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綜合執法
在新形勢下,如何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做到文明執法和嚴格執法的有機結合,正確認識、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系,是我們在新階段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
有的同志認為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是一個矛盾,是相對立的,互不兼容,要做到文明執法,嚴格執法就無法實現,反之,要想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就無從談起。其實,這是對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的誤解,因為有將嚴格執法與嚴厲處罰等同起來,以罰代管,將罰款作為唯一的行政處罰手段,而忽視了其他行政處罰手段,在某些人看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警告等不屬於嚴格執法的范圍,不罰款就意味著不是嚴格執法,因此將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對立起來也就不足為怪了。
嚴格執法應是文明執法的基礎,離開了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就無從談起,同時文明執法反過來也能促進嚴格執法的實行,兩者相輔相成,也缺一不可。首先文明執法離不開嚴格執法。所謂嚴格執法就是要嚴格按法律規定的內容,精神和程序執行,不偏離,不妥協。執法人員必須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公正執法,全面收集與當事人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然後依法作出處罰,做到輕過輕罰,重過重罰,一個行政執法行為,依法無效或者依法應予撤銷,則說明執法過程或執法行為本身就是錯誤的,是違法的,那還談得上什麼嚴格執法。如果因為執法人員在程序等方面本身就出現錯誤,因而無效或應撤銷的執法行為,那麼無論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如何文明,也不可能實現正意義上的文明執法。正如築建高樓大廈一樣,如果基礎不牢固,任憑上面的建築如何牢固,奢華,也只能是一座危房。所以,在執法過程中要實現文明執法,塑造良好的社會形象,只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內容,程序執行法律,努力提高執法水平,實現高效率,高質量執法,杜絕無效或引起復議敗訴案件的產生.
其次,嚴格執法的實現也有賴於文明執法的落實。如果執法人員語言不文明,說話粗野,業務素質低下,以恐嚇訓斥的語言攻擊對方,就會引起被執法對象和周圍群眾的強烈不滿,就會很容易激化矛盾,發生爭執,這樣的後果就是直接影響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這樣一來嚴格執法也就難以落實。如果能夠正確的理解管理與被管理兩者之間的關系,運政執法人員和廣大經營業戶、車主之間能化矛盾為統一,相互尊重,執法人員態度和藹,耐心說服教育,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不僅可以化解兩者之間的對立情緒,使廣大經營業戶、車主充分認識自己的違法行為可能造成道路運輸安全的社會危害性,來減少沖突,使行政執法工作順利進行,這樣嚴格執法也就自然容易實現了
⑵ 教育局請綜合執法局整治學校環境用什麼方式
問題太籠統 不好回答
⑶ 教育行政執法的形式主要有( )
都有
⑷ 教育行政執法的原則有哪些
教育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是依法執行,權責統一。
1、依法執行
這是指教育行政機版關必須根據法定權許可權、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進行管理,越權無效。這是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活動的一條最基本的准則。
2、權責統一
指在教育行政執法活動中,教育行政機關有權對教育行政相對人適用教育法律規范,同時,也要承擔由實施行政執法行為而引起的法律後果。即權利的行使和責任的承擔要統一,不能只行使權力而不承擔責任。
知識拓展
教育行政執法是國家有關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工作人員在現實生活中實施教育法規的活動,是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所採取的直接影響公民、社會組織或其他社會力量有關教育的權利與義務,或對其教育權利與義務的行使和履行進行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
⑸ 深圳市綜合執法隊管理范圍是什麼教育類屬不屬於他們管理的范圍呢
看他的工作證,教育局才管得到,綜合太模糊了!!
⑹ 教育局有沒有行政執法權和立法權
教育局有行政執法權但是沒有立法權
教育局屬於職權性執法主體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款
⑺ 教育行政執法的通俗解釋
教育行政執法:國家有關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工作人員在現實生活中實施教育法規的活動,是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所採取的直接影響公民、社會組織或其他社會力量有關教育的權利與義務,或對其教育權利與義務的行使和履行進行監督的具體行政行為。
教育行政執法的涵義
在日常生活中,法的執行通常有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上的執法,是指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則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本節所講的法的執行,是狹義的法的執行。即指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針對特定事項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適用教育法律規范並產生法律效力的活動。教育行政執法是教育法實施的重要方面。它具有以下特點:
1.教育行政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教育活動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首先伴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教育領域中的社會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教育主體愈加廣泛,教育法律關系更趨復雜,這就要求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轉變。其次,根據法治原則,為控制行政權力的膨脹和防止行政機關的濫用職權,專司教育管理的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從這點上,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就是代表國家進行社會管理的過程,公民和組織應當服從。
2.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各級教育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授權的單位,這就把教育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執法活動區別開來。在我國,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國家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均沒有行政執法權。法律授權非義務教育學校,享有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以及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的權利,它們雖不是行政機關,但屬於行政主體。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教育行政案件的活動,雖然也是執法活動,但它是以司法機關為主體的「司法活動」,不屬於教育行政執法。另外,由於教育法律關系的復雜性,有些教育法律規范的適用往往需要由多個行政機關協同進行。比如,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相對人給予責令停止營業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它們屬於工商行政執法。這就把教育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區別開來。
3.教育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也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它具有國家的強制性。行政權是一種國家的權力,教育行政權也不例外。它既能改變教育資源的分配、也能影響並制約學校、教師、學生等發展速度和規模,教育行政機關享有的這些權力,是法律授予。同時,享有行政權也是進行有效管理的前提。因此,教育行政機關只有在其法定許可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執法活動,才是有效的行政執法行為。任何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不僅自始至終無效,而且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