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手段是否
❶ 國家財政部發布規定是行政手段嗎
國家財政部發布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是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指的是行政只是指標命令的方式。
❷ 行政手段是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嗎
國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宏觀調控主要通過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來進行。歸納起來,可以概括為規劃引導、政策調控、法律規范、信息導向和行政干預五個方面。行政干預之時宏觀調控的一個方面。
❸ 行政手段是強制性手段嗎
你說的行政手段在法律層面稱之為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有的具備強制性 有的不具備強制性。
❹ 行政手段的特點是_____
行政手段的特點
(1)權威性。行政手段以權威和服從為前提,行政命令接受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行政主體的權威大小。提高領導者的權威有助於提高行政手段的有效性。
(2)強制性。行政強制要求人們在行動目標上必須服從統一的意志,上級發出的命令、指示、決定等,下級必須堅決服從和執行。
(3)垂直性。行政指示、命令是按行政組織系統的層級縱向直線傳達,強調上下級的垂直隸屬關系,橫向結構之間一般無約束力。
(4)具體性。一定的行政命令、指示只在特定時間對特定對象起作用。
(5)非經濟利益性。行政主體與行政對象之間的關系不是經濟利益關系,而是一種無償的行政統轄關系,兩者之間不存在經濟利益利害關系的紐帶。
(6)封閉性。行政方法依靠行政組織和行政機構,以行政區劃和行政系統的條塊為基礎實施,具有系統的內化約束力,因而產生封閉性。
❺ 怎樣判斷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
經濟手段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包括:①利用貨幣手段:利率的調整,貨幣發行量的調整,存貸款政策的調整。②利用財政、稅收手段:財政支出規模和支出方向的調整,國債的發行,稅目及稅率的調整。③利用價格杠桿:通過對某些商品價格的調整來調節市場供求。
資料拓展: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概念和區別
經濟手段:是指政府經濟行政部門按經濟運行規律的要求,來管理下屬經濟組織及其活動的一種方法。從根本上說,是利用各部門其活動的經濟利害關系來制約相互間的活動的行政執行行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就是要通過市場機制引導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使其活動大體上符合整個宏觀經濟發展的目標。
行政手段是國家憑借行政權力,通過頒布行政命令,制定政策、措施等形式,對商業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或干預的方式或方法。
兩者的區別:
地位不同:
國家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是主要手段;國家宏觀調控的行政手段只是輔助手段,不能片面地強調和過多地運用。
2.調控的內容及側重點不同:
經濟手段主要通過國家調整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來引導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側重於解決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問題;行政手段主要通過國家行政的強制力量,來規范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主要側重於解決市場秩序問題,如對假冒偽劣的處罰,對偷稅行為的行政制裁等等。
3.特點不同:
經濟手段一般是間接調節,通過對經濟利益的調整來調節市場供求關系,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具有溫和性、引導性、間接性的特點;
行政手段一般是直接調節,並具有強制性、直接性、效果迅速的特點。
以上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經濟手段
網路—行政手段
❻ 行政手段的區別
市場經濟作為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以其自身的復雜構成,其存在與發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經濟,也必然是法制經濟,而法制經濟即經濟關系廣泛法制化的經濟。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的兩個核心構成要素,共同維護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是經濟關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承擔不同的職能,發揮著各自的作用。
一、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對比分析
1、理論基礎兩者都以國家干預理論作為其理論基礎。所不同的是市場管理法所依據的是直接干預理論,而宏觀調控法則是間接干預理論。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商品經濟,市場有著及時性、靈活性等特點,能有效地促進市場競爭,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但又有著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如自發性、盲目性等,市場主體為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會採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壟斷、貧富懸殊等社會不正義問題,這些是市場自身無法克服的,也正是國家干預的根源所在,國家依法干預市場活動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壟斷、抑制貧富差距擴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場經濟必須確立政府的干預。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正是基於這樣一種理論而產生,而區別就在於:市場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預為理論依據,而宏觀調控法以政府間接干預為理論依據。
2、側重點市場失靈是國家干預的根源,但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和實踐表明,國家干預也並非沒有缺陷,政府幹預的失靈(如過度干預、濫用干預權等)同樣會妨礙交易的正常進行,政府規制的失敗,就要求必須確立對政府幹預的規范,其中包括約束政府幹預經濟的權力,規范政府幹預的行為,從這一方面來看的話,筆者認為對市場管理法來說,它著重強調的是對市場主體一方行為的約束,通過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約束,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觀調控法則更加註重對政府幹預行為的約束,以確保政府的宏觀調控權的正當行使。所以,筆者認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市場管理法側重於確立政府幹預,宏觀調控法側重於規范政府幹預,但只是側重,兩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的雙調整基礎上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
3、調整方式由於兩者所依據的理論基礎存在差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調整方式的差異,市場管理法通過國家對市場的直接干預來實現其職能,它通過運用行政命令,規章制度之類的公權力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進行規制,如通過制定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依法嚴禁市場主體在交易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為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確立一個直接的、強制性的選擇標准。宏觀調控法通過國家對經濟活動的間接干預實現其職能,從而間接影響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選擇,由此可看出,它為市場主體所確立的是一個間接的標准,具有可選性,如通過體現法律規范特點的一些經濟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稅收政策等,明確向市場主體傳達一種信息,哪些市場交易活動因符合國家經濟政策而受到鼓勵,哪些不符合國家經濟政策而受限制等。
4、調整對象市場管理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市場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關系,即市場管理關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主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查處中所形成的市場交易管理關系,主要存在於微觀經濟領域,具有直接性、強制性等特點。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指的是國家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調節和控制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即宏觀調控關系如財政關系、金融關系等,主要分布於宏觀經濟領域,具有間接性,選擇性等特點。
5、調整范圍市場管理法以市場管理關系為其調整對象,其主要發生在國家規范市場主體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過程中。從其體系結構來看,市場管理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場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等。宏觀調控法以宏觀調控關系為調整對象,而宏觀調控關系涉及國民經濟運行的全部過程,包括財政關系、金融關系、產業關系、計劃關系等。體系結構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財政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產業法律制度、計劃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無論從兩者的調整對象還是體系結構來看,宏觀調控法的調整范圍都要比市場管理法的調整范圍寬泛。
6、調整方法在關於兩者的調整方法上,筆者認為:市場管理法由於國家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競爭和交易行為,直接涉及市場主體的個體利益,市場管理權的不正當行使會對其利益造成損害,同時也為了防止有關行政機關出於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場主體利益而採用「合法」的形式損害相關主體利益,所以市場管理法的調整方法只能使用單一的法律調整手段,以維護和保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而宏觀調控法則是通過對市場的間接干預來影響市場主體的經濟選擇行為,具有一定的誘導性,選擇性,而且其涉及面廣,貫穿國民經濟運行全過程,所以,可以採取以法律手段為主,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為輔的調整方法,但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運用必須在法律確定的宏觀調控框架內進行。
二、市場競爭與宏觀調控的關系
在討論兩者關系之前,筆者認為應先談一談市場競爭與宏觀調控的關系,因為市場管理法的功能在於促進和維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所以,在一定層面上,市場競爭與宏觀調控的關系可以反映出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市場競爭作為市場經濟的作用機制是與宏觀調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場競爭是宏觀調控的基礎。競爭首先是市場的競爭,沒有市場,宏觀經濟調控就沒有了對象和基礎,就失去了運作的機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觀調控不立足於市場,則是一種盲目的,形而上學的調控,就會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根本所在,要發展市場經濟關鍵是鼓勵和維系市場競爭。另外,宏觀調控還受到市場競爭的制約,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對社會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是市場,它是第一性的、基礎的。只有在市場調節無法起作用的領域,才有必要實施宏觀調控,凡是市場可以競爭的,就沒必要進行宏觀調控。此外,宏觀調控的目標要通過市場競爭來實現,因為市場競爭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促進國民財富增長的基本途徑。
其次,宏觀調控是市場競爭的條件。西方資本主義世界市場經濟發展的實踐已充分證明,市場經濟不是放任自由主義經濟,它內在地要求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國家通過對市場運行進行調控,可以克服市場波動和大起大落,保證經濟運行穩定,而市場主體也只有在穩定的市場環境中才能進行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宏觀調控還對市場競爭范圍及競爭目標進行調控,規定在哪些范圍可以競爭,哪些范圍不允許市場競爭,那些競爭是無所謂的、無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勵的。此外,由於市場主體是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體,市場競爭必然會導致貧富差距的擴大、部分市場主體競爭的不自由,而這些問題是市場競爭自身無法解決的,宏觀調控的實施可以有效的緩解這些問題,實現社會實質正義。
三、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市場管理與宏觀調控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兩個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經濟運行層面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兩者有所側重,各有分工。而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關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也在不同的經濟層面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市場管理法主要存在與作用於微觀自治領域,而宏觀調控法主要立足於、作用於政府的宏觀調控活動,但兩者是密切相關的。市場管理法與宏觀調控法的關系,筆者認為主要表現於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是辯證統一的關系。從作用機制的外在表現來看,市場管理法的目的是通過規制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創造自由的,穩定的市場秩序,其根本是促進市場競爭的。市場競爭是一種自由競爭、公平競爭、有序的競爭,而市場管理法的目的就在於為市場主體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維系一個良好的競爭秩序,其外在的表現為促進市場競爭。而宏觀調控法則通過對市場競爭的范圍、競爭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規定,外在的表現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場競爭。從這一視角看,兩者是對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一個根本目的是為了實施和組織更好的市場競爭,而且從兩者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揮的作用這兩方面看,二者是統一的,都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要手段,都是為了保證國民經濟能持續、穩定、健康、快速的發展,所以,二者又是統一的。
2、宏觀調控法以市場管理法為基礎
宏觀調控法的功能在於保證宏觀調控目的的實現及調控的合法性。而市場管理法的功能在於促進和維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場競爭。從其內容來看,宏觀調控法所確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必須依靠市場管理法所維系的市場競爭來實現。宏觀調控法所要實現的和維護的市場獨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場管理法在微觀層次的作用的發揮,並且市場競爭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觀調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觀調控法要實現產業結構優化,離不開市場管理法,尤其是反壟斷法,因為反壟斷法所要規制的就是一種不合理的、非法的產業結構,它所維持的自由競爭是實現產業結構優化的根本途徑。此外,由於上文所分析的宏觀調控對市場競爭的依賴性所致,宏觀調控法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綱領,它的制定必須依賴由市場管理法所維護的市場競爭所反饋回的信息來進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調控,所以,宏觀調控法的制定和實施應以市場管理法為基礎。
3、市場管理法以宏觀調控法為條件
市場管理法所維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場競爭必須以宏觀調控法所確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作為其最終目標,為市場競爭指明了發展方向,避免了盲目、無謂的競爭。宏觀調控法創造和維護市場主體的獨立、平等、自由和秩序,為市場管理法所追求和維系的自由競爭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有利於實現最優化的市場競爭。宏觀調控法要實現的產業結構優化的目的,為反壟斷法提供了指導和條件。此外,宏觀調控法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法律文獻,也為市場管理法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
反壟斷法在一些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被奉為「經濟憲法」,是同其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密切相關的。在我國,反壟斷法雖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頒布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這里,筆者想結合上文就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來簡單談一談自己的認識,筆者將從市場競爭和宏觀調控兩方面談起。
1、作為市場管理法的核心內容,反壟斷法的宗旨在於保護和鼓勵競爭,維持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建立競爭性的市場環境。而我國當前市場競爭存在的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a、市場發育不全面。我國的市場經濟目前尚處於起步階段,各類要素市場有的尚未建立起來,有的剛起步,有的還未開放,市場發育不全面,導致了市場競爭機制在這些領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發揮其基礎性的作用。
b、市場競爭不充分。在已經形成的市場中,市場競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競爭還是不充分。但對於尚未放開的市場來說,市場競爭對想進入這一市場的市場主體來說則是一種理想。目前,我國許多行業仍然處於行政壟斷的陰影下,在這些行業中,市場是存在的,但競爭是缺位的,這不符合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徵,也不符合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大政方針。
2、「宏觀調控法」是我國的「優良傳統」,我國宏觀調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a、調控主體的合法性問題。宏觀調控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應由誰來制定,也就是誰擁有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權,在這一點上,目前比較混亂,各級政府甚至出於地方利益而制定與國家總體方針相悖的經濟政策。
b、調控程序的合法性問題。宏觀調控政策應當如何制定,遵循怎樣一種程序;宏觀調控的實施應當如何進行,應當遵循怎樣一種程序,我國在對宏觀調控程序的控制和監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
c、調控內容的合法性問題。宏觀調控作為一種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受市場競爭的制約,也就是說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調節是基礎的,第一性的;宏觀調控是輔助性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場競爭的,就不能進行宏觀調控,調控內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國宏觀調控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市場競爭是不充分的,須在促進和維系現有市場競爭的基礎上,繼續放開和建立各類要素市場,在這些市場中形成競爭,而反壟斷法則能很好地實現這一功能。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應當將反壟斷法置於我國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我國目前市場發育不全面,競爭不充分,通過反壟斷法,可以更好的促進市場的健全,促進市場競爭的優化和升級,同時,也可以向市場主體傳達一種國家鼓勵競爭的信息。有學者認為,宏觀調控有利於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實現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保證國民經濟的發展方向,實現經濟的高質量增長,因而應將宏觀調控法置於我國經濟法的核心地位。對此,筆者認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為市場經濟,市場調節是基礎,必須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這是基礎,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場競爭基礎上,宏觀調控才能更好的發揮指導作用,宏觀調控是相對於市場調節而言的,沒有市場調節,就無所謂宏觀調控。而且,我國目前在宏觀調控方面存在的問題並不是調控力度不夠大,調控范圍不夠寬的問題,恰恰相反,是調控力度過大,范圍過寬,而且由於存在調控主體的不合法,調控程序的不合法,調控內容的不合法等問題,加之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和對宏觀調控的理解錯位,造成調控的盲目性和不正當性,不可避免的導致了行政壟斷等問題,而這些障礙的排除,有待於反壟斷法的制定和良好實施。我國目前在宏觀調控方面,需要及時解決的是制定一部《宏觀調控法》,繼續健全宏觀調控法體系,真正做到依法調控。此外,宏觀調控法所確立的調控目標,需要由市場管理法所維護的市場競爭來實現。而且,如果將宏觀調控法置於核心地位,是否會向市場主體傳達一種國家限制競爭的錯誤信息?所以,筆者認為應當將反壟斷法置於我國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
❼ 國家是否應該使用行政手段管理人性的陰暗面
1、政府宏觀管理經濟的手段一共三種: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2、要區分應該把這三種都區分開。3、三者有著嚴格意義的區別:第一,含義不同。經濟手段是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通過對經濟利益的調整而影響和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措施。法律手段是國家通過制定和運用經濟法律法規來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行政手段則是國家通過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標、規定等行政措施來調節和管理經濟的手段。第二,內容不同。經濟手段包括經濟計劃和經濟政策。經濟政策是指政府指導和影響經濟活動所規定並付諸實施的一切准則和措施,它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信貸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價格政策、匯率政策、稅收政策等。法律手段主要包括經濟立法、經濟執法和法律監督。行政手段包括行政命令、行政指標、行政規章制度和條例。第三,任務不同。經濟手段的任務在於合理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經濟預測,總量調控、重大結構調整和生產力的合理布局規劃等;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則主要是規范生產經營者的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調節國家企業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第四,調控范圍不同。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調節市場上經濟活動主體的一切經濟活動;行政手段的運用要控制在必要的范圍和限度內。比如,在生產領域,對一些不符合國家投資結構政策和技術政策要求的產品要用行政加以干預;在社會分配領域要側重國民收入再分配,以實現社會公平;在交換領域,政府要運用行政手段強制人們遵守市場規則,以保證市場公平競爭;在消費領域則著重調節社會消費基金總額,如工資總額,社會集團購買力等,防止消費基金增長過快。第五,特點不同。經濟手段具有戰略性、宏觀性、指導性和間接性、滯後性的特點。經濟手段包括價格、稅收、信貸、利率、匯率等經濟杠桿,經濟手段一般不是直接作用於經濟活動主體,而是通過物質利益誘導的方式間接地對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產生影響,經濟調節效果不能很快體現出來,而是經過一段時間後才能體現出來。法律手段對經濟主體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嚴格的強制性,對經濟運行的調節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明確的規定性。與經濟手段相比,行政手段具有以下特點:A、強制性。指示、命令、規定一經發布,所有的經濟活動主體就必須執行,不能自由選擇。B、直接性。運用行政手段可以直接作用於調節對象,這不象經濟手段要通過一系列經濟機制才能作用於調節對象。C、快速性。第六,執行的主體不同。執行經濟手段的主體有立法、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手段的國家機關有立法、司法、行政機關,而行政機關則是執行行政手段的唯一機關。第七,地位不同。宏觀調控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第八,作用不同。經濟手段最終通過市場機制來起作用。行政手段的使用一般不通過市場機制起作用,其次,當市場經濟運行出現意外情況時,國家可以運用行政手段在比較短的時間內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解決重大經濟問題。第九發展趨勢不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宏觀調控中的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將不斷得到強化,而行政手段則逐步趨向縮減(但不會最終消失)。4、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顯著差別於:(1)經濟手段一般是間接調節;(2)行政手段一般是直接調節,並具有強制性。行政手段是國家通過行政機構,採取行政命令、指標、指示、規定、查封、扣押、檢查、監督、審批、行政許可等行政措施調節和管理經濟的手段。而且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里都涉及到了價格問題,不太容易理解。如果價格的調整是為了調節市場供求關系,則是經濟手段,如提高糧價、降低農葯、化肥價格以保護農民種糧的積極性,提高水價以促使人們節約用水等;如材料側指調整價格要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准,則是行政手段,如公共交通、通訊、電價、水價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核准確定,則屬於行政手段。5、在做題時一定要注意習題中設定的情景,以電價為例,若材料中說電的價格調整必須要經國家在關部門核准確定體現的就是行政手段,若材料中說國家提高了用電高峰期的電價以應對電力緊張則體現的是經濟手段。6、本題中提到的深圳政府出台政策,即限購令,它是行政命令,顯然使用的是行政手段。(1)法律手段是國家通過制定和運用經濟法律法規來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行政手段則是國家通過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標、規定等行政措施來調節和管理經濟的手段。(2)行政手段的使用一般不通過市場機制起作用,且直接作用於被調節對象,行政手段是由國家掌握和控制,體現著國家統一意志和行為。
❽ 行政手段與法律手段的區別
行政手段與法律手段的區別:
1、定義
行政手段是國家憑借行政權力,通過頒布行政命令,制定政策、措施等形式,對商業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或干預的方式或方法。
法律手段是依法治國、行政法治的武器和工具。具體貫徹到行政執行中,是指行政機關以法律為武器,根據法律活動的規律、程序和特點實施行政管理。
2、優點
行政指令方法具有一定長處,不能忽視。能維持行政管理系統的集中統一,便於充分發揮行政組織的管理功能。
法律手段是行政管理中運用其他方法的基礎、前提和保障,為行政活動提供基本的規范程序;它調節各種管理要素之間的關系,使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都納入法制化軌道,有助於行政管理的集中統一,保證行政管理工作和社會生活的秩序。
3、缺點
行政手段不利於發揮下級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適當地單純運用它,就會形成權力過分集中於上級、下級有職無權,養成對上級的依賴性,執行上級指示的被動習慣和消極意識。
法律手段需完備的立法、健全的機構、精良的隊伍和相應的投入。
(8)行政手段是否擴展閱讀:
法律手段的作用:
法律手段是行政管理中運用其他方法的基礎、前提和保障,為行政活動提供基本的規范程序;
它調節各種管理要素之間的關系,使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都納入法制化軌道,有助於行政管理的集中統一,保證行政管理工作和社會生活的秩序。
法律手段的權威性、強制性使人們自覺抑制、摒棄不合法的思想和行為,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但法律手段的規范性、穩定性,使其缺乏處理特殊問題的彈性和靈活性,對管理系統的發展可能起阻礙作用。
在意識形態領域,法律手段常常無能為力,往往產生合理與合法之間的矛盾。因此,運用法律手段不僅要健全立法、有法可依、嚴格執法、違法必究,而且要與其他方法結合使用,以揚長避短,發揮其應有效能。
❾ 政治中怎樣區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
一、《條例》、《辦法》、《意見》等字眼屬於行政手段。
宏觀調控手段分為: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包括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
經濟手段有時是政府制定的經濟政策影響;
法律手段有時是政府制定的經濟法規;
行政手段則是政府發布的經濟命令。
二、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
(1)經濟手段是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通過對經濟利益的調整而影響和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措施;
(2)法律手段是國家通過制定和運用經濟法律法規來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
(3)行政手段則是國家通過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標、規定等行政措施來調節和管理經濟的手段。
2、內容不同。
(1)經濟手段包括經濟計劃和經濟政策。經濟計劃是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國家從宏觀上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的基本依據。
(2)經濟政策是指政府指導和影響經濟活動所規定並付諸實施的一切准則和措施,它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信貸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價格政策、匯率政策、稅收政策等。法律手段主要包括經濟立法、經濟執法和法律監督。
(3)行政手段包括行政命令、行政指標、行政規章制度和條例。
3、任務不同。
(1)經濟手段的任務在於合理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搞好經濟發展預測,總量調控、重大結構調整和生產力的合理布局規劃,集中必要的物力財力進行重點建設,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杠桿,促進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
(2)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則主要是規范生產經營者的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調節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維護經濟活動參加者的合法權益。
4、調控范圍不同。
(1)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調節市場上經濟活動主體的一切經濟活動;
(2)行政手段的運用要控制在必要的范圍和限度內。
比如,在生產領域,對一些不符合國家投資結構政策和技術政策要求的產品要用行政加以干預;在社會分配領域要側重國民收入再分配,以實現社會公平;在交換領域,政府要運用行政手段強制人們遵守市場規則,以保證市場公平競爭;在消費領域則著重調節社會消費基金總額,如工資總額,社會集團購買力等,防止消費基金增長過快。
5、特點不同。
(1)經濟手段具有戰略性、宏觀性、指導性和間接性的特點。這表現在它確定的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總量調控、重大結構調整和生產力的布局,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杠桿,通過調整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來影響和調節各種經濟活動。
(2)法律手段對經濟主體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嚴格的強制性,對經濟運行的調節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明確的規定性。
(3)行政手段具有直接、快速和強制性的特點,它的作用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呈垂直性。行政手段是國家直接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或規范企業行為的指令,它通過行政系統上下級隸屬關系的強制力量進行。在嚴重通貨膨脹、經濟結構失衡等非常時期,間接的經濟手段難以產生快速強烈的效應,此時動用嚴厲的行政手段往往能立竿見影。
6、執行的主體不同。
(1)執行經濟手段的主體有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2)執行法律手段的國家機關有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3)而行政機關則是執行行政手段的唯一機關。
7、地位不同。
宏觀調控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
8、發展趨勢不同。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宏觀調控中的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將不斷得到強化,而行政手段則逐步趨向縮減(但不會最終消失)。
9、實例區分。
(1)稅收政策、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匯率政策、產品購銷政策、價格政策、扶貧政策、產業政策等。如:國家恢復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2)法律手段如: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在2000年春節熱銷商品中查獲假冒偽劣「五糧液」「劍南春」酒,承德「露露」「大白兔」奶糖等假冒偽劣商品價值200多萬元.
(3)行政手段如:政府下令關閉污染嚴重的小煤窯、小油田等
(9)行政手段是否擴展閱讀:
1、經濟手段:這是指政府在自覺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藉助於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經濟杠桿是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價值形式和價值工具,主要包括價格、稅收、信貸、工資等,通過媒體宣傳,達到調控目的。
2、法律手段:這是指政府依靠法制力量,通過經濟立法和司法,運用經濟法規來調節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通過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護公有財產、個人財產,維護各種所有制經濟、各個經濟組織和社會成員個人的合法權益;調整各種經濟組織之間橫向和縱向的關系,保證經濟運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的內容包括經濟司法和經濟立法兩個方面。經濟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各種經濟法規,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經濟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制度、程序,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活動,維護市場秩序,懲罰和制裁經濟犯罪。
3、行政手段:這是依靠行政機構,採取強制性的命令、指示、規定等行政方式來調節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權威性、縱向性、無償性及速效性等特點。社會主義宏觀經濟調控還不能放棄必要的行政手段。因為計劃手段、經濟手段的調節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計劃手段有相對穩定性,不能靈活地調節經濟活動;
經濟手段具有短期性、滯後性和調節後果的不確定性。當計劃、經濟手段的調節都無效時,就只能採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尤其當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失調或社會經濟某一領域失控時,運用行政手段調節將能更迅速地扭轉失控,更快地恢復正常的經濟秩序。當然,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規的手段,不可濫用,必須在尊重客觀經濟規律的基礎上,從實際出發加以運用。
❿ 怎麼判斷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
經濟手段是國家為了實現經濟政策目標所採取的方法,它包括發展經濟的工具內和方容法兩個方面。最高層次的經濟手段可以劃分為:財政手段、金融手段、行政管理手段、經濟法制手段和制度約束。
行政手段,是國家通過行政機構,採取帶強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規定等措施,來調節和管理經濟的手段。行政手段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很常見的,比如工商局的檢查,稅務的查稅,政府的命令等等。
所以,跟經濟相關的一般都是經濟手段。有國家直接干預的就是行政手段。
你說的這個明顯是經濟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