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制定主體
Ⅰ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主體有哪些如何區分
不完整。來1979年頒布《中華人民共自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下簡稱《地方組織法》)時的條文未提及「較大的市」。1982年修改《地方組織法》時加入了「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分別在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制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最後增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規章;」。據此,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擁有了地方立法權。2000年實施的《立法法》對此進行了繼承,仍舊規定了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權。可見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兩者的區分在於制定機關的不同,前者是人大及其常務委員制定,後者由地方政府制定。效力方面前者比後者大。
Ⅱ 簡述我國法律制定的主體及內容
包括:憲法,全國人大;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國務院內;地方性容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規定的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地方的人大;經濟特區規范性文件,經濟特區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制定;規章,國務院各部委、省級人民政府、省會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規定的較大的市政府;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制度方面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制定,其他由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由國家之間締結或加入。
Ⅲ 我國法律層次包括制定主體,加分
包括:來憲法,全國人大;法律,全源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國務院;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規定的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地方的人大;經濟特區規范性文件,經濟特區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制定;規章,國務院各部委、省級人民政府、省會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規定的較大的市政府;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制度方面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制定,其他由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由國家之間締結或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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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是什麼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
1、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專常委會;
2、省、自治區屬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3、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地方性法規即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其效力不能及於全國,而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4)法規制定主體擴展閱讀
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經濟特區法規,在經濟特區的范圍內適用。
但經濟特區法規在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非經濟特區范圍內不能適用,如深圳的寶安區不屬於深圳經濟特區的范圍,因此經濟特區法規就不能在寶安區適用。
但由於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制定的許多法規涉及城市管理的事項,只在城市的部分區域實施,而不能在整個城市的區域內實施,不利於對整個城市的統一管理,同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目前已經具備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條件,因此,立法法賦予了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權。
Ⅳ 部門規章制定主體還有誰
證監會不行,抄他是直屬事業單位。
直屬機構是18個,正好47個。
國務院組成部門(28個)
外交部 國防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國防科工委 國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監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人事部 勞動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 鐵道部 交通部 信息產業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商務部 文化部 衛生部 人口計生委 人民銀行 審計署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1個)
國資委
國務院直屬機構(18個)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環保總局 民航總局 廣電總局 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體育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 統計局 林業局 食品葯品監管局 知識產權局 旅遊局 宗教局 參事室 國管局
Ⅵ 享有行政法規的制定權的主體是
所謂行政主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以自己的名義履行行政職責(行使行政職權)、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主體。行政機關,是依法設立的國家機關,一般都通過編委制定的該機關「三定」方案(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三定)確定其行政職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是當然的行政主體。
派出機構與派出機關,也是有區別的。派出機關是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不屬一級政府也不屬一級政府所屬部門的機關,具有法人資格,在其法定職責范圍內是行政主體,如,街道辦事處是區政府的派出機關,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一般也認為是其所屬政府的派出機關。曾有段時間有觀點認為開發區管理機構也只是派出機構而非派出機關,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21條,以是否經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批准設立為標志,實質上將經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認定為派出機關,一些地方立法如《江西省開發區條例》也是類似規定。
派出機構是指行政機關向其所轄某一區域派出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如,公安派出所是縣區公安局的派出機構,市場監管所是縣區市場監管局的派出機構。派出機構一般以其隸屬的行政機關的名義開展活動,相關法律責任也由其隸屬的行政機關承擔,一般情況下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但是,當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該派出機構在履行相關職責時,屬於行政主體。不過,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規定,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成為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的,必須要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規章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之外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若有,只能視為行政委託)。也就是說,派出機構取得行政主體資格,實質上是基於行政授權而非行政委託。
有意思的是,有相當長一段時期,行政法理論和實務上,是不承認規章成為行政授權執法的依據的,而只承認法律、法規可以授權行政機關之外的組織(如事業組織、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行使行政職權,並在授權范圍內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主要體現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但法律、法規對派出機構有授權的除外。」而到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也就是說,1999年的該司法解釋,實質上認可了規章可成為行政授權依據,甚至只要是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確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當其超出法定授權范圍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行為的,也認可其為越權的行政主體身份(列為行政訴訟被告)。當然,規章仍然不得授權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處罰權,因為《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Ⅶ 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區別是制定主體不同
一、黨內法規與黨內制度的區別
從兩個概念產生時間看,先有黨內制度後有黨內法規;從制定主體看,黨內法規只能由省級以上黨組織制定,而黨內制度的制定主體可以是黨的各級組織;從概念外延看,黨內制度的外延明顯大於黨內法規,黨內制度不僅包含黨內法規,還包括黨內規范性文件、黨內慣例等。
二、黨內法規與黨內規范性文件的區別
從制定主體看,黨內法規的制定主體只能是省級以上黨組織,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更為廣泛,既包括黨內法規的制定主體,還包括黨的其他組織;從文件名稱看,黨內法規的名稱是特定的,分別是黨章、准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而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為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從表述形式看,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而規范性文件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從內容看,黨內法規通常要對違規責任及其追究作出明確規定,規范性文件則不一定要作出這方面的規定;從審核批准程序看,黨內法規更為嚴格,一般要求採用會議審議批准方式,而規范性文件多採用領導傳批方式;從效力看,同一主體制定的黨內法規與規范性文件,前者效力一般高於後者。
三、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法規的區別
一是調整對象不同,黨內法規主要調整的是黨內關系和黨內生活,國家法律法規主要調整的是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二是制定機關和制定程序不同,黨內法規是由省級以上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的程序制定的,而國家法律法規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等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是適用范圍不同,黨內法規適用於黨組織和黨員,國家法律法規適用於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四是實施方式不同,黨內法規主要以黨的紀律作為實施保障,國家法律法規主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有所區別,但兩者之間是協調統一、良性互動的關系。一方面,黨內法規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原則和精神;另一方面,把黨內法規中成熟的制度規定適時經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法律,是立法的一個重要源頭。黨內法規的實施有利於保障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推進黨內法規建設,對國家法律來說不是削弱而是加強。我們黨依法執政,既要依據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又要運用黨內法規管黨治黨,二者統一於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宏偉事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