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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災法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2-15 06:15:22

1. 防震減災法規定(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2. 、違反防震減災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A、民事責任 B、法律責任 C、行政責任

違反防震減復災法規定,構成制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六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減災法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十二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國家防震減災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防震減災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3. 防災減災法律

我國一貫高度重視依法防災減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防災減災的法律法規,防災減災版法律體系得到不斷完善權。我國憲法第二十六條做出了防治災害的原則性規定。在此基礎上,我國有關防災減災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突發事件應對法》《環境保護法》《氣象法》《防震減災法》《消防法》《防洪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此外,不少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也對防災減災做出了相關規定。

4. 中國自然災害的法律法規

自世紀80年代始,我國就已經開始了自然災害的立法應對,現有的專門應對自然災害類的法律主要有:
2007年8月30日頒布同年1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1年8月31日頒布2002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1999年10月31日頒布2000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7年12月29日頒布1998年3月1日起實施2008年12月2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1997年8月29日頒布199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84年9月20日頒布1985年1月1日起實施1998年4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
除此之外,一些法規和條例的頒布實施也有力地應對了自然災害的發生。例如:2005年6月7日頒布同年7月1日起實施的《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2003年11月24日頒布2004年3月1日起實施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2年3月19日頒布同年5月1日起實施的《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2000年5月27日頒布實施的《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1995年2月頒布同年4月1日起實施的《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1994年10月9日頒布同年12月1日起實施的《自然保護區條例》、1991年7月2日頒布實施2005年7月15日修訂的《防汛條例》、1991年3月22日頒布實施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1983年12月29日頒布實施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

5. 《防震減災法》規定,哪些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防震減災法》規定,哪些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答:《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質量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九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三)重大建設工程,是指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四)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或者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大量泄漏,以及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 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和貯油、貯氣設施,貯存易燃易爆或者劇毒、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6.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自幾時起施行

5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

7.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發布地震預報的許可權在

選 A

第二十九條抄 國家對地震預報意見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全國范圍內的地震長期和中期預報意見,由國務院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報意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發布。
除發表本人或者本單位對長期、中期地震活動趨勢的研究成果及進行相關學術交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

詳見:http://ke..com/view/97654.htm#5

8.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保護個人不得危害

第二十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地震監測設施遭到破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組織修復,確保地震監測設施正常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並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是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1997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9. 《防震減災法》規定,發布地震預報的許可權在什麼部門

根據防震減災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國家對地震預報意見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專。

  • 全國范屬圍內的地震長期和中期預報意見,由國務院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報意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發布。

除發表本人或者本單位對長期、中期地震活動趨勢的研究成果及進行相關學術交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預測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散布地震預報意見及其評審結果。

10. 防災減災管理辦法是法律還是法規

1、法律有廣義、狹義來兩種源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 法律的後面都帶法字。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法規即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法規後面都帶條例兩字
3、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規章的後面都帶辦法或規定兩字。
根據以上區別,防災減災管理辦法是部門規章。即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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