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程序的基本制度
⑴ 高手求助~!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的關系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包括公正原則、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合法原則、高效便民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
公正,就是行政機關應當平等對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歧視。公開,就是行政機關應當將行使行政職權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參與,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參與行政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合法,就是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在法定許可權內,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信賴保護,是指政府對自己作出的行為或承諾應守信用,不得隨意變更。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主要有:
1.聽證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以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制度。作為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它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2.信息公開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
3.說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法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相關的執法事實、理由、依據、法定權利和義務,以及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對不予採納的專家及公眾意見要說明理由的制度。
4.閱覽卷宗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閱與其相關的行政執法案卷的制度。
5.行政協助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請求其他行政機關給予幫助的制度。
6.管轄制度。是指行政主體之間就某一行政事務的首次處置所作的許可權分工的制度。它是避免管轄權爭議,確保行政權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7.證據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認定事實,作出決定的過程中適用的證據規則。
8.迴避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為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系,自行或依當事人申請,退出該事務處理的制度。
9.時效制度。是指行政機關或相對人要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某種行為,否則承擔一定法律後果的制度。
10.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程序權利,先採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手段,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錯誤的制度。
11.電子政務制度。是指行政機關通過互聯網實施行政管理的制度。
基本制度是在基本原則指導下制定的,體現了基本原則的要求。每一項原則都有相對應的一項或幾項制度,例如聽證和信息公開制度都是公開原則的體現
⑵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程序權利與義務,和實體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以行政機關為一方,以相對一方為另一方,都有實體權利和義務,也有程序權利和義務。行政行為是由實體權利義務和程序權利義務所組成的,職權、職責就是行政機關的實體權利義務。為了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應該採取哪些步驟和方式,先後順序以及在多長時限內完成,就是程序,如果這些程序是法定的,那就是行政機關的程序義務。例如,《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聽取相對方的陳述和申辯,重大處罰還要聽證。這就是行政機關的程序義務,也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程序權利。行政機關的程序權利,也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程序義務,一般表現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提出某項申請,或行政機關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履行某項義務時所設置的程序要求,公民如不履行這些程序義務,就可能得不到所申請的許可,或將受到某種處罰。
2.程序與實體是緊密聯系的。實體是內容,程序是形式,程序是為實體服務的。人們將此稱為程序的工具主義。但在很多行政法律關系中,程序的作用特別重要。
第一,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相對一方,其程序義務,即行政機關的程序權利,實際上早已獨立存在,並嚴格按照規定追究責任。這種程序義務大都由單行的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是將之作為行政權的一部分行使的。例如,規定公民的某項申請必須經哪些機關批准,那麼,就一個機關也不能少,且必須按順序蓋章。規定必須多少天或幾月幾日前送上申請書,期限一過,行政機關就不會再接受。要求公民在幾月幾日前必須納稅,期限一過,就將給予處罰。對於這種極為嚴格的程序義務和程序責任,人們早也習以為常。
第二,行政機關的程序義務在很多情況下將會影響相對一方的實體權益,但也有相當一些行政程序,並不涉及相對一方的實體權益,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意味著就沒有權利義務問題。首先,行政機關不履行程序義務,即程序違法,是行政機關違反法律的問題,就「違法」這一點而言,是實體違法還是程序違法,並無差別;行政機關違法而不糾正,其危害遠較公民違法要嚴重得多。其次,實際上程序問題也涉及到實體問題。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復議決定必須在5日內作出,超過期限是程序違法,這種違法涉及到誰的合法權益?5日作出或8日作出,對相對一方來說,並無多大實際損害。《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以規定復議決定必須在這短短的5日內作出,體現了立法者從速處理治安問題、治安問題決不能拖延的意圖。否則,受到損害的將是社會治安秩序,即全體人民的利益。再比如,在檢查公民身份證時,公安人員必須首先出示自己的證件,這是表示身份程序。是否表明身份,在很多情況下並不影響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立法者設置這一程序,首先是為了體現執法工作的嚴肅性,也是為了防止假冒,避免社會次序混亂,損害國家利益。可以說,在很多情況下,程序的背後都體現著國家的、社會的某種更高層次的利益。
第三,更為重要的是,程序本身自有其內在的價值。例如,在作出對公民權利的不利影響的決定前,必須聽取意見,體現了社會主義的民主參與、尊重公民個人的尊嚴;禁止以任何形式的暴力獲取證據,體現了社會主義的人道精神和對公民個人尊嚴的尊重;重大決策前聽取專家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體現了程序理性;規定多少時限內對公民作出答復,體現了行政效率的要求,等等。因此,不存在空頭的無意義的程序。所有的程序不僅或多或少與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有關,也與國家、社會利益相關連。一切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都將是給社會或個人帶來危害的行為。因此,程序權利義務就有了獨立的意義和價值。
3.凡是違法行為都必須追究法律責任,這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重要原則。對一切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同樣應當追究法律責任。但是,當行政機關程序違法時如何追究責任,卻是一件相當復雜,因而存在眾多爭議的問題。從實踐來看,行政機關的程序違法有幾種情況:
一種是:程序違法,實體上也直接損害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即我們平時所說的程序違法,實體也違法。
另一種是:程序違法,實體上似乎並未侵害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即我們平時所說的程序違法,實體正確。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是,程序合法,實體違法。對於第一和第三種情況,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撤銷,追究實體違法的責任。困難的是第二種情況。根據上面的分析,既然存在獨立的程序權利義務,行政機關程序違法,也就應該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應該把程序僅僅看成是實體的工具而完全依附於實體,因此,從理論上說,程序違法應該獨立追究法律責任。但是,程序違法的情況還有其復雜之處。就程序本身的重要性,即內在價值而言,在程度上還是有區別的。如前例,行政機關在作出對相對一方不利影響的決定前,不聽取對方的意見,或法定應該聽證而不聽證,就屬於嚴重程序違法,因為這一程序缺陷違背了社會主義的民主與參與精神;再如,用暴力取得證據,也屬於嚴重程序違法,因為它違反了社會主義社會對人的尊嚴的尊重,等等。對於這些程序違法,不管實體上是否正確,就應一律予以撤銷,不得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但有些程序違法,例如,因疏忽忘了在文件上註明日期,屬於程序上的小的瑕疵,可以重新補正。總之,存在獨立的程序權利義務,是程序違法應該追究責任的基礎。法律在設定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時,則要根據行政違法行為中程序與實體的違法情況和關系,以及程序違法本身的嚴重程度等具體情況作出規定。
目前,我國法律對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已有兩種規定,一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違法,判決撤銷,同時判決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樣做的目的就是使行政機關由於程序違法而承擔敗訴責任,體現嚴肅執法的要求。但同時又允許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允許行政機關改正。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就行政程序違法後承擔法律責任所作的規定。毫無疑問,這一規定是建立在該行政行為程序違法、實體合法的基礎上的。但是該法沒有分出在程序嚴重違法的情況下,是否還能適用本條規定。這是時代的局限。另一種是《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如果執法者程序違法時主觀上有故意,那就應該追究其損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責任,除承擔敗訴責任外,還應由行政機關主動,或經司法建議後,視情節輕重給予執法工作人員以行政處分。這是考慮到我國對行政程序的認識情況所作的特殊規定。
⑶ 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則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的法律價值和意義 1、規范和制約行政權合法行使,體現法制政府和文明政府的理念; 2、為維護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嚴提供程序性保障; 3、促進行政權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編輯本段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 1、程序法定原則;它是指行政法律關系雙方主體都必須依法定程序作出行為。程序必須用法律形式進行規范化、系統化,要符合法律要求。 2、相對方民主參與原則;它集中體現為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參與聽證權、陳述申辯權、復議申請權等受法律保護。 3、行政效率原則;它集中體現為精簡程序環節、減少行政浪費、明確辦事時效、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 4、程序公正原則;它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合理地處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並在程序上平等地對待相對方。 編輯本段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一、行政聽證制度 聽證是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之一,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較大數額罰款等對當事人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 二、 信息公開制度 信息公開,是行政機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政府文件、檔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現為公民對於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權、隱私權,政府的保密權及其相關的義務。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開的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遵循公開的原則,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立法法規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在公布後,應當及時在政府公報和報紙上刊登。此外,保守國家秘密法、檔案法,它們對公民利用國家檔案和保守國家秘密的相關問題作出了規定。 三、 行政調查制度 行政調查是關於行政機關獲取公民、法人和組織的個人信息檔案、從事商業經營和公共事業活動信息檔案和有關證據材料的制度。 首先是調查許可權問題。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授權和正當理由根據的情形下,不得簡單地以公務需要為名對公民個人或者單位組織進行調查和檢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權和正當理由根據進行行政調查和檢查,也應當遵守法律授權的范圍、理由,依據法定程序進行。 其次是調查程序問題。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檢查應當遵守有關單位行政法律法規的程序規定。 四、 說明理由制度 說明理由是關於行政決定必須闡明其理由和真實用意的行政決策程序制度,特別適用於行使裁量許可權和不利於當事人的行政決定。這一制度的意義主要是防止行政專橫和權利濫用、便於司法審查和法制監督。說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當性要求。 五、 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關於行政決定只能以行政案卷體現的事實作為根據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關案件事實的證據、調查或者聽證記錄等案件材料的總和。行政案卷的構成和形成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行政決定只能以行政案卷體現的事實為根據,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認定的事實為根據。法律設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義,使行政決定建立於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觀事實之上,規范認定程序和認定結果的權威性,排除外界對行政決定的不當影響和干預,便利司法審查和法制監督。 六、行政迴避制度 編輯本段行政訴訟的程序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的訴訟制度。 (一)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三類。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基層人民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的最基層單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況,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由裁定的管轄。裁定管轄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後,經過審查發現本案不歸自己管轄,就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這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之處。這是因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原告和被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三)訴訟程序 1.一審 (1)起訴 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2.二審 二審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我國行政案件的審理採取兩審終審制度。 3.執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採取強制措施,以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編輯本段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 (一)適用范圍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二)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 1.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 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要求 3.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 4.公開聽證 5.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6.聽證委託代理 7.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製作聽證筆錄 9.審查聽證結果報告,作出處理決定。
⑷ 行政執法程序有哪些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主要有:
1.聽證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以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制度。作為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它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2.信息公開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
3.說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法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相關的執法事實、理由、依據、法定權利和義務,以及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對不予採納的專家及公眾意見要說明理由的制度。
4.閱覽卷宗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閱與其相關的行政執法案卷的制度。
5.行政協助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請求其他行政機關給予幫助的制度。
6.管轄制度。是指行政主體之間就某一行政事務的首次處置所作的許可權分工的制度。它是避免管轄權爭議,確保行政權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7.證據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認定事實,作出決定的過程中適用的證據規則
8.迴避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為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系,自行或依當事人申請,退出該事務處理的制度。
9.時效制度。是指行政機關或相對人要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某種行為,否則承擔一定法律後果的制度。
10.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程序權利,先採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手段,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錯誤的制度。
11.電子政務制度。是指行政機關通過互聯網實施行政管理的制度。
行政執法程序基本法律法規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徵收、行政確認等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十五條 行政執法依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執法依據應當向社會公開。未經公開的,不得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依法向社會公告。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參加行政執法培訓,經考試合格,並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持證上崗。
第五十七條 根據國務院的授權,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行政執法部門,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再行使已被調整出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無效。
經國務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組織相關行政機關聯合執法。
聯合執法中的行政執法決定,由參加聯合執法的行政機關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行政執法事項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統一送達行政執法決定。
對涉及兩個以上政府工作部門共同辦理的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或者政務中心窗口統一受理申請,將相關事項以電子政務方式抄告相關部門,實行網上並聯審批。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執法事項,應當健全內部工作程序,明確承辦人、審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執法的依據、條件和程序,由承辦人提出初審意見和理由,經審核人審核後,由批准人批准決定。
第六十一條 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由市州、縣市區行政機關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行政執法,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依法及時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相關的執法事實、理由、依據、法定權利和義務。
行政執法的告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情況緊急時,可以採用口頭等其他方式。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行政執法直接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且不屬於必須立即執行的,行政機關應當先採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手段,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錯誤。當事人違法情節輕微,經教育後自覺履行法定義務,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第二節程序啟動
第六十四條 行政執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
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程序,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填寫有統一編號的程序啟動審批表,報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情況緊急的,可以事後補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申請事項符合法定條件,可以申請行政機關啟動行政執法程序。
第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當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當事人在限期內不作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當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當事人的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受理當事人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1]
第三節調查和證據
第六十六條 行政程序啟動後,行政機關應當調查事實,收集證據。
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在調查記錄中予以記載。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配合行政機關調查,並提供與調查有關的材料與信息。知曉有關情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協助行政機關的調查。
公民協助行政機關調查,其所在單位不得扣減工資;沒有工作單位的,因協助調查造成的誤工損失,由行政機關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給予補助。因協助調查產生的其他合理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六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採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觀、全面收集證據,不得僅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第六十九條 行政執法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當事人陳述;(四)證人證言;(五)視聽資料;(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第七十條 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錄、非法竊聽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取得的;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四)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且相關人員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
(五)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認真偽的;
(六)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
(八)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第七十一條 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第七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依職權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負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依申請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其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
第七十三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意見、申辯的權利,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對於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予以記錄並歸入案卷。
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機關應當進行審查,並採納其合理的意見;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會的;
(二)行政機關依法告知聽證權利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
(三)行政機關認為必要的;
(四)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行政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
第四節決定
第七十五條 一般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決定。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影響公共利益以及專業性、技術性強的重大行政執法事項,應當經專家論證或評審以後,作出決定。
第七十六條 行政執法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行政執法決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應當載明效力的條件或者期限。
第七十七條 行政執法決定文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二)事實以及證明事實的證據;(三)適用的法律規范;(四)決定內容;(五)履行的方式和時間;(六)救濟的途徑和期限;(七)行政機關的印章與日期;(八)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行政執法決定文書應當採用製作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採用格式化文書。
第七十八條 行政執法決定文書應當充分說明決定的理由,說明理由包括證據採信理由、依據選擇理由和決定裁量理由。
行政執法決定文書不說明理由,僅簡要記載當事人的行為事實和引用執法依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予以說明。
第七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案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閱與其相關的行政執法案卷,但是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節期限
第八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事項有明確期限規定的,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辦結。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優化工作流程,提高辦事效率,使實際辦結的行政執法期限盡可能少於法定的期限。
第八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事項以及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沒有規定辦理期限的,實行限時辦結制度,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限時辦結:
(一)辦理的事項只涉及一個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結;20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二)辦理的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辦結;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或者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事項,負責審查或者批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查或者批准完畢;
(四)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自程序啟動之日起60日內辦結;60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當事人。
第八十二條 行政機關之間辦理請示、報告、詢問、答復、商洽工作等內部行政事務,應當按照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的要求,承諾辦結期限,並向社會公開。
第八十三條 依法不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事項,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辦理,當場作出書面決定。
第八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和本規定的要求,具體確定本機關每項行政執法事項、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內部行政事務的辦理時限,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辦理的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規定該事項的辦理流程和各部門的辦理時限。
行政機關應當將經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每項行政執法事項、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內部行政事務的辦理時限分解到本機關具體的工作機構和崗位,並編制行政事項辦理流程時限表,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和公示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八十六條 行政機關不得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非因法定或者正當事由未依職權或者未依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
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非因法定或者正當事由,雖啟動行政執法程序但是未及時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屬於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第六節簡易程序
第八十七條 對事實簡單、當場可以查實、有法定依據且對當事人合法權益影響較小的事項,行政機關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法律、法規對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 行政機關對適用簡易程序的事項可以口頭告知當事人行政執法決定的事實、依據和理由,並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不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報所屬機關備案。
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以格式化的方式作出。
第七節裁量權基準
第九十條 本規定所稱裁量權基準,是指行政機關依職權對法定裁量權具體化的控制規則。
第九十一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有裁量權的,應當制定裁量權基準,對裁量權予以細化、量化。
裁量權基準由享有裁量權的行政機關制定,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裁量權基準的制定程序,按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辦理。裁量權基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制定裁量權基準的,下級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再制定適用范圍相同的裁量權基準。
行政機關應當遵守裁量權基準。
第九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制定裁量權基準:
(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則;
(二)經濟、社會、文化等客觀情況的地域差異性;
(三)管理事項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
(四)其他可能影響裁量權合理性的因素。
⑸ 1、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聽證制度、迴避制度、信息公開制度、時效制度和救內濟制度。容
其他制度,如說明理由制度、教示制度、代理制度、合議制度、辯論制度等,也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但是可以列入具體制度,理由是它們只體現在某些行政行為,或體現在行政行為的某個階段,但對整個行政程序並不產生直接的影響。還有一些制度,如審裁分離制度,僅僅屬於某些行政行為的程序,不屬於整個行政程序法的制度,而是某類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有些制度,如調查制度,則是屬於具體的行政程序規則。
⑹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抄程序的基本制度有:行政襲聽證制度;信息公開制度;行政調查制度;說明理由制度;行政案卷制度。
⑺ 試論我國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 聽證制度
聽證是行政處罰決定程序之一,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較大數額罰款等對當事人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
二、 信息公開制度
信息公開,是行政機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政府文件、檔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現為公民對於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權、隱私權,政府的保密權及其相關的義務。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開的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遵循公開的原則,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立法法規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在公布後,應當及時在政府公報和報紙上刊登。此外,保守國家秘密法、檔案法,它們對公民利用國家檔案和保守國家秘密的相關問題作出了規定。
三、 行政調查制度
行政調查是關於行政機關獲取公民、法人和組織的個人信息檔案、從事商業經營和公共事業活動信息檔案和有關證據材料的制度。
首先是調查許可權問題。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授權和正當理由根據的情形下,不得簡單地以公務需要為名對公民個人或者單位組織進行調查和檢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權和正當理由根據進行行政調查和檢查,也應當遵守法律授權的范圍、理由,依據法定程序進行。
其次是調查程序問題。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檢查應當遵守有關單位行政法律法規的程序規定。
四、 說明理由制度
說明理由是關於行政決定必須闡明其理由和真實用意的行政決策程序制度,特別適用於行使裁量許可權和不利於當事人的行政決定。這一制度的意義主要是防止行政專橫和權利濫用、便於司法審查和法制監督。說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當性要求。
五、 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關於行政決定只能以行政案卷體現的事實作為根據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關案件事實的證據、調查或者聽證記錄等案件材料的總和。行政案卷的構成和形成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行政決定只能以行政案卷體現的事實為根據,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認定的事實為根據。法律設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義,使行政決定建立於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觀事實之上,規范認定程序和認定結果的權威性,排除外界對行政決定的不當影響和干預,便利司法審查和法制監督。
⑻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行政來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自:聽證制度、迴避制度、信息公開制度、時效制度和救濟制度。
其他制度,如說明理由制度、教示制度、代理制度、合議制度、辯論制度等,也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但是可以列入具體制度,理由是它們只體現在某些行政行為,或體現在行政行為的某個階段,但對整個行政程序並不產生直接的影響。還有一些制度,如審裁分離制度,僅僅屬於某些行政行為的程序,不屬於整個行政程序法的制度,而是某類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有些制度,如調查制度,則是屬於具體的行政程序規則。
⑼ 行政執法程序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哪些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主要有:
1.聽證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以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制度。作為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它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2.信息公開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
3.說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法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相關的執法事實、理由、依據、法定權利和義務,以及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對不予採納的專家及公眾意見要說明理由的制度。
4.閱覽卷宗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閱與其相關的行政執法案卷的制度。
5.行政協助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請求其他行政機關給予幫助的制度。
6.管轄制度。是指行政主體之間就某一行政事務的首次處置所作的許可權分工的制度。它是避免管轄權爭議,確保行政權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7.證據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認定事實,作出決定的過程中適用的證據規則
8.迴避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為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系,自行或依當事人申請,退出該事務處理的制度。
9.時效制度。是指行政機關或相對人要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某種行為,否則承擔一定法律後果的制度。
10.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程序權利,先採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手段,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錯誤的制度。
11.電子政務制度。是指行政機關通過互聯網實施行政管理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