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訴案件
Ⅰ 關於行政案件申訴案件的辦案期限
對於律師代理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作出審查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不立案決定書、不抗訴決定書、不提請抗訴決定書、終止審查決定書以及立案決定書等法律文書送達代理律師。
Ⅱ 行政申訴案件立案後需要找申訴人談話嗎
行政深入案件立案後,需要找深入人談話嗎?是需要的,因為這個問題必須要走,法律程序都了解透徹,以後才根據案情定案
Ⅲ 行政申訴案件沒有第三人是否立案
您好: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訴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提出申訴、申訴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申訴應在什麼時間范圍內
申訴應當在行政判決、裁定、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三、申訴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申訴人對已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申訴應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四、對行政案件申訴有無次數限制
1、申訴人就同一行政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行政案件,申訴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行政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是否停止生效行政判決、裁定、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的執行
申訴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不停止生效行政判決,裁定、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的執行。
六、申訴人以新的證據申訴有什麼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舉證期限屆滿後發現的證據以及在一審程序中應當准予延期提供而未獲准許的證據。申訴人以新的證據申訴的,應在向法院提交申訴狀時提出。經審查,如果該證據系申訴人原審中懈怠提供證據或故意隱匿證據直至申訴時才提供的,不認定為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新的證據」。
七、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行政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明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證據線索。
八、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行政判決、裁定、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正確的申訴案件如何處理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行政判決、裁定、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正確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無理申訴的,可採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九、行政案件申訴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行政案件進行申訴立案。申訴立案的行政案件只有經審查後,申訴符合再審條件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
Ⅳ 行政案件申訴是多久時間呢
行政案件申訴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在進行行政申訴的時候是沒有期限的限制,當事人想要進行申訴的時候隨時可以進行。但是你要清楚提起申訴的規定以及相關的流程,這樣相關部門才能進行受理您提出的申訴。
Ⅳ 行政案件申訴是多久時間呢
行政案件申訴是六個月。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內題的解釋容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Ⅵ 行政訴訟與行政申訴的區別是什麼
申訴是部門內部人員對內部行政行為的救濟,比如,對單位的處分不服的可以申訴。訴訟是對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就是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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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行政申訴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到省高院遞交申訴狀嗎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如已發生效力的裁判是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可向省高院申訴並遞交申訴狀。
Ⅷ 最高人民法院對申訴的行政案件已立案,會有什麼樣的結果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規定是這講的:「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
第六十三條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己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年5月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政府超過法律許可權許可將決、裁定,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是針對法院而提出來的,對我申請再審的案子根夲沒有任何關糸,也沒有規定己立案申訴案件上級法院可以不審,難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庭法官不懂吧?行政訴訟法笫六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亊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我控訴的案子事實清楚,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兩級法院官官相護,枉裁枉判,我才提出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立案庭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給予立案,是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申訴規定的,怎麼好隨便不審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笫七條, 笫八條也明確規定; 不服省高院審過的案子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請再審,我申訴的案子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審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
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講的我申訴案子不符合行政訴訟第六十三條規定不予再審,那麼為什麼最高法院立案庭還要給予立案。難道最高法院立案庭不懂法吧?如果是立案庭錯誤立案為什麼不在((通知)) 中給予說明呢?如果已立案案件審判庭可以不審,那麼立庭還有意義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申訴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可以不執行吧?請網友們幫我分柝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案件審判庭不審就競隨錯了,不審有沒有法律依據。
Ⅸ 行政申訴案件是指什麼時間超時
任何訴訟程序都包含各種各樣的時效制度,行政訴訟也是如此,主要理由是行政訴訟是從民事訴訟發展而來的訴訟形式,很多行政爭議產生於民事爭議或與民事爭議有密切的關系,有時解決行政爭議就成為解決民事爭議的前提條件。再者,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時仍然要參照適用民事訴訟的程序及制度,採用民事訴訟規則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既是為了有效保護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效率,也是為了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對行政訴訟時效不作具體規定或者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其具體行政行為一直或較長時間處於可受追訴的不確定狀態,不僅在證據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難,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難度,而且不利於保障國家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開展,影響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Ⅹ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行政申訴案件多久結案
具體時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
(10)行政申訴案件擴展閱讀:
不記入審理時間的特殊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