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交通法規的建設
① 怎麼健全交通法規
健全交通法規,是搞好交通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香港城市交通的各個行業,無論是規劃、政策、管理、經營,都以法律、法令、法例、法案的形式完成立法手續後,被編入香港總法律規范中。在交通管理中強凋以法治行,依法辦事,做到事事有法可依,執法極為嚴格,連一些不文明的「小事」都有法可依,做到違者嚴懲不貸。例如《香港地鐵修訂附例》規定,任何人被發現無票乘車,或不適當地損壞或塗改車票,非學生或兒童使用學生或兒童票,無理拒絕將車票交地鐵工作人員查驗等,均須繳納100港元的罰金,情節嚴重的還要交警方法辦。如發現在地鐵車廂內隨地吐痰及亂拋垃圾,或將腳站立在座位上,或在車廂內吃東西等,均罰款1000港元。如不適當地使用緊急裝置,罰款3000港元。如在車廂內進行販賣活動,或非法塗改車票密碼及使用經塗改的車票等,最高可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等等。
新加坡的交通管理是世界聞名的,每年吸引數百萬觀光客,而且一般觀光客對新加坡的交通都贊不絕口。這與新加坡人的守法精神與重罰密切相關。訪問過新加坡的人,曾目睹亂穿馬路的行人,被警察當場責令拿出證件抄錄,並被通知去法庭接受審訊。報紙曾登過一條新聞:一批被通知上法庭受審的違反交通規則的人,由於沒有按時出庭,被警方半夜出動,強制拉到法庭受審。
以法治路,除了健全法規、嚴格執法以外,還必須切實做好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把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列入學校的教育大綱,並以此作為國策。日本大城市建立的「兒童交通俱樂部」,已有1萬多個,使幾百萬兒童從小就受到形象化的交通安全教育。澳大利亞各城市設有交通法規培訓中心,定期培訓中小學教師和司機,由交通局和警察局人員講課,並帶領實習。學校開設交通法規課程,從小培養交通安全意識。學生騎自行車要進行專門訓練,經考核合格後,才准許在馬路上騎行,而且必須穿紅色上衣。澳大利亞不設交通崗台,只有步警和騎警在馬路上巡視,違章必罰。有些路口裝有自動照相機,紅燈亮時照相機開啟,拍下闖紅燈的車輛,然後將一張附有車輛照片的罰款通知單寄給違章司機。若司機不按時繳納罰款,交通法庭將傳司機到庭,比罰款數額大得多的審理費由司機負擔。哥倫比亞的交通管理當局,對違反交通規則的司機,強行要他們看一部慘不忍睹的交通事故影片。美國俄勒岡州的交通警察,在掌握了足夠的證據,確實認定了某一個司機違章行車以後,就把他們車輛的牌號換成紅色的,既實行公開曝光,又便於對他們特別加強管理。
日本對司機違章的情況,一般採取記分的辦法,記錄在駕駛執照上。如果1年內積滿12分,就停止開車1年。在停駛期內發現駕車,就吊銷執照。對於闖紅燈、停錯車位、禁區鳴笛、霧天或晚上不開大燈、酒後駕車等違章行為,都要記分。這樣,駕駛者開車時就不得不全神貫注、格外小心了。
日本馬路上所有十字路口的紅綠燈,都是自動控制的,主要路口還有電眼監視。當人行橫道的紅燈亮時,人們都規規矩矩地等候著,綠燈亮時,人們則魚貫而過,後面的行人則跑步跟上,因為2分鍾後又要換紅燈。中國人到日本後,日本朋友再三叮囑:「過馬路時千萬不要闖紅燈。如果闖紅燈,被汽車撞倒,後果自負。倘若你僥幸通過,也不要高興,不知從哪裡會鑽出一位警察來拉住你。不過他既不罰你款,也不對你責罵,而是告訴你應該怎麼過馬路,並請你往返馬路25次,以示懲誡。而且執法很嚴,決不會因你是外賓而寬恕。」
日本交通管理當局,不僅對行人和司機嚴格執法,而且對道路的建設維修部門也是如此。如規定修補馬路只能在晚上10時後,並有警察在場的情況下才能施工。而且必須在第二大早晨7時前完工,如果到時未能清理完現場而影響交通,施工隊將被處以罰款。許多建築工地,雖然就在馬路邊上,但都沒有佔用道路和污染路面的現象。所有在建的建築物外部,都用可拆卸的鋼管或角鋼搭成腳手架,罩上一層密封的尼龍網,還必須在人行道上建成一個不漏水、不漏灰的臨時走廊,供行人安全通過。所有車輛從工地開出之前,都必須用水沖洗干凈,並用大風扇吹乾,無水無泥才能駛出馬路。
② 如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市交通管理水平
一是進一步完善交通管理機製做到協調配合。要建立跨部門的交通秩序協調管理中心。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牽頭,負責制定城市交通管理發展戰略、規劃及相關政策,指導和協調相關部門的道路規劃、建設、管護、交通秩序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環境保護等工作,理順工作關系,整合管理資源,形成管理合力。同時,要加強交通流量、流向的調查分析和有關問題的專門研究,提高交通管理決策的科學性。 二是進一步加大交通文明建設宣傳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電視台、廣播村村響響、發放宣傳單、培訓、處罰教育和深入到機關、 企業、 社區、鄉鎮、學校等形式,加大對駕駛人員和居民的交通法規、交通道德宣傳教育力度,倡導文明出行,引導市民支持和參與交通文明建設,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杜絕交通違法行為。並邀請新聞媒體隨警作戰,在廣播、電視台、報紙等新聞媒體上開辟交通違規行為曝光台和提升公安幹警正能量及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市民和駕駛員表揚台,以加大輿論監督范圍和力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以不斷提高市民交通文明意識。並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在遵守交通規則、文明禮貌駕駛、維護良好交通秩序活動中,要走在全社會的前面,為人民群眾做好表率;要注意發揮城市鎮政府、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按照「各掃門前雪」的辦法,建立依法交通、文明行使監督崗。 三是有效整治摩托車非法營運違反交規行為。要對摩托車非法營運,採用疏堵結合的辦法進行堅決有效的整治,允許符合條件的摩托車在服從管理、強制保險的情況下,可在城區部分交通不便的背街小巷和城鄉結合部地區營運。對無牌照營運的摩托車、以及摩托車亂停亂放、闖紅燈、超速行駛、超載搭人等違反交通法規行為,要在廣泛教育基礎上嚴管重罰,堅決糾正。
③ 十一五期間的公路交通法制建設目標是什麼
十一五」交通工作的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十一五」交通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交通工作全局,不斷提高交通發展的全面性、協調性和可持續性,推進交通改革,建設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體系,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十一五」要著力辦成六件大事:一是完成「五年千億元」任務,推進農村公路「通達」、「通暢」工程,基本實現全國所有具備條件的鄉鎮、建制村通公路,95%的鄉鎮和80%的建制村通瀝青(水泥)路;二是基本形成國家高速公路網骨架,「五縱七橫」國道主幹線和西部開發省際通道全部建成;三是沿海港口新增吞吐能力80%以上,適應度接近1∶1;四是大力發展內河水運,加快長江黃金水道建設;五是基本建立起海陸空搜救體系,重點水域安全監管和救助能力明顯提高;六是公路水路運輸樞紐站場建設取得顯著進展。
抓緊《海上交通安全法》、《航道法》、《船員條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條例》、《公路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修訂、起草和制定工作。繼續抓好《道路運輸條例》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宣貫工作,組織開展貫徹《道路運輸條例》及配套規章的執法監督檢查。建立完善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和客運班線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制度,堅決打擊無證經營,糾正違章違規,保護合法經營者和旅客、貨主的權益。研究提出計程車經營權管理行業指導政策。加強水路運輸企業年度核查,淘汰不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企業。加強港口經營市場秩序監管,規范經營行為。
繼續推進交通綜合執法改革試點和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界定執法職責,完善執法程序、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加強社團工作,促進行業自律。
嚴格建設市場准入,加強動態監管,狠抓各項制度落實,建立公路、水運建設行業市場信用體系。開展建設管理創新活動和以「履約誠信」為主要內容的建設市場執法監察活動,曝光不守法、不誠信單位。對重點工程項目實行信息化、網路化管理,對項目法人、負責人實行培訓上崗制度。落實質量事故上報分析和質量責任追究制度,發布違規企業「黑名單」。對進入交通建設領域的重點產品實施認證制度,從源頭上加強交通建設用產品質量控制。深化建設管理體制改革,全面推進投資人招標制度,積極推進工程施工合理低價中標制度,深入研究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在試點基礎上推行設計施工總承包制度。
繼續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按照突出源頭治理、強化執法力度、完善監控網路、建立長效機制的要求,會同公安部門保持路面聯合執法力度。配合工商、發改委等部門制定出台車輛非法改裝企業整頓管理以及車輛生產、改裝規范化管理的相關辦法。加強市場准入、貨物裝載等源頭監管。以北京至大同沿線10個治超站點為示範,開展全國第一批治超站點規范化建設,逐步建立健全全國治超監控網路。建立治超長效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和任務,實行考核評價制度。加大資金投入,改善治超站點的工作條件,做到機構、人員、經費三保障。
④ 為尊手交通法律法規政策
近幾年來,我國的交通政策法規正在逐步完善。在公共交通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經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同現化建設的要求、同建立完備的交通法規體系的要求還有不小的距離,尤其不能適應市場對公共交通的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本文主要針對公共交通這一方面的問題作了分析,並提出相應的對策。
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是國民經濟中具有先導性的行業。科學地搞好城市的公共交通系統對於建立現代化城市,適應高速的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改革開放20年來,公共交通特別是城市公共交通,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得以相應的發展,城市居民的出行逐步改善。但長期以來,公共交通沒有明確的發展政策,也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作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的經濟發展。中國作為一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發展中國家,對於公共交通管理的立法,是一個值得認真研究的問題。
一、公共交通管理法規建設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機動車輛的增加,交通擁擠狀況也迅速加劇,交通擁擠已成為城市管理的一大難題,這對公共交通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我們知道,公共交通管理是一個高度綜合而復雜的問題,涉及到政策、機構、體制、管理、收費與價格、基礎設施建設和投資等各個方面。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首先應從公共管理的法規建設入手。公共交通法規建設的必要性有以下幾點:
(1)加強交通法規建設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部分。中共十五大提出「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目標,這一立法目標是我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前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必須門類齊全、結構嚴謹、內部和諧、體例科學。其中門類齊全就是指在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生活各方面起到調節的作用。交通行業尤其是公共交通對於經濟發展、社會秩序和人民生活方面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交通法規理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應健全和完善。 (2) 加強交通法規建設是依法治國、依法治交通的需求。隨著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觀念的不斷深入,充分發揮法律的導控功能已成為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加強交通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交通的一個前提是「有法可依」。目前公共交通管理部門執法依據數量很少,幾乎沒有成文的法律法規,其中還有相當數量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已經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道路交通管理執法的實際需要,所以要盡快加強交通管理法規的建設。
(3)加強交通法規建設是交通運輸實現大發展的需求。目前,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交通行業也已經開始向市場經濟轉軌,交通體制改革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指導下進一步深化,以提高效率為主要的目的。因此,公共交通的管理中引入了競爭機制,允許私營部門可以在公共交通服務的供給和經營領域中補充和替代現行的政府職能,公共交通服務的合理定價、公共交通企業的所有權、經營權和管理法規等方面都會出現很大的變動,這對公共交通管理而言既是挑戰也是機遇。競爭機制的引入必定會使得我國的交通運輸出現大發展的局面,而如果想要成功地跨越這道坎,實現大發展,交通法規建設勢必先行。
二、我國公共交通管理的立法現狀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就開始重視交通法制工作,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指引下,交通事業和交通法制工作已得到迅速發展。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交通部分別制定頒布的交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共1100多個,各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制定了一批地方性交通法規和規章,使交通行業行政管理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治交通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依法治國目標的提出,我國公共交通立法方面已經跟不上我國公共交通建設、管理的步伐,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求有了很大的距離,其存在的問題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交通法規體系尚不完備,多數法規系統缺口明顯。依法治交通是依法治國的具體實踐活動,是交通法制建設的基本目標。毫無疑問,實現這一原則的前提條件是有法可依。雖然交通法規的研究和制定逐步走向科學和規范,並且初步形成了交通法規體系的大框架,但是仍有一些交通法規體系不完備。在公路、水路交通法規體系表現明顯。一個完整的法規體系必須是不同的法律規范的系統和不同法的層次組成的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統一和諧的有機整體。縱觀我國現行有效的公路、水路法律規范,還不能說已經形成了完整體系,只是「初步搭起了交通法規體系框架」。公路、水路交通法規體系是由不同公路、水路交通法律規范系統組成的,這些系統有的尚有缺口,有的尚不明確。
(2)部分交通法律規范系統的立法層次偏低。交通管理涉及的社會關系十分廣泛,就需要多層次的立法,但是我國目前多數的交通法規體系缺乏普通法律,法律體系不完善,權威性很差。在現有執法依據中,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屬於法律外,其餘均為國務院行政法規,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僅有兩條關於交通管理的內容,其餘都是數量龐大的部門規章和內部規范性文件,缺乏正規法律的統率和支撐,使得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3)交通立法工作在某些方面跟不上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我國的城鎮化腳步也在不斷加快,交通市場的許多方面也要求開放,這就對公共交通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特別是需要發揮法律的引導和控製作用。但是這些市場急需的交通法律卻遲遲沒有出台,這勢必會影響改革的進度,從而影響經濟的發展,立法工作的滯後已經成為我們必須注意的問題。
(4)交通法規的缺失影響國際化的進程。我國加入WTO之後,各方面都要逐漸和世界接軌。國外公共交通較發達的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公共交通法規,而目前我國城市公共交通的立法除上海、武漢、大連等幾個大城市外,許多城市沒有立法。在法規不完善的情況下,公共交通的發展依賴於政府的行政手段,公共交通的發展和相關政策很難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無法可依的現象影響了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的健康發展,也影響了我國國際化的進程,與我國加入WTO的原則沖突。
三、公共交通管理法規建設相關對策和建議
交通法規建設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依法治交通的前提和基礎性工作,也是依法治國的具體實踐。完善公共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體系是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促進和保障交通運輸大發展的需要。上面分析了公共交通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和現狀,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建立和完善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勢在必行,針對這一點,筆者有以下的建議:
(1)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統一立法的指導思想。我們
不僅要加快法規建設的步伐,而且要建立起一個完備的適應和促進交通運輸事業發展需要的,體現人民利益和意志,符合客觀規律,具有中國特色的交通法規體系。實現這一目標,交通立法工作就必須以鄧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為指導,遵循「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出的要求,從我國交通運輸管理的實際和發展需要出發。明確這一要求和指導思想才會使其他的工作有所依據。
(2)要理順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各部門的職權分工,明確任務,協同作戰。在法規不完善的情況下,公共交通的發展依賴於政府的行政手段,在某些問題的處理上依賴政府機關的協調和行政干預,對交通管理發展不利。加強交通立法工作就是要改善這一狀況,使得交通管理部門有法可依。同時交通管理紛繁復雜,規范、管理公共交通企業的經營服務質量、價格政策、投資渠道和經營方式,保護公平競爭都尤為重要。這就要理順管理各部門的許可權分工,各司其職,使公共交通的發展進入良性循環。
(3)研究制定交通立法規劃,提出道路交通近期遠期立法項目,有計劃、有步驟地加快立法進度。交通法規體系建設是一項宏偉的系統工程,應以統籌安排、全面規劃、重點突出、急用先立、分項實施、逐步配套為原則,爭取在「十五」規劃內建立起較為完整的交通法規體系。這就要求加強交通法制工作的領導,完善各級法規建設的領導機構,做好法規建設規劃、年度計劃和具體任務的部署,分清楚近期和遠期目標,並且及時協調和解決計劃實施中的問題,力求按期完成,要有計劃、有步驟地把立法工作做好。
(4)立法要搞好調查研究,更好地發揮地方交通法規的規范作用,保障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由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尚不能滿足城市交通管理的實際需要,在國家難以及時制定適用於全國的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再加上各地的具體情況不同,及時制定符合城市實際的交通管理地方性法規就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從各地的實際情況出發,科學地制定各種地方規劃,使地方立法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交通管理執法依據不足的問題,保障交通暢通和安全,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
(5)積極借鑒國外公共交通立法經驗。西方公共交通較發達的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公共交通法規,而我國這方面還存在很大差距。我們要積極學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之後,更要縮小差距,向發達國家看齊。例如法國在公共交通法中明確規定了「城市公共交通的發展要體現優先的特點,鼓勵公眾採用公共交通」。在票價政策上制定了「考慮低薪階層、邊遠區域和交通不便地區國人的承受能力」。為發展公共交通,在必要時地方政府可依據特殊法律向國有和私人企業徵收公共交通稅」等等。還有日本在法規建設上依據《城市規劃法》分別制定了《道路法規》、《軌道交通企業管理法規》、《電車法規》和《停車場法規》等,把城市交通法規嚴格置於《城市規劃法》之下。這些都是值得借鑒的。我們要結合中國的實際國情,做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努力完善公共交通管理的立法。
⑤ 交通安全法規的重要性是什麼
交通法規,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重要意義是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回和減少交通事答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5)加強交通法規的建設擴展閱讀:
交規的版本修訂: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⑥ 如何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如何加強新時期交通安全教育宣傳工作
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朱玉明
摘要:進入21世紀第一個十年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道路交通、出行工具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因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各類機動車數量急劇增加,道路安全、暢通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然而,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駕駛人文明駕車,依法行路意識等卻提高的非常緩慢,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當前汽車時代飛速發展的步伐。為此,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普及交通法律知識、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識,已經成為刻不容緩的社會問題。在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上必須更新觀念,拓寬宣傳渠道,擴大宣傳面,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構築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大宣傳格局。
關鍵詞:加強新時期交通安全教育宣傳工作
在道路交通安全的三要素人、車、路是一個復雜的動態關系,路是基礎、車是紐帶、人是中心,道路交通安全中人是最關鍵的因素。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就是針對交通參與者的一種教育、警示,以不斷提高交通參與者的按照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維護有序、暢通、文明的交通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在維護道路安全、暢通、有序、文明的促進作用發揮不明顯,政府投入不足、宣傳內容單調,形式枯燥等問題仍然突出。如何進一步完善宣傳教育制度,制定科學的交通安全宣傳策略,不斷提升宣傳效果等一系列問題,都是擺在新時期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難題。本文從三個方面分析在新形式下如何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一、當期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面臨的形式
(一)、看數字,機動車和駕駛人的迅速增加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駕駛人、機動車數量增長迅猛。1987年,也就是全國道路交通管理體制改革後的第一年,當時全國有駕駛人1200萬,機動車保有量1000萬輛(其中汽車400萬輛),到2009年底,全國駕駛人近2億,機動車保有量達1.87億輛(其中汽車7600萬輛),2010年全國新增機動車2048萬輛、位居全球第一,至2011年2月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達2.11億輛,駕駛人1317萬人,20個城市機動車保有量超過100萬輛。其中北京已超過400萬輛。迅速增加的機動車保有量和駕駛人隊伍,以及出現的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迫使駕駛人、當事人需要學習了解交通安全知識和交通法法律、法規知識。
(二)、看法規,駕駛人的常規化教育難以實現
從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對駕駛人的取得駕駛證前、辦理駕駛證中、出現違規、事故後三種情況分析,安全宣傳教育制度不完善,沒有形成系統教育模式。
1、在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前,社會人接受交通安全法律的學習主要從電視、網路、廣播、報紙等媒體的宣傳中獲得交通法規、交通安全知識。學生在學校的教育學習主要是普法教育,現行的教育只有在小學《思想品德》課本中涉及交通安全的內容,中學、大學的課本中對交通安全的教育幾乎是空白。
2、當前,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須通過三個科目的考試,其中科目一考試內容主要涉及的是法律、法規,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駕駛技術等內容,也是駕駛人學習交通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必修課。但是,目前駕校對駕駛人的理論培訓,往往是針對科目一考試內容進行培訓,採取的教學方式就是對學員進行模擬考試練習,課時少,教學模式單一,只要學員通過考試,理論學習就結束了,在後期教學中,尤其在科目三(道路實際技能)教學中,不能理論聯系實際,對學員進行交通法規的教育。以我省考試題庫為例,汽車類科目一題庫共945題,其中法律、法規部分(包括交通信號)汽車類題庫共343,摩托車類題庫中法律、法規部分(包括交通信號)只有199題,根本不能系統全面的解析交通法規。
3、當駕駛人發生交通違法或者交通事故後的安全教育存在不足,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只有在一個記分周期被記滿12分的駕駛人,才必須參加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對沒有記滿12分的駕駛人,則沒有強制規定參加學習。而對駕駛人的審驗制度中,只要求駕駛人提供身體檢查合格證明,沒有規定駕駛人必須參加學習。對發生交通違法的駕駛人只需繳納固定的罰款,對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接受法律規定的行政或刑事處罰後,如果沒有被記滿12分,根本沒有強制駕駛人參加學習規定,更不用說參加考試了。
隨著大量的駕駛人成為社會人,失去組織管理模式,增加了駕駛人的社會化管理成本;隨著大物流的發展,大量從事專業運輸的駕駛人流動性增加,使對駕駛人進行定期宣傳教育不能實現。機動車的普及,使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駕駛人隊伍中,非職業駕駛人增加,駕駛人的身份出現多重性,這些具有多重身份的駕駛人在交通法規的學習和對交通安全知識的獲取缺乏必要的時間和精力,對交通交通安全重視程度也不夠,主動學習交通法規知識的積極性不高。
(三)、看宣傳,宣傳形式層出不窮但是點小線短面窄
當前,在開展交通安全宣傳中,各地採取的形式方法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宣傳形式:
①交通安全講座,主要針對人群是學生、機關單位、客貨運輸企業、部隊等有組織的部門駕駛人。
②散發交通宣傳單(冊)等宣傳用品,往往是為了配合大型宣傳活動、或交管中心工作,如嚴禁酒駕、預防營運車輛交通事故等,由交警部門印製文明交通倡議書、交通安全小知識等宣傳品,散發給特點人群或群眾。
③開展大型宣傳活動的啟動儀式,邀請當地政府主要領導參加,多路媒體集中進行宣傳報道。
④開展針對特定人群的宣傳教育活動,如在學生中間開展交通安全小報、徵文比賽、繪畫比賽,在駕駛人中開展駕駛技能比武等。
⑥建設宣傳陣地,在交警系統內部的主要對外窗口、在社區、單位、學校、農村設立交通安全宣傳櫥窗。
⑦懸掛宣傳橫幅、製作大型宣傳公益畫,播發公益廣告,
⑧通過各類媒體發表新聞,播發公益廣告;
⑨通過網路進行宣傳,開設博客、微博、建立 QQ群,在論壇設立專欄等;
⑩建立交通信息發布平台,如向固定人群,同簡訊發布交通信息,與廣播電台進行連線直播等等。
以上的宣傳模式可謂是方式層出不窮,內容豐富多彩,但是存在著點小線短面窄等問題,未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局面。當前,在開展交通安全宣傳的過程中,交警部門單槍匹馬,孤軍奮戰的現象比較明顯,只有交警部門在交通安全的管理和宣傳工作。但是,要真正提高廣大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需要政府牽頭,各相關部門協作,全社會動員起來一道齊抓共管,才能真正起到效果。單單靠交警一個部門的力量,其作用和效果顯然是有限的。
二、不同群體對交通安全知識的需求
改革開放30年來,國家不斷加快道路建設速度,城市、農村道路礎設施建設迅速發展,同時,人們出行工具也在發生著改變,農村的農用運輸車、拖拉機、摩托車迅速增加,城市的小型汽車、摩托車保有量不斷上升,使更多的交通參與者對交通相關信息倍加關注也各有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迅速增加的機動車和駕駛人,使機動車車主和駕駛人對車輛管理,駕駛證管理相關規定有著迫切的需求。
2、城市建設中涉及到有關交通管理的措施、規定,迫使生活在城市的居民更加關注。
3、交通事故的發生,迫使人們需要了解有關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法律知識。
交通安全宣傳是交通安全三要素重要組成部分,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涵蓋內容廣泛,即包括法律、法規的宣傳也包括文明交通交通的宣傳;即包括安全駕駛技術的宣傳也包括交通信息的發布。然而,宣傳教育要想取得實效,還需具有針對性、專業性,根據受宣傳教育人的需求不同,採取有效宣傳教育方法,取得預期效果。
1、實習駕駛人對交通信息的需求。
駕駛人取得駕駛證上路行駛時,缺乏系統的法律知識培訓,缺乏對交通信息的了解,經常出現交通違法行為。有的駕駛人在實習期中經常違法交通法規,以至於罰款單不斷。所以,有許多已經取得駕駛證的駕駛人也希望通過再學習,來滿足對交通法規、城市交通管理信息、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等知識的需求,許多實習駕駛人苦於沒有專門的宣傳教育渠道和豐富的教育資源,而不能及時給自己「充電」。
2、專業駕駛人對交通安全知識的需求
這一群體是以駕駛機動車為職業,專業從事客運、貨運,以公交車、計程車駕駛,或從事長途運輸企業、市內單位專職駕駛人、安全員為主體,由於長期從事車輛駕駛或者從事單位內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經常與交管部門打交道,對交通管理的工作比較了解,有一定交通法規知識基礎,有的駕駛人與交警相互熟悉,對交通管理的信息比較了解。這部分人群更關注法規的具體內容和詳細規定,如對駕駛人記分的管理,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辦理車輛入戶、注銷的具體規定等等,這些具體問題的解答需要比較專業的人員進行回答,解答的方式以一對一最佳。
3、私家車駕駛人對交通安全知識的需求。
近幾年,辦證熱在各地相繼出現,加之國家為刺激消費,拉動內需,出台了各種機動車消費的優惠政策,也使私人擁有機動車數量迅速增加。就本市而言,我市機動車近17萬輛、駕駛人已達34萬人。這部分駕駛人主要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具有多重身份。平時主要關注的是車輛的違法信息,駕駛證的管理,電子監控設備的設置等方面的信息。
4、社會團體對交通信息的需求。
社會團體包括機關單位、運輸企業、學校、社區等,他們的主要任務對內部人員的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是廣泛的普法教育,以傳遞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為主,增強內部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預防內部人員發生交通事故為主要目的。
三、把交通安全宣傳功能最大化
(一)發揮媒體引導作用,突出正面宣傳,
無論是傳統媒體還是新型媒體,都應該擔當起交通宣傳的主力軍,尤其是官方媒體,更應從正面宣傳為主導,倡導文明的交通理念,摒棄交通陋習,警示交通參與者,宣傳教育的內容要突出正面宣傳、警示宣傳、法規知識宣傳、文明理念宣傳,形式上突出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緊緊圍繞交通管理發展的趨勢,交通信息傳播的方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運用新型傳播工具,佔領宣傳的前沿陣地
互聯網是一個新型的媒體,是人際傳播、群體與組織傳播乃至大眾傳播活動的新的媒介。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運用,加快了信息的傳播速度和范圍,提高了信息的儲存性能,方便了信息的檢索方法,豐富了信息的表現形式。截至今年3月底,我國網民數量已達44.77億,這些網民都是可以作為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潛在的對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理應藉助互聯網技術,各地交警部門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在利用互聯網技術上不斷發展,在形式上主要有建立交警官方網站,發布交管信息,提供交通安全知識,為機動車車主、駕駛人提供信息查詢等服務,建立博客、微博、QQ群等,實現點對點服務,並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宣傳內容,提供更人性化服務項目,這也是當前在交通安全宣傳的新的趨勢和潮流。我市交警部門通過開設官方網站、在BBS論壇開設窗口、在新浪網開設微博與交通參與者建立了通暢的溝通平台,充分發揮專業力量和網評員的作用,坦誠與公眾對話,答疑解惑,傳遞交管信息,宣傳交通法規,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加強警示宣傳,引發公眾對安全的重視。
警示教育是通過對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警示公眾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通過對交通違法行為和違規車輛的曝光,在全社會形成倡導文明參與交通的理念。今年五月一日,醉駕入刑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酒後駕駛的新規定,各地都進行了集中宣傳,對醉駕的駕駛人的查處進行了重點報道,使公眾對酒駕的危害、法律規定有了深刻的了解。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正在深入人心付諸實現。
(四)建立交通信息播發平台,服務社會大眾。
交通氣象、路況信息的及時發布可以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交警部門還是新聞媒體,通過交通廣播、手機簡訊、微博等發布天氣預報、路況等信息,可有效預防因駕駛人因准備不足,應急措施不到位而引發的交通事故,同時對城市道路暢通、高速公路的安全行車也有著積極的意義。對交通法律法規中新的規定的發布,對車輛和駕駛人的管理有著重要意義。最近幾年,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如今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酒駕、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等規定的修改,2010年4月1日實行的《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其中駕駛證注銷規定的修改,附件對記分標準的修改,需要及時進行發布,廣而告之,保證駕駛人和車輛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四)建立長效機制,逐步提高公眾的守法意識。
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關注民生、重視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大事,也是促進交通參與者內因改變,培養交通文明意識,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的大事。當下交通安全宣傳的形式、內容和深度上存在人力少、資金少,制度不完善、宣傳深度不夠等諸多問題。應將交通安全宣傳工作作為長期的社會教育,在不同人群和不同時間中,長期抓下去。學校是長效機制的起點,對學生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應該從學校開始,要盡快建立對學生交通安全教育的規范,建議將交通安全內容寫入課本,並延長教育時段至高中階段。對違法駕駛人(年違法在30次以上者)、交通肇事人(負主要責任方)可參照滿12分駕駛人學習考試規定,建立強制學習規范。對機關單位、社區、運輸企業應建立考評機制,納入到文明單位考評中,督促他們加強內部人員的交通安全宣傳以及自我教育。
交通安全宣傳工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切實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是提高全民交通安全素質的主要途徑,也是維護正常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根本措施。交通管理和安全宣傳是涉及到每一個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涉及到社會安定和諧的一項重大民生工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應該是在整個社會中展開的全民教育。
⑦ 改善交通環境的措施
一、大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建立交通安全宣傳的廣泛陣地和長效機制,逐步提回高市民的交通文答明意識
二、加大交通規劃規范力度,合理規劃道路布局。鼓勵市民主動為城市建設決策當好參謀,積極促使地方政府科學合理的進行城市道路交通規劃。
三、大力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制度上給「公交優先」創造條件。
四、加大科技投入,改革完善管理模式,努力實現道路交通通行效益最大化。五、在擁擠路段建設立體交通,最大程度上緩解道路壓力。六、加強交通法規執行力度,堅決打擊違規違法車輛和人員,以嚴格的制度為道路安全保駕護航。七、完善事故車輛處理辦法,在公正、高效的前提下盡快對事故車輛進行處理,盡量避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擁堵。
⑧ 如何加強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
淺談新形勢下怎樣搞好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一、進步熟悉,加強領導
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是做好交通治理工作的重要環節,對進步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預防和減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不可替換的作用。必須充分熟悉交通安全教育與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之間的關系,充分實踐科學發展觀,以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扎實開展宣傳教育工作。為加大宣傳工作的力度,交巡警部分領導要將宣教工作作為職責范圍內的一項重點工作,要親身抓、靠上抓、負總責,充分調動大家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及時解決發現的題目。
二、緊扣時節, 突出針對性
道路交通有著十分明顯的季節特點,每個季節的天氣、群眾出行習慣不同,誘發交通事故的成因也各有不同。因此,必須針對不同時節,採取相應的對策,選擇適當的交通安全宣傳方式和內容,切實提升宣傳教育工作的實效性。當前,小麥即將收獲,在道路上打穀曬場、堆積雜物等佔道違法行為將會大幅度上升。對此,要廣泛藉助廣播、活動宣傳車等現有載體,增強農民朋友的交通安全意識;針對夏季天氣炎熱駕駛人輕易疲憊、駕乘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增多等實際情況,堅持以由疲憊、不戴頭盔引發的重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為內容,開展有針對性警示教育,大力宣傳超速、超員、超載以及酒後駕駛的危害,以此警示廣大駕駛人及群眾拒盡違法、闊別違法。
三、立足實際,體現人性化、親情化
作為交通安全宣傳民警,要經常地走出往,及時把握轄區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勢,了解轄區交通安全治理中存在的題目,將事故多發路段、危險路段作為宣傳教育的重點,採取面對面解說的形式,突出宣傳教育中的人性化、親情化,使交通安全宣傳真正深進人心。
四、利用路面執勤上風,推動宣教工作
路面執勤交警常年累月奮戰在交通安全治理第一線,工作最辛勞,與交通參與者關系最密切,對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體會最深。執勤民警要充分發揮自己在宣傳教育工作中的上風,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貫串於糾正違法,處理違法的全過程,當好交通安全宣傳員。
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任重而道遠,全社會交通安全法律意識水平的整體進步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此只有充分熟悉交通安全教育與預防交通事故之間的緊密關系,真正領會宣傳教育的重要意義,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置於各項治理工作的首位,不斷與時俱進,形式多樣,持之以恆,扎實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做深、做細、做透,才能在全社會形成人人遵遵法律法規,車車講文明的良好局面,從根本上遏制交通事故的發生。
根據不同群體的不同情況,採取有重點、有針對性的宣傳措施。可以將人群分成四種群體:在校學生、城鎮居民、農村群眾、駕駛人四大類。
一、在學校就讀的中小學生。中小學生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是我們公安交管工作的基礎性工作。交警部分要積極建立交通安全從娃娃抓起的交通安全教育宣傳體系,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長遠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形成完整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體系,從根本上改變交通安全意識較低的現狀。通過大量宣傳講座、互動游戲、模擬情景課堂等,培養學生從小養成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良好習慣。
二、農村群眾。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的加快,農村經濟發展迅速,道路建設突飛猛進,機動車和駕駛人大量增多,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題目也越來越突出。如何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保護農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將成為當前交巡警部分的重要題目。結合當前農忙季節,充分利用村內廣播講解交通安全教育知識,推進和深化執法為民,改善治理者與被治理者的關系,加強和鞏固了警民關系。
三、城鎮居民。城鎮居民的經濟能力、文化素質相對農村較高,參與交通的機會更加頻繁。交巡警部分要聯合電台、廣播台等媒體宣傳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等。
四、駕駛人。加強駕駛人思想熟悉。申領駕駛證職員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是交通治理部分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基礎性工作,只有抓好駕駛人培訓輸出的源頭治理,才能最大限度進步駕駛人的素質,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⑨ 如何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交通安全建設
一、提高思想認識。
全體民警要結合公❤安交管工作,以「降事故、保安全、保暢通」為目標,把好、把牢維護交通秩序的「主戰場」,同時緊緊圍繞經濟發展大局,堅持不懈地開展交通秩序整頓,大力宣傳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不斷加強基層基礎管理工作,規范執勤執法行為,樹立交通法規的權威和交通警察的良好形象,熱情服務,文明執法,嚴格管理,實現道路交通秩序逐步改觀,為地方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交通環境。
二、強化路面執勤時的教育與處罰。
對於交通違法行為,在實施處罰前,要先擺事實、講道理,告誡他們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以後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堅持耐心細致,心平氣和,注重禮節地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意識就一定會有所提高,交通違法行為一定會有所減少。
三、加強交管業務辦理時的安全教育。
車輛管理業務窗口、違法處理窗口是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主要陣地。民警在為群眾辦理各項業務時,要適時的進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講解說明和安全教育。
四、處理交通事故時不忘安全教育。
交通事故處理是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最有效的陣地。因為這時事故的當事人已經付出了金錢、鮮血、甚至是生命的代價,民警在處理事故的同時,誠心誠意的對他們進行一些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解釋,一定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通過新聞媒體,加強交通安全宣傳。
開展交通安全新聞宣傳的主要目的是以新聞媒體為載體,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社會宣傳優勢,努力擴大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覆蓋范圍,形成強大的視聽效果。
⑩ 關於文明交通的建議
國務院行政法規
城市交通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運輸,維護交通安全,以適應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機關、軍隊、團體、企業、學校的人員、車輛駕駛員、市民以及臨時來往城市的一切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規則並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
第三條 機關、軍隊、團體、企業、學校等部門的車輛管理人員和乘車人員,不準迫使、縱容駕駛人員違犯本規則。
第四條 遇到本規則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不妨礙交通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第五條 駕駛車輛,趕、騎牲畜,都必須在道路的右邊行進。
第六條 沒有經過當地公安局的同意,不準佔用人行道、車行道或進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七條 鐵道與街道交叉的路口,必須安裝護欄等安全設備。
第二章 交通指揮信號和交通標志
第八條 交通民警使用指揮棒指揮交通(見附件一——交通指揮棒使用辦法——略)。
第九條 綠燈亮時,准許車輛和牲畜通行。
第十條 紅燈亮時:
(一)禁止車輛和牲畜通行;
(二)在不妨礙綠燈放行車輛行駛的情況下,准許向右轉彎;
(三)丁字路口的直行車輛,如右邊無橫道,在不妨礙綠燈放行車輛行駛的情況下,准許通行。
第十一條 黃燈亮時,禁止車輛和牲畜通行,如已越過停車線時,須繼續行進。
第十二條 車輛行經交叉路口,遇有信號燈發出停止信號時,須停在停車線以外;無停車線的,停在人行橫道線以外。
第十三條 交通標志(見附件二——略)。
第三章 車 輛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車輛必須接受車輛檢驗機關的檢驗,領取牌照並安裝在指定的位置(電車必須在車前、後用白漆塗寫本車號碼);機動車的行車執照必須隨車攜帶,不準轉借、塗改、損毀。
第十五條 機動車及非機動車中的自行車、三輪車、獸力貨車必須安裝有效的制動器。
第十六條 除獸力貨車、人力車、人力貨車、手推車以外,其他車輛的音響器必須保持完整有效;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必須安裝專用的警報器。
第十七條 車輛行駛:在街道劃有小型快速車道、大型載重車道、非機動慢車道三種線的,小汽車、機器腳踏車在小型快速車道行駛;大客車、載重汽車在大型載重車道行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慢車道行駛。在街道劃有快車道、慢車道兩種線的,機動車在快車道行駛,非機動車在慢車道行駛。快慢車道不分的道路,機動車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在右邊行駛。
第十八條 機動車及非機外車中的自行車、三輪車、獸力貨車在夜晚行駛時,必須燃燈;機動車在霧中行駛也必須開燈。
第十九條 各種車輛都必須讓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先行。
第二十條 在交叉路口各方同時來車時,必須遵守下列的規定:
(一)非機動車讓機動車先行;
(二)無軌車讓有軌車先行;
(三)同類的車輛相遇時: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支路車讓幹路車先行;支、幹路不分的道路讓右邊沒有來車的車輛先行。
第二十一條 單行路除執行任務的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以外,其他車輛不準逆行。
第二十二條 禁行路除執行任務的消防車、 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及不屬於禁行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準通行。
第二十三條 安裝有鐵輪的重型車輛(拖拉機、起重機、坦克車等)通行街道以前,須通知當地公安局,按公安局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第二十四條 獸力貨車、排子車進入市內,必須依照公安局指定的路線行駛。
第二十五條 各種車輛停車時,須在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在其他地點臨時停車時,只准在道路的右邊暫停,但在妨礙交通時,必須迅速離開。
第二十六條 距離交叉路口、轉彎地點、橋梁、城門、牌樓、消防龍頭和鐵路與街道交叉的地點十公尺以內不準停車。
第二十七條 在電車站、公共汽車站、消防機關門口十五公尺以內,不準停放其他車輛。
第二十八條 車輛載重,不準超過車輛檢驗機關所規定的數量。
第三章 車 輛 第二節 機動車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應在三十至五十公尺的地方減低速度,用方向標表示行進方向;在夜間並須將大光燈改用小光燈或近光燈。
第三十條 夜間兩車相遇時,應在距離對面駛來車輛的一百公尺以外改用小光燈或近光燈。
第三十一條 夜間行車每小時的速度不超過三十公里時,車燈光線必須照出三十公尺;如果超過三十公里時,須照出一百公尺以外.
第三十二條 方向標的使用:
(一)直行:兩標燈均不開放或箭頭指向上方;
(二)右轉彎:開放右邊的標燈或箭頭指向右方;
(三)左轉彎:開放左邊的標燈或箭頭指向左方;
(四)調頭:開放左邊的標燈或箭頭指向下方。
第三十三條 載重汽車載貨高度超出車廂時,押運人員須緊靠駕駛室乘坐,不準在貨物上躺卧;貨物高度超過駕駛室時,貨上不準坐人。
第三十四條 載重汽車載人時,車廂必須堅固,車廂高度不足一公尺的,乘客不準站立車中,並須選派技術較熟練的駕駛員駕駛。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行駛街道,兩車間的距離至少是二十公尺;在繁華地區至少是五公尺。
第三十六條 電車、公共汽車行駛路線和車站的設立、變更,須事先徵得當地公安局的同意。
第三十七條 電車、公共汽車除特殊情況外,不準在中途停車或上下乘客。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遇道路寬闊、空閑、視線很好,又沒有限制速度的標志時,在保障交通安全的條件下,每小時的最高行駛速度規定如下:
(一)小汽車、機器腳踏車是五十公里;
(二)大客車、載重汽車是四十公里;
(三)無軌電車是三十五公里;
(四)有軌電車是三十公里。
第三十九條 遇到下列情況時,每小時速度不準超過十五公里:
(一)繁華的交叉路口或行人稠密的地點;
(二)調頭、轉彎、下陡坡;
(三)拖帶機件損壞的車輛;
(四)穿過鐵路、橋梁、城門、涵洞;
(五)在下雪結冰的道路上行駛;
(六)遇大風、大霧,視線在三十公尺以內時;
(七)遇有警告標志時。
第四十條 遇有下列情況時,每小時速度不準超過五公里:
(一)制動器、燈光(夜間)、喇叭中途發生故障時;
(二)下雨、下雪雨刷中途損壞時;
(三)駛離停車地點和倒車時。
第四十一條 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不受速度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 汽車、機器腳踏車超越前方車輛時,必須遵守下列的規定:
(一)須從左邊超車(超越電車時可根據道路情況,規定從左邊或右邊超越),但須在對面駛來的車輛一百五十公尺以外;
(二)超車時須在距離前方車輛二十至三十公尺的地方嗚喇叭,等前方車輛讓路後方可超越,但前車不準故意不讓。超車後應在離後車(原前車)二十公尺以外駛進縱列線;
(三)不準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
(四)遇到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所規定的情況時不準超車。
第三章 車 輛 第三節 機動車駕駛員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的考核發給駕駛執照,方准駕車。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執照;
(二)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三)不準駕駛與駕駛執照規定不相符合的車輛;
(四)在駕駛車輛時,不準吸煙、飲食、談話;
(五)不準將車交給沒有駕駛執照的人駕駛;
(六)不準將駕駛執照轉借他人;
(七)駕駛室內不準超額坐人。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的學習駕駛員必須領取學習駕駛執照,在道路上練習或實習駕車時並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在當地公安局指定的時間、路線練習駕車;
(二)實習駕駛車輛時,必須有正式駕駛員並坐監督、教導,如違犯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時,教導人員應負一部或全部責任;
(三)車上不準乘人。
第三章 車 輛 第四節 非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 車輛駕駛人員酒醉以後不準駕駛車輛。
第四十七條 騎自行車的時候不準:
(一)雙手離把;
(二)兩個人同騎一輛車或扶肩並行;
(三)攀扶其他車輛或撐傘;
(四)在人行道上騎車;
(五)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第四十八條 駕駛三輪車行駛時,必須遵守第四十七條第一、三、四、五各項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獸力貨車駕駛人必須經常保持車輛、鞍套的堅固和完整,行車時不準在車上躺卧。
第五十條 獸力貨車行經下列地點,駕駛人員必須下車牽引牲畜:
(一)車輛、行人來往很多的地方;
(二)坡路、狹路、彎路、交叉路口、橋梁、涵洞和其他容易發生危險的地方。
第五十一條 獸力貨車成隊行駛街道時,應分成若干組,組與組之間的距離至少為二十公尺。
第四章 行 人
第五十二條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在人行道上行走,無人行道的須靠邊行走;
(二)行人需要乘電車、公共汽車時,須在站台上或在靠近停車地點的人行道上候車;
(三)搬運笨重物品時,須在車行道的右邊行走;
(四)行人橫過街道或通過交叉路口時,須在劃定的人行橫道線內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未滿七周歲的兒童在街道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第五十四條 縱隊通行街道,每橫列不準超過四人(兒童不準超過二人),並須在車行道的右邊行走(兒童走人行道)。在必要時交通民警對長列隊伍可以暫時中斷。
第五章 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處理
第五十五條 對違犯本規則的人,公安機關有權按情節作下列處理:
(一)違犯本規則情節輕微,尚未發生事故,一般給予批評教育;
(二)違犯本規則情節嚴重或發生事故,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扣留駕駛執照、拘役處罰;
(三)因違犯本規則發生嚴重事故,需受刑事處罰時,移送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處理。
第五十六條 違章人確實是不懂得交通規則,或者偶爾違章能夠承認錯誤,並保證不再違犯,可以酌情減輕或免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 車輛管理人、乘車人,迫使駕駛人員違犯本規則,或迫使、縱容非正式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由迫使、縱容人員負主要責任,須加重處罰。
第五十八條 駕駛人員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時,須立即停車設法搶救被傷害的人,並報告附近的交通民警或公安機關聽候處理。對違章或發生事故後畏罪潛逃的人,應加重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各市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報經當地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公布施行,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條 本規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