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疫情司法行政

疫情司法行政

發布時間: 2021-02-15 00:58:12

㈠ 艾滋病疫情由什麼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公布

艾滋病疫情由省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公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布。

根據《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

第二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不得隱瞞、謊報、緩報艾滋病疫情。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艾滋病疫情互相通報和信息交流工作。

艾滋病疫情由省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公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布。

(1)疫情司法行政擴展閱讀:

艾滋病的預防與控制

1、國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監測網路。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國家艾滋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艾滋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艾滋病監測和專題調查,掌握艾滋病疫情變化情況和流行趨勢。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艾滋病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開展監測活動。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出入境人員進行艾滋病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2、國家實行艾滋病自願咨詢和自願檢測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艾滋病自願咨詢和檢測辦法,為自願接受艾滋病咨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預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規定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的情形。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醫療衛生機構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承擔艾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和規范,確定承擔出入境人員艾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的流行情況,制定措施,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推廣預防艾滋病的行為干預措施,幫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改變行為。

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實施行為干預措施,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與禁毒工作的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落實針對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公安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配合,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況,積極穩妥地開展對吸毒成癮者的葯物維持治療工作,並有計劃地實施其他干預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推廣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應網路。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

4、公共場所的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定期進行相關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經營者應當查驗其健康合格證明,不得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機關對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監獄中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傳播。

對公安、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的防治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經費保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予以技術指導和配合。

對衛生技術人員和在執行公務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㈡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27號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已經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長吳愛英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癮人員。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對經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三個月至六個月後,或者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執行方案送交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以下簡稱「戒毒人員」),依法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第四條 從事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公正、廉潔、文明執法,尊重戒毒人員人格,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納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 場所設置
第六條 設置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符合司法部的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司法部備案。
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單獨設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
第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強制隔離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個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可以採取其他方式命名。
專門收治女性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名稱,為地名後加「女子強制隔離戒毒所」;專門收治未成年人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名稱,為地名後加「未成年人強制隔離戒毒所」。
第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設所長一人、政治委員一人、副所長若幹人,設置職能機構和戒毒大隊,根據收治規模配備從事管教、醫療和後勤保障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設置醫療機構,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及保險。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接收戒毒人員。
第十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時,應當核對戒毒人員身份,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健康狀況檢查表。
戒毒人員身體有傷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予以記錄,由移送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和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確認。
對女性戒毒人員應當進行妊娠檢測。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不予接收。
第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接收的戒毒人員的身體和攜帶物品進行檢查,依法處理違禁品,對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進行登記並由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由其指定的近親屬領回或者由強制隔離戒毒所代為保管。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場。
女性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應當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登記表,查收戒毒人員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的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戒毒人員入所後,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書面通知其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戒毒人員入所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根據戒毒治療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期管理;根據戒毒人員表現,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
第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人民警察對戒毒人員實行直接管理,嚴禁由其他人員代行管理職權。
女性戒毒人員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安裝監控、應急報警、門禁檢查和違禁品檢測等安全技防系統,按照規定保存監控錄像和有關信息資料。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安排專門人民警察負責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條 對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及其他違禁品。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場。
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一條 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員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電話與其親屬、監護人或者所在單位、就讀學校有關人員通話。
戒毒人員在所內不得持有、使用移動通訊設備。
第二十二條 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強制隔離戒毒所探訪規定探訪戒毒人員。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檢查探訪人員身份證件,對身份不明或者無法核實的不允許探訪。
對正被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或者正處於單獨管理期間的戒毒人員,不予安排探訪。
第二十三條 探訪應當在探訪室進行。探訪人員應當遵守探訪規定;探訪人員違反規定經勸阻無效的,可以終止其探訪。
探訪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物品須經批准,並由人民警察當面檢查;交給戒毒人員現金的,應當存入戒毒人員所內個人賬戶;發現探訪人員利用探訪傳遞毒品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發現探訪人員利用探訪傳遞其他違禁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戒毒人員因配偶、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變故,可以申請外出探視。申請外出探視須有醫療單位、戒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單位或者街道(鄉、鎮)的證明材料。
除前款規定外,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員外出探視其配偶、直系親屬。
第二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員外出探視的,應當發給戒毒人員外出探視證明。戒毒人員外出探視及在途時間不得超過十日。對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歸的戒毒人員,視作脫逃處理。
第二十六條 戒毒人員外出探視回所後,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其進行檢測。發現重新吸毒的,不得報請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員,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
(一)違反戒毒人員行為規范、不遵守強制隔離戒毒所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
(二)欺侮、毆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員的;
(三)隱匿違禁品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傳授犯罪方法的。
對戒毒人員處以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戒毒大隊決定並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有嚴重擾亂所內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預謀或者實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自殘等行為以及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其實行單獨管理。
單獨管理應當經強制隔離戒毒所負責人批准。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採取單獨管理措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
對單獨管理的戒毒人員,應當安排人民警察專門管理。一次單獨管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五日。單獨管理不得連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 對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員,不得報請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並應當在期滿前診斷評估時,作為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依據;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戒毒人員脫逃、暴力襲擊他人等危險行為,強制隔離戒毒所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警械使用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一條 戒毒人員脫逃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立即通知當地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追回脫逃人員。被追回的戒毒人員應當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脫逃期間不計入強制隔離戒毒期限。對被追回的戒毒人員不得報請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第三十二條 戒毒人員提出申訴、檢舉、揭發、控告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將有關材料登記後及時轉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致使毒品等違禁品進入強制隔離戒毒所,違反規定允許戒毒人員攜帶、使用或者為其傳遞毒品等違禁品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進入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其他人員為戒毒人員傳遞毒品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治療康復
第三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成癮程度和戒斷症狀等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治療、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對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移送的戒毒人員,應當做好戒毒治療的銜接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對戒毒人員進行戒毒治療,應當採用科學、規范的診療技術和方法,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葯物、醫療器械。戒毒治療使用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購買並嚴格管理,使用時須由具有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處方權的醫師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開具處方。
禁止以戒毒人員為對象進行戒毒葯物試驗。
第三十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定期對戒毒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對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及時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
第三十七條 戒毒人員患有嚴重疾病,不出所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憑所內醫療機構或者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戒毒管理部門批准,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備案,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允許其所外就醫,並發給所外就醫證明。
第三十八條 戒毒人員所外就醫期間,強制隔離戒毒期限連續計算。對於健康狀況不再適宜回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向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提出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建議,同時報強制隔離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戒毒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戒毒人員心理健康檔案,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詢,對戒毒人員進行心理治療;對心理狀態嚴重異常或者有行凶、自傷、自殘等危險傾向的戒毒人員應當實施心理危機干預。
第四十條 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使用保護性約束措施應當經強制隔離戒毒所負責人批准。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應當遵守有關醫療規范。
對被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戒毒人員,人民警察和醫護人員應當密切觀察;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四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與社會醫療機構開展醫療合作,提高戒毒治療水平和醫療質量。
第四十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通過組織體育鍛煉、娛樂活動、生活技能培訓等方式對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康復訓練,幫助戒毒人員恢復身體機能、增強體能。
第四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戒毒的需要,可以組織有勞動能力的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
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戒毒人員勞動時間每周不超過五天,每天不超過六小時。法定節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
第四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參加生產勞動的戒毒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勞動場地和勞動項目應當符合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引進易燃、易爆等危險生產項目,不得組織戒毒人員從事有礙身體康復的勞動。

第六章 教 育
第四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新接收的戒毒人員進行時間不少於一個月的入所教育,教育內容包括強制隔離戒毒有關法律法規、所規所紀、戒毒人員權利義務等。
第四十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採取課堂教學的方式,對戒毒人員集中進行衛生、法制、道德和形勢政策等教育。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戒毒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個別教育。戒毒大隊人民警察應當熟悉分管戒毒人員的基本情況,掌握思想動態,對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員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個別談話。戒毒人員有嚴重思想、情緒波動的,應當及時進行談話疏導。
第四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開展戒毒文化建設,運用影視、廣播、展覽、文藝演出、圖書、報刊、宣傳欄和所內區域網等文化載體,活躍戒毒人員文化生活,豐富教育形式。
第四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加強同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聯系,通過簽訂幫教協議、來所開展幫教等形式,做好戒毒人員的教育工作。
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學者、社會工作者、志願人員以及戒毒成功人員協助開展教育工作。對協助教育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協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頒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在戒毒人員出所前進行回歸社會教育,教育時間不少於一周。
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安排戒毒人員到戒毒康復場所及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場所參觀、體驗,開展戒毒康復、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後自願進入戒毒康復場所康復或者參加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的戒毒人員提供便利。

第七章 生活衛生
第五十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按規定設置戒毒人員生活設施。戒毒人員宿舍應當堅固安全、通風明亮,配備必要的生活用品。戒毒人員的生活環境應當綠化美化。
第五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保持戒毒人員生活區整潔,定期組織戒毒人員理發、洗澡、晾曬被褥,保持其個人衛生。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統一戒毒人員的著裝。
第五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保證戒毒人員的伙食供應不低於規定標准。戒毒人員伙食經費不得挪作他用。戒毒人員食堂應當按月公布伙食賬目。
對正在進行脫毒治療和患病的戒毒人員在伙食上應當給予適當照顧。對少數民族戒毒人員,應當尊重其飲食習慣。
第五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保證戒毒人員的飲食安全。食堂管理人員和炊事人員應當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健康證明,每半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健康檢查不合格的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戒毒人員食堂實行四十八小時食品留樣制度。
第五十六條 戒毒人員可以在所內商店購買日常用品。所內商店出售商品應當價格合理,明碼標價,禁止出售過期、變質商品。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所內商店采購的商品進行檢查,防止違禁品流入。
第五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傳染病疫情,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主管機關和當地疾病預防控制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第八章 解 除
第五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戒毒人員進行診斷評估。對強制隔離戒毒期限屆滿且經診斷評估達到規定標準的戒毒人員,應當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經診斷評估,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意見,並按規定程序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到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的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的,應當及時送達戒毒人員。
第五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在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三日前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同時通知戒毒人員家屬、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將其按期領回。戒毒人員出所時無人領回,自行離所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及時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
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所外就醫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及時通知其來所辦理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手續。
第六十條 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向戒毒人員出具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同時發還代管財物。
第六十一條 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或者依法拘留、逮捕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文書,與相關部門辦理移交手續,並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戒毒人員被依法釋放時強制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的,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第六十二條 戒毒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內死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屬主管機關,通知其家屬、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和當地人民檢察院。戒毒人員家屬對死亡原因有疑義的,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作出鑒定。其他善後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妥善保管戒毒人員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登記表、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健康狀況檢查表、財物保管登記表、病歷、心理健康檔案、診斷評估結果、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以及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產生的重要文書、視聽資料。
除法律明確規定外,強制隔離戒毒所不得對外提供戒毒人員檔案信息。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憑強制隔離戒毒所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書面同意意見,向強制隔離戒毒所提出申請。強制隔離戒毒所同意接收的,應當與其就戒毒治療期限、戒毒治療措施、權利義務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未約定的,參照本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㈢ 【哈市疫情防控】阿城、巴彥發布!嚴格限制人員和車輛出行

阿城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通告7號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公告如下:
一,交通、出行管制
1,「四門落鎖」,嚴格控制外來車輛進入阿城,除運送物資車輛外
2,公共車輛如公交車,城區公交、城鄉公交等車輛暫停;計程車禁止開出阿城區,尚未停止運營的車輛嚴格清潔消毒,駕駛員及乘客必須佩戴口罩
3,外地人員在阿城生活,禁止離開阿城;外地阿城籍人員,禁止返回阿城
4,城區之內限制出行,除特殊原因,如急診、采購生活物資、疫情工作、以及必要企業的職工和用車;企事業單位、私家車禁止上路,市民禁止走親訪友、無事閑逛、參加一切戶外活動
5,市民如需要購買蔬菜、水果等生活必需品,建議就近購買,必須佩戴口罩
二,關閉除必須各類經營場所
三、保障市民基本生活和辦事需求
(1)區行政服務中心大廳:
聯系人:王丹丹?15084699661?53798005
(2)區社保局養老保險服務大廳:
聯系人:李輝?13394508677
(3)區房產服務中心房屋登記大廳:
聯系人:劉愚夫 13603679698
(4)區供排水集團收費大廳:
聯系人:李瑩?17713319616
(5)區電業局農網收費大廳:
聯系人:劉欣?13766953366
(6)區電業局國網收費大廳:
聯系人:張漢青?18246024999
(7)區電業局農網24小時值班電話:53799951
(8)熱力公司供熱收費大廳:
聯系人:王淑雲?13936109555
(9)燃氣公司收費大廳:
聯系人:姜曉麗?18845622297
(10)龍江網路有線電視收費處:
聯系人:陳海雁?18246500876
客服電話:51606668??53747174
(11)區稅務局辦稅服務大廳:
聯系人:徐英霞?15946039799 ;韓銳?15245106999
(12)區公安局居民身份證辦理大廳:
聯系人:王海濤?15945125189
(13)區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廳:
聯系人:石薇?15945125191
(14)區公安局交警大隊車管科:
聯系人:溫保民?13304603666?53732766
(15)區公安局交警大隊駕管科:
聯系人:寇立新?13703625609?53730050
(16)區公安局交通違法處罰科:
聯系人:張玉輝?15945125382?53734110
(17)區人社局醫保大廳:
聯系人:趙麗?15545196840
(18)區人社局就業大廳:
聯系人:李志偉?13664500900
(19)區司法局公證處:
聯系人:石振國?15246627226
(20)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聯系人:蘇微微?13503663680
(21)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聯系人:尹獻瑞?13206559615
(22)區交通局運輸管理站綜合審批大廳:
聯系人:陳奎英?13836068666
(23)區信訪局接待大廳:
聯系人:胡阿生?15004518222
(24)區國土和自然資源局統一征地工作站:
聯系人:付堯?18045181111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㈣ 疫情期間越南人偷渡來中國會怎麼處理

疫情期間偷渡回國,情節嚴重的會受到刑事處罰。根據法律規定,嚴禁偷越國(邊)境或內組織、運送、協助他人容偷越國(邊)境,嚴禁任何企業、個人私自容留、藏匿、運送非法入境人員。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因此,非法入境相關人員將分別受到以下法律責任追究:

偷越國(邊)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㈤ 白宮是否真的在刻意掩蓋疫情,美國疫情的真實情況是什麼

白宮掩蓋疫情真相,是否刻意難以定論,但是掩蓋疫情的行為一定存在。掩蓋疫情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幾點:

1.正值換屆大選,美國政客要安撫民心。

俗話說“得民心者的天下”,這句話不管在哪裡都適用。目前正處於美國總統換屆大選的關鍵時刻,不管是特朗普還是拜登,都不希望因為疫情導致人心惶惶民心不穩,否則一旦發生暴亂,會讓美國現在本就很艱難的情況雪上加霜。即使在大選結束後,不管是誰上台,所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安撫民眾情緒,還要面對來自各個行政、司法部門的扯皮,恐怕他們兩人都不想面對這種狀況。

根據以上原因,我們可以推測,目前美國的疫情一定比我們所看到的要嚴重的多。

㈥ 鄰居把大門砸壞疫情期間不拘留該咋辦

1.行政拘留,這種拘留疫情過後仍然需要扏行;
2.司法拘留,這種情況你及時主動改正錯誤,專取得法院或屬者對方當事人諒解,疫情過後,可以不予拘留;
3.刑事拘留,疫情過後仍然需要執行。
除非你家和他和解了,只要你家不原諒他疫情結束後他還是會被拘留。

㈦ 法院說現在疫情期間不能拘留

不是的。

防控疫情期間,各級法院對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要慎重採取拘留措施。確需拘留的,送拘時應遵從拘留所的防疫要求。拘留所明確告知因疫情原因無法收拘的,執行法院應在確認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無感染症狀的情況下解除拘留措施。

有關案件需要跨區域執行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原則上應通過執行指揮管理平台事項委託系統,委託當地法院協助辦理;執行法院確需派員赴異地辦理的,應層報執行法院所在地區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備案。受託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表示不宜受理事項委託的,委託法院應及時撤銷委託。

(7)疫情司法行政擴展閱讀:

法院疫情防控的相關要求規定:

1、各級法院要嚴格對執行幹警的管理,嚴禁執行幹警組織或參與群體性聚會,教育執行幹警不得編造或轉發與疫情相關的不實信息,不信謠、不傳謠。

2、各級法院要切實關心、愛護執行幹警,加強對執行幹警防範疫情的宣傳、教育,強化執行幹警特別是外出辦案幹警的自身安全防護。如發現執行幹警或家屬有確診或疑似感染情況,應立即向當地防疫部門報告,第一時間協調送醫救治,並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㈧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27號《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已經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癮人員。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對經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三個月至六個月後,或者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執行方案送交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以下簡稱「戒毒人員」),依法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第四條 從事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公正、廉潔、文明執法,尊重戒毒人員人格,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納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 場所設置

第六條 設置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符合司法部的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司法部備案。

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單獨設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

第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強制隔離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個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可以採取其他方式命名。

專門收治女性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名稱,為地名後加「女子強制隔離戒毒所」;專門收治未成年人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名稱,為地名後加「未成年人強制隔離戒毒所」。

第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設所長一人、政治委員一人、副所長若幹人,設置職能機構和戒毒大隊,根據收治規模配備從事管教、醫療和後勤保障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設置醫療機構,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及保險。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接收戒毒人員。

第十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時,應當核對戒毒人員身份,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健康狀況檢查表。

戒毒人員身體有傷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予以記錄,由移送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和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確認。

對女性戒毒人員應當進行妊娠檢測。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不予接收。

第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接收的戒毒人員的身體和攜帶物品進行檢查,依法處理違禁品,對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進行登記並由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由其指定的近親屬領回或者由強制隔離戒毒所代為保管。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場。

女性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應當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登記表,查收戒毒人員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的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戒毒人員入所後,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書面通知其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戒毒人員入所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根據戒毒治療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期管理;根據戒毒人員表現,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

第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人民警察對戒毒人員實行直接管理,嚴禁由其他人員代行管理職權。

女性戒毒人員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安裝監控、應急報警、門禁檢查和違禁品檢測等安全技防系統,按照規定保存監控錄像和有關信息資料。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安排專門人民警察負責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條 對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及其他違禁品。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場。

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一條 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員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電話與其親屬、監護人或者所在單位、就讀學校有關人員通話。

戒毒人員在所內不得持有、使用移動通訊設備。

第二十二條 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強制隔離戒毒所探訪規定探訪戒毒人員。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檢查探訪人員身份證件,對身份不明或者無法核實的不允許探訪。

對正被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或者正處於單獨管理期間的戒毒人員,不予安排探訪。

第二十三條 探訪應當在探訪室進行。探訪人員應當遵守探訪規定;探訪人員違反規定經勸阻無效的,可以終止其探訪。

探訪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物品須經批准,並由人民警察當面檢查;交給戒毒人員現金的,應當存入戒毒人員所內個人賬戶;發現探訪人員利用探訪傳遞毒品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發現探訪人員利用探訪傳遞其他違禁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戒毒人員因配偶、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變故,可以申請外出探視。申請外出探視須有醫療單位、戒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單位或者街道(鄉、鎮)的證明材料。

除前款規定外,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員外出探視其配偶、直系親屬。

第二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員外出探視的,應當發給戒毒人員外出探視證明。戒毒人員外出探視及在途時間不得超過十日。對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歸的戒毒人員,視作脫逃處理。

第二十六條 戒毒人員外出探視回所後,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其進行檢測。發現重新吸毒的,不得報請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員,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

(一)違反戒毒人員行為規范、不遵守強制隔離戒毒所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

(二)欺侮、毆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員的;

(三)隱匿違禁品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傳授犯罪方法的。

對戒毒人員處以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戒毒大隊決定並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有嚴重擾亂所內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預謀或者實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自殘等行為以及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其實行單獨管理。

單獨管理應當經強制隔離戒毒所負責人批准。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採取單獨管理措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

對單獨管理的戒毒人員,應當安排人民警察專門管理。一次單獨管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五日。單獨管理不得連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 對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員,不得報請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並應當在期滿前診斷評估時,作為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依據;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戒毒人員脫逃、暴力襲擊他人等危險行為,強制隔離戒毒所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警械使用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一條 戒毒人員脫逃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立即通知當地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追回脫逃人員。被追回的戒毒人員應當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脫逃期間不計入強制隔離戒毒期限。對被追回的戒毒人員不得報請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第三十二條 戒毒人員提出申訴、檢舉、揭發、控告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將有關材料登記後及時轉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致使毒品等違禁品進入強制隔離戒毒所,違反規定允許戒毒人員攜帶、使用或者為其傳遞毒品等違禁品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進入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其他人員為戒毒人員傳遞毒品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治療康復

第三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成癮程度和戒斷症狀等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治療、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對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移送的戒毒人員,應當做好戒毒治療的銜接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對戒毒人員進行戒毒治療,應當採用科學、規范的診療技術和方法,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葯物、醫療器械。戒毒治療使用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購買並嚴格管理,使用時須由具有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處方權的醫師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開具處方。

禁止以戒毒人員為對象進行戒毒葯物試驗。

第三十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定期對戒毒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對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及時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

第三十七條 戒毒人員患有嚴重疾病,不出所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憑所內醫療機構或者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戒毒管理部門批准,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備案,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允許其所外就醫,並發給所外就醫證明。

第三十八條 戒毒人員所外就醫期間,強制隔離戒毒期限連續計算。對於健康狀況不再適宜回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向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提出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建議,同時報強制隔離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戒毒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戒毒人員心理健康檔案,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詢,對戒毒人員進行心理治療;對心理狀態嚴重異常或者有行凶、自傷、自殘等危險傾向的戒毒人員應當實施心理危機干預。

第四十條 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使用保護性約束措施應當經強制隔離戒毒所負責人批准。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應當遵守有關醫療規范。

對被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戒毒人員,人民警察和醫護人員應當密切觀察;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四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與社會醫療機構開展醫療合作,提高戒毒治療水平和醫療質量。

第四十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通過組織體育鍛煉、娛樂活動、生活技能培訓等方式對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康復訓練,幫助戒毒人員恢復身體機能、增強體能。

第四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戒毒的需要,可以組織有勞動能力的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

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戒毒人員勞動時間每周不超過五天,每天不超過六小時。法定節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

第四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參加生產勞動的戒毒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勞動場地和勞動項目應當符合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引進易燃、易爆等危險生產項目,不得組織戒毒人員從事有礙身體康復的勞動。

第六章 教 育

第四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新接收的戒毒人員進行時間不少於一個月的入所教育,教育內容包括強制隔離戒毒有關法律法規、所規所紀、戒毒人員權利義務等。

第四十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採取課堂教學的方式,對戒毒人員集中進行衛生、法制、道德和形勢政策等教育。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戒毒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個別教育。戒毒大隊人民警察應當熟悉分管戒毒人員的基本情況,掌握思想動態,對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員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個別談話。戒毒人員有嚴重思想、情緒波動的,應當及時進行談話疏導。

第四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開展戒毒文化建設,運用影視、廣播、展覽、文藝演出、圖書、報刊、宣傳欄和所內區域網等文化載體,活躍戒毒人員文化生活,豐富教育形式。

第四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加強同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聯系,通過簽訂幫教協議、來所開展幫教等形式,做好戒毒人員的教育工作。

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學者、社會工作者、志願人員以及戒毒成功人員協助開展教育工作。對協助教育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協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頒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在戒毒人員出所前進行回歸社會教育,教育時間不少於一周。

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安排戒毒人員到戒毒康復場所及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場所參觀、體驗,開展戒毒康復、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後自願進入戒毒康復場所康復或者參加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的戒毒人員提供便利。

第七章 生活衛生

第五十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按規定設置戒毒人員生活設施。戒毒人員宿舍應當堅固安全、通風明亮,配備必要的生活用品。戒毒人員的生活環境應當綠化美化。

第五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保持戒毒人員生活區整潔,定期組織戒毒人員理發、洗澡、晾曬被褥,保持其個人衛生。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統一戒毒人員的著裝。

第五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保證戒毒人員的伙食供應不低於規定標准。戒毒人員伙食經費不得挪作他用。戒毒人員食堂應當按月公布伙食賬目。

對正在進行脫毒治療和患病的戒毒人員在伙食上應當給予適當照顧。對少數民族戒毒人員,應當尊重其飲食習慣。

第五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保證戒毒人員的飲食安全。食堂管理人員和炊事人員應當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健康證明,每半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健康檢查不合格的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戒毒人員食堂實行四十八小時食品留樣制度。

第五十六條 戒毒人員可以在所內商店購買日常用品。所內商店出售商品應當價格合理,明碼標價,禁止出售過期、變質商品。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所內商店采購的商品進行檢查,防止違禁品流入。

第五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傳染病疫情,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主管機關和當地疾病預防控制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第八章 解 除

第五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戒毒人員進行診斷評估。對強制隔離戒毒期限屆滿且經診斷評估達到規定標準的戒毒人員,應當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經診斷評估,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意見,並按規定程序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到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的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的,應當及時送達戒毒人員。

第五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在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三日前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同時通知戒毒人員家屬、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將其按期領回。戒毒人員出所時無人領回,自行離所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及時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

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所外就醫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及時通知其來所辦理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手續。

第六十條 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向戒毒人員出具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同時發還代管財物。

第六十一條 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或者依法拘留、逮捕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文書,與相關部門辦理移交手續,並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戒毒人員被依法釋放時強制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的,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第六十二條 戒毒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內死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屬主管機關,通知其家屬、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和當地人民檢察院。戒毒人員家屬對死亡原因有疑義的,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作出鑒定。其他善後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妥善保管戒毒人員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登記表、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健康狀況檢查表、財物保管登記表、病歷、心理健康檔案、診斷評估結果、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以及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產生的重要文書、視聽資料。

除法律明確規定外,強制隔離戒毒所不得對外提供戒毒人員檔案信息。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憑強制隔離戒毒所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書面同意意見,向強制隔離戒毒所提出申請。強制隔離戒毒所同意接收的,應當與其就戒毒治療期限、戒毒治療措施、權利義務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未約定的,參照本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㈨ 現在疫情期間未被拘留的人可以到外地旅遊嗎

是隔離不是拘留,中國的疫情控制還是非常不錯的,現在全國各地基本上已經復工復產了,基本出行也不再受影響。所以,現在是可以到外地旅遊的,但是一定要做好防護措施,以防萬一。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