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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執法用車

發布時間: 2021-02-15 03:14:43

① 什麼叫一般公務用車

指由政府財政為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需要所配備的車輛,主要分為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固定用車和公務人員公務活動用車兩大類。

② 什麼是一般公務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

《黨政機關公專務用車選用車型屬目錄管理細則》第七條 申報《目錄》的車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告》內車型;

(二)申報企業應擁有申報車型的產品工業產權、產品改進及認可權、產品技術轉讓權及國內外市場銷售權;

(三)申報前已經連續生產銷售3個月(含)以上,並保證進入《目錄》後連續生產銷售時間不低於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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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車的發展現狀:

中國現行公務用車管理制度,一直沿用計劃經濟時代的編制管理、標准控制、按需配給、單位所有的模式。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這種公務用車管理制度的缺陷越來越明顯。

尤其是近幾年來,公務用車已逐漸成為官員身份和待遇的象徵,成為官員的隱形福利,由此帶來的直接後果就是超標准配車現象普遍存在,公車數量嚴重超標,公車私用現象泛濫,公車支出費用驚人。

這不僅成為各級財政的沉重負擔,成為政府管理的黑洞,更重要的危害在於由此滋生的特權意識、奢侈浪費之風已經成為了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腐蝕了黨和政府的執政根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務用車

③ 一般公務用車指什麼

公務用車是指由政來府財自政為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需要所配備的車輛,主要分為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固定用車和公務人員公務活動用車兩大類。

公車超標、公車私用、公車浪費等成為多地紀檢監督部門和媒體曝光的熱點。2013年10月中紀委也明確表示將試點推行公務用車統一標識、GPS定位等制度,加大懲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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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延伸:公車私用相關危害

一、從幹部成長角度說:公車私用滋生官僚主義和享樂主義,在某些幹部心中,車就是身份的象徵,官做到什麼位置就要配什麼檔次的車,還必須是專車專人用,沒有車就出不了門,沒有車就辦不成事。

二、從經濟角度來說:公車私用造成巨大浪費,攀比現象嚴重,一些單位不該買車的也買,不該換車的也換,導致配車不是為了工作方便,而是為了滿足某些人的個人私慾。

三、從社會角度來說:公車私用誘導不良的價值取向,「古有學者,衣錦還鄉」變成「今有事業,轎車還鄉」。在某種程度上,公車私用變成流動的腐敗廣告,極大地損害了機關幹部形象,甚至起到了反面教材作用。

④ 國家規定什麼級別的公務員配車

一、 關於公務用車的配車標准
(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廳字[1999]5號)規定:
1、 黨政機關車輛配備要堅持使用國產車的原則,要與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資金承受能力相適應,有利於促進我國汽車工業發展,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減少國家財政支出,促進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
2、 部長級和省長級幹部配備排氣量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45萬元以內的轎車,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幹部使用3.0(含3.0升)以下、價格35萬元以內的轎車;3、 黨政機關的其他公務用車一般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因特殊公務,確需配備2.0升以上、價格25萬元以上轎車的,中央機關分別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地方黨政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部門審批。
(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社會集團小汽車配備標准>的通知》(黑政辦發[1996]13號)關於配車數量的規定:
1、 在職廳局級幹部可配備領導工作用車,每2至3人配備1輛,一律不準配專車。離退休廳局級幹部8人配1輛,已發小汽車乘車費的單位,不再配車;
2、廳局級機關(含事業單位)除配領導用車外配備機關公務用車,原則上每30至50人配1輛。機關的內部處、室,一般不準單獨配車;
(三)《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配備公務用車審查工作的通知》(黑財采[2004]7號)關於配車檔次的規定:
1、廳(局)級單位配備排氣量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下的轎車或價格40萬元以下的吉普車、旅行車;
2、縣(處)級單位配備排氣量1.8升以下、價格20萬元左右的轎車或價格30萬元以下的吉普車、旅行車;
3、縣屬科(局)級單位配備排氣量1.8升以下、價格15萬元左右的轎車或價格20萬元以下的吉普車、旅行車。鄉鎮機關配備10萬元以下吉普車、旅行車。
二、關於對超標准公務用車處理的具體意見
(一)《關於抓好超標准公務用車整改意見的通知》(黑紀發[2003]20號)規定糾正超標車的原則。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通知》中規定:「黨政機關的其他公務用車一般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超過這個標准,都屬違反規定配車,必須進行糾正。糾正處理的基本原則是內部調劑解決,一律不準借機購買新車。具體可按以下幾條原則掌握:
l、現職領導幹部乘坐的超過規定標准車輛必須換掉,但根據實際情況,1998年底以前購置的超標車,可繼續使用,達到使用年限後再更換符合標準的車輛;
2、中辦、國辦[1999]5號文件下發後購置的價格超標的車輛,按現行價格已不超標的,可繼續使用。,
3、各市(地)領導幹部使用的日本豐田V6-4500、V8-4700大吉普一時拍賣不掉的,不準配備給個人專用,可實行集中管理,需要時統一調動使用;
4、借用企業和基層單位的車輛必須退還回去;
5、換下來的超標車經過評估後,要統一由各級財政部門公開向社會拍賣,賣不掉的可暫時作為接待用車,領導幹部不準以任何理由重新乘坐。

⑤ 公務用車與業務用車的區別

2、業務用車是專指,由政府財政為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內行公務需要所配備的車輛,主要容指為公務人員業務活動用車,不包括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3、公務用車是指,由政府財政為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需要所配備的車輛,主要分為,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固定用車,和公務人員公務活動用車兩大類。

1、《辦法》指出,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

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5)公務執法用車擴展閱讀:

公車超標、公車私用、公車浪費等成為多地紀檢監督部門和媒體曝光的熱點,2013年10月中紀委也明確表示將試點推行公務用車統一標識、GPS定位等制度,加大懲治力度。

2014年7月16日,公車改革,將取消副部級以下領導幹部用車和一般公務用車,同時將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行政用車包括哪些

行政用車又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2017年12月11 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如下:

1、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2、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3、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準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4、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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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務用車被取消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指出,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2018年8月28日,武漢市召開全市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部署大會,公布《武漢市市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指導意見》,正式啟動武漢市事業單位公車改革。明確武漢市推行參改事業單位公務出行保障社會化,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實行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為主的保障辦法。市屬事業單位車改工作應於2018年9月底之前基本完成,市垂管系統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與市屬事業單位同步完成。

⑦ 執法車是計入公務用車購置還是計入其他交通工具購置

應該是屬於公務用車,除了國務院規定的十幾個執法部門保留執法車其它的均已經列入公車改革。所以不在規定內的執法部門執法車不再保留,由此可見執法車是公務車。

⑧ 公務員的辦公用房,公務用車有哪些新的規定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準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范、分級分類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根據職責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准、統一購置經費、統一采購配備管理;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章編制和標准管理
第六條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准:
(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准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上述配備標准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八條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范圍、編制和標准。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
第三章配備和經費管理
第九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准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准,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采購。
第十三條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必須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准。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報批後,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十五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注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第四章使用和處置管理
第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十七條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台建設。各地區應當結合實際,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台集中管理,採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調度、高效使用,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台管理運行效率。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統一標識。
第十九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台賬,加強相關證照檔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加強監督,降低運行成本。
嚴格公務用車使用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執行回單位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一條黨政機關應當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二十二條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公務用車按照規定更新後,可以採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范處置舊車。處置收入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監督問責
第二十三條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地區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統計匯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將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和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政務公開和政務誠信建設范圍,接受社會監督。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或者公示相關情況。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與公務用車主管部門交換公務用車注冊登記信息、使用狀態等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公務用車管理問題線索,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二十五條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的;
(二)違規審批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
(三)違規審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務用車的;
(四)違規安排公務用車經費預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802-2014《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界定。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由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各民主黨派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1年1月6日印發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⑨ 執法執勤用車是什麼車

執法執勤用車屬於執行公務的機動車。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七條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准:

(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准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9)公務執法用車擴展閱讀: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十七條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服務平台建設。各地區應當結合實際,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台集中管理,採用信息化手段統籌調度、高效使用,鼓勵通過社會化專業機構提高平台管理運行效率。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統一標識。

⑩ 什麼叫一般公務用車

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此次新發布的條例中取消了辦理公務這一功能。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提出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車制度,改革公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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