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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發布時間: 2021-02-14 21:13:30

『壹』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具體要怎麼做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要做到以下幾點:
1、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
2、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
3、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
4、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
5、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貳』 十九大報告提出完善以什麼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十九大報告提出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回義答法治體系。
原文引自《十九大報告法治建設論述的六大看點》:
三是明確和重申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總抓手。十九大報告提出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涉及很多方面,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有一個總攬全局、牽引各方的總抓手,這個總抓手就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包括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叄』 什麼是把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納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依法治國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的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的長治久安。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總目標包括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和高效的法律實施體系。

(3)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擴展閱讀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切實解決好制度模式的選擇問題。一個國家選擇什麼樣的法治道路、建設什麼樣的法治體系,是由這個國家的國體政體、歷史傳承、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決定的,是由這個國家的人民決定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治建設的成功實踐雄辯地證明,我們已經找到了一條符合中國國情、順應時代潮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這條道路的核心要義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

這一核心要義的提出,彰顯了我們黨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指明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正確方向,從根本上劃清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與西方所謂「憲政」的本質區別。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必須沿著這條正確道路前進。

『肆』 如何更好地構建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更好地構建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措施:

一、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的有關規定,黨內法規的制定工作包括規劃與計劃、起草、審批與發布、適用與解釋,以及備案、清理與評估等環節。每一部黨內法規都要走完這幾項規定動作。以規劃與計劃為例,2013年11月,中央公布《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這實際上是給中央黨內法規和地方黨內法規的制定工作提供了一個「路線圖」和「時間表」。在制定相關的黨內法規過程中,根據這部黨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制定過程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在黨內立法過程中,按照分級立法的原則,由中央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和計劃,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責許可權,按照一定的程序對黨員和黨組織的行為做出規范,並適時予以公布,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有規可依。此為其一。其二,按照開門立法的原則,鼓勵黨員甚至黨外群眾有序參與到黨內立法工作中來,鼓勵和尊重專家學者對黨內立法提出咨詢意見和政策建議,一些黨內法規的初稿和徵求意見稿可以通過媒體、網路予以公布,廣泛聽取黨員群眾的意見,做法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其三,按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相整合的原則,將基層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政策,成熟的並帶有普遍適用性的政府上升為黨內法規。條件成熟時,可以將黨內法規經過法定程序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成為國家法律。
二、加大黨內法規備案審查和解釋力度
黨內法規備案審查制度,由黨內法規工作機構負責實施,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送黨內法規工作機構備案審查。備案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該黨內法規進行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合理性、合規性等進行審查,即看該黨內法規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規定的內容是否明顯不當;是否符合制定許可權和程序。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在上述的不一致、相抵觸、相沖突以及明顯不當的情況的,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經批准可以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制定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逾期不作出處理的,中央辦公廳提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建議,報請中央決定。

黨內法規解釋制度,是指黨內法規制定機關根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標准和原則,對黨內法規的含義以及法規所使用的概念、術語等進行進一步說明的活動。黨內法規的解釋同黨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黨內法規的解釋是黨內政治生活中法規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法規實施的重要前提。
不管是黨內法規的備案審查,還是黨內法規的解釋,都是為了提高法規立法質量,黨內法規的立法質量,增強黨內法規建設的合法性,彰顯黨內法規的嚴肅性、權威性,目的是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三、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
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之間存在什麼關系?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區別在於:制定機關、制定程序、調整對象、適用范圍、實施方式不同。從制定機關和制定程序看來,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中央各部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黨內立法程序制定的,而國家法律則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制定的。從調整的對象來看,黨內法規主要調整的是黨內關系和黨內政治生活,而國家法律主要調整的的是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從適用范圍來看,黨內法規僅適用黨組織和黨員,而國家法律則適用於包括中國共產黨黨組織和黨員在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從實施方式來看,黨內法規主要是以黨的紀律作為強制手段,而國家法律則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盡管有上述明顯的不同,但二者相輔相成,辯證統一,都是中國共產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重要依據,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和國家法律規范體系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來說,二者又是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也就是說,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是國家法律的重要保障。黨內法規在條件成熟時可以經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法律。此為其一。其二,黨內法規的制定與實施都要在國家憲法和法律范圍內開展,不能超越、逾越、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外、之上。其三,黨內法規要嚴於國家法律,從黨的先進性建設的角度來看,這是因為加入中國共產黨,成為中國共產黨這個執政黨組織的一員,就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准嚴格要求自己。
如何實現二者的銜接和協調?在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要用兩手,兩手都要硬,即運用國家法律法規這一手,規范約束包括黨組織在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使他們的行為符合社會主義法律規范體系,同時也要運用好黨內法規這一「軟法」之手,加大黨內法規的執行力度,使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既有國家法律意識,也有黨內法規意識。兩手同時抓,才能使國家法律規范體系和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發揮出合力,才能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走好。
四、黨內法規制度比法律的要求更嚴格
從法的位階來看,國家憲法和法律要高於黨內法規,也不是說黨內法規不能與國家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在對黨內法規進行清理過程中,所堅持的一條原則是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符合國家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但是在制定黨內法規和黨的制度中,應按照比法律的要求更加嚴格的標准來要求黨員和黨組織。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中國共產黨是先鋒隊階級,才能體現黨的先進性。
黨內法規嚴於國家法律,有兩層含義,一是對黨組織的規范和約束要嚴於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黨組織作為先鋒隊組織這一特性要求對黨組織的約束不能低於、松於其他組織。特別是黨組織應該率先遵守由自己提出的國家法律或法令,為全社會守法做出表率。二是對黨員的規范和約束要嚴於一般的公民。這是因為黨員入黨誓詞中就有遵守黨的紀律,它的意義就是說,入黨時就已經把自己的一些權利讓渡出去,自願接受更為嚴格的黨紀約束,這是一種承諾。從這個道理,我們可以看出,在黨內法規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應該按照嚴於法律的要求約束自己、約束自己所在的黨組織。
比如,我國的現行法律,沒有「通姦罪」條款,而「性賄賂」也未入罪。從國家法律的角度,「通姦」不是罪,無法納入法律懲處的范疇,頂多是道德譴責,是社會層面違反道德規范的問題。但從黨內法規的角度,「通姦」的性質就比較惡劣了。也就是說,對於黨員幹部來說,「通姦」行為盡管不「違法」,但卻「違紀」了。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把「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專列為第十四章,其中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與他人通姦,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重婚或者包養情婦(夫)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一規范,顯示的是對黨員要求的嚴格,對「先進分子」的要求原本應該如此。
五、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
對於當代中國來看,黨內法規的執行力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法規的執行力與國家制度體系和制度執行力密切相關。提高黨內法規的執行力,讓黨內法規不再「懸空」,不再貼在牆上,印到紙上,而是切切實實地走到黨內政治生活中來,我們需要做很多的功課。比如,法規的執行離不開良法的制定,一些法規為什麼執行不了,是因為法規本身無法執行,可操作性差,因此,要提高黨內法規的立法質量。此為其一。其二,加強黨內法規工作隊伍建設,特別是黨內法規的立法、執行、監督等方面的人才培養,將大批具有黨建專業和法學專業背景的同志充實到黨內法規的工作隊伍當中來。其三,嚴格執法。比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辦案線索」,這條規定實際上就大大提高了黨內法規的執行力,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黨內法規的范圍內得到切實有效的推進,避免了一些地方在紀律查辦案件時受到同級黨委特別是黨委「一把手」的干涉、干擾。

『伍』 中國共產黨員黨內法規體系中,共有幾個准則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有36條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下列事項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
(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
(二)黨的各級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
(三)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黨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第四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准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准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
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不同於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制定黨內法規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制定黨內法規的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工作,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職權范圍內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其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第七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黨的建設實際出發;
(二)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
(四)符合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
(五)有利於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七)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八)注重簡明實用,防止繁瑣重復。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八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逐步構建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第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制定建議進行匯總,並廣泛徵求意見後擬訂,經中央書記處辦公會議討論,報中央審定。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年度計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議進行匯總後擬訂,報中央審批。
第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建議,應當包括黨內法規名稱、制定必要性、報送時間、起草單位等。
第十一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職權和實際需要,編制本系統、本地區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
第十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1]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條 中央黨內法規按其內容一般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起草,綜合性黨內法規由中央辦公廳協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有關部門起草或者成立專門起草小組起草。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組織起草。
第十四條 黨內法規草案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
(二)制定目的和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具體規范;
(五)解釋機關;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條 黨內法規應當方向正確,內容明確,邏輯嚴密,表述准確、規范、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和新的實踐經驗,充分了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調查研究可以吸收相關專家學者參加或者委託專門機構開展。
第十七條 起草黨內法規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工作范圍的事項,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一致。經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時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與現行黨內法規相銜接。對同一事項,如果需要作出與現行黨內法規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草案中作出廢止或者如何適用現行黨內法規的規定,並在報送草案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九條 黨內法規草案形成後,應當廣泛徵求意見。徵求意見范圍根據黨內法規草案的具體內容確定,必要時在全黨范圍內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充分聽取群眾意見。
徵求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征詢等形式。
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和單位向審議批准機關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同時報送草案制定說明。制定說明應當包括制定黨內法規的必要性、主要內容、徵求意見情況、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情況等。

第四章 審批與發布
第二十一條 審議批准機關收到黨內法規草案後,交由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
(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相抵觸;
(四)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與相關部門和單位協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許可權和程序。
對存在問題的黨內法規草案,審核機構經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門和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如起草部門和單位不採納修改意見,審核機構可以向審議批准機關提出修改、緩辦或者退回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黨內法規的審議批准,按照下列職權進行:
(一)涉及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產生、組成和職權的黨內法規,以及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黨內法規,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二)涉及黨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產生、組成和職權的黨內法規,涉及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基本制度的黨內法規,以及涉及黨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黨內法規,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
(三)應當由中央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根據情況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或者按規定程序報送批准;
(四)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發布的黨內法規,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審議批准;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布的黨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審議批准。
第二十三條 經審議批準的黨內法規草案,由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核文後按規定程序報請發布。
黨內法規一般採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文件、中央各部門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文件、黨委辦公廳文件的形式發布。
黨內法規經批准後一般應當公開發布。
第二十四條 實際工作迫切需要但還不夠成熟的黨內法規,可先試行,在實踐中完善後重新發布。

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
第二十五條 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黨內法規都不得同黨章相抵觸。
中央黨內法規的效力高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的效力。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不得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相抵觸。
第二十六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舊的規定與新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提請中央處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布的黨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一)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的;
(二)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黨內法規相抵觸的。
第二十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解釋工作,由其規定的解釋機關負責。本條例施行前發布的中央黨內法規,未明確規定解釋機關的,由中央辦公廳請示中央後承辦。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解釋。
黨內法規的解釋同黨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備案、清理與評估
第三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中央備案,備案工作由中央辦公廳承辦。具體備案辦法由中央辦公廳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應當適時對黨內法規進行清理,並根據清理情況及時對相關黨內法規作出修改、廢止等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職權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黨內法規的修改、廢止,適用本條例。
黨章的修改適用黨章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依照本條例的基本精神制定軍隊黨內法規。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2013年5月27日,發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該《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首次擁有正式黨內「立法法」。

『陸』 黨內法規體系是以什麼為根本,若干配套黨內法規為支撐的黨內規章制度體系

黨內法規體系是指以黨章為根本、以若干配套黨內法規為支撐的黨內規章制度體系,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

『柒』 如何推進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

一、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的有關規定,黨內法規的制定工作包括規劃與計劃、起草、審批與發布、適用與解釋,以及備案、清理與評估等環節。每一部黨內法規都要走完這幾項規定動作。以規劃與計劃為例,2013年11月,中央公布《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這實際上是給中央黨內法規和地方黨內法規的制定工作提供了一個「路線圖」和「時間表」。在制定相關的黨內法規過程中,根據這部黨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制定過程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在黨內立法過程中,按照分級立法的原則,由中央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和計劃,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責許可權,按照一定的程序對黨員和黨組織的行為做出規范,並適時予以公布,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有規可依。此為其一。其二,按照開門立法的原則,鼓勵黨員甚至黨外群眾有序參與到黨內立法工作中來,鼓勵和尊重專家學者對黨內立法提出咨詢意見和政策建議,一些黨內法規的初稿和徵求意見稿可以通過媒體、網路予以公布,廣泛聽取黨員群眾的意見,做法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其三,按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相整合的原則,將基層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政策,成熟的並帶有普遍適用性的政府上升為黨內法規。條件成熟時,可以將黨內法規經過法定程序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成為國家法律。
二、加大黨內法規備案審查和解釋力度
黨內法規備案審查制度,由黨內法規工作機構負責實施,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送黨內法規工作機構備案審查。備案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該黨內法規進行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合理性、合規性等進行審查,即看該黨內法規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規定的內容是否明顯不當;是否符合制定許可權和程序。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存在上述的不一致、相抵觸、相沖突以及明顯不當的情況的,中央辦公廳法規工作機構經批准可以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制定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並反饋處理情況,逾期不作出處理的,中央辦公廳提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建議,報請中央決定。

黨內法規解釋制度,是指黨內法規制定機關根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標准和原則,對黨內法規的含義以及法規所使用的概念、術語等進行進一步說明的活動。黨內法規的解釋同黨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黨內法規的解釋是黨內政治生活中法規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法規實施的重要前提。
不管是黨內法規的備案審查,還是黨內法規的解釋,都是為了提高法規立法質量,黨內法規的立法質量,增強黨內法規建設的合法性,彰顯黨內法規的嚴肅性、權威性,目的是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三、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
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之間存在什麼關系?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區別在於:制定機關、制定程序、調整對象、適用范圍、實施方式不同。從制定機關和制定程序看來,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中央各部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黨內立法程序制定的,而國家法律則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制定的。從調整的對象來看,黨內法規主要調整的是黨內關系和黨內政治生活,而國家法律主要調整的的是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從適用范圍來看,黨內法規僅適用黨組織和黨員,而國家法律則適用於包括中國共產黨黨組織和黨員在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從實施方式來看,黨內法規主要是以黨的紀律作為強制手段,而國家法律則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盡管有上述明顯的不同,但二者相輔相成,辯證統一,都是中國共產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重要依據,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和國家法律規范體系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來說,二者又是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的。也就是說,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是國家法律的重要保障。黨內法規在條件成熟時可以經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法律。此為其一。其二,黨內法規的制定與實施都要在國家憲法和法律范圍內開展,不能超越、逾越、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外、之上。其三,黨內法規要嚴於國家法律,從黨的先進性建設的角度來看,這是因為加入中國共產黨,成為中國共產黨這個執政黨組織的一員,就要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准嚴格要求自己。
如何實現二者的銜接和協調?在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要用兩手,兩手都要硬,即運用國家法律法規這一手,規范約束包括黨組織在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使他們的行為符合社會主義法律規范體系,同時也要運用好黨內法規這一「軟法」之手,加大黨內法規的執行力度,使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既有國家法律意識,也有黨內法規意識。兩手同時抓,才能使國家法律規范體系和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發揮出合力,才能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走好。
四、黨內法規制度比法律的要求更嚴格
從法的位階來看,國家憲法和法律要高於黨內法規,也不是說黨內法規不能與國家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在對黨內法規進行清理過程中,所堅持的一條原則是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符合國家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但是在制定黨內法規和黨的制度中,應按照比法律的要求更加嚴格的標准來要求黨員和黨組織。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中國共產黨是先鋒隊階級,才能體現黨的先進性。
黨內法規嚴於國家法律,有兩層含義,一是對黨組織的規范和約束要嚴於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黨組織作為先鋒隊組織這一特性要求對黨組織的約束不能低於、松於其他組織。特別是黨組織應該率先遵守由自己提出的國家法律或法令,為全社會守法做出表率。二是對黨員的規范和約束要嚴於一般的公民。這是因為黨員入黨誓詞中就有遵守黨的紀律,它的意義就是說,入黨時就已經把自己的一些權利讓渡出去,自願接受更為嚴格的黨紀約束,這是一種承諾。從這個道理,我們可以看出,在黨內法規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應該按照嚴於法律的要求約束自己、約束自己所在的黨組織。
比如,我國的現行法律,沒有「通姦罪」條款,而「性賄賂」也未入罪。從國家法律的角度,「通姦」不是罪,無法納入法律懲處的范疇,頂多是道德譴責,是社會層面違反道德規范的問題。但從黨內法規的角度,「通姦」的性質就比較惡劣了。也就是說,對於黨員幹部來說,「通姦」行為盡管不「違法」,但卻「違紀」了。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把「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專列為第十四章,其中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與他人通姦,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重婚或者包養情婦(夫)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一規范,顯示的是對黨員要求的嚴格,對「先進分子」的要求原本應該如此。
五、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
對於當代中國來看,黨內法規的執行力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法規的執行力與國家制度體系和制度執行力密切相關。提高黨內法規的執行力,讓黨內法規不再「懸空」,不再貼在牆上,印到紙上,而是切切實實地走到黨內政治生活中來,我們需要做很多的功課。比如,法規的執行離不開良法的制定,一些法規為什麼執行不了,是因為法規本身無法執行,可操作性差,因此,要提高黨內法規的立法質量。此為其一。其二,加強黨內法規工作隊伍建設,特別是黨內法規的立法、執行、監督等方面的人才培養,將大批具有黨建專業和法學專業背景的同志充實到黨內法規的工作隊伍當中來。其三,嚴格執法。比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辦案線索」,這條規定實際上就大大提高了黨內法規的執行力,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黨內法規的范圍內得到切實有效的推進,避免了一些地方在紀律查辦案件時受到同級黨委特別是黨委「一把手」的干涉、干擾。

『捌』 最根本的黨內法規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一個政黨為保證全黨在政治上、思想上的一致和專組織屬上、行動上的統一所制定的章法,對本黨的成員起約束作用,其性質如國家的「憲法」,要求全黨必須一體嚴格遵守執行。從這個意義上講,必須對違反黨規黨紀者嚴肅處理。因此《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建設,加大黨內法規備案審查和解釋力度,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促進黨員、幹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玖』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通過了哪些黨內法規體系

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要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黨和國家的一切工作必須於法有據,必須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但是,法治不是一成不變的,是一個不斷完善、不斷完備的過程。新一屆黨中央高舉依法治國偉大旗幟,並將於十八屆四中全會上專題研究依法治國工作若乾重大問題,其目的就是要為今後乃至更長時期如何推進依法治國統一思想、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從而更好、更有效地指導依法治國工作。當然,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形成的,需要從中央到地方始終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固步自封、因循守舊,難以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
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是依法治國的關鍵。法律再完備、規范再嚴格,不實施、不落實、不執行,都是空擺。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國的關鍵所在,也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本質體現。必須通過各級各地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以身作則、率先垂範以及全面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使懂法、遵法、用法、守法成為全黨全社會的共識和行動自覺,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穩定。各級各地各部門務必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從而形成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推進依法治國「落地生根」。
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是依法治國的根本。監督是良葯。法治中國建設、依法治國方略的完備和落實,沒有嚴密的監督體系不行。法治監督體系分國家和社會兩種體系。國家監督分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三種監督。具體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社會監督是國家監督的重要來源和重要補充,體現了人民直接參加國家管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如社會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監督、群眾監督等。只有形成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才能真正實現依法治國。監督是責任。對於地方政府幹預執法部門的行為,對於執法部門執法違法的行為,對於那些玩忽職守、不作為的行為,對於那些損害群眾利益、破壞社會公平正義的行為,都要嚴格追究辦事人的責任及責任單位的領導責任,視其情節,給予處分、撤職,甚至刑事處罰。
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是依法治國的標志。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央提出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積極推動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為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提供法治保障的新要求。這就要求我們每一位黨員、幹部心裡要始終裝著人民,更好地服務群眾、服務社會、服務基層,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經常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以優質高效的服務贏得群眾支持和信賴;要著眼於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法律需求,把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作為重要任務,積極做好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追求;要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幫助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促進人心安定、社會和諧,共同營造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的法治環境。
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是依法治國的需要。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首先必須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規范化、系統化水平,不斷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央和中央部門雖然制定了一大批黨內法規,但是,由於立法沒有整體規劃,缺乏頂層設計,使得黨內法規存在「碎片化」現象:許多領域缺少必要的基礎主幹性的法規,有的領域雖有基礎主幹性法規,卻缺少配套性法規,還有些領域的某些法規存在著相互重復,甚至相互沖突的情形。這就需要不斷加強黨內法規清理,並不斷完善、規范黨內法規體系,使黨內法規制定和落實工作更加有序,使依法執政更有底氣,從而領導好、推進好依法治國各項工作。

『拾』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提出逐步構建什麼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黨的中央組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中央黨內法規。下列事項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

(一)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

(二)黨的各級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

(三)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黨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中央黨內法規規定的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黨內法規。

第四條 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准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准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基本規定。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

規則、規定、辦法、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稱為規則、規定、辦法、細則。

第五條 黨內法規的內容應當用條款形式表述,不同於一般不用條款形式表述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制定黨內法規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制定黨內法規的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負責。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內法規制定的統籌協調工作,其所屬法規工作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職權范圍內的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其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辦具體事務。

第七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從黨的事業發展需要和黨的建設實際出發;

(二)以黨章為根本依據,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

(四)符合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

(五)有利於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七)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八)注重簡明實用,防止繁瑣重復。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八條 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逐步構建內容協調、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第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制定建議進行匯總,並廣泛徵求意見後擬訂,經中央書記處辦公會議討論,報中央審定。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年度計劃,由中央辦公廳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議進行匯總後擬訂,報中央審批。

第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提出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建議,應當包括黨內法規名稱、制定必要性、報送時間、起草單位等。

第十一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職權和實際需要,編制本系統、本地區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

第十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和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條 中央黨內法規按其內容一般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起草,綜合性黨內法規由中央辦公廳協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有關部門起草或者成立專門起草小組起草。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組織起草。

第十四條 黨內法規草案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

(二)制定目的和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具體規范;

(五)解釋機關;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條 黨內法規應當方向正確,內容明確,邏輯嚴密,表述准確、規范、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和新的實踐經驗,充分了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調查研究可以吸收相關專家學者參加或者委託專門機構開展。

第十七條 起草黨內法規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工作范圍的事項,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一致。經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時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 起草黨內法規,應當與現行黨內法規相銜接。對同一事項,如果需要作出與現行黨內法規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在草案中作出廢止或者如何適用現行黨內法規的規定,並在報送草案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九條 黨內法規草案形成後,應當廣泛徵求意見。徵求意見范圍根據黨內法規草案的具體內容確定,必要時在全黨范圍內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充分聽取群眾意見。

徵求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征詢等形式。

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和單位向審議批准機關報送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同時報送草案制定說明。制定說明應當包括制定黨內法規的必要性、主要內容、徵求意見情況、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情況等。

第四章 審批與發布

第二十一條 審議批准機關收到黨內法規草案後,交由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

(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黨內法規相抵觸;

(四)是否與其他同位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沖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與相關部門和單位協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許可權和程序。

對存在問題的黨內法規草案,審核機構經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門和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如起草部門和單位不採納修改意見,審核機構可以向審議批准機關提出修改、緩辦或者退回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黨內法規的審議批准,按照下列職權進行:

(一)涉及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產生、組成和職權的黨內法規,以及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黨內法規,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二)涉及黨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產生、組成和職權的黨內法規,涉及黨員義務和權利方面基本制度的黨內法規,以及涉及黨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黨內法規,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

(三)應當由中央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根據情況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或者按規定程序報送批准;

(四)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發布的黨內法規,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審議批准;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布的黨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審議批准。

第二十三條 經審議批準的黨內法規草案,由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核文後按規定程序報請發布。

黨內法規一般採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文件、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文件、中央各部門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文件、黨委辦公廳文件的形式發布。

黨內法規經批准後一般應當公開發布。

第二十四條 實際工作迫切需要但還不夠成熟的黨內法規,可先試行,在實踐中完善後重新發布。

第五章 適用與解釋

第二十五條 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黨內法規都不得同黨章相抵觸。

中央黨內法規的效力高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的效力。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不得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相抵觸。

第二十六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舊的規定與新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提請中央處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布的黨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一)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的;

(二)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黨內法規相抵觸的。

第二十九條 中央黨內法規解釋工作,由其規定的解釋機關負責。本條例施行前發布的中央黨內法規,未明確規定解釋機關的,由中央辦公廳請示中央後承辦。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由其自行解釋。

黨內法規的解釋同黨內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備案、清理與評估

第三十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中央備案,備案工作由中央辦公廳承辦。具體備案辦法由中央辦公廳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應當適時對黨內法規進行清理,並根據清理情況及時對相關黨內法規作出修改、廢止等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 黨內法規制定機關、起草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職權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開展評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黨內法規的修改、廢止,適用本條例。

黨章的修改適用黨章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依照本條例的基本精神制定軍隊黨內法規。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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