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行政訴訟法全文
1. 行政訴訟法全文
1、《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9年4月4日中專華人民屬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4年11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訂,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行政訴訟法》全文內容http://www.spp.gov.cn/sscx/201502/t20150217_91466.shtml
2. 行政訴訟法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回次會議通過 根答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3. 2014行政訴訟法修改多少法條
您好,2014年修改《行政訴訟法》是該法實施24年來作出的首次修改,法律條文由75個條文增加版至103個條文,修改條款權的地方總共是61項,修改的內容涉及到整個制度體系具體包括:行政審判價值取向的調整,加強對當事人訴權保護,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完善行政訴訟管轄制度,完善行政訴訟證據制度,建立民事行政爭議交叉的處理機制,確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確立行政訴訟有限調解,加大行政機關不執行判決責任等內容。
《行政訴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擴大行政訴訟被告、可訴行政行為和原告及第三人范圍
(二)完善起訴期限和形式制度,強化法院受理職責,破解「立案難」
(三)完善管轄制度,強化行政機關應訴職責,破解「審理難」
(四)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證據制度
(五)強化行政機關執行職責,破解「執行難」
(六)修改後《行政訴訟法》進一步強化了行政訴訟法律監督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4. 誰有行政法全文
專家抄解答:
我國沒有行政法典,但是有行政性法律,它們一起組成了我國行政部門法,主要包括一下法律:
1、《行政許可法》
2、《行政處罰法》
3、《行政訴訟法》
4、《行政復議法》
5、《公務員法》
6、《國家賠償法》
5. 2015新的行政訴訟法全文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發文單位:國務院
文 號:國務院令第321號
發布日期:2001-11-16
執行日期:2002-1-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立項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審查
第五章 決定與公布
第六章 行政法規解釋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法規制定程 序,保證行政法規質量,根據憲法、立法 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 查、決定、公布、解釋,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制定行政法規,應當遵循立 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和法律的 規定。
第四條 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 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國務院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 授權決定製定的行政法規,稱「暫行條 例」或者「暫行規定」。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 規章不得稱「條例」。
第五條 行政法規應當備而不繁,邏 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准確、簡 潔,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規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章、 節、條、款、項、目。章、節、條的序號 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 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弧依次表述,目的序 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 立項
第六條 國務院於每年年初編制本年 度的立法工作計劃。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 定行政法規的,應當於每年年初編制國務 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向國務院報請立 項。
國務院有關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 申請,應當說明立法項目所要解決的主要 問題、依據的方針政策和擬確立的主要制 度。
第八條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 家總體工作部署對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 項申請匯總研究,突出重點,統籌兼顧, 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 審批。
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行政 法規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需 要;
(二)有關的改革實踐經驗基本成 熟;
(三)所要解決的問題屬於國務院職 權范圍並需要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 項。
第九條 對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 計劃的行政法規項目,承擔起草任務的部 門應當抓緊工作,按照要求上報國務院。
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在執行中可 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 草。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行政法 規由國務院的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 負責起草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國務院法制 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第十一條 起草行政法規,除應當遵 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並符合憲法和 法律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體現改革精神,科學規范行政 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社會管 理、公共服務轉變;
(二)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 則,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規定由一個行政 機關承擔,簡化行政管理手續;
(三)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 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 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 利實現的途徑;
(四)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 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 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 件、程序和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二條 起草行政法規,應當深入 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 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 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 形式。
第十三條 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 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 門關系緊密的規定,與有關部門協商一 致;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 應當在上報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以下簡 稱行政法規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四條 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 應當對涉及有關管理體制、方針政策等需 要國務院決策的重大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報國務院決定。
第十五條 起草部門向國務院報送的 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主要負 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規 送審稿,應當由該幾個部門主要負責人共 同簽署。
第十六條 起草部門將行政法規送審 稿報送國務院審查時,應當一並報送行政 法規送審稿的說明和有關材料。
行政法規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立法的 必要性,確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對送審 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徵求有關機關、 組織和公民意見的情況等作出說明。有關 材料主要包括國內外的有關立法資料、調 研報告、考察報告等。
第四章 審查
第十七條 報送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送 審稿,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審查。
國務院法制機構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行 政法規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和 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 定;
(三)是否與有關行政法規協調、銜 接;
(四)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 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
6.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舊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版的解釋
(法釋權[2000]8號 2000年3月8日公布 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七條復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一)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
(二)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
(三)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
7. 查閱<行政訴訟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受案范圍第三章官轄第四章訴訟參加人第五章證據第六章起訴和受理第七章審理和判決第八章執行第九章侵權賠償責任第十章涉外行政訴訟第十一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條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七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八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第九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第十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二章受案范圍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三章管轄第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第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八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九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第二十三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第四章訴訟參加人第二十四條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第二十六條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的,為共同訴訟。第二十七條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第二十八條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第三十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第五章證據第三十一條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三十二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第三十三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第三十六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第六章起訴和受理第三十七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第四十一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七章審理和判決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四十四條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第四十七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迴避。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第四十八條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四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有義務協助執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六)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第五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⒈主要證據不足的;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⒊違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職權的;⒌濫用職權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第五十五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政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五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是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第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第八章執行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第六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第九章侵權賠償責任第六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第六十八條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第六十九條賠償費用,從各級財政列支。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責任的行政機關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章涉外行政訴訟第七十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第七十三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機構的律師。第十一章附則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收取訴訟費用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第七十五條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8. 跪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全文
這個忙誰也幫不了,因為我國沒有行政法典,行政法是由若干行政部門法構成的。如行政許可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食品安全法、公務員法等。
如果需要具體的什麼法律法規,我可以幫你。
9. 新舊行政訴訟法的不同之處
A 新行政訴訟法,新在哪裡?
新行政訴訟法將於明年5月份正式實施,修改的地方太多了,下面重點介紹一下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從立案、審理、執行方面的完善,有助於改善在實踐中的行政訴訟的「三大難」問題。新行政訴訟法,在立案方面擴大了行訴案件受理范圍,在審理方面強調了行政機關的出庭義務,在執行方面賦予了法院刑拘的權力。
一、立案:擴大行訴案件受理范圍:
對以下12種「民告官」案件,法院要受理。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新行訴法擴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過去有一些法院不管的案子,現在也管了,包括社會比較關注的土地房屋徵收補償等領域。這對行政機關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機關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確保各類行政行為都能夠經受法律的檢驗。
二、審理:民告官「官」應出庭應訴。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行政機關要支持告、配合告。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雖然是被告,也要積極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行政審判工作。
三、執行:不執行判決可拘直接責任人。
「第九十六條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規定對於促進執行還是比較有力度的,雖然有『社會影響惡劣』的限制,實踐中可能會慎重使用這個手段,但是拘留還是有一定威懾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