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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保密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15 04:16:13

1. 保密規定千萬條 嚴格落實第一條,這個第一條是什麼守則第一條是什麼

這個是個理解問題,不用真的去翻看保密規定看條文。 這句話的意思是,雖然我們的保密條例有很多,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能真正遵守落實才是最重要的,意思是為了強調【嚴格落實】這個執行態度的重要性。

2. 新保密法規定了哪十二種禁止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2)嚴格保密法規擴展閱讀:

十二種禁止行為的解釋:

1、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主要包括:不屬於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人員,通過竊取、騙取、搶奪、購買等非正當途徑和手段,獲取並留存涉密載體。

知悉范圍內的人員,未經批准留存涉密載體,經提醒、催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圍內的人員離崗離職後,未按有關規定及時清退涉密載體。

2、國家秘密載體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發或裝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買賣、轉送。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和標准銷毀國家秘密載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銷毀。

3、普通郵政、快遞、物流等不具備安全保密保障條件,通過這些方式傳遞涉密載體,將造成涉密載體管理失控,極易泄密,應當嚴格禁止。

在國內傳遞涉密載體必須通過機要通信、機要交通或者指派專人傳遞。在市內傳遞機密級、秘密級涉密載體,也可通過機要交換站進行。

4、向境外傳遞涉密載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凡是外交信使能夠到達的地方,必須由外交信使攜運;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難以攜運,且確因工作需要自行攜運出境的。

應當向有批准許可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機構申請辦理批准手續。經批准攜帶出境的,必須採取嚴格保密防護措施。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郵寄、托運涉密載體至境外。

5、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主要包括:未經批准,擅自復制、摘抄涉密文件資料;擅自對涉密談話、會議和活動等內容進行文字記載或錄音、錄像。

私自留存、存儲國家秘密信息或者國家秘密載體。在工作中,確需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應當事先報經有關部門或者主管領導批准,並嚴格執行保密管理規定。

6、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會導致國家秘密知悉范圍的擴大和造成國家秘密失控,必須嚴格禁止。

7、互聯網、固定電話網、移動通信網、廣播電視網等公共信息網路,以及沒有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都無法確保信息傳遞的安全,不能用來傳遞國家秘密。

8、「涉密存儲設備」,是指用於存儲涉密信息的各類介質和設備的總稱,主要包括計算機硬碟、移動硬碟。

光碟、U盤、存儲卡、記憶棒、錄音帶、錄像帶等存儲介質,以及具有信息存儲功能的列印機、傳真機、復印機、掃描儀、照相機、攝像機等設備。

9、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容易被植入「木馬」等竊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統受到遠程式控制制,導致國家秘密被竊取。

10、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將使國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護,極易造成泄密。

11、「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是指為確保涉密信息系統的運行安全、信息安全而安裝在涉密信息系統中,對系統進行安全保密防護的應用程序。

安全技術程序主要包括身份鑒別程序、訪問控製程序、主機監控程序、防病毒程序等。安全管理程序主要包括許可權管理程序、審計管理程序、安全策略管理程序等。

12、「安全技術處理」,是指為保證涉密信息安全,對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設備所採取的符合國家保密標准要求的技術處理措施。

包括對涉密存儲設備進行銷毀或者信息消除,以確保涉密信息無法被恢復。

3. 國家規定的涉密內容有哪些

國家規定的涉密內容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有:

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3)嚴格保密法規擴展閱讀

國家涉密的注意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有: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4. 涉密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嚴格遵守各項保密規則制度,並符合哪些條件

《保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涉密人員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嚴格遵守保密規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首先,涉密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在涉密崗位工作,不僅需要具備很強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還要具備很強的保密意識和相應的保密專業知識技能。任用涉密人員,必須堅持先培訓、後上崗。機關、單位對涉密人員上崗前的保密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保密形勢和敵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教育,保密知識技能教育,崗位職責教育等。其次,涉密人員上崗前應當簽訂保密承諾書。簽訂保密承諾書對於提高涉密人員保密意識,強化涉密人員保密責任具有重要意義。保密承諾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了解並遵守各項保密制度、知悉並履行保密義務、自願接受保密審查、承擔法律責任等。機關、單位應當把保密承諾書的簽訂和管理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諾長效管理機制。

5. 如何自覺遵守保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公司保密制度
1 總則
1.1 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權益,特製定本制度。
1.2 公司秘密是關系公司權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機密。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且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非專利技術和技術信息。技術秘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行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
1.3 公司全體職員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高級員工,例如: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秘書等對保守公司秘密負有特別的責任。
1.4 公司保密工作,實行既確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針。

2 保密范圍和密級確定
2.1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1.2項規定的范圍以及下列秘密事項:
1) 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 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3) 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見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4) 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5)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6) 公司職員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人及資料。
7) 其他經公司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一般性決定、決議、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文件不屬於保密范圍。
2.2 公司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機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權益和利益遭受到嚴重的損害;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損害。
2.3 公司秘級的確定:
1) 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和利益的重要決策文件、技術資料為絕密級;
2) 公司的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公司經營情況為機密;
3) 公司人事檔案、合同、協議、職員工資性收人、尚未進人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為秘密級。
2.4 屬於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應當依據本制度規定標明密級,並確定保密期限。保密期
限分永久、長期、短期,一般與密級相對應,特殊情況外標明。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
密。
3 公司保密措施
3.1 屬於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辦公室或主管副總經理委託專人執行;採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公司秘密由電腦部門負責保密。
3.2 對於密級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採取以下保密措施:
1) 非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公司批准,不得復制和摘抄;
2) 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3.3 屬於公司秘密的設備或者產品的研製、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由公司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執行,並採用相應的保密措施。
3.4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准。
3.5 具有屬於公司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部門應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1) 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
2) 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范圍,對參加涉及密級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3) 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和管理會議文件;
4) 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范圍。
3.6 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不準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秘密。
3.7 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接到報告,應立即作出處理。
3.8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辭退並酌情賠償經濟損失:
1) 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2) 違反本保密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 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3.9 公司與全體員工簽訂《員工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書》,《員工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書》以書面形式簽訂,協議附後。
3.10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內,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嚴格遵守本企業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業技術秘密;
2) 不得向他人泄漏企業技術秘密;
3) 非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利用該技術秘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不得利用技術秘密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
3.11 對高級員工實行「競業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秘書等高級員工的以下行為:
1) 自行設立與本公司競爭的公司;
2) 就職於本公司的競爭對手;
3) 在競爭企業中兼職;
4) 引誘企業中的其他員工辭職;
5) 引誘企業的客戶脫離企業;
6) 在離職後,與企業進行競爭的其他行為。
3.12 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協議,均需設置「保密條款」,對合同對方增設保密義務。「保密條款」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 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業秘密范圍;
2) 合同對方以及合同對方的任何員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條款的約束;
3) 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 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5) 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間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內容;
6) 不相關的員工不可接觸或了解商業秘密;
7) 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後交還;
8) 保密期限在合同終止後仍然保持有效;
9) 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明確的違約責任。

4 附則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綜合管理部。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員工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書

甲方:武漢長江半導體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根據公司《商業秘密管理規定》保守商業秘密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內容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有義務保守在甲方任職(試用、實習)期間所得到的有關商業秘密,並遵守公司《商業秘密管理規定》的內容;
2)乙方在離開甲方後的三(3)年內不得將獲得或者接觸到的甲方有關的商業秘密以任何方式(包括有或無意)使用或泄漏給第三方;
3)如乙方違反以上1)、2)條款甲方有權根據以下規定追究乙方的經濟及法律責任:
①乙方披露或使用以上商業秘密所獲得的一切收入;
②對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承擔的連帶責任;
③對調查侵權人侵害甲方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④甲方因乙方的侵權行為支付的其他費用。
4)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 違反保密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會受到哪些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專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屬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6)嚴格保密法規擴展閱讀:

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秘密主要包括:

(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7. 公安機關保密工作規定

為切實做好我院機關保密工作,根據《保密法》和高檢院有關保密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圍
(一)具有秘密內容的各種文件、文稿、電報、信件、統計數字、表冊、電子文檔、音像資料、檔案、圖片、磁卡、軟盤等;
(二)尚未公布的院黨組會、檢察長辦公會、檢察委員會涉密會議內容和會議記錄;
(三)院領導參加的尚未公布的各種涉密會議及活動內容;
(四)機關各部門的涉密業務工作情況,包括組織人事、案件情況、技偵手段、行動方案、羈押地點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卷宗、詢問筆錄、舉報材料、來信、來訪情況等;
(五)涉密傳真、電話會議的有關文件、資料及內容;
(六)保密要害部門(部位);
(七)檢察機關武器彈葯調撥、發運、存放情況;
(八)檢察技術方面的器材、資料等;
(九)保密電話、密碼機、密鑰等;
(十)印章、印信、證件等;
(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
二、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
(二)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事項;
(三)不在私人交往中或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事項;
(四)不攜帶秘密文電和案卷到公共場所或宿舍內傳閱;
(五)不用普通電話、無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傳遞秘密事項;
(六)不在個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七)存儲文件和處理涉密信息的計算機,不得與網際網路和公共信息網相連接。
三、保密要求
(一)嚴格各種文電、信函的查收、登記、編號、分發和簽字手續,不得私自擴大機密文電的傳閱、使用范圍。
(二)黨組傳閱的機密文電由機要秘書負責管理;各部門的機密文電由內勤負責管理;機密文電每季度組織清交一次。
(三)送交列印、復印的稿件及文件軟盤,要按保密要求妥善存放;印出的文件要及時通知送印部門取回;列印、復印的清樣、廢版及廢品要及時銷毀。
(四)摘抄、復印、翻印秘密文件和資料,必須經院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批准,並履行審批手續。復印件要與原件一樣登記,用後收回。
(五)凡開通使用涉密信息網路的部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經院保密委員會同意後,方可使用。
(六)文件銷毀由院統一組織並派人監銷,各部門不得私自銷毀,嚴禁當廢品出售。
(七)秘密文件或案卷材料應通過機要或派專人專車遞送。執行遞送任務時,不得在無關單位、場所辦理其他事宜,不壓件,不丟失。
(八)宣傳報道應按有關規定執行,非經批准,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九)加強保密教育,每年在節假日前集中進行一次保密教育和檢查。
四、保密機構
(一)院成立保密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辦公室。各部門設一名兼職保密委員,在保密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二)保密委員會及辦事機構的基本職責:
1.負責組織研究貫徹上級有關保密工作方針、政策、指示、決定和工作部署的具體意見及措施。
2.統一組織、協調、管理本單位(系統)的保密工作。
3.對院各部門的保密工作予以指導和監督
4.及時聽取保密辦公室、職能部門的保密工作情況匯報。
5.審定本單位保密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6.組織研究和處理保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提請黨組研究解決保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7.組織調查和研究處理泄密事件。
8.主持召開保密工作會議或保密委員會成員會議。
9.協調解決保密工作所需經費和通信、自動化建設中的保密技術防範措施。
10.組織向黨組及上級保密部門報告工作。
五、保密責任
(一)保密委員會主任對本單位保密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主持保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保密委員會副主任對主任負責,協助主任履行上述職責,當好參謀。
(三)保密委員會成員對主任、副主任負責,實行委員分工負責制。根據其所在部門的職責范圍和業務工作范圍,具體抓好所在部門的保密工作。
(四)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是具體辦事機構,負責保密委員會日常工作,完成保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交辦的工作事項。
(五)涉密工作人員對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有直接工作責任。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切實履行保密職責,認真做好具體保密工作和管理工作。
(六)因工作失職、瀆職,致使本單位發生泄密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按情節和後果輕重,分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檢察官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和《保密法》、《刑法》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8. 《保密法》第四十八條對十二項嚴重違規行為作出了哪些法律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9. 保密法規定的12種嚴重違規行為是什麼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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