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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食品安全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14 19:44:17

1. 完善食品安全法規規范食品安全監管機制提高人們的食品安全意識已經到了迫在眉

A.表述正確;
B.語序不當,應改為「用美的眼光去觀察世界,用美的心靈去感受世界」;內
C.並列不當,「戲迷」和容「中老年朋友」有交叉,刪去「和中老年朋友」;
D.成分殘缺,缺少主語,刪去「使」.
故選:A.

2. 從立法上對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如何有效

破解「貓鼠游戲」監管迷局
針對全社會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將實行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制度、建立最嚴格的各方法律責任制度、對違法生產經營者實行最嚴厲的處罰、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最嚴肅的問責、對違法作業的檢驗機構等實行最嚴格的追責,五個「最」字讓人感到政府「重典治亂」的決心。的確,面對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問題,人們最直接的反應往往是,那麼多的監管部門都干什麼去了?
監管部門究竟在做什麼呢?他們也是一肚子的苦水。一些基層食品衛生監督機關跟媒體訴苦,說有的消費者即使在食物中發現一隻蒼蠅,都會要求查處,按程序,這往往需要兩到三個執法人員忙上幾天。數據顯示,我國約有45萬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2億多家農戶提供食品原材料,5萬多家企業從事食品零售,僅北京就至少有3萬家餐廳以及數不清的小餐館。
面對如此龐大的監管對象,若一味強調「最嚴格」的政府監管,將著眼點放在提高罰款數額、加大處罰力度上,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監管在某種程度上淪為貓鼠游戲,逮著與否全憑幾率;有的監管部門甚至被相關企業「俘獲」,成為有毒有害食品的「幫凶」。
破解「貓鼠游戲」的監管迷局,必須回答的首要問題是,消費者發現自己食物中有蒼蠅時,為何不直接要求廠商賠償,或通過調解、仲裁、訴訟途徑維權,反而輾轉求助監管部門呢?自動放棄權利、被動等待監管部門維權的背後,凸顯的恰恰是民眾的私權保護缺失、維權渠道不暢的現實。
讓上帝的歸上帝,讓愷撒的歸愷撒。對食品廠商與消費者之間因食品質量或服務引發的「私」糾紛,完全可以通過完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暢通調解、仲裁、訴訟等小額維權渠道,鼓勵消費者積極主張、行使、保護自己的權利,一方面倒逼一些黑心廠商採取切實措施維護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可以讓飽受「案多人少」困擾的監管部門從大量「私務」中解脫出來。
至於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技術標准和管理規范、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查處食品安全重大隱患等屬於「公」領域的社會公共事務,也應走出監管部門單兵突進的傳統模式,積極吸納社會和公民的力量參與食品安全治理。如規范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程序,確保程序能便利行業和社會公眾表達訴求、吸納意見。對食品召回後的「迴流」問題,在堅持企業食品安全員內部監管的同時,可以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外聘專業人士擔任食品安全員,加強社會力量對企業的外部監管。建立有獎舉報制度,鼓勵社會各界和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徐清)
從字面到桌面,配套落實是關鍵
法律是一種規則,而適用是規則的生命。本次食品安全法修改面廣、懲罰力度大、針對性強,但「造法易、執法難」,食品安全法修訂後,如何確保食品安全從字面走向桌面,不僅是百姓最大的期盼,也是保障食品安全關鍵所在。
從執法體系而言,本次立法修改對風險分級管理制度,對各方法律責任制度的確認,能夠權責到位、有效督促、跟進管理。然而原本多部門共管又不管的「九龍治水」格局尚未完全打破,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的上下關系、平級關系也未完全釐清,延伸到鄉鎮一級的支脈力量和專業整治能力更顯羸弱。不僅如此,如何明確執法許可權、如何確保執法產生聚力作用,這些顯然都還需要細致的配套措施。
配套法規、檢疫標准需完善並體系化。食品安全的鑒定與判斷、肉品檢疫與檢測、食用添加劑的不斷創新和涌現等等,這些都給現存的食品安全監管提出了新要求。例如近期玉林狗肉節所暴露的狗肉食品檢疫「短板」,就其標准而言只有幾年前農業部的「產地檢疫」,這就導致在執法中本應針對犬只的個體檢疫,變成了對車輛附帶的產地檢疫,即從「逐只檢疫、一犬一證」,異變為「一車一證」,這種由於檢疫標准缺失產生的安全風險顯然成倍增加。
公益訴訟的配套保障不應缺失。食品生產的規模化、網路化及產品的多元化帶來的跨區域性,必然導致食品安全的結果危害面越來越大。在出現食品安全事故後,除公權介入並按照法規對企業和生產經營者予以雙責雙罰外,公眾損失也不應忽略,如何確保個體消費者能有效、及時獲得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的救濟和賠償?難道還是繼續要求弱勢的消費者個體進行取證?面對技術門檻,消費者維權顯然乏力。從此層面而言,「社會共治」還需進行制度化分解。
除此以外,第三方食品安全鑒定機構、一定程度下的舉證責任倒置、食品安全責任險的險種范圍等問題,均是完善食品安全鏈、實現食品安全法「落地」的關鍵。(法徒)
將預防貫穿各個監管環節
預防為主原則是國際上最重要的食品安全監管理念。筆者建議將預防為主的原則精神貫徹到食品監管的各個環節與流程,須在立法上明確以下事項:
明確食品安全監管由財政兜底,繼續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等基礎性工作。草案完善了一系列基礎性制度,如增加風險監測計劃調整、監測行為規范、監測結果通報等規定,明確應當開展風險評估的情形,補充風險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標准整合、跟蹤評價標准實施情況等要求,值得肯定。但縱觀以往風險監測等工作,部分地區經費不足的問題較為突出,成為監管活動有效開展的制約因素。尤其是較偏遠地區,相關監測、檢驗經費、設施購置費更難以獲得足額財政保障。建議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針對各級政府的硬性要求,監管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明確國家對欠發達地區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基礎性工作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確定企業自查和責任約談的法律效力,增強預防制度的威懾作用。草案增設了生產經營者自查制度和責任約談制度:要求企業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狀況,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向監管部門報告;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可對其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監管部門未及時發現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管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本級政府可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但草案未明確企業自查和責任約談的法律效力和後果,且可能成為相關主體逃避法律責任的借口和托辭。企業自查和責任約談制度的實行,不代表監管執法可以存在任何的懈怠和寬松空間。出現食品違法或瀆職情形,該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和實施行政問責的,應當依法進行,而且應明確,既然在自查和約談後依然出現問題,應在法定界限內從重處罰處分,提升預防制度的潛在威懾力。
對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亦可以適當引入預防原則精神。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與傳統違法犯罪行為不同,一旦發生就會造成巨大損害後果,有必要以預防為主作為規制原則,將違法和犯罪預備行為明確作為執法打擊的對象。如有些食品生產經營者,大量購入變質或有毒有害原料,無法說明合法正當用途的,則可認定其生產劣質或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嫌疑極大,通過食品安全法與刑法相關條文規范的銜接和完善,完全可以追究其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希望可以幫到你!滿意請採納!謝謝!!!!

3.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中,提出要重點完善哪些保障措施

完善相關保障措施
(二十一)完善食品安全政策法規。深入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完善配套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形成有效銜接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推動完善嚴懲重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相關法律依據,著力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各地區要積極推動地方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等具體辦法的制修訂工作。定期組織開展執法情況檢查,研究解決法律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改進和加強執法工作。大力推進種植、畜牧、漁業標准化生產。完善促進食品產業優化升級的政策措施,提高食品產業的集約化、規模化水平。提高食品行業准入門檻,加大對食品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推進食品經營場所規范化、標准化建設,大力發展現代化食品物流配送服務體系。積極推進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範工程建設。完善支持措施,加快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
(二十二)加大政府資金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資金投入保障機制。中央財政要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國家建設投資要給予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更多支持,資金要注意向中西部地區和基層傾斜。地方各級政府要將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經費及行政管理、風險監測、監督抽檢、科普宣教等各項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切實加強食品安全項目和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十三)強化食品安全科技支撐。加強食品安全學科建設和科技人才培養,建設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專業化食品安全科研隊伍。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科研資源,加大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風險監測評估、過程式控制制等方面的技術攻關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科學化水平。加強科研成果使用前的安全性評估,積極推廣應用食品安全科研成果。建立食品安全專家庫,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技術支持。開展食品安全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快先進適用管理制度與技術的引進、消化和吸收。

4. 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如下: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有兩個版本(1)現行版本----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一屆)第九號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 ,將於2015年10月1日實施。

二、國務院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頒布日期:20090720 實施日期:20090720 頒布單位:國務院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頒布日期:20130502 實施日期:20130504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四、部委規章
1、《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070119 實施日期:20070501 頒布單位:商務部
2、《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090730 實施日期:20090730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3、《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100304 實施日期:20100501 頒布單位:衛生部
4、《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101020 實施日期:20101201 頒布單位:衛生部
5、《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110913 實施日期:20120301 頒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6、《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141231 實施日期:20150201 頒布單位: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5. 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下面是兩份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九項制度

為切實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維護食品市場秩序,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制定白山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九項制度。

一、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登記制度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查批准。對申辦許可證的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依據《吉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認真審查,按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經營場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工商登記注冊。必須堅持先證後照、依法登記原則。對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前置審批文件的,不得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對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改變許可項目、許可證到期的食品經營者,要及時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辦理,逾期不辦的,要依法注銷許可證。

(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經營者,不予辦理市場准入登記: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的;

2.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

3.個體工商戶吊銷《營業執照》不滿六個月的;

4.偽造、塗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5.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接受社會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示審批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相關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二、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質量管理,嚴把食品質量准入關。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食品,應當採取責令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場。

(一)食品市場質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督促食品經營者嚴格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2.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銷貨記錄制度, 鼓勵有條件的經營者建立電子進貨查驗記錄和質量自檢制度;

3.監督市場開辦者、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積極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准入制度;

5.開展食品質量抽樣檢驗,重點強化對消費者申(投)訴集中和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種類食品的抽樣檢驗,確保上市食品質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監管。對下列食品,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責令退出市場: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3.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6.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11.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與實際不符的食品;

12.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處理。

1.對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但內在質量合格的食品,應當責令停止經營、退回食品生產者;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2.對經檢驗確定為內在質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時下架,並依法處理;

3.對已經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過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責令經營者追回;

4.對其他行政機關公布的屬於退市的食品,要依法處理,並採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場;

5.對不主動退市、責令退市後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仍以其他方式繼續銷售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四)退市食品消費警示。對轄區發現的退市食品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向消費者發布消費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蹤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記錄在案,以備查詢。要適時進行跟蹤回訪,確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場。

三、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市場日常巡查監管工作,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一)食品市場巡查的組織。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基層工商分局(所)開展食品市場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場巡查的內容。食品市場巡查過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經營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出借證照,是否超范圍經營,是否具備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2.查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看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責任,是否索取了供貨方相關證照、發貨票等相關證明材料;

3.查經銷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經銷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4.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識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國家規定必須標明的內容;

5.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含有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的內容;

6.查市場開辦者(包括櫃台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辦者是否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是否認真履行法定責任義務;

7.查食品貯存,看經營者經營環境、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及時清理超期變質食品。

(三)食品市場巡查要求。

1.必須兩人以上著裝亮證依法巡查;

2.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一級機關報告;需要查處的,要依法予以查處,並將相關情況錄入經濟戶口;

3.按照經營者自律和誠信經營情況,組織開展經常性市場巡查,重大節日期間要相應增加巡查次數;

4.積極創新巡查方式方法,採取隨機抽取經營者經營的食品進行「倒查」的辦法,檢查其落實查驗記錄義務和建立執行自律制度情況。

(四)食品市場巡查記錄。基層工商分局(所)進行食品市場巡查時,應當翔實記錄巡查監管情況,對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補充記錄處理結果。巡查記錄經執法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巡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四、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制度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及時作出反應,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置,控制事態發展。

(一)食品安全預警及應急處置。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行預警和處置:

1.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傷害或死亡的事件;

2.發生區域性銷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偽劣食品事件;

3.發生其他引起市場波動或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程序。

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時限,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同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2.迅速派出人員前往事發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阻止和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開展調查核實及相關處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圍及時向相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出協查或者聯查通報,並及時向上級工商機關報告調查和處理的進展情況。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處理方法。經核實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食品安全事件,應當採取以下措施處理:

1.責令經營者對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防止涉案食品擴散;

2.涉案食品已經擴散的,應當採取發布公告、責令經營者召回、組織追繳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處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

4.完整記錄預警和處置的有關情況,在應急狀態解除後,及時形成專題報告,報送當地政府,並逐級上報上級工商機關。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發布,並對其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法律性負責。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內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總體形勢和趨勢信息。包括反映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趨勢現狀及預測預警信息;

2.食品安全檢驗及監督檢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准,假冒他人商標、包裝、裝潢及虛假廣告等信息;

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發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4.其他影響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過新聞媒體適時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並指導轄區食品經營者、市場開辦者在商場、超市等大型食品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眾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對已經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建檔留存,以便有關單位或者消費者查詢。

六、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根據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特點和信用,有針對性地採取分類監管措施,明確監管重點和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

(一)商場、超市的監管。監督商場、超市等企業,在鞏固進貨查驗、查驗記錄「兩項制度」成果的基礎上,切實履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義務。引導有條件的商場、超市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監管效能。

(二)食品批發企業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批發企業建立和完善食品銷貨台賬,履行好進貨查驗義務和查驗記錄義務,確保食品經營行為規范。

(三)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的監管。監督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設置食品信息公示欄,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監管。嚴格監督食品店履行查驗義務,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確保食品來源合法。

七、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明確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嚴格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確保各項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到位。

(一)實行食品安全逐級負責制。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逐級負責制。

1.各級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對上一級工商局負責;

2.市州局、縣級局和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的派出機構,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領導及監督管理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負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二)實行食品安全責任人制度。

1.各級工商局的主要負責人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領導責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根據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直接組織、協調、指導等責任;

3.基層工商分局(所)長承擔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監督管理責任;

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及基層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監管責任。

(三)責任追究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在《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放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2.對無證、無照等違法經營行為,未及時進行處理的;

3.對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放縱違法行為,或者無法律依據減輕處罰的;

4.對群眾舉報、上級工商機關交辦、督辦及相關部門轉辦的食品案件,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5.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預警和處置的;

6.對應當上報的食品案件瞞而不報,或者對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7.對應當移送其他部門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的;

8.因主觀過錯,導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時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9.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四)責任人的處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要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視具體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因不認真履行職責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的具體監管責任人,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食品廣告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大對食品廣告的監管力度,依法嚴格規范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一)食品廣告內容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保證食品廣告內容真實、健康、科學、准確,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或誤導消費者。

(二)違法廣告查處。對違法廣告、特別是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廣告和涉及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違法食品廣告,要嚴厲查處;對被確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要立即責令停止廣告發布行為;堅決制止和查處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不法行為。

(三)食品廣告監測和預警。應當加強對食品廣告發布情況的監測和預警,及時了解和掌握食品廣告發布動態,杜絕違法食品廣告發布行為。

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協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協作機制。建立健全與衛生部門的協調機制;與質檢、食品葯品、農業、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完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通報機制。

(二)相關部門協作問題的處理。

1.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屬於其他監管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或移交相關監管部門;

2.對申訴舉報處理工作中發現應由其他監管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轉交並告知舉報人,相關移交、轉交材料要存檔備查;

3.對其他監管部門通報和移交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處置,並及時反饋結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情況。

食品衛生規章制度

食堂工作人員應從食品衛生、餐具衛生、環境衛生、個人衛生等方面依據國家食品衛生的有關規定製定具體要求,並把各項要求納入嚴格的衛生管理制度,尤其落實到崗位責任制中去。把各項要求納入嚴格的衛生管理制度,作為對食堂各工作崗位考察評比的重要內容。
一、食品衛生
1、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菜餚、原料、調味品等食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嚴禁使用過期、變質、無標識的食品。飲用水必須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2、洗滌整理原料時,污物雜質和廢料必須清除干凈。清洗要徹底。蔬菜與肉類、水產品須分池清洗干凈,然後分類存放,供加工製作用。
3、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須生熟分開,有明顯的標記,用後清洗消毒,定位架上存放。
4、原料的取用、發放,應本著先進先出先用的原則,以防止日久變質。
5、存放在冰箱內的食物或半成品,要生熟分開,不留隔餐隔夜的飯菜。冰箱應經常沖洗,保持清潔干凈。
6、發現飯菜不新鮮時,應妥善處理,不準分發腐爛變質的菜點,以防食物中毒。
7、加工製作好的成品一律放在備菜間內,工作人員必須經二次更衣間穿工作服,戴好工作帽進入備菜間。接觸直接入口的食品時要戴口罩和手套操作,包裝紙的食品,應使用各種工具拿取。
8、食品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雜物混放,食品不得落地,要分類上架、離牆離地存放,並定期檢查及時清理變質或過期的食品。庫房整潔無鼠跡、無蟑螂。
二、餐具衛生
1、公用餐具及盛裝飯菜的桶盤等工具在用餐後,先將裡面的殘存物清理干凈,加洗潔精洗滌,84消毒液浸泡,然後再用清水沖洗,再放入消毒櫃內進行消毒,消毒後取出放在專用保潔櫃並保持干凈。
2、保潔櫃、送菜送飯車及相應的器具應餐餐清洗消毒,餐具擺放整齊,關緊櫃門。
3、用於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須生熟分開,有明顯的標記,用後清洗消毒,定位架上存放。
4、餐具洗消有保潔制度並有台帳記錄。
三、環境衛生
1、周圍環境應打掃干凈,陰溝要常疏通,廢物桶加蓋並及時清理。
2、積極貫徹除四害要求,消滅蒼蠅、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蟲。
3、、廚房、餐廳及各操作間地面保持干凈、乾燥,無積水、無污垢、無垃圾、無衛生死角。
4、不亂倒垃圾,不亂倒污水。
5、門窗應有防蠅設施,室內經常保持通風。
四、個人衛生
1、常洗澡、理發、刮鬍須、剪指甲。
2、上班應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做到儀容整潔,不得佩戴首飾上班。
3、上廁所應脫下工作服,出廁應洗手。
4、定期檢查身體狀況,如患有傳染性疾病,不應接觸食品。

6. 國家出台食品安全法的意義和作用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實施,對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防範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強化食品安全監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一)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是保障食品安全,保證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通過實施食品安全法,建立以食品安全標准為基礎的科學管理制度,理順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是保證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法定義務,可以從法律制度上更好地解決我國當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對人體健康的危害,預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發生,從而切實保障食品安全,保證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是促進我國食品工業和食品貿易發展的需要。通過實施食品安全法,可以更加嚴格地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促使食品生產者依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功中重質量、重服務、重信譽、重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以良好的質量、可靠的信譽推動食品產業規模不斷擴大,市場不斷發展,從而極大地促進我國食品行業的發展。同時通過制定食品安全法,可以樹立我國重視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國際形象,有利於推動我國對外食品貿易的發展。

(三)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是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需要。實施食品安全法在法律框架內解決食品安全問題,著眼於以人為本、關注民生,保障權利、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同時,在現行的食品衛生法的基礎上制定內容更加全面的食品安全法,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業法、動物防疫法、產品質量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農葯管理條例、獸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配套,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7. 關於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是什麼意思

1、法律制度有缺陷
2、時代需求有變化

8. 實施4年即修訂 《食品安全法》將做哪些重大修改

剛剛實施了4年多的《食品安全法》正面臨重大修訂。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結束了公開徵求意見工作。5個月前,國務院將《食品安全法》修訂列入今年立法計劃,並確定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牽頭修訂。10月10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並開始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相比較於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此次「送審稿」從落實監管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成果、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落實、創新監管機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嚴懲重處違法違規行為6個方面對現行法律做了重大修改和補充,同時增加了食品網路交易監管制度、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禁止嬰幼兒配方食品委託貼牌生產等規定和責任約談、突擊性檢查等監管方式。
為何4年即「修法」
一部千呼萬喚始出來的《食品安全法》,為何在實施了僅僅4年多的時間就要做重大修改?
「《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2月通過並於當年6月開始實施的,到現在不過4年多時間就被提上政府議事日程上進行修改,說明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已經相當嚴峻。食品安全問題跟環境污染一樣,是當前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現在社會上流傳著一種說法:吃葷防激素,吃素防毒素,喝水防元素。似乎不管吃什麼都存在不安全因素,反映了老百姓的心理恐懼。」 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視員扈紀華對中國商報記者表示。
另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曹三明介紹,「我們現行的《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2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在這之前我們實行的是1995年2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食品衛生法》。之所以將《食品衛生法》修改為《食品安全法》,應該說是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催生了這部法律。2000年以來,我國相繼發生了數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先是南京冠生園陳餡月餅事件,接著是2003年的金華火腿敵敵畏事件、2004年的阜陽劣質奶粉事件、2005年的蘇丹紅事件,2006年的陳化糧及紅心鴨蛋事件,到了2008年則發生了涉及范圍最大、損失最慘重的三鹿奶粉事件。正是這些社會影響巨大,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促成了《食品安全法》的誕生。」
《食品安全法》規范了食品安全的監管體制,規定了要建立統一權威和有強制力的食品安全標准,制定了食品檢驗制度、食品添加劑檢驗制度、保健產品管理制度、食品廣告管理制度等,同時還規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其中最值得稱道的就是「假一罰十」,即在原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假一賠一」的基礎上提出「假一賠十」。總之,《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形成一個從田間到餐桌的統一的全程監管體系,以確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頒布以後,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仍然層出不窮。比如2011年爆發的瘦肉精事件,當時發現河南部分地區用瘦肉精喂豬,生產出來的豬肉可對人體造成損害。從2012年開始,死豬肉事件在廣東、浙江、山東等地不斷出現,其中僅山東平度的一個農戶在幾年時間里處置的死豬肉總量就高達107萬斤;深圳一個黑屠宰點每天銷售出死豬肉達萬斤以上。另外一個影響面較廣的食品安全事件就是地溝油事件,地溝油有的從食堂收回後進行廢油加工,有的是用屠宰場的廢料自行加工。」
「問題究竟出在了什麼地方?法律已經有了嚴厲的規定,為什麼仍然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監管不力,還是我們的管理體制和行政監管體制有問題?抑或是我們的法律責任規定的懲罰力度不夠?如今,國務院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已經做了適當的調整,還需要時間來檢驗。我們在法律制度上的一些漏洞也需要彌補了。也就是說,在法律責任方面我們應該如何加大懲罰的力度。」 曹三明表示。
談到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北京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急管理處處長馮源對中國商報記者表示,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食品安全的「核心問題沒有突出出來」,他提出,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跟國外有所差異,國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引發基本都是生物性的,而我國的問題是,有些人受利益的驅使在昧著良心從事非法添加的勾當,這個問題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
「我們的食品安全問題實際上是沒有充分進行管理,這次隨著國務院機構體制的改革,將食品業多元化分類分層的管理,改為了一元化管理,但是,從地方的角度看是否從多元管理劃為一元化管理就會發生效用,我們還要畫個問號。目前世界上先進國家既有採取一元化管理的,也有實行多元化管理的。比如對雞蛋的管理,就可分為進口的誰來管?國產的帶殼雞蛋誰來管?打成蛋液後又由誰來管?因此,關鍵不在於誰來管,而在於我們如何進行協調統一、明確事權,如何把責任落實到實處。所以,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我們也總體性地提出了一些相應的意見和建議。」馮源表示。
「送審稿」缺陷仍不少
另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李偉民介紹,此次「送審稿」在原有法律的104條基礎上增加了30條,可以說是對我國食品安全立法做了一個很大的調整,但是,從法律條款的解讀來看,目前「送審稿」尚不是非常規范,在規范性和准確性上還存在一些缺陷。
李偉民提出,現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是闡述調整范圍的,但是,它只是將生產環節和經營環節納入調整范圍,沒有將食品安全的源頭環節納入進去。而「送審稿」所列舉的五個方面,仍不能涵蓋食品科學發展所帶來的日新月異的變化,比如轉基因食品等新的食品品種,還不能被這部法律所調整。「所以我對第一章的修改意見是,關於法律調整范圍最好使用原則性的條款,而不是目前這種列舉性條款。因為與食品有關的原料生產和經營太煩瑣了,不能夠囊括所有的調整范圍。」
李偉民還認為,「送審稿」第三章的標題雖然是食品安全標准,但實際上是制定食品安全的原則和規范。食品標準是要量化到具體指標的,因此,第三章食品安全標准應該改為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規范或原則。此外,在生產經營這一章有這樣的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飲店、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李偉民認為,其中的「小」字應該去掉,小作坊、小食品店的「小」並沒有標准,實踐中不好把握,無法量化,容易產生歧義。
「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飲店這樣的表述,實際上是在語言邏輯上存在歧視。不能因為企業小,就斷定它不具備《食品安全法》要求的設備和條件,法律不該把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飲店放到一個單獨的區域當中,這種做法違反了我們現在要求食品整體安全的基本原則。」
關於食品檢驗機構,「送審稿」規定只有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李偉民對此表示異議:「只要取得資質的食品檢疫部門就可以做食品檢驗,這是一個缺陷。我的建議是,食品的檢驗必須統一到由政府設立的檢驗部門,但是可以分級送檢。如果出了問題後大家都可以去送檢,將會產生很多不同的檢驗結果,同時滋生腐敗,無形之中為食品企業增加了巨大負擔。因此,食品檢驗必須統一在政府的權威規范上,而不是只要取得資質就可以進行檢驗和處罰。」
另有專家提出,「送審稿」在法律責任方面提出分頭管理,即出了食品安全事故後,質檢、監測、工商、衛生等部門都可以去管,這種方法容易造成處罰上的混亂局面。「目前在立法上已經確定了由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進行監管,國家要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那還有什麼必要讓各個部門都參與監管呢?正是因為食品安全出事後什麼部門都可以管,什麼部門又都可以不管,所以才導致食品安全事故屢禁不止。建議凡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相關監督檢查和處罰,應該統一到國務院設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杜絕踢皮球。」李偉民這樣表示。
法律銜接是個大問題
記者注意到,剛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於明年3月15日實施,而此次《食品安全法》送審稿裡面的修改內容,有一些地方與新「消法」的規定發生重合。另外,關於法律的銜接協調、整合統一的問題,目前實行的《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動植物檢疫法》等等,這些存在大量交叉重疊關系的法律之間又將如何銜接呢?
參與修訂《食品安全法》的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視員扈紀華對此表示,目前《食品安全法》關於網路銷售平台的規范與「消法」不是很一致。「消法」規定網路平台銷售商品的時候,它和租賃櫃台、展銷櫃台負有同樣的責任,都要先行賠付。我們考慮到網路銷售平台的特殊性,「送審稿」把網路平台的銷售單獨列了一條規范,即網路平台應盡審查的義務,如果盡了審查義務,銷售商提供了真實地址、姓名、廠址等,平台就可以讓消費者找店家索賠,當然如果店家提供了不真實的信息時,消費者可以找網路平台索要賠付。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網路銷售規定了無理由退貨的原則,此次《食品安全法》送審稿里沒有類似規定,這是因為食品有特殊性,如歐盟對食品中的軟包裝產品就規定不可以無理由退貨。另外,我注意到了送審稿提出的警示召回制度,這些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基本上是一致的。而關於舉證責任倒置這個問題我沒有在送審稿中看到,取證對於消費者來是很難的,《食品安全法》要不要規定舉證責任倒置,在哪些食品領域可以給消費者一定的能夠解脫舉證責任的權利,這個問題還要慎重考慮。」
扈紀華還談道,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法》送審稿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比較,處罰明顯輕了很多——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北京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應急管理處處長馮源強調,在《食品安全法》的修訂當中,有一個問題總感覺沒有說清楚,就是食品和農業的劃分問題,現行《食品安全法》當中引入了兩個概念,一個叫食品,一個叫食用農產品。食用農產品是不是食品,目前有兩個法律規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范食用農產品,《食品安全法》規范食品,「兩者到底是什麼關系,哪部法律也沒說清楚。此次的修改仍然沒有對事權劃分進行更明確的規定。今後我們和農業部門在管理過程中就會發生職責交叉。目前北京市正在跟農業部門協商職責劃分,特別是在食用農產品入市和入市之前的管理上。因為如果一旦進入到食品市場的流通消費過程中,如果按食品來講,就要按國家規定實行許可制度,而農業生產是不實行許可制度的。那麼,不實行許可制度的產品,進入實行許可制度的市場後怎麼辦?誰來監管?在現行的執法和行政管理當中,這種矛盾已經大量積壓。」
為此,馮源建議要把《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兩者之間的銜接工作做好,兩法的銜接要細化,如果不細化,在現實工作當中操作起來肯定非常難,容易造成「扯皮」現象。
「從1982年起開始實行《食品衛生法》以來,涉及食品監管的法律已經形成了一個比較分散的法律框架,再加上一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可以想見法官們在工作當中會碰到多少為難的問題。這些法律法規的主體涉及到了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主體和消費主體,目前還提出了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主體,應該說是相當復雜的。我認為,這裡面存在一個多法統一、多法整合的問題。」全國人大法工委經濟法室原主任魏耀榮這樣表示。
他還提出,美國有一部《聯邦食品葯品及化妝品法》,將食品、葯品和化妝品統一監管起來,而我們是否也考慮將食品和葯品監管進行整合,形成一部《食品葯品法》呢?實際上,二者目前的監管機構就是一家,即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從法律的實施和法律的建構來講,未來將從哪個方向去整合,使我們的法制更加統一、資源配置更加合理,這個問題有很大的探討空間。
(記者 李遠方)
觀 點
交叉管理需盡快解決
「從《食品安全法》的資源整合上看,必須按照我們現在的體制要求,對整個事權進行資源整合。我們這次整合包括:北京市食品研究或由過去的食品安全委員會和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管理,主要負責綜合協調和綜合監督,然後各個部門各負其責。由5個部門組建形成了北京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原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改為北京市食品葯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綜合協調的部門。」
據馮源介紹:「之前我們的監管力量5個部門加起來可以達到上萬人甚至幾萬人。我們現在的行政執法人員總編制才2500人。在這種情況下,多元化管理還是一元化管理其實已不是關鍵問題了,關鍵在於我們整合資源後職責的明確和責任的劃分。」
關於法律的可操作性,馮源還提出,「送審稿要求對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實行評價制度,試問與食品相關的產品多達成千上萬,如果都實行評價,可想而知會是一個什麼結果?我覺得應該是與食品相關的關鍵性產品、關鍵性生產工藝流程等與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有重要關系的,可以進行安全評價,並且實行目錄管理,沒有目錄的話對什麼都去管,將會陷入盲從的誤區。」
馮源還提出,《食品安全法》實施4年多了,企業標准備案問題仍未得到很好解決。目前是由食品生產企業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備案,並且食品生產的許可和監督管理,已由過去的質監局負責變成現在的由食葯監局負責,「我們現在要求企業將它的標准備案,並且不承擔對備案內容的實質性審查,那麼在生產許可狀態之下,審核是由備案部門來審,還是由監管部門來審,這裡面就存在著一個不統一性;此外,還有信息之間互通的不及時性,導致生產企業開不了工。生產企業的標准在部門之間打架,衛生部門是從衛生的角度切入,食葯部門是從安全的角度切入,兩個標准之間就會產生矛盾。企業的標准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的部門去備案,也就是說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去備案,然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再把備案相應的內容向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通報,這樣也有利於地方標准和國家標準的制定,這實際上也是一個事權劃分的問題。」
輿論普遍注意到,在食品安全事件中,被監管部門「抓現行」的案例非常少見,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往往最先是由新聞媒體揭示出來的。馮源對此認為,這裡面涉及到一個證據取得的問題。「對於沒有抓到現行的行為,監管部門可不可以處理。就是說,企業在生產產品的過程中進行了非法添加,監管部門在檢驗時檢出了非法添加,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可否依據檢測結果來處理?目前的法律條款對此還沒有明確規定。」
關於保健食品如何規范的問題,馮源認為,目前大多數國家沒有這個概念,但在我國食品、非食品、葯品中間有一個過渡,可能既不是食品又不是葯品,但是我們把入口的東西歸為非食品類的不具備葯物作用的物質來對待,比如VC,它不是葯品,但是它也絕對不是保健食品,我們應該把它怎麼對待?我們現在給保健食品下了一個定義,叫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如果添加了葯物您就按葯品對待,如果沒有葯物成分就按食品對待。
「那麼,為了保健食品我們花了多大的監管資源呢?又要審批、又要管理,還要制定政策,這實際上是一種資源浪費,是對政府監管成本的浪費,所以我不建議對保健食品進行單獨的監管。」馮源表示,食品安全的管理是一個相當復雜的系統,不同食品品種、不同環節都有不同的部門在管理。甚至不同地方的監管體系都有所差別。在監管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職能交叉、模糊與空白地帶。希望此次修法能最大程度地解決好職能交叉管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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