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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審批制

發布時間: 2021-02-15 05:16:36

『壹』 徵收土地需要哪些報批程序

第一步:發布征地通告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准、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第二步:征詢
第一步:發布征地通告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准、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第二步:征詢村民意見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徵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三步: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由國土資源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四步: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

『貳』 政府征地需要哪些手續

政府征地的規定在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確規定。
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性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並給予一定補償的行政行為。
徵用土地的程序是:①擬定徵用土地方案,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②公告徵用土地方案;③辦理征地補償登記;④公告征地補償方案;⑤交付被徵用土地。
政府征地的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叄』 徵用土地的審批許可權是什麼

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規定,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強制轉變為國家土地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用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取消市、縣人民政府徵用土地的審批權。 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的許可權是:

(1)徵用基本農田。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佔用基本農田。

(2)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3)徵用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3)征地審批制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1月1日實施。此後,該法又經過了三次修定。

『肆』 什麼是用地審批五公開制度

用地審批五公開制度 是超前控制用地審批的經驗總結。「五公開」就是建設用內地申請文件和審批容程序公開;各項收費項目和標准公開;征地「農轉非」指標和招工對象公開;建設用地審批面積限額及用地指標公開;審批制度和結果公開。

『伍』 土地徵收審批程序是什麼 徵收土地審批許可權如何劃分

集體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 土地徵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徵收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歸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審批依據是:1、《土地管理法》第53、54條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2條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1、14條4、《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 。 審批的條件是: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2、可以有償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的許可權是: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須按出讓計劃進行。出讓計劃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擬訂,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2、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預報制度。在初步確定出讓實施方案後,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向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預先報告。(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利用現狀、出讓年限、規劃用途、出讓方式、地價評估、效益測算及方案實施進展情況等)。3、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許可權,按照《國務院關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許可權的通知》的規定執行。4、一般流程:申請(業主)→受理→審查→分管領導簽批→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出讓金→上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審批→辦結。

『陸』 土地徵收和土地報批的順序是什麼

1、土地徵收的審批機關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1)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2、土地徵收的審批權艱是如何劃分的?
依照該規定,我國土地徵收的審批主體有兩級:一級是國務院,國務院行使對基本農田、超過35公頃的耕地和超過70公頃的其他土地征地審批權。另一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項規定之外的審批權,同時審批必須報國務院備案。
3、審批范圍和條件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
(2)土地補償標准合法;
(3)地類面積准確,權屬無爭議;
(4)存在違法用地的已依法查處;
(5)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集約、節約用地及供地政策;
(6)落實耕地佔補平衡;
(7)文字及圖件資料符合報批要求。
4、征地審批所需的材料
報國務院批准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材料目錄:
(1)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項目用地請示文件;
(2)市(州)國土資源局建設項目用地審查意見;
(3)建設用地呈報"一書四方案";
(4)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
(5)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
(6)建設用地預審批復文件;
(7)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或備案文件;
(8)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或審核文件;
(9)縣(市、區)政府的承諾、說明;
(10)國土資源部門關於是否同意壓覆礦產資源的說明;
(11)國土資源部門關於是否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有關材料和備案表;
(12)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13)勘測定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14)補充耕地項目編號;
(15)補劃基本農田地塊邊界拐點坐標表。
報省政府批准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材料目錄:
(1)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項目用地請示文件;
(2)市(州)國土資源局建設項目用地審查意見;
(3)建設用地呈報"一書四方案";
(4)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
(5)建設用地預審批復文件;
(6)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或備案文件;
(7)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
(8)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或審核文件;
(9)縣(市、區)政府的承諾、說明;
(10)國土資源部門關於是否同意壓覆礦產資源的說明;
(11)國土資源部門關於是否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有關材料和備案表;
(12)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13)勘測定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14)補充耕地項目編號;
(15)補劃基本農田地塊邊界拐點坐標表;
(16)土地利用計劃通知書。
報省政府批準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報批材料目錄:
(1)市(州)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年×批次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2)市(州)國土資源局×年×批次建設用地審查意見;
(3)建設用地呈報"一書三方案";
(4)市、縣政府的承諾、說明;
(5)依法以劃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用地項目,應提供建設用地預審批准文件;
(6)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圖;
(7)勘測定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8)補充耕地項目編號;
(9)土地利用計劃通知書。

『柒』 辦理征地手續要准備什麼材料

辦理征地手續所需資料如下:

一、農用地轉用建設用地報批須提交的材料

1、文字材料

(一)建設單位填寫的《建設用地申請表》(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

(二)建設項目資金來源證明(有關資質、資信證明);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六)建設項目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七)建設項目選址沒有壓覆重要礦床的證明材料或壓覆重要礦床的評估報告;

(八)項目選址在城鎮規劃區內的,應提供城市規劃部門選址批文;

(九)征地協議書;

縣國土資源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填寫的《一書四方案》;

(十一)建設擬征(占)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

(十二)申請用地單位提供的由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或證明材料(涉及林業、環保、水利等相關問題的);

(十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准備情況;

(十四)縣(市)人民政府關於建設項目征地補償費用標准合法性、安置途徑可行性的說明;

(十五)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供地方式說明;

(十六)補充耕地必須要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農牧部門的驗收文件(不允許先佔後用),以及在國土資源部網站確認補充??

2、圖件材料

(一)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涉及報國務院審批的);

(二)在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用紅線標明擬佔地范圍圖;

(三)補充耕地位置圖(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注);

(四)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或線型工程平面圖;

(五)批次用地建設項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圖。

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報件文字材料六套、圖件材料五套(其中國務院的文字材料二套、圖件材料一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文字材料和圖件材料各二套,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的文字材料和圖件材料各二套)。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用地報件文字材料和圖件材料各四套(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各二套)。

二、佔用國有未利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單位需提供的材料

劃撥性建設用地申請單位提供以下前置資料

1、建設項目用地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

2、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或其他立項批准文件;

3、初步設計批准文件或其他設計批准文件;

4、建設項目平面布置圖;

5、資金來源正式文件、用地單位人員編制文件;

6、環保、水利、地災等有關部門審批批准文件;

7、用地單位的資質文件(組織機構代碼證件);

8、國土、住建規劃部門對建設用地現場選址意見;

9、住建規劃部門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0、國土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初審或預申報告;

三、協議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申請單位提供以下前置資料

1、建設用地申請、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3、項目資金來源正式文件;

4、立項批復

5、建設項目用地平面布置圖;

6、環保部門批復;

7、屬大型項目的,應提供可行性研究評審報告;

8、住建規劃部門手續(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9、國土部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以上資料齊全後,國土部門商住建規劃部門到實地踏勘。

四、使用臨時用地申請單位提供以下前置資料:

1、臨時用地申請;

2、用地單位法人資格及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3、國土部門對臨時用地權屬上午認定(宗地定位、拐點坐標);

4、涉及環保、水保、市政等相關部門的審批意見;

5、城鎮規劃區范圍內臨時使用地時須提供住建規劃部門的意見;

6、簽訂草場補償協議;

7、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復墾保證協議後作出批准臨時用地的決定,頒發臨時用地批准書和采礦許可證。

(7)征地審批制擴展閱讀

審查報批應當遵循的原則

1、土地用途管制原則;

2、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原則;

3、合理和集利用土地原則;

4、保障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的原則;

5、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原則;

6、符合國家和自治區供地政策原則。

審查報批工作程序

1、用地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

2、規劃科進行必要審查後,將申報材料交土地管理局等其他協辦科室審查;

3、規劃科對各協辦科室意見進行匯總,提請會審會批。

4、會審合格的,進行會簽,由土地管理局起草用地請示文件,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簽發後,辦公室出紅頭文件上報行署;

5、審查後需修補資料的,由規劃科出具《補正材料書面通知》,通知申請人補充完善。

6、審查不合格的,說明理由、講明情況連同申報材料向申請人退件。

參考資料來源:西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征地需提供的材料

『捌』 徵收土地的審批許可權是如何規定的

徵收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批准徵收土地的許可權徵收內基本農田。除容國定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因此,規定徵收基本農田需報國務院批准。 徵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徵收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未利用地。 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土地的許可權,徵收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少於35公頃。 徵收其他土地少於70公頃。

『玖』 徵收土地的審批許可權是什麼

徵收土地實行國來務院和省級人民政源府兩級審批制度。
一、國務院批准徵收土地的許可權
(1)徵收基本農田。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因此規定徵收基本農田需報國務院批准。
(2)徵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3)徵收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土地的許可權
(1)徵收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低少於35公頃。
(2)徵收其他土地少於70公頃。

『拾』 有徵地批准文件征地程序就一定是合法的嗎

集體土地徵收程序如下:
1、擬定征地計劃、徵集群眾意見、完善相關資料、上報國務院版或省政府(基本農田權、不是基本農田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須報國務院審批。其餘的報省政府)審批;
2、國務院或省政府審批後,市縣政府收到審批單後在10日內發出征地公告。
3、市縣國土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徵求群眾意見,相關權利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縣國土部門然後報市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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