。
為了鞏固行政區域界線勘定成果,加強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維護行政區域界線附近地區穩定,國務院制定了《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3號)。該條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我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進入依法界定軌道。
行政區域界線,是指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區域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區域管轄權的分界線。行政區域界線是國家依法實施分級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就當前來說,2009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規定》(GB/T 17796-2009)是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的依據。該標准規定了省級和省級以下行政區域邊界界線測繪的基本內容和要求,適用於省級和省級以下行政區域邊界界線測繪和聯檢測繪。
⑼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簡介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共20條。
條例的公布施行,是為了鞏固行政區域界線勘定成果,加強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維護行政區域界線附近城區穩定。 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的各項規定,維護行政區域界線的嚴肅性、穩定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行政區域界線。 條例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界樁。因建設、開發等原因需要移動或者增設界樁的,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協商一致,共同測繪,增補檔案資料,並報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備案。 條例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區域界線管理中有以下四種行為之一的,視不同情節確定了處罰辦法:不履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不執行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的決定的;不依法公布批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或者發現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不予制止的;毗鄰方未在場時,擅自維修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的。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界樁。非法移動界樁的,其行為無效。 條例規定,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的規定,對界樁進行分工管理。對損壞的界樁,由分工管理該界樁的一方在毗鄰方在場的情況下修復。 因建設、開發等原因需要移動或者增設界樁的,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協商一致,共同測繪,增補檔案資料,並報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備案。 條例同時規定,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作為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的河流、溝渠、道路等線狀地物;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中明確規定作為指示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的其他標志物,應當維持原貌。 條例明文規定,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應當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並由所在地負責管理該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並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規定,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是反映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標准畫法的國家專題地圖。任何涉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其行政區域界線畫法一律以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為准繪制。 條例說,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 條例規定,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的各項規定,維護行政區域界線的嚴肅性、穩定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行政區域界線。 條例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後,應當以通告和行政區域界線詳圖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行政區域界線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公布,由毗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行政區域界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鄰的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條例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區域界線管理中有以下四種行為之一的,視不同情節確定了處罰辦法:不履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不執行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的決定的;不依法公布批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或者發現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不予制止的;毗鄰方未在場時,擅自維修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的。 本條例所稱行政區域界線,是指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區域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區域管轄權的分界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的各項規定,維護行政區域界線的嚴肅性、穩定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行政區域界線。 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後,應當以通告和行政區域界線詳圖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行政區域界線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公布,由毗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行政區域界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鄰的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界樁。非法移動界樁的,其行為無效。
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的規定,對界樁進行分工管理。對損壞的界樁,由分工管理該界樁的一方在毗鄰方在場的情況下修復。
因建設、開發等原因需要移動或者增設界樁的,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協商一致,共同測繪,增補檔案資料,並報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備案。 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是反映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標准畫法的國家專題地圖。任何涉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其行政區域界線畫法一律以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為准繪制。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區域界線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不執行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的決定的;
(二)不依法公布批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
(三)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或者發現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不予制止的;
(四)毗鄰方未在場時,擅自維修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的。 本條例自 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⑽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下列有關行政區域劃分、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的主管部門的表述中
解析
這是2002年司考題。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和相關組織法的規定,有權進行行政區劃的部門包括全國人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所以B錯。
而根據《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第一條的規定:「民政部門是國務院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可見,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與有權進行行政區域劃分的機關並不相同,前者只是人民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即民政部門。所以C、D錯誤。
(10)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為國家法規,是國務院為了妥善處理行政區域邊界爭議,以利於安定團結,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的條例,共有22條,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妥善處理行政區域邊界爭議,以利於安定團結,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邊界爭議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自治洲、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之間,鄉、民族鄉、鎮之間,雙方人民政府對毗鄰行政區域界線的爭議。
第三條處理因行政區域界線不明確而發生的邊界爭議,應當按照有利於各族人民的團結,有利於國家的統一管理,有利於保護、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原則,
由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從實際情況出發,兼顧當地雙方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實事求是,互諒互讓地協商解決。經爭議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由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必要時,可以按照行政區劃管理的許可權,通過變更行政區域的方法解決。
解決邊界爭議,必須明確劃定爭議地區的行政區域界線。
第四條下列已明確劃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必須嚴格遵守:
(一)根據行政區劃管理的許可權,上級人民政府在確定行政區劃時明確劃定的界線;
(二)由雙方人民政府或者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明確劃定的爭議地區的界線;
(三)發生邊界爭議之前,由雙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