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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中樓頂

發布時間: 2021-02-15 08:14:07

⑴ 有沒有法律規定樓頂維修該誰管

法律上是沒有強制性規定樓頂維修該誰管的:
1,一般來說,維修是誰損壞,誰負責維修的原則;
2,如果樓頂屬於公共場所(所有住戶共用的),損壞後,應由所有住戶協商處理;
3,或者可以請物業管理公司出面協商處理;
4,以上都無效,或者效果不理想的,可參照民事糾紛處理。
一,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
1,自力救濟:
(1)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
(2)自決是指糾紛主題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
(3)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2,社會救濟:
(1)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2)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3)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4)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5)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6)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
(1)公力救濟是指訴訟;
(2)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3)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二,民事糾紛的定義及調整范圍:
1,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2,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
3,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

⑵ 屋頂之爭法律法規

您好,
樓頂空間的所有權歸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即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原則上不版能歸屬於頂層區分所有權權人所專有使用。建築物本身與土地權屬並不相同,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土地還有一個使用權的問題,開發商可以在公平合理的條件下做出一定的調整,把某些方面可以確定土地使用權歸自己享有,或者歸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享有,只要不將費用分擔在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身上也就行了。而建築物就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與開發商沒有關系,開發商無權處置。開發商與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約定樓頂空間的專有使用權的,不發生法律效力,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不能夠取得其專有使用的權利。在區分所有的建築物上,頂層樓板都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那麼,頂層樓板以上的樓頂空間,當然更屬於區分所有人所共有,其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都是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支配。即使是開發商與個別區分所有權人約定,這個約定也不能對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因此,開發商和頂層區分所有權人約定樓頂空間歸屬於該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的,一律無效。

⑶ 物權法中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范圍是什麼是否包括樓頂

樓頂是共有部分,屬於整棟樓住的業主。
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回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答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做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道路、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物業管理用房、公用設施、綠地、道路、樓頂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的權利。但是,如何行使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的權利,還要依據物權法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建築區劃管理規約的規定。
法律法規:
《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⑷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樓頂天台屬於什麼性質

公用設施

⑸ 關於屋面的解釋,在哪條法律法規中體現出的

物權法抄出台後,這方面的司襲法解釋還沒有出台,正在商議中。其中就包括了,意見稿進一步明確:物業服務用房、外牆面、樓頂平台(根據規劃文件規定專屬於單個業主的除外)、大堂、樓梯、過道等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圍牆、大門、車棚、公共健身設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有線電視設施屬於共有公共設施。

⑹ 物權法中關於住房的樓頂的所有權問題是如何定義的

樓頂的歸屬權。樓頂應是整棟樓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而不僅是頂層住戶共有的。
《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是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也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該項權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擁有一棟區分所有建築物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專有部分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及對建築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權。區分,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築而各有其一部分。區分所有,是區分一建築物的特定部分為所有權的標的。建築物區分所有包括兩部分
1、專有部分。這是指區分所有權人依其所購份額對建築物套內空間獨自佔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權利即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權。根據《物權法》第71條的規定,專有權與一般所有權在性質上是一致的,即專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因建築物結構上的相連性,專有權人在對其專有部分行使權利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專有部分的形成條件有兩個:
(1)構造上的獨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欄,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相隔離。
(2)使用上的獨立性,一般以該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為判斷標准
2、共有部分。這是指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築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如支柱、屋頂、外牆等;
(2)共用部分,如樓梯、走廊、電梯、自來水管、貯水塔、消防設備、大門等;
(3)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樓層間的樓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間的隔牆等。

⑺ 在民用建築中樓頂屋面的荷載規定是多少

樓頂屋面的荷載規抄定,有兩種情況。

  1. 不上人的屋面,荷載為:0.5kN/m^2

  2. 上人的屋面,荷載為:2.0kN/m^2

    屋面一般包含砼現澆樓面、水泥砂漿找平層、保溫隔熱層、防水層、水泥砂漿保護層、排水系統、女兒牆及避雷措施等,特殊工程時還有瓦面的施工(掛瓦條)。

⑻ 安全法中對高層建築樓頂門的鎖閉是否有明確規定

高層建築上人屋面梯屋門不應上鎖,且門的開啟方向應朝外,以便於緊急疏散暢通,臨時避難於屋面露天,等待救援。

⑼ 物權法中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范圍是什麼是否包括樓頂

建築物及來其附屬設施包括樓頂。
建築源物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共有部分與專有部分。專有部分主要是業主室內的部分。
共有部分包括樓道、外牆體、樓頂等,一幢樓的樓頂屬於該幢樓所有業主共有,應該共同管理與使用,開發商或頂樓業主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是違反物權法的,屬於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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