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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1-22 11:52:29

A. 中國近期頒布的法律法規有什麼

2008年以來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如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07號) 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辦法(國務院令第5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3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主席令第七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主席令第七十四號)

B. 什麼網站可以看到免費的最新法律法規

可以在法律圖書館可以看到最新發布的法律法規,匯法網可以看,但是並沒有法律圖書館全面。

C. 6月1日起,哪些新的法律法規將影響我們的

●網約車將納入出租汽車服務考核體系
交通運輸部近日公布了新修訂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6月1號起,網約車將納入出租汽車服務考核體系。
其中,《辦法》將網約車新業態納入考核,同時明確將對駕駛員遵守法規、安全生產、經營行為、運營服務等方面實施考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考核期內得分低於3分,將按要求接受培訓。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出租汽車企業分別要建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檔案等。
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辦法》量身定製了數據接入、運營服務信息公開等指標,從企業管理、信息數據、安全運營、運營服務、社會責任和加分項目等6類共19個項目設計指標。
●無人機使用新規:企業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將合法合規
關於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目前法律雖無針對性條款,但可以適用《民航法》第147條第二款「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而目前施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第45條第三款明確,「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管理辦法,由民航局另行規定。」而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營監管問題仍無適用標准。
將於今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商如何取得經營許可證等諸多問題進行了明確,企業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將從此合法合規。民航局運輸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辦法》的制定和發布,正是填補了這項空白,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將有章可依、有據可查。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保險公司應減少關聯交易
5月3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旨在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防範不正當利益輸送的風險。在徵求意見之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將於6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維護公司經營的獨立性,減少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提高市場競爭力。關聯交易也應當結構清晰,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保險公司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關聯交易的監管審查以及報告、披露義務。
對於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違規行為,監管機構將採用下發質詢函、責令修改交易結構、責令停止或撤銷關聯交易、責令禁止與特定關聯方開展交易等監管措施。對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有關從業人員違規的,監管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記入履職記錄,進行行業通報;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
●山東:新公墓管理辦法6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公墓管理,促進殯葬改革,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山東近日發布新公墓管理辦法。辦法所稱經營性公墓是指為公民有償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設施。公益性公墓是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的,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營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設施。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辦法規定了禁止建造公墓的區域,即耕地、林地;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及邊界外緣2000米;水庫、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及邊界外緣2000米;鐵路、公路主幹線邊界外緣500米,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區域。
●廣東:氣象災害防禦新規6月起施行
《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已獲通過,即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新規對哪些屬於重點單位予以明確,完善了服務與監督工作,如規定可以根據重點單位經營、生產活動需要定製個性化的氣象服務。就珠海而言,已將易燃易爆危化品企業、重大型企業等作為重點單位。最新名單近期將核對後發布。
●江蘇:網路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6月起施行
《江蘇省網路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將於2018年6月1日正式實施,新辦法規定,今後網路食品交易主體需要向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備案公示。
江蘇省葯監局在5月9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頒布了《江蘇省網路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將網路食品交易主體細分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設立的從事網路餐飲服務的分支機構三大類,分別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備案或分支機構設立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備案。
●雲南:新修訂的《雲南省禁毒條例》6月實施
新修訂的《雲南省禁毒條例》將於今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共涵蓋總則、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務、禁毒國際合作、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責任等8章69條內容。
●湖南:長沙出台首部餐飲行業行規行約 6月1日起實行
6月1日起,長沙的5萬余家餐館將在長沙市首部餐飲行業行規行約的指導下,規范餐飲經營行為,為市民提供更高質量的餐飲服務。長沙市飲食安全協會將通過建立獎懲制度,推動行規行約的執行和落實,強化餐飲行業的自律意識。這部《行規行約》是長沙市飲食安全協會據長沙市創建國家食品安全示範城市要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共36條,主要從行業規范約定和消費糾紛處理兩個方面,為餐飲單位的經營行為制定自律准則。

D. 今年新頒布法律法規有哪些

今年法律有哪些新的法規條例
全國法律法規
國防交通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實施
新年一馬當先的就是兩部與國家安全和國防相關的法律實施: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國防交通法,與2016年4月28日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國防交通法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第一部國防軍事立法,也是黨和國家將軍民融合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後第一部貫徹這一戰略的重要法律。它共9章60條,明確了國防交通管理體制及職責分工,規范了國防交通規則、交通工程設施、民用運載工具、國防運輸和交通保障等方面制度。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則是為規范、引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的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交流與合作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共7章54條,包括總則、登記和備案、活動規范、便利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該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

E. 各地法律法規在哪裡可以找到最新版的匯法網更新及時嗎

建議在法律圖書館予以查詢為佳。

F. 最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哪些

企業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
登記日期:2011年6月30日
序號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名稱 實施日期或標准號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11月1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16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5年1月1日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
6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7年10月1日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2001年10月27日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996年10月1日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998年1月1日
12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04年1月13日
13 工傷保險條例 2004年1月1日
14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2001年4月21日
15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009年5月1日
16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2005年11月1日
17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3月15日
18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2002年5月12日
19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004年2月1日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年5月1日
21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09年5月1日
22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2009年9月1日
23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07年6月1日
24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2005年9月1日
25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2005年9月1日
26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2006年3月1日
27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2006年10月1日
28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2004年5月17日
29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2008年2月1日
30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 2004年4月8日
31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1990年4月10日
32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2000年10月1日
33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12月8日
34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2006年12月1日
35 危險化學品名錄 2002年版
36 劇毒化學品目錄 2002年版
37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2003年6月1日
38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准(試行) 2000年3月6日
39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2002年11月15日
40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2002年5月1日
41 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 2006年8月30日
42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2005.01.01
43 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2001.08.31
44 建築物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0140-2005
45 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 GB13690-2009
46 安全帽 GB 2811-2007
47 安全色 GB 2893—2008
48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2894—2008
49 固定式鋼梯及平台安全要求-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台 GB 4053.3—2009
50 固定式鋼梯及平台安全要求-鋼斜梯 GB 4053.2—2009
51 固定式鋼梯及平台安全要求-鋼直梯 GB 4053.1—2009
52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1999年版) GB5083-1999
53 安全帶 GB 6095-2009
54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GB 6441-86
55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 7231-2003
56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 12158-2006
57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 12801-2008
58 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 GB/T 13861-2009
59 用電安全導則 GB 13869-2008
60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GB15258-2009
61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17914-1999
62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7915-1999
63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7916-1999
64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18218-2009
65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GB 50052-2009
66 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GB50053-94
67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50054-95
68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7-94(2000年版)
69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058—92
70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GBZ2.1-2007
7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物理因素 GBZ2.2-2007
72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158-2003
7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GB16483-2000
74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 12268-2005

G. 公司有關的法律法規

公司法(部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調整對象】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法人財產權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股東權利】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義務及權益保護】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公司登記】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營業執照】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4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公司名稱】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公司性質改變】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一條【公司章程】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經營范圍】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十三條【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分公司與子公司】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轉投資】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公司擔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權益保護與職業教育】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八條【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黨組織】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關聯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決議的無效或被注銷】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設 立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4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注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4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股東的出資額;
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4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組織機構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四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六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H. 4月最新法律法規有哪些

您好:
有哪些法律法規將在2018年4月起實施
條碼支付將分級設置日累計交易限額、環境保護稅迎來首個征稅期、100多個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4月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靜態掃碼支付每日限額500元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條碼(條形碼、二維碼等)支付規范自4月1日起實施。新規對條碼支付風險防範能力進行分級,設置了不同的日累計交易限額。
該規范規定,靜態條碼防範能力為D級,無論使用何種交易驗證方式,同一客戶銀行或支付機構單日累計交易金額應不超過500元;使用動態條碼支付的,風險等級根據交易驗證方式的不同分為A、B、C3級,同一客戶單日累計交易限額分別為自主約定、5000元、1000元。
環境保護稅開啟首輪繳納
4月1日起,環境保護稅將迎來首個征稅期。這是中國歷史上首個以環境保護為目標的稅種,實行按季申報,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共識別認定環境保護稅納稅人26萬多戶。
根據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環保稅法,環保稅的征稅范圍為直接向環境排放的大氣、水、固體和雜訊等污染物。環保稅的納稅人,則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主體和不屬於納稅人范疇的居民個人,不用繳納環保稅。
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了涉及五大類105個事項的《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清單》,明確納稅人辦理《清單》范圍內的事項,最多隻需到稅務機關一次或者全程網上辦理。《清單》將於4月1日起施行。
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是指納稅人辦理《清單》范圍內事項,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隻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除《清單》所列辦稅事項,各省稅務機關可通過推行網上辦稅、郵寄配送、上門辦稅等多種方式,在稅務總局《清單》的基礎上增列「最多跑一次」辦稅事項。
航班時刻管理辦法實施
民航局印發的《民航航班時刻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起實施。《辦法》共八章59條,對航班時刻分類管理、航班時刻歷史優先權資格、航班時刻優先配置量化規則等做了明確規定和重大改革。
在航班時刻優先配置量化規則上,《辦法》實現了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的重大轉變,明確規定根據航空企業配置基數與時刻效能配置系數的乘積,從大到小確定優先配置次序,航空承運人按照優先配置次序在航班時刻池中選擇航班時刻。此舉對航班時刻資源配置的公平、高效、競爭和廉政將起到重要作用。
北京實施新版醫保葯品目錄
4月1日起,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葯品目錄》(2017年版)將開始實施,適用於北京市全體城鎮職工、城鄉居民等參保人員以及各級各類定點醫療機構,預計每年可減輕參保人員醫葯費負擔超過5億元。

據了解,新版醫保葯品目錄納入了國家新版醫保葯品目錄內收載的葯品和國家組織談判的36種葯品。與上一版相比,新版目錄共增加476種新葯(不含劑型),醫保葯品品種由現在的2510種增加到2986種,其中西葯1567種、中葯1419種。新增的葯品包括抗腫瘤新特葯、治療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葯品以及兒童用葯等。
上海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管理辦法施行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悉,這3個辦法對近年來住房公積金政策變化和管理中碰到的新情況、新需求,在政策上予以完善。例如,外省市繳存職工在上海市購買自住住房將被納入貸款范圍、支持上海市無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明確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等。

I. 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建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管理辦法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安全生產行業標准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管理辦法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工傷認定辦法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通知
關於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審標準的通知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張德江副總理考察調研安全生產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做好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改委、國家安監總局關於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於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它從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准(試行)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
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准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消防安全標志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建築滅火器配置規范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安全標志
廠區道路設計規范
工業企業廠內安全運輸規程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險、有害因素警示標識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准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化工行業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固定式工業平台
有毒作業分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
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安全色
安全色卡
常用危險化學品安全周知卡編制導則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
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
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
雜訊作業分級
高溫作業檢測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安全評價通則
安全驗收評價導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准化通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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