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計劃法規
㈠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並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
第五條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施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並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
(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條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規定許可權范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
(二)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五)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本單位擬開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並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章產權登記
第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佔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條凡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託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並、改制、撤銷,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比例,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額;
(七)國有資產總額;
(八)其他。
第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並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要求填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並建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於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商後有權調劑處置。拒絕調劑處置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條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佔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並以此作為佔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一次性轉作經營的資產,其價值量數額較大的,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用非經營性資產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出資單位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證書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證明,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主管部門在出具資產證明時,不得出具偽證。
凡出具偽證的,一經查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收回產權登記表,取消其產權登記資格,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其資信無效。
第二十四條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以其實際佔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徵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佔用費。徵收的佔用費,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管條例》實施監管。
第六章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
(一)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在規定標准以上的(具體規定標准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准以下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決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對在規定標准以上的資產轉讓必須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並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管轄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行。
第七章資產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實行國有資產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實行委託管理的,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後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准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匯總報表及分析說明,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編制和匯總全國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並同時抄送財政部作為安排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資產的統計報表格式和報告要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責任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並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其職責、對資產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其改正,並建議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鬆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按規定許可權,擅自批准產權變動的;
(三)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佔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按管理許可權,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於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佔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用於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四十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
第四十二條集體性質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可比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經國家批準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資管計劃法規擴展閱讀:
2015年12月23日,財政部以財資〔2015〕90號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
該《意見》分總體要求;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管理職責,合力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體系,提升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進一步規范資產處置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和規范使用;夯實基礎工作,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提供有效支撐;加強政府經管資產研究,規范政府經管資產管理;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
加強組織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水平11部分33條。
㈡ 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業務規定
資產管理業務規定
第一,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證券公司可以在規定的最低限額的基礎上,提高本公司客戶委託資產凈值的最低限額。
第二,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收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
第三,證券公司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定為均等份額。客戶按其所擁有的份額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所佔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擔風險。但是按照以下規定第五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證券公司可以自由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授權程序的批准。
在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資金。以自由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其所投入的資金數額和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
第六,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託證券公司的客戶資金存管銀行代理推廣。客戶在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之前,應當已經是證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
第七,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自中國證監會出具無異議意見或者作出批准決定之日6個月內啟動推廣工作,並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設立工作並開始投資運作。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完成前,客戶的參與資金只能存入資產託管機構,不得動用。
第八,證券公司進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運作,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應當通過專用交易單元進行,集合計劃賬戶、專用交易單元應當報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證券,不得用於回購。
第九,證券公司將其所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10%。
第十,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客戶投資於本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及與本公司或資產託管機構有關聯方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應當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時候告知資產託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前述證券的資金,不得超過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3%。
(2)資管計劃法規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的基本規范
(三)資產管理業務資格(重點掌握,對有關數值應重點記憶)
(四)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與批准程序
(五)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
(六)資產管理合同
(七)資產管理業務的禁止行為(重點掌握,重要知識點與考點,請同學們加強理解和記憶)
(八)客戶資產託管
(九)資產管理業務中證券公司及客戶的權利與義務
㈢ 資產管理計劃的宣傳材料中可以出現哪些字眼
直接來講就是,資產管理人對計劃進行投資管理,託管人是對計劃投資進行監督。如果你是比較強勢的委託人,可以指定管理人和託管人,從效率、費用上看,隨便選,如果你僅僅是一個投資者,只能接受計劃的管理人是誰,一般託管人是管理人找的。
管理人和託管人的權責義務,一般合同約定如下:
(一)資產託管人
1、資產管理人的權利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獨立管理和運用委託財產。
(2)嚴格依照法律法規 、監管要求和合同約定運用委託財產,運用方式符合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和合同約定對投資范圍的要求。
(3)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獲得資產管理人管理費。
(4)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委託財產投資所產生的權利。
(5)根據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監督資產託管人,對於資產託管人違反本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委託財產及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採取措施制止,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6)自行銷售或者委託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資產管理計劃,制定和調整有關資產管理計劃銷售的業務規則,並對代理銷售機構的銷售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
(7)自行擔任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可辦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其他機構擔任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注冊登記機構,並對注冊登記機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委託其他機構擔任本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投資顧問,為本計劃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9)以資產管理人的名義並以委託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代表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行使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權屬登記等權利(或有)。
(10)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資產管理人的義務
(1)辦理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手續。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委託財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能力的人員,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委託財產。
(4)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委託財產與其管理的基金財產、其他委託財產和資產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5)除依據法律法規、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資產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未經資產委託人同意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委託財產。
(6)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可辦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登記事宜。
(7)按照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接受資產委託人和資產託管人的監督。
(9)根據《試點辦法》和本合同的規定,編制並向資產委託人報送委託財產的投資報告,對報告期內委託財產的投資運作等情況做出說明。
(10)根據《試點辦法》和本合同的規定,編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季度及年度報告,並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11)計算並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資產委託人報告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凈值。
(12)進行資產管理計劃會計核算。
(13)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但法律法規、本合同及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14)保存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業務活動的全部會計資料,並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15)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委託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16)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資產託管人
1、資產託管人的權利
(1)依照本合同的規定,及時、足額獲得資產託管費。
(2)根據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委託財產運作行使監督權,對於資產管理人違反本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委託財產及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
(3)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保管委託財產。
(4)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資產託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委託財產。
(2)設立專門的資產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資產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財產託管事宜。
(3)對所託管的不同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委託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法律法規、本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資產託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委託財產。
(5)按規定開設和注銷資產管理計劃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6)復核資產管理人編制的委託財產的投資報告,並出具書面意見。
(7)編制資產管理計劃的年度託管報告,並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8)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根據資產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9)根據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保存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等文件資料。
(10)公平對待所託管的不同財產,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委託財產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11)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但法律法規、本合同及監管機構另有要求的除外。
(12)
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規定監督資產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資產託管人發現資產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
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資產託管人發現資產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
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13)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㈣ 資管計劃管理人需要做私募投資管理人備案嗎 相關法律法規
資管計劃的全稱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融資工具的一種,也是為投資者提供的一種增值理財服務,就其定義來講,顧名思義就是集合投資人的資產,由專業的操作人(券商)進行管理,按照約定的投資方向進行投資的一種融資方式。我國最早的資管計劃是在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中先試先行的。法規有《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試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關於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等。繼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之後,資管計劃也開始在期貨公司、保險公司和銀行中推廣。
但是我國保險公司和銀行在投資范圍和形式上有諸多法律上和行業上的限制。比如:《商業銀行法》第43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保險法》第8條明確規定:「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託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和銀行、證券、信託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很顯然,我國的四大金融行業銀行、保險、證券、信託是分業管理、分業經營,互設防火牆,銀行不能幹證券的業務,保險公司也不能幹證券的業務,信託公司也不能幹證券業務。但這幾大「金剛」又要求開展證券業,怎麼辦?規避和改革,幹了在說。但在法律沒有修改前,這樣干可能違法違規,於是腦子靈光的人通過開發渠道和工具迂迴進入了證券業。資管計劃就是最好的工具和通道。
法律上有人認為:資管計劃是一種委託關系。一方面客戶委託銀行為其理財期望取得更好的收益,另一方面銀行將其理財產品委託券商進行管理以達到保值增值,保險公司將其萬能險的保險金或准備金、保費委託券商進行管理也期望保值增值。也有人認為資管計劃是一種信託關系,基於《信託法》而建立的信託理財的關系。一個信託法律關系存在著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三方當事人。資管計劃正是基於信託關系確立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試行)》第2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特定基礎資產或資產組合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很顯然,資管計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之上的,且完全符合信託的基本特徵。
㈤ 資管計劃對投資顧問方有什麼資格要求
由於作為第三方的投資顧問機構需要為資管計劃提供投資建議、資產專配置、投資策略和屬研究咨詢等專業服務,輔助管理人作出投資決策。所以資管的管理人是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對投資顧問機構的資質條件、信用狀況、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水平等進行審查。
㈥ 投資者可以向資管計劃的投資顧問追責嗎
根據你的合同來,你看看合同副本就知道了
㈦ 為何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為什麼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因為為了保障安全
㈧ 券商發行的專項資管計劃是獨立法律主體嗎
不一定是 ,依形式而異,但可風險隔離
民事主體/獨立法律主體圖示如下:
法條:專《合同法》(屬1999)第2條、《著作權法》(2001)第2條、《商標法》(2001)第3條、《保險法》(2002)第7條,《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特定基礎資產或資產組合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
證券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適用本規定。
前款所稱特殊目的載體,是指證券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第三條
因專項計劃資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歸入專項計劃資產。因處理專項計劃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專項計劃資產承擔。
專項計劃資產獨立於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
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專項計劃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㈨ 資管計劃與信託的區別有哪些
資管計劃與信託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資管計劃是集合客戶的資產,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基金子公司)進行管理。它是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針對高端客戶開發的理財服務創新產品,投資於產品約定的權益類或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的資產。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2、管理內容和運用范圍不同
資管產品只是一個投融資工具。信託除了可以是投融資工具之外,還在家族財富保全與傳承、家族成員養老和教育、消費和娛樂、社會慈善和捐贈等眾多領域具有運用價值。資管產品是資金的管理,信託產品除了資金管理之外,還可以對一些事物進行管理,尤其是在家族信託方面,事務管理比資金管理更重要。
3、優勢不同
資管公司由公募基金、證券公司或者期貨公司這些金融機構控股,股東實力也都不算弱,但注冊資本多為幾千萬元,相對於信託來說還是弱了一些。
但是,資管的投資范圍方面比信託有優勢,范圍限制較小,例如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目前只有少數幾家信託公司可以開展股指期貨業務,融資融券還未對信託開放,而券商資管就不存在限制或者限制相對較少。另外信託產品的杠桿限制也比資管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