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的執法
1. 法律執行的主體是 ( )。 A、司法機關 B、行政機關 C、監察機關 D、社會團體
單選B、行政機關,多選A、司法機關和B、行政機關。
法律執行,簡稱執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執法指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執行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僅指國家行政機關運用法律管理社會的活動,通常作狹義解。在中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職能部門是行政機關,負有執行法律的職權和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種職能部門例如公安、工商、稅務、衛生、教育、民政等部門。經過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構和非行政組織也可以成為執法的主體。
在各級人民政府內部,不同的職能部門存在分工與合作的關系,因此不同的法主體有不同的所執行的法律,也有需要聯合執行的法律。一般而言,主要是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環境法等。公安部門還需要執行刑事訴訟法的部分規定。
(1)狹義的執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2. 、在我國,狹義的執法機關是指( )。
應該選C 廣義的執法機關包括行政執法 和 司法執法 所以 廣義的執法機關是ABC
3. 什麼是執法和司法兩者有何區別
司法是有關司法機關遵循法律條文的明文規定對有關糾紛、訴訟的管轄與裁判行為,但執法是將法律以某種強制措施的形式應用於我們的生活中,以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和打擊違法犯罪。執法有的時候需要以公正司法為依據,但並非必經程序,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是一種執法行為,但並不以法院的裁判文書為依據。
我個人是這樣理解的。
4. 執法和司法有什麼區別,請講詳細一點!
在我國,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司法組織在辦理訴訟案件和非訟案件過程中的執法活動。狹義的司法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辦理訴訟案件中的執法活動。
因此,司法機關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司法機關,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專門機關,在我國只包括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廣義的司法機關,還包括公安機關,因為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有偵查、拘留、預審等職能。同時,公安機關又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中專門負責治安保衛的一個部門。也就是說,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此外,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的各級公安機關、各級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負責執行刑事判決、裁定的勞動改造機關和對其實行管理的司法行政機關,也屬於廣義的司法機關的范疇之內。
行政執法是行政管理行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廣義的行政執法和狹義的行政執法之分。
廣義的行政執法,是指所有的行政執法主體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動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行政管理的活動,它可以發生在抽象和具體的行政行為之中。如: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發布《浙江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旨在對商品條碼實施規范管理,這就屬於廣義行政執法中采
5. 無線電管委會有執法權嗎
有行政執法權,行政執法權是無線電管理工作重要職能之一。其政策性、社會性都很強,涉及到較為廣泛的領域。因此其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繫到無線電通信業能否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關繫到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多年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與之配的有關法規、規章,認真履行職責,嚴格行政執法,開展了多次專項執法檢查 ,查處了一批案件,總的情況是好的。無線電管理工作是政府管理社會工作中的重要部分。它是通過法律、行政、技術和經濟等手段管理國家寶貴而有限的無線電頻率資源和維護空中無線電波秩序的,最終保障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各項通信業務的正常進行。執法機關,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執法機關是與立法機關相對應的執行法律的機關,一般包括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狹義專指行政執法機關。凡是執行法律的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執法的事業單位或組織)均可稱為行政執法機關,比如公安機關,稅務機關,質檢機關等。狹義的執法機關,不包括司法機關,比如法院、檢察院不包括在內。通常講的執法機關,是從狹義上說的。
與立法機關、執法機關相對應,執法權也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執法權是與立法權相對應的,包括行政執法權和司法權,而狹義上就是指行政執法權。行政執法權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利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的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為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行政執法權包括: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行政裁決權、行政強制權、行政確認權、行政給付權等等。
6. 誰能告訴我執法和司法的區別
在我國,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司法組織在辦理訴訟案件和非訟案件過程中的執法活動。狹義的司法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辦理訴訟案件中的執法活動。
因此,司法機關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司法機關,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專門機關,在我國只包括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廣義的司法機關,還包括公安機關,因為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有偵查、拘留、預審等職能。同時,公安機關又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中專門負責治安保衛的一個部門。也就是說,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此外,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的各級公安機關、各級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負責執行刑事判決、裁定的勞動改造機關和對其實行管理的司法行政機關,也屬於廣義的司法機關的范疇之內。
行政執法是行政管理行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廣義的行政執法和狹義的行政執法之分。
廣義的行政執法,是指所有的行政執法主體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動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行政管理的活動,它可以發生在抽象和具體的行政行為之中。如: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發布《浙江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旨在對商品條碼實施規范管理,這就屬於廣義行政執法中採取的抽象行政行為,該行為的指向不是特定的具體對象。
狹義的行政執法,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行政執法主體,把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適用於具體對象或案件的活動,它一般只能發生在具體的行政行為中。如,縣工商局對某企業生產的假冒服裝依法檢查並給予罰款3000元的處罰,這就屬於狹義行政執法中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的指向必須是特定的具體對象或案件。
根據我國行政法的要求,無論是廣義的行政執法,還是狹義的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的主體、內容和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7. 以下屬於狹義執法的有
行政執法人員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錄用或委託並賦予其相應執法權的工作人員。
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是組織而不是自然人,行必須有合法的依據和有明確的職責范圍。范圍比國家行政機關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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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執法和司法有什麼區別
在我國,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司法組織在辦理訴訟案件和非訟案件過程中的執法活動。狹義的司法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辦理訴訟案件中的執法活動。
因此,司法機關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司法機關,是指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專門機關,在我國只包括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廣義的司法機關,還包括公安機關,因為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有偵查、拘留、預審等職能。同時,公安機關又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中專門負責治安保衛的一個部門。也就是說,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此外,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的各級公安機關、各級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負責執行刑事判決、裁定的勞動改造機關和對其實行管理的司法行政機關,也屬於廣義的司法機關的范疇之內。
行政執法是行政管理行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廣義的行政執法和狹義的行政執法之分。
廣義的行政執法,是指所有的行政執法主體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動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行政管理的活動,它可以發生在抽象和具體的行政行為之中。如: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發布《浙江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旨在對商品條碼實施規范管理,這就屬於廣義行政執法中採取的抽象行政行為,該行為的指向不是特定的具體對象。
狹義的行政執法,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行政執法主體,把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適用於具體對象或案件的活動,它一般只能發生在具體的行政行為中。如,縣工商局對某企業生產的假冒服裝依法檢查並給予罰款3000元的處罰,這就屬於狹義行政執法中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的指向必須是特定的具體對象或案件。
根據我國行政法的要求,無論是廣義的行政執法,還是狹義的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的主體、內容和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9. 狹義的行政執法監督主體包括哪些
一、狹義的行政執法監督主體包括:
權利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是指各專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屬務委員會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它所產生的國家機關及其工緻人員的法律活動所實施的監督,權利機關監督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
二、行政執法監督適用范圍:
1、行政執法監督,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含直屬機構,下同)和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情況實施的監督活動。
2、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依法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適用本規定。
3、國務院所屬部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機構和省以下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督。
部門及職責:
1、行政監察、審計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監督職能。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行政執法活動和行政執法監督進行監督。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機構(以下稱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