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執法
行政執法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強制,但是除了以上四個還包括: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和行政監督檢查。
(1)行政處罰的執法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含義
(1)行政執法是執法的一種。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它是行政主體執行、適用法律處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對社會、經濟、文化等各種事項及個人組織實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簡便、以效率為優先特徵的行政程序。
(2)行政執法是行政行為的一種。行政執法則無論是直接執行法律。還是直接執行法規、規章,都是將法的規范直接用於解決社會問題,調整現實社會關系,並最終實現法對社會的調節。
(3) 行政執法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范疇。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其行為效力僅限於特定人、特定事。
② 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如下: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如下: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2)行政處罰的執法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的執行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1、當事人自覺履行原則;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
3、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但是,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加處罰款、拍賣查封或扣押的財物、劃撥凍結的存款、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等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網路—行政處罰
③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哪些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才能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違法事實確鑿。是指當事人確有違法事實,換句話說,就是能夠證明當事人具有違法行為的證據確實清楚、充分。違法事實沒有查清的,不能給予行政處罰。
二、有法定依據。是指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處罰無效。
三、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是:罰款和警告。並且,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處罰還必須符合本法規定的幅度,即:對公民處以的罰款數額必須在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的罰款數額必須在一干元以下。 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公民作出的)、一千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是處罰程度較輕的一類行政處罰。
④ 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序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1)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對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由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當場執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條件)是:違法事實確鑿;處罰有法定依據;處罰種類和數額限於對公民處以50元罰款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
以下罰款或警告。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
行政執法人員簽名蓋章。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一般程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實施必要的檢查,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步驟、方式和順序。
一般程序的主要規定是: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發現有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時,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在必要時依法進行檢查;在調查或檢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能少於兩人,並應出示證件,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應協助調查或檢查;行政機關在收集
證據時,可抽樣取證,經批准可先行登記保存,行政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調查終結後,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負責人應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意見。如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
機關處理;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在7天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依法組織聽證。適用聽證程序的條件是: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經過告知,當事人要
求聽證的。聽證結束後,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⑤ 行政處罰權與行政執法權
行政處罰只是行政執法的其中一項。行政執法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等。
⑥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那些
⑦ 關於行政處罰立案的要求。
要求:
一、發現違法行為。
「發現違法行為」其發現的來源可以是:檢查中發現、群眾舉報、控告、上級交辦、下級報辦、其
它部門移交及違法嫌疑人主動交代等;這里的「違法行為」不是指已經過法定程序確認的違法行為,
只要求簡單的符合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確的涉嫌違法嫌疑人、有客觀的違法事實及初
步的證據資料等。
二、執法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應理解為首先違法行為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包括地域管轄范圍、
職權管轄范圍、級別管轄范圍;其次,對該違法行為,如果一旦查證屬實,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及制
裁後果(即有違則,有相應的法則)。
總結起來,立案的具體可操作的條件有:
1)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2)有確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違反的法律條款);
3)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7)行政處罰的執法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程序
第一節一般程序
第七條執法機關依據職權,或者依據當事人的申訴、控告等途徑發現違法行為。
執法機關對於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但適用簡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附上相關材料,報主管領導批准。
第八條立案後,執法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依法進行檢查。
執法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第九條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以下證據:
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只有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
第十條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應當製作筆錄,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補正。
⑧ 行政處罰程序
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的權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剝奪,是一種較嚴厲的制裁行為,因此,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遵守嚴格的程序。
一、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2.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適用於處罰較重或情節復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三、緊急聽證程序
緊急狀態之下,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慮,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常狀態下應舉行聽證的三類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經相應的聽證程序就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法律預先規定,授權行政機關根據緊急狀態的程度並遵循比例原則予以確定,在強調保障公共目的實現的同時,應兼顧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
處於高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權力作為緊急權力的主要承擔者其表現形式應為行政強制;而處於低度緊急狀態中的地區,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應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聽證的行政處罰時,必須進行聽證。
(8)行政處罰的執法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關於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所謂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指由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必須遵循的規范和制度。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進行,如果違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則視為違法。
行政處罰直接關繫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通過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予以保障。
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保證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問題,是行政處罰法的重要內容。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行政行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對於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散見於各個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而且大多隻規定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沒有如何進行處罰的程序性的規定。行政處罰缺少必要的程序,沒有規范,由此帶來了不少消極後果,諸如:
處罰的隨意性,有利爭著罰,無利不願管;不向被處罰人說明理由,也不允許當事人申辯,影響了處罰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機關利用罰款,牟取小團體利益,甚至貪污腐敗,等等。如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規定一個既便於操作、有利於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又能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程序是非常重大的課題。行政處罰法針對實際存在的問題,對行政處罰的程序作出了具體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