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地徵收審批
『壹』 集體土地徵收 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嗎
要看集體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用途,如果是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版批手續。
土地管理法權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貳』 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和建設用地審批之間有何關系
是這樣的:
三者之間的內涵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在實際工作中又相互交叉、相互聯系,必須在審批程序上予以銜接。
農用地轉用審批是指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使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審批;
徵用土地審批是指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改變土地所有權的審批;
建設用地審批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建設單位使用的審批。
以上就是三者之間的關系。
『叄』 國有農用地徵收手續辦理
政府征地的規定在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
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44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45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46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47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49條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肆』 農村土地徵收應由哪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農村集體土地,根據1966年農業綱要60條的規定,是三級所有,隊為基礎。三級是指版公社、大隊、權小隊,現在就是鄉鎮、村、村民小組。也就是說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主要是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又根據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45條,徵用土地應當符合法律程序:「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所以你們可以查一下他們的征地手續,是那級政府批準的。如果違法,可以向上級政府舉報、控告。
『伍』 農用地轉用、徵收土地、建設用地審批,這三者之間有何關系
農用地轉用審批是指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使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審批專;徵收土地審批是指將集屬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改變土地所有權的審批;建設用地審批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建設單位使用的審批。三者之間的內涵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在實際工作中又相互交叉、相互聯系,必須在審批程序上予以銜接。
(1)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屬於國務院,而徵收土地批准權屬於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批准徵收土地,不再另行辦理徵收土地審批。
(2)農用地轉用或征地審批權都在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土地。
(3)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屬省級人民政府,而徵收土地權屬於國務院的,先由省級人民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再報國務院批准徵收土地。
(4)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在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土地審批後,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陸』 有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批單就可強行拆遷嗎
農用地轉用審批是指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使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審批;徵用土地審批是指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改變土地所有權的審批;建設用地審批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建設單位使用的審批。三者之間的內涵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在實際工作中又相互交叉、相互聯系,必須在審批程序上予以銜接。除不需徵用手續的之外,可以分為三種情況:(1)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屬於國務院,而徵用土地批准權屬於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政府的,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時,同時批准徵用土地,不再另行徵用土地審批。(2)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和徵用土地批准權都屬於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時,同時批准徵用土地,不再另行徵用土地審批。(3)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屬於省級人民政府而徵用土地的批准權屬於國務院的,先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後,再報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的文件作為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的依據之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在依法農用地轉用和徵用土地審批後,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外建設項目單獨選址和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的,建設用地的審批權由批准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行使。各級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和建設用地審批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並手續。
『柒』 徵用土地的審批許可權是什麼
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規定,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強制轉變為國家土地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用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取消市、縣人民政府徵用土地的審批權。 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的許可權是:
(1)徵用基本農田。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佔用基本農田。
(2)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
(3)徵用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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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1月1日實施。此後,該法又經過了三次修定。
『捌』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是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專法批准後,市、屬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玖』 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必須經什麼批准
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審批。
(9)農用地徵收審批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一)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准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