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政和法規
1. 發票的法律責任及處罰
虛擬市場進行交易,而且交易資料很容易更改,而且可能還有加密措施,使得稅務機關很難具體掌握雙方或多方的交易情況,稅源管理也就無從談起。其三,企業組成形式的頻繁變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稅源管理工作的難度。企業通過重組、兼並、重新發起成立新企業等形式不斷變換債權債務關系以及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頻繁業務往來,都有可
能成為企業轉移利潤、隱匿收入,從而逃避納稅的手段和方法。其四,隨著國際化進程的不斷加速,跨國公司逐步滲入我國的各個地區和領域,而且數量急速膨脹,這給本來就落後的跨國公司稅源管理工作又增加了新的難度。5.發票管理不到位,稅收流失嚴重。一是假發票泛濫嚴重。由於發票具有銷售和經營憑證的功能,直接決定納稅的多少,尤其是增值稅發票集銷售和納稅憑證於一身,功能巨大。因此。近些年來,在一些城市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買賣假發票已經成為一種半公開甚至公開的現象。據有關部門統計,2001年至2003年,公安機關因假發票立案的案件平均每年遞增27.5。例如,2003年破獲的浙江史長令團伙,從1992年起一直從事制販假發票活動,僅2001年至案發的兩年內,就制販假發票100萬份,造成稅收損失50億元以上。二是真票假開、虛開、代開、套開發票現象屢禁不止。如2003年河南許昌市47家貨運發票領用企業,有27家涉嫌虛開發票,數量多達14415本,虛開金額27.03億元。此外,轉借或借用他人發票二次使用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因此加強發票管理已刻不容緩。(二)稅源服務工作存在的問題1.割裂稅源管理與稅源服務的關系,重管理、輕服務。稅務人員重管理、重執法、重督導,輕服務的現象還比較普遍。一是稅務機關的執法權利在一定范圍內被擴大,納稅人應享有的權利沒有被完全兌現,權益受損現象時有發生。具體表現在,一些納稅人依法申請減免稅的請求不能被及時批復;多繳稅款退稅的申請不能按法律規定辦理,總是被借故拖延。二是稅務機關重收入,輕服務。在未完成收入任務的情況下,納稅人的許多合法權益被損害。甚至出現征「過關稅」、「過頭稅」的現象,嚴重損害了納稅人利益。2.稅源服務不細致、不深入,「重形式、輕內容」,流於表面。一是稅法宣傳走過場,只注重宣傳形式,不注重宣傳效果。當前,稅法宣傳形式主要拘泥於集中宣傳、答復納稅人咨詢等有限方式上,缺乏長效、具體、實用、形式靈活、內容豐富的稅法宣傳方式。二是服務質量有待提高。多數稅務機關都非常注重納稅服務廳的服務建設,為納稅人提供電子觸摸屏、飲水、老花鏡、雨衣雨傘等項服務措施,而且一應俱全。但是一些地方電子觸摸屏正常情況並不打開,只在迎接檢查時作作樣子或者基本沒有什麼內容;飲水機上的桶裝水經久不換,無法飲用等。三是咨詢服務差強人意。要保障納稅咨詢服務的質量,從事納稅咨詢崗位的人員素質非常關鍵。回復咨詢的稅務人員業務水平高,語言表達能力強,就會節省納稅人很多時間,使納稅人減少辦稅環節、少跑冤枉路。但是,在一些稅務機關設立的咨詢服務窗口,我們了解到從事咨詢服務的多是稅務機關的徵收崗位人員,熟悉稅收政策和征管程序的稅政和征管法規部門人員鮮有被安排進行咨詢服務的,更有少數稅務機關,負責納稅咨詢服務的竟是聘請的臨時人員,回復咨詢的質量很難保證。如此以往,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公開承諾的「首問負責制」、「零距離服務」只能是一句空談。3.稅源服務存在「重企業、輕個體、重大企、輕小企」的錯誤傾向。稅務機關在稅源服務方面,對待所有納稅人不能做到一視同仁,一般比較注重對企業,尤其是對大中型稅源大戶企業的稅源服務,有時還主動上門,在辦理減免稅、退稅方面更是網開一面。但是對於小型稅源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則缺乏服務熱情,甚至該辦的事情也久拖不辦,態度生硬、粗暴。4.稅源服務缺乏有效的社會監督。首先,從客觀意義上講,接受服務的一方最有權力評價服務質量的優劣,納稅人最有權評價稅務機關服務質量的好壞,但是由於納稅人既是稅務機關的服務對象,又是執法對象,而且納稅人沒有選擇不同稅務機關履行納稅義務的權利。因此,在執法過程中處於執法客體地位的納稅人,不便做出不利於稅務機關的評價。其次,雖然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對稅務機關也普遍給予關注,但是其關注更多的是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而非服務行為,即便是對稅務機關的服務情況予以監督,由於不直接接受服務,也很難反映出稅務機關在稅源服務方面存在的深層次問題。二、加強稅源建設的措施與建議不斷加強和深化稅源建設是時刻擺在稅務機關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以上我們分析了當前稅源管理和稅源服務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處。筆者認為,搞好稅源建設,關鍵要深刻理解稅源管理與稅源服務的辨證關系。稅源管理是稅務機關執法責任的體現,稅源服務是稅務機關義務責任的體現。一方面,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行使管理權,對稅源行使監控管理權,防止稅源流失和稅收不公;另一方面,稅務機關也必須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為納稅人無償提供稅收服務,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為稅源的發展壯大提供方便。從這個意義上講,稅源管理和稅源服務應當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內容。(一)加強稅源管理的措施與建議建立科學、規范、易操作的稅源管理體系是稅務機關一項非常緊迫的任務。筆者認為,科學的稅源管理體系可以概括為「三項管理、一個加強」,就是稅源管理應當對稅源實行「事前、事中、事後」三項管理,同時建立動態稅源跟蹤預警系統,加強偷、逃、漏、騙、抗稅的打擊力度,健全和嚴密稅源管理體系。1.加強稅源管理,首先要加強稅源的事前管理。稅源管理的事前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前,為保證納稅人依法及時履行納稅義務所做的基礎性、准備性的工作。其內容主要包括對納稅人進行稅法宣傳、納稅輔導、提供納稅咨詢服務、辦理稅務登記、監督其進行納稅申報等。事前管理的核心工作是,一方面要建立國、地稅部門之間,稅務機關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交換與傳遞制度,完善方法、規范程序。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稅務機關內部的崗位分工和管理許可權。一是在稅務登記工作中推行國、地稅、工商、社保以及其他經濟管理部門統一的納稅人登記號碼,而且其號碼應當唯一。同時應當依託計算機網路技術,建立情況真實、內容詳盡的納稅人資料檔案管理系統。二是在納稅申報環節,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成果,廣泛推行快捷方便的網上申報、電話申報、自助申報等現代化的申報手段,在受理納稅申報的同時完成納稅人基礎數據的採集工作。三是要不斷加強稅收宣傳力度,通過稅法宣傳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誠信納稅的意識,在社會上樹立「納稅光榮、偷稅違法」的觀念,努力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此外,還應當積極推行稅務代理制度。推行稅務代理是藉助民間和社會中介力量彌補稅收管理漏洞的有效方法,西方國家應用廣泛。推行稅務代理可以提高納稅人納稅質量,緩解稅務機關人力不足、業務水平不足以應對復雜納稅問題的壓力。2.加強稅源管理,其次要強化稅源的事中管理。事中管理就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在納稅申報和解繳稅款期間進行的監控和管理,主要是通過深入調查,掌握和發現納稅人在稅款申納環節存在的問題,以便及時解決。加強稅源事中管理主要應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暢通信息渠道,建立稅務機關與銀行、審計、資產管理部門的信息連通,更詳細地掌握納稅人各方面情況,測算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履行程度。二是加強發票管理,切實作到「以票管稅」。要求納稅人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發票保管制度、發票開具制度,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發票交舊購新、驗舊換新制度,確保發票管理的安全性和開具的正確性與完整性。杜絕定額發票二次使用、周轉使用,大力推廣有獎發票辦法,鼓勵消費者積極索取發票。三是大力推行稅控裝置,限制大額現金交易。可以採取逐步推廣的方式,先在商品零售和餐飲、服務等現金交易比較集中的行業推廣使用,取得經驗後再全面推廣。3.加強稅源管理,還應當重點抓好稅源的事後管理。事後管理是指稅務機關自行或委託中介機構,或者根據社會中介機構提供的審計結論,對納稅人以前的納稅情況進行查驗、評價。要嚴肅稽查程序,規范稽查行為,加大稽查力度,嚴厲打擊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稅收違法行為。嘗試與企業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結合,篩選重點企業進行檢查。也可以通過專項檢查等形式,加強稽查工作的針對性,有效防止稅收流失。4.加強稅源管理,必須建立和加強稅源動態監控管理機制。要使稅源管理工作做到百密無疏,在認真做到對稅源進行「事前、事中、事後」三項管理的同時,還必須建立和完善稅源動態監管機制,切實加強對稅源的動態監管。具體做法,一是稅務管理部門應當日常性地深入屬地、深入企業,詳細了解稅源的現實情況以及發展變化趨勢,隨時分析、預測和監督稅源經營和納稅情況,同時還要注意加強對新稅源的管理。二是充分發揮稅務警察的威力,經常性地開展查偷堵漏行動,將漏征漏管率降至最低。三是建立健全社會協稅護稅體系。稅務機關應當積極與各級基層政府部門取得聯系,爭取支持。充分利用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底數清、情況細的信息優勢,建立全社會聯動的護稅體系,加強對稅源的基礎管理。四是進一步健全稅收違法舉報獎勵制度,及時兌現舉報稅收違法案件有功人員,宏揚正氣、壓制邪氣,不斷凈化納稅環境。(二)加強稅源服務的措施與建議1.堅持稅源管理與稅源服務並重,樹立「管理也是服務」的觀念,確保納稅人的合法利益和權利不受侵害,努力打造服務型稅務。在稅收征管工作中,要將稅源管理與稅源服務有機結合起來,將服務融於日常執法、監督活動當中,要「在服務中執法」。具體地講,就是要在納稅人依法享受權利,辦理稅收減免、申請多繳稅款退庫等稅收業務方面盡可能地提供方便。2.堅決抵制和杜絕稅源服務中的各種形式主義。稅源服務要切合實際、內容豐富,不能只搞形式,沒有內容。為納稅人服務要實實在在,不能只停留在唱高調、說假話上,要切實做到急納稅人所急,想納稅人所想,想盡一切辦法為納稅人排憂解難,要將各種服務制度完全徹底地切實付諸實施。3.結合實際工作,抓好服務創新。稅務機關應當積極地探索稅源服務的新制度、新方法和新內容,使稅源服務不斷深入。一是要抓好稅源服務的制度創新。按照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具體要求,健全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度,完善政務公開制度,使稅源服務制度系統化、規范化。二是要抓好稅源服務的方法創新。要以科技進步和計算機網路為依託,逐步實現咨詢服務的信息化、納稅申報的無紙化、稅款解繳的電子化。三是要抓好稅源服務的內容創新。要著眼於發展稅源、壯大稅源,提高稅源服務的自覺性、主動性和實效性。簡言之就是稅務機關應當深入研究怎樣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首先,稅務機關應努力提高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的自覺性,充分發揮稅收調控經濟的作用,為稅收收入長期穩定增長打好基礎。其次,稅務機關應當提高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的主動性。要在全面領會政策內涵的前提下,做到政策宣傳到位、具體解釋到位、優惠實施到位。此外,稅務機關還應努力提高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效性。通過適時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使下崗失業、老弱病殘人員及時享受到政策優惠,使社會弱勢群體真正得到扶持和幫助,維護社會穩定。
2. 如何協調稅法政策與謹慎性原則的一致
會計與稅法存在差異,且更加復雜化,涉稅風險也愈加擴大。企業如果不能准版確的掌握這些相關差異,並采權用合適的納稅調整方法,就有可能導致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出現多繳稅款,或少繳稅款,或留下潛在的稅務風險,所以一定要在工作中遵循會計中的規定,培養好自己應有的謹慎性,也只有這樣才能在會計實務中做的得心應手,隨時留心會計和稅法中的新變化,從剛開始對會計和稅法的死記硬背到慢慢形成自己的職業判斷,形成自己的觀點,把這些應用到會計和稅法中可以我們自己可以發揮的地方。
3. 國稅局的稅政和稅源哪個好
稅政科沒有執法權,也不接觸企業,沒有執法風險。稅源科顧名思義,就是稅源管理,管企業的。各有利弊,要想專心學業務那就是稅政科,要想積累實際經驗就是稅源。
4. 國家對非營利性企業的政策及法律與法規和稅收有那些
外資辦事處不是我國會計上所說的非營利性企業。
外資辦事處屬於非法人機構。
外資專辦事處交納企業屬所得稅,因此類機構沒有經營業務,所以
1、先按經費支出總額換算推斷企業利潤
企業利潤=經費支出總額/稅務局核定的利潤率
2、再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
應繳納的所得稅=企業利潤×適用稅率
5. 尚比亞法律與稅收政策
尚比亞是一個法律健全、執法比較嚴格的國家,與工商企業相關的法律主要有:憲法、刑法、僱傭法、工業和勞動關系法、員工賠償法、投資法、競爭與公平交易法、海關法、稅法、公司法、工商企業名稱登記法、專利法、商標法、土地法、貿易許可證法、收費與罰沒法、標准法、銀行與金融服務法、度量衡法、擴大出口法等。與從事采礦業的企業相關的法律主要有礦業法、公司法、投資法、所得稅法、稅法等。1998年9月,尚比亞頒布了新的《投資法》,主要內容與舊的《投資法》相比,採取了許多措施鼓勵投資者,特別是外國投資者在尚比亞投資,尤其是在稅收折扣和關稅豁免方面提供了更加優惠的政策。
總部設在首都盧薩卡的尚比亞投資中心負責辦理外國公司在尚比亞的投資證。申請辦理投資證時申請方需准備以下資料:擬開辦公司的經營計劃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公司的證件副本;各股東登記表及其背景資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的投資者資金能力證明。辦理投資證需向尚比亞投資中心交納手續費250美元和辦證費15 00美元,以及各加17.5%的增值稅。在尚比亞辦理公司注冊應准備如下資料:公司領導機構及其名單、公司章程副本、當地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
尚比亞實行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企業新建或擴建所需的機器設備和零配件,免繳關稅和銷售稅;企業自建立之日起在7 a內對股利和租用費免徵稅收,前3 a所得稅全部免徵,後2 a減征75%;外國勞動力在7 a內免徵就業稅;企業可自行保留外匯收入並用於進行各種投資,也可以按協議匯率轉賣給他人。新《投資法》規定自留外匯的比例,在頭3 a內為100%,後2 a內為60%,在此後投資許可證有效期內為50%。《投資法》規定投資者的財產所有權必須得到尊重,不能沒收任何形式的投資,如需對特殊的財產進行沒收,議會必須通過有關法規。
尚比亞財政和國家計劃部負責制定全國的稅收政策,而執行機構是尚比亞稅務局(Zambia Revenue Authority,ZRA)。與稅收規章和稅收法令相關的立法框架體現在1966年的《所得稅法》及其修正案中,《所得稅法》規定,應稅收入的每個人(包括每個法人、企業和個人)應在首次獲得收入之日起的30 d內,以書面方式通知ZRA。
稅收年度(征稅年度)從當年的4月l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納稅人一般應把3月31日作為財務日期,如果納稅人希望採用不同的財務日期,必須獲得Z R A的事先批准。財務日期的任何變動,也必須獲得ZRA的事先批准。ZRA 要求,對於每個日歷年度3月31日結束的稅收年度,必須在同一日歷年度9月30日或之前提交包括賬目和輔助性報表在內的年度稅務報告。遲於規定日期提交稅務報告將受到處罰。
在尚比亞政府規定的主要稅種包括:直接稅(主要有公司稅、工資稅、其他個人稅收)、關稅和貨物稅、增值稅(VAT)、財產轉移稅和礦產資源稅(2008年的《礦業和礦產開發法案》)等。與礦業企業有關的稅主要有礦區使用費、公司所得稅、關稅、增值稅和政府股權參與等(陳昭,2011)。
1.公司稅
尚比亞稅務局按照35%的稅率來徵收公司稅。但是,來自農業領域和非傳統出口產品(除了銅和鈷之外的所有出口產品)的所得按照15%的稅率來徵收公司稅;而在盧薩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將按照33%的稅率來徵收公司稅。
2.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為25%~35%。
對於在尚比亞工作和服務的外籍雇員所獲得的薪酬應繳納稅收,並且應該扣除工資稅,無論這些薪酬是在尚比亞以外的地點支付或應付,或者由尚比亞以外的居民所支付或應付的。僱主在每個征稅年度末,還應按照規定的ZRA表格申報年度工資稅繳納報告。
除南部非洲共同市場(COMESA)和英聯邦成員國的公民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簽證才能訪問尚比亞。而外國人必須到尚比亞移民局辦理相應的工作許可才能在尚比亞工作,工作簽證分為長期工作許可(有效期2 a)和臨時工作許可(有效期3個月)2種,到期可辦理延續。
3.增值稅(VAT)
從2008年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為16%。某些特定的貨物或服務享受零稅率或豁免待遇,並對增值稅有一定年限內返還的優惠政策。進項VAT可在稅收發票或其他證明文件出具之日起的3年內申請返還。在進行VAT注冊之前發生的進項VAT必須在3個月內申請返還。銅出口的增值稅實行零稅率。
4.雙重征稅協定
尚比亞已經與以下國家: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荷蘭、印度、愛爾蘭、義大利、日本、肯亞、模里西斯、挪威、羅馬尼亞、南非、瑞典、坦尚尼亞、烏干達、英國、南斯拉夫和辛巴威簽訂雙重征稅協定。原則上,雙重征稅協定允許2國之間的某國稅收抵扣另一國的應納稅收,從而避免雙重征稅。
5.礦區使用費和資源稅
尚比亞2008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礦山和礦產開發法案2008》規定,礦產資源稅稅率統一為開採金屬總價值的6%。該新法案替代了原1995年頒布的第31號213條《礦山和礦產法》(Mines and Minerals Act,1995)予以廢止。新法案規定:一個探礦許可證限定的最大的面積為1000km2,一個勘探公司找礦許可證面積總和不超過5000km2(29940個地籍單位);一個大規模采礦許可證和大規模寶石開采許可證的最大面積為250km2(7 485個地籍單位)。
6.政府股權參與
尚比亞政府目前仍堅持在重大礦業項目中持有15%~20%的乾股,這對項目的收益率產生不利影響。不過因為在收回投資前不進行利潤分配,所以這種影響較小。
綜合來看,尚比亞的稅收政策對提高項目的財務內部收益率、縮短投資回收期是有利的,有助於在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中吸引礦業投資。
此外,尚比亞電力豐富,電價便宜。電力是尚比亞最重要的能源,由國有尚比亞電力供應公司(ZESCO)統一管理。目前,尚比亞有卡里巴湖北岸、維多利亞瀑布和卡富埃峽谷三個大型水電站,總裝機容量達1608MW。另外還有基特韋熱電廠及6個小型水電站。尚比亞電力資源相對豐富,除了可以滿足本國工業、農業生產和城鄉居民需要外,有三分之一出口到周邊國家,如剛果(金)。
6. 怎麼理解財政與稅收的法律性質論文400
財政的含義:
一是從實際意義來講,財政是「理財之政」。是指國家(或政府)的一個經濟部門,即財政部門,它是國家(或政府)的一個綜合性部門,通過其收支活動籌集和供給經費和資金,保證實現國家(或政府)的職能。
二是從經濟學的意義來理解,財政是一個經濟范疇,財政作為一個經濟范疇,是一種以國家為主體的經濟行為,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國民收入用於滿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動,以達到優化資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經濟穩定和發展的目標。財政的其本質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參與部分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系。
財政包括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兩個部分。收入主要來源於稅收和國債,支出主要有社會消費性支出、財政投資性支出和轉移支出。
稅收和財政的關系:稅收是財政收入的最主要的來源和基礎,如果沒有稅收,財政支出不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沒有收入,何談支出?
7. 中國現行稅收政策與稅務法律法規匯編是不是騙子
書是不會騙你的,只是有人用書來騙,只要自己不佔小便宜,肯定也沒有人來騙的。
8. 稅收行政規章與稅收規章的意思一樣嗎
一樣,來他屬一個許可權級別制自定出的
行政規章:指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設區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稱為部門行政規章,其餘的稱為地方行政規章。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六條 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 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9. 急!急! 急!財政與稅收
作業第一題都已經有答案了,你還沒去看嗎?
1.(2000+100+100×17.5)×33%=12705
2.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是怎樣規定的?
答:納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等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外國商社、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或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此外還包括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
征稅對象: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稅率:企業所得稅稅率分為基本稅率、優惠稅率兩類。
(一)基本稅率。居民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按25%比例稅率征稅。
(二) 優惠稅率。為了照顧眾多小型企業和微利企業的實際困難,參照國際上一些國家對小企業採用較低稅率征稅的優惠辦法,對小型微利企業採用20%的比例稅率。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取得的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所得,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按10%的稅率徵收。
3.新舊企業所得稅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納稅人義務人
新法將外資企業列入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新《所得稅法》將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並採用「登記注冊地標准」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准」相結合的辦法,同時,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做了明確界定。
居民企業是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從概念可以很明顯的看出,這里既包括內資企業也包括外資企業。
在納稅人范圍的確定上,新稅法明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這與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是基本一致的。同時,為了增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避免重復征稅,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稅率
我國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均為33%。同時,對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等減按15%的稅率徵收;對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對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分別實行27%和18%的照顧稅率。
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資料測算,在現行內資稅法、外資稅法的實施過程中,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
為了促進統一、規范、公平競爭市場的建立,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內、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稅率25%。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可享受20%的優惠稅率。
從新法調整的稅率可以看出,包括港澳台企業在內的外資企業所得稅從15%提高到25%,整體稅負有所上升,內資企業的整體稅負下降。資料顯示,目前世界上15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和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8.6%,中國周邊18個國家的平均稅率則為26.7%。相比之下, 25%的稅率,在國際上屬於適中偏低的水平,從而有利於保持我國稅制的競爭力,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稅前扣除
目前,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等稅前扣除方面規定不盡一致,總體上是內資企業偏緊、外資企業偏松。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工資限額扣除制度,即每人每月工資稅前扣除限額最高為1600元,超過限額部分要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外資企業所得稅則按實際發放工資的全額,作為費用在繳納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稅前扣除辦法的不一致,是造成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相差較大的原因之一。為此,新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扣除做出統一規范並將在與新稅法同步實施的事發實施條例中對具體的扣除方法做出規定。包括工資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等,實行一致的政策待遇,按照統一的扣除辦法和標准來執行。由於新稅法擴大了稅前扣除標准,縮小了稅基,新稅法實施後,企業的實際稅負將明顯低於名義稅率。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企業將實行工資支出據實扣除制度。而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外資企業所得稅實行據實扣除制度(即按企業和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據實扣除)。對內資企業取消了工資限額扣除政策,實行與外資企業一致的工資支出據實扣除政策,使企業工資支出得到足額補償,可以進一步降低內資企業的稅負水平。
在對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方面,新稅法進一步擴大了稅收支持社會公益捐贈的力度,將內資企業和單位的捐贈稅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12%。同時,借鑒國際通行作法,將現行對外資企業捐贈稅前扣除從無比例限制統一到12%的比例上,實行內外資企業一致的政策。12%的捐贈扣除比例在國際上屬於較高水平。按照上述稅前扣除比例和目前企業公益性捐贈的一般水平,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基本上可以在稅前扣除。實行捐贈扣除比例限制,主要是為了堵塞稅收漏洞,防止部分企業利用捐贈扣除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在對企業的廣告費扣除方面,新法規定,企業的廣告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都可以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以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而目前,對內資企業,企業廣告費用的扣除實行分類扣除政策:一是高新技術企業等可以據實扣除;二是糧食類白酒廣告不得在稅前扣除;三是其他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當年的銷售收入的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在對外資企業的政策中,企業發生的廣告費用據實扣除。
稅收優惠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要求,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將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
為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結合各國稅制改革的新形勢,新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下面的調整:
(一)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
事實表明,小企業占我國的企業總量比重很大,小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著自主創新、吸納就業的優勢。為了更好地發揮它們的優勢,新稅法利用稅收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小企業的發展。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新稅法規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
(二)將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15%低稅率優惠擴大到全國范圍(草案第二十八條)
借鑒國際稅收政策和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成功經驗,考慮到我國目前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的15%的優惠稅率,僅限於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區內區外政策待遇不一致,難以充分發揮這項優惠政策的有效作用。因此,新法規定在全國范圍內,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不再作地域限制。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繼續保持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加快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步伐,推動我國產業升級換代,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新增了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公益組織等機構的優惠政策,以及對企業從事環境保護項目所得的優惠政策。
為了引導社會資金更多投資到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新稅法規定,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按企業投資額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從而有利於風險投資盡快回收,減少投資風險,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成長和發展。
(四)將目前環保、節水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
這項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鼓勵企業加大對以上方面的資金投入力度,更加突出產業政策導向,貫徹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有利於我國節約型社會的建設
(五)保留了對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技術轉讓所得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六)用特定的就業人員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現行勞服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用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現行福利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用減計綜合利用資源經營收入替代現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新法三十、三十三條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七)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即經濟特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即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繼續執行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即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草案第五十七條)。
(八)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等。
(九)對企業研發費用實行150%加計扣除
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是新稅法規定稅收優惠的一項重要內容。為貫徹落實國家科技發展綱要精神,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引導企業增加研發資金的投入,新稅法實施後,與新稅法同步實行的實施條例中將具體規定企業的研發費用實行150%的加計扣除政策。這個扣除比例在全世界范圍內是比較高的,有利於提高我國企業核心競爭力。
另外,根據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草案增加了「企業從事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和「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等方面的內容(草案第二十七條),以體現國家鼓勵環境保護和技術進步的政策精神。
通過以上整合,草案確定的稅收優惠的主要內容包括: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以及自然災害專項減免稅優惠政策等。
同時,為了緩解新稅法出台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新法規定,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准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並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施行後可以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優惠標准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特別納稅調整
反避稅制度是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借鑒國外反避稅立法經驗,同時結合我國稅收征管的工作時間,企業所得稅法將反避稅界定為 「特別納稅調整」,建立了反避稅制度,加大了企業通過關聯交易逃稅的風險和成本,進一步完善現行轉讓定價和預約定價法律法規。
為了更好地防止避稅行為,新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新稅法同時增加條款,防止跨國公司將國內產生的利潤轉移到稅率較低的國家納稅。
新稅法增列了「成本分攤協議」條款,要求關聯交易各方支出分攤、關聯交易定價有監控,並賦予企業提供合法交易證明材料義務,將明顯加大企業通過關聯交易逃稅的風險和成本。增加這些內容,強化了納稅人及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協力義務,對成本分攤協議的認可和規范有利於保護本國居民無形資產收益權,防止濫用成本分攤協議,亂攤成本費用,侵蝕稅基。
10. 新稅收政策與會計操作實務的介紹
《新稅收政策與會計操作實務》一書由韓耀星著,於2008年由中國市場出版社出版發行內,該容書全面地對現行16個稅種涉及的政策及會計實務問題進行了分析整理。該書分上下兩冊,每一個稅種中,凡有稅收政策法規依據的,均以文件頒布級別文號予以註明,以便檢索、查閱;同時對一些稅收疑難問題,以例題的形式予以解答。並將稅收法規政策的運用與典型案例有機結合,既詳細解答了各項稅收政策法規,又較好地回答了財會實踐提出的問題,有助於讀者學以致用,提高實際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