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行政法的淵源
① 簡述經濟法的淵源有哪些
一、定義: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藉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
二、經濟法的淵源:
1、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是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它規定的多是基本經濟關系。
1)行政法規其效力次於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執行法律規定及履行憲法規定的行政管理職權的需要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
三、經濟法的特點: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② 簡述行政法的法源與基本原則
一、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1.憲法。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據。其中有關國家行政管理的部分,對行政法的各種具體規范起統率作用。因而憲法中關於國家行政機關的設置、組成及基本職權、職責、活動原則,公民在有關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等的規定即是行政法的法源之一。
2.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作為行政法淵源的法律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某一項法律的全部法律規范均屬於行政法規范;二是某一項法律的一部分或某一條款屬於行政法規范,其他部分或條款屬於其他性質的法律規范。
3.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部門規章則是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淵源。
4.地方性法規和地方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地方行政規章,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關於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活動方式等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范是行政法的重要淵源。
5.與行政法有關的法律解釋。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以及有權進行解釋的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對有關行政法規范所作的解釋,也是行政法的淵源。
6.行政法的其他淵源。包括我國政府簽訂、加入或承認的國際條約中有關行政管理的內容、中共中央與國務院聯合發布的有關法律文件等。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
1、依法行政原則,即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
2、合理行政原則即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合理行政原則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與擴大。
3、行政應急性原則,是指在特殊緊急情況下,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採取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或與通常狀態下法律規定相抵觸的措施。
4、高效便民原則 。
5、行政公開原則。
6、權責統一原則。
③ 簡述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
1.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我國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根本原則,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作為行政法規范的憲法規定,又是行政法的立法依據和一切行政活動的指導原則.
2.法律.法律作為行政法的淵源有兩種情況,一是其全部法律規范都屬於行政法規范,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一是部分法律規范屬於行政法規范,如<擔保法>中關於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的規定.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製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是一種極為重要的行政法淵源.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的空間效力限於制定主體所轄區域,其中的行政法規范是該區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據之一.因此,當地方性法規規定有行政法規范時,該法規就成為行政法的淵源.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不違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可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在法定的范圍之內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的規定.因而是我國行政法的淵源之一.
6.規章.規章制定權是行政機關行政權的一個方面,其內容自然要涉及行政管理事項,而且由於我國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層次較多,因而規章也就成為我國重要的行政法淵源.
除了以上6種之外,我過參加或批準的國際條約,協定以及法律解釋,只要涉及到有關行政管理的內容,也都屬於我過行政法的淵源.
④ 行政法的淵源有哪些
行政法的淵源很多,我們可以將其分為一般淵源與特殊淵源兩大類。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是 指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各自製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的特殊淵源,則是指有關行政法 規范和原則的法律解釋,及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共同制定的 規范性文件。行政法的這兩種淵源有一定區別,前者是主流,後者則是輔助性的。
我國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按照制定主體、效力層次、制定程序的差別,可分為下述幾種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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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行政法的淵源主要有哪些
行政法的淵源包括一般淵源與特殊淵源。一般淵源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特殊淵源有司法解釋、其他規范性文件、國際條約和慣例。
⑥ 法律基礎》 簡答題:簡述我國法的淵源。
(一) 憲法 (243)
在中國,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並監督憲法的實施,對違反憲法的行為予以追究。
(二) 法律 (208)
法律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我們這里僅用狹義。在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基本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另一類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權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該法律基本原則相抵觸的條件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具有規范性的決議、決定、規定、辦法等,也屬於「法律」類法的淵源。
(三) 行政法規 (185)
行政法規是指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
(四) 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的規范性文件 (272)
地方性法規是一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根擔憲法和1986年修改後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立法法》的規定,盛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委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但應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准之後才生效。自治條例是一種綜合性法規,內容比較廣泛。單行條例是有關某一方面事務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採用「條例」、「規定」、「變通規定」、「變通辦法」等名稱。民族自治法規只在本自治區域有效。
經濟特區是指我國在改革開放中為發展對外經濟貿易,特別是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而實行某些特殊政策的地區。經濟特區的這些規范性文件,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於一般的法規、規章。
(五) 規章 (158)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從其制定機關而言可分為:一是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另一種是地方政府規章。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盛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六) 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151)
特別行政法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除外交、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
(七) 國際條約、國際慣例 (191)
國際條約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多邊協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國際慣例是指以國際法院等各種國際裁決機構的判例所體現或確認的國際法規則和國際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習慣。國際慣例是國際條約的補充。
政策也是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之一。政策是國家或政黨為完成一定時期任務而規定的活動准則。
此外,在法學上一般也認為,習慣應視為我國法的非正式淵源。在當代中國,不採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淵源之一。但我國應當重視判例的作用。
⑦ 簡述行政法非正式淵源的基本范疇
行政來法淵源有單一式和混源合式兩種。所謂單一式就是一個規范主要是某一部門法的內容,那麼我們說這個規范就是這一部門法的單一式淵源,如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
混合式是指一部法律內容涉及多個部門法,那麼這一規范是某一部門法的混合式淵源,如《能源法》、《環境法》等,其內容設計民、刑、行政法三方面內容。
在我國,行政法淵源主要有
1.憲法
2.法律(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一般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
3.行政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而規章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部委和一定層級的地方人民政府。
4.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效力只限於相應的行政區域內
5.法律解釋
6.國際條約(很少,但是地位很高)
⑧ 簡述民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是指法的表現形式。民法的淵源有兩種體制,一元體制和多元體制。前者僅承認制定法為民法的唯一淵源。後者在確認制定法為民法的直接淵源的同時,也承認習慣和法理為間接淵源。
我國《民法通則》既未規定製定法為民法的唯一淵源,也未將習慣與法理采為民法的間接淵源。但是習慣和法理對民事審判實踐發揮著重要作用,實際上成了補充我國成文民法之漏洞的淵源。
一、民法的直接淵源——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的、以法律條文形式加以編篡的成文性法律規范。
1、法律
法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以法命名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立法文件。包含有民法規范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憲法
憲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根本大法。其中關於各種基本社會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的規定,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民法規范。
(2)民事基本法
在大陸法系國家,民法規范存在的基本形式是民法典。我國現在還沒有制定民法典,發揮民事基本法作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3)民事單行法
民事單行法,是針對某特定類型的民事關系的法律調整而特別制定的法律。目前,我國形成了一個由《民法通則》統率各單行民事法律的體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
(4)綜合性單行法
綜合性單行法,是針對特定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或特殊問題而制定的既有民法規范又有行政法規范甚至刑法規范的法律,如《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2、准法律
准法律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國家地方機關制定的,以條例、辦法、細則等名目出現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
(1)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規、規章
(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文件
(3)地方性法規
二、民法的間接淵源:習慣與法理
1、習慣
習慣是民法的最初形式。習慣是是對制定法的補充和完善,因而是制定法進步的動力。
我國司法實踐有採納習慣作為制定法之補充的做法。但是,在當代中國語境下,「民間習慣」代表與現代化理念格格不入的觀念。蘇力教授認為:「制定法是輕視習慣的,且民商法更極少強調要遵從習慣」。
法規鏈接:《民法通則》第6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以案說法:
1、從「禁放令」到「限放令」;
2、訂婚對雙方是否具有約束力;
2、法理
法理的存在形式有兩種,一是學者的學說,二是法官的判例。在我國,專家學者的學說直接地影響著法院的審判活動。至於判例,最高審判機關所公布、出版的典型案例也直接地影響著各級地方法院對有關案件的處理。
⑨ 簡述行政法律規范與行政法的關系
行政法律規范:是指由各種國家機關所制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有關行政管回理的各種法答律規范的總稱。
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不是具體的法典,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一般稱某某法,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等,而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其效力低於行政法,一般稱某某條例。
⑩ 簡述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行政法的特殊淵源:法律解釋,有權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地方解釋;其他規范性文件;國際條約、慣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職權必須基於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行使;行政授權、行政委託必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則: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平等適用法律規范;符合自然規律;符合社會道德。
行政應急性原則
11、行政行為概述
行政行為的主要特徵有: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行政行為合法的條件:A.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B.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許可權范圍;C.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D.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規定。
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A.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B.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C.行政主體受脅迫做出的行政行為;D.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E.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A.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B.行政行為不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