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的離職
① 新勞動法關於離職的規定
② 勞動法對於離職手續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法》在第二十六條及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中都明文規定了用人內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容需出具書面通知。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就必須出具書面證明,
離職手續之檔案辦理:《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及社保關系轉移手續,這是不帶附加條件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今後不能再隨意扣留勞動者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了用人單位扣留檔案將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僅要受到勞動部門的罰款處罰,造成勞動者損害的,將承擔賠償責任。
③ 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法規定的離職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
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④ 勞動法對辭職的規定
辭職首先應當與公司達成一致,即可離職。正常情況勞動者辭職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特殊情況下可以隨時辭職。
一、以下根據《勞動法》內容闡述:
1、正常情況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特殊情況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勞動合同法》相關內容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⑤ 勞動法規定離職
1.《勞動法》規定如下:
第45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專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屬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2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⑥ 勞動法辭職規定有哪些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內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容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2、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⑦ 勞動法關於辭職是如何規定
勞動法明確,員工若需要辭職在試用期內是需要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而在轉正以後提出申請辭職是需要提前30天書面向單位相關人事部門進行提出的。
對於因為單位違法行為等情況下,公民是可以即時提出離開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出辭職。
一、《勞動法》明確公民離職需要提前通知單位,若單位有暴力等行為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規定,對於在轉正以後公民想辭職是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
若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等情況下,員工可以即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3)。
二、《勞動合同法》要求試用期必須提前3天提出離職,若單位出現違法行為可以當場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規定,勞動者在轉正以後若需要辭職是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在試用期內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相關條件顯示,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引用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