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審條件
❶ 行政案件如何提起再審程序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再審申請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申請再審只能由當事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當事人近親屬要求申請再審的,法院應徵求當事人本人意見;本人同意的,以當事人名義處理;本人不同意的,不作申請再審處理。
申請再審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對個別書寫申請再審訴狀有困難的,可允許口頭申請,法院做出筆錄。申請再審要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並要具體提出所要求解決的問題。
❷ 行政訴訟有再審嗎
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專力的判決、裁屬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符合以上條件的,可以再審。
❸ 人民法院辦理行政再審案件時限是多少
人民法院辦理行政再審案件,按照一審程序審理的時限是六個月;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是三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第八十一條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審理期限。
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審理期限。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❹ 當事人申請行政官司再審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91條的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版,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權:
(1)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2)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4)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5)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6)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7)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8)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由此可見,只要當事人申請行政官司再審滿足上述條件之一,即可啟動再審程序。
❺ 行政再審判決有哪些
1、人民法院對經抄過再審案件的審理認襲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撤銷原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同時,有兩種處理頒發:一是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裁判。二是一裁定撤銷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2、裁定發回重審的情形: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依法應當開庭審理而未經開庭即作出判決的;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以裁判的;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審判的。3、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的,對原審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作出如下處理。如果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一審、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4、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須在3個月內作出裁判;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須在2個月內作出裁判
❻ 行政案件申請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❼ 行政申請再審立案的最長時限是多少天之內
行政申請再審,立案受理有時效性,必須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第二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❽ 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專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屬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❾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版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權)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