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井法律法規
❶ 測井方法的環境影響因素有哪些
任何組織都是在一定環境中從事活動的;任何管理也都要在一定的環境中進行,這個環境就是管理環境。管理環境的特點制約和影響管理活動的內容和進行。管理環境的變化要求管理的內容、手段、方式、方法等隨之調整,以利用機會,趨利避害,更好地實施管理。尤其對於行政管理來說,管理環境的影響作用更是不可忽視。這是由行政環境的特點所決定的。
管理環境分為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外部環境一般有政治環境、社會文化環境、經濟環境、技術環境和自然環境。內部環境有人力資源環境、物力資源環境、財力資源環境以及內部文化環境。
外部環境是組織之外的客觀存在的各種影響因素的總和。它是不以組織的意志為轉移的,是組織的管理必須面對的重要影響因素。
對非組織來說,政治環境包括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社會制度,執政黨的性質,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等。文化環境包括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居民文化水平、宗教信仰、風俗習慣、道德觀念、價值觀念等。經濟環境是影響組織,特別是的重要環境因素,它包括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宏觀經濟環境主要指一個國家的人口數量及其增長趨勢,國民收入、國民生產總值等。通過這些指標能夠反映的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發展速度。微觀經濟環境主要指消費者的收入水平、消費偏好、儲蓄情況、就業程度等因素。科技環境反映了組織物質條件的科技水平。科技環境除了直接相關的技術手段外,還包括國家對科技開發的和支持重點;技術發展動態和研究開發費用;技術轉移和技術商品化速度;專利及其保護情況等。自然環境,包括地理位置、氣候條件及資源狀況。地理位置是制約組織活動一個重要因素。
對於不同的組織有一般的共同環境,同時也要在一定的特殊領域內活動。一般環境對不同類型的組織均產生某種程度的影響,而與具體領域有關的特殊環境則直接、具體地影響著組織的活動。如需要面對的特殊環境包括現有競爭對手、潛在競爭對手、替代品生產情況及用戶和供應商的情況。外部環境與管理相互作用,一定條件下甚至對管理有決定作用。外部環境制約管理活動的方向和內容。無論什麼樣的管理目的,管理活動都必須從客觀實際出發。脫離現實環境的管理是不可能成功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外部環境對管理活動的決定作用。同時外部環境影響管理的決策和方法。當然,管理對外部環境具有能動的反作用。
內部環境是指組織內部的各種影響因素的總和。它是隨組織產生而產生的,在一定條件下內部環境是可以控制和調節的。人力資源對於任何組織都始終是最關鍵和最重要的因素。人力資源的劃分根據不同組織、不同標准有不同的類型。比如人力資源根據他們所從事的工作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生產工人、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三類。物力資源是指內部物質環境的構成內容,即在組織活動過程中需要運用的物質條件的擁有數量和利用程度。財力資源是一種能夠獲取和改善組織其他資源的資源,是反映組織活動條件的一項綜合因素。財力資源指的是組織的資金擁有情況、構成情況、籌措渠道、利用情況。財力資源的狀況決定組織業務的拓展和組織活動的進行等。文化環境是指組織的文化體系。包括組織的精神信仰、生存理念、規章制度、道德要求、行為規范等。
內部環境隨著組織的誕生而產生,對組織的管理活動產生影響。內部環境決定了管理活動的可選擇的方式方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組織管理的成功與失敗。
❷ 管道運輸企業增加輸送管線是否需要做安全評價報告,如果需要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石油輸送管道肯定需要做,這是毋庸置疑的!想想大連輸油管線的事故就害怕...
至於具體的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設項目三同時的相關規定」等裡面都有具體規定,你自己去看看。另外,各省都有自己更加詳細的法律規定,你屬於哪個省的話就去搜索一下。
至於評價公司,給你推薦一家,以前給我公司做過安全驗收評價,在國家局評審的,報告質量不錯,服務也算比較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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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石油天然氣行業重點項目安全評價業績
序號 項目單位 項目名稱 項目類別 項目規模
1 中國石化集團西南石油局廣西鑽井公司 石油開采 現狀評價 5000萬/年
2 陝西神光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石油開采 現狀評價 500萬/年
3 慶陽鑫順石油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石油開采 現狀評價 1000萬/年
4 慶城縣東興服務有限公司 石油開采 現狀評價 500萬/年
5 慶陽華寧油氣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石油開采 現狀評價 500萬/年
6 慶陽市力源石油科技工程技術公司 石油開采 現狀評價 500萬/年
7 慶陽市中晟石油鑽探科技有限公司 石油開采 現狀評價 500萬/年
8 甘肅華夏鑽井工程有限公司 石油開采 現狀評價 800萬/年
9 慶陽通濟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石油開采 現狀評價 4500萬/年
10 慶陽縣宏源石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石油開采 現狀評價 200萬/年
11 慶陽市恆源油氣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石油開采 現狀評價 200萬/年
12 陝西興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石油開采 預評價 100萬/年
13 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公司第二採油廠產能建設項目組 2010年產能建設功能工程 預評價 75萬噸/年
14 蘭州康迪民用爆破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測井、錄井等井下作業 石油開采 現狀評價 200萬/年
15 甘肅省慶陽市川慶鑽宇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 天然氣利用項目 預評價 1156*104m3/年
16 甘肅省慶陽市川慶鑽宇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 城區天然氣管網及平泉-西峰長輸管線安全影響評價 預評價 1156*104m3/年
17 吉林省北方石油有限公司 石油開采 預評價 19口井
18 松原市香港億陽實業有限公司 石油開采 預評價 20口井
19 吉林仁豐能源有限公司 石油開采 預評價 4口井
20 松原市北海石油鑽井有限公司 石油開采 現狀評價 10口井
21 松原市福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石油開采 預評價 3口井
22 松原市天成鑽井工程有限公司鑽井評價 石油開采 現狀評價 4口井
23 松原市華新石油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木154區塊三口新井開發項目 石油開采 預評價 3口井
24 山東漢岳燃氣有限公司 濟南分輸站—平陰縣天然氣供氣工程 驗收評價 1.5×104m3/小時
25 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第三採油廠 2009年53×104t/a產能建設工程 驗收評價 53×104噸/年
26 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第三採油廠 2009年35×105t/a超低滲產能建設工程 驗收評價 35×105噸/年
27 山西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陽泉-平定-昔陽輸氣管道工程 預評價 3×108m3/a
28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燃氣輸配工程及加氣站工程 預評價 1540.53萬m3/年
29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燃氣輸配工程及加氣站工程 預評價 1540.53萬m3/年
30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內蒙古天然氣輸配項目豐鎮市 預評價 1285.34萬m3/年
31 吉林石油天然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石油開采 預評價 20口井
32 吉林石油天然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20口井預評價 預評價 20口井
33 長慶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氣長氣田產能建設項目組) 2010年4.1億方/年產能建設工程 預評價 4.1億方/年
34 長慶油田分公司(長南氣田開發項目部) 2010年1.9億方/年產能建設工程 預評價 1.9億方/年
35 長慶油田第一採油廠 2005年23萬噸原油產建工程 驗收評價 23萬噸
36 長慶油田第一採油廠 2006年30萬噸原油產建工程 驗收評價 30萬噸
37 長慶油田第一採油廠 2007年26萬噸原油產建工程 驗收評價 26萬噸
38 長慶油田第一採油廠 2008年33.5*104t/a產能建設工程 驗收評價 33.5*104t/a
39 長慶油田第一採油廠 2009年15*104t/a超低滲產能建設工程 驗收評價 15*104t/a
40 長慶油田第一採油廠 2009年40*104t/a產能建設工程 驗收評價 40*104t/a
41 長慶油田第一採油廠 2005年17萬噸原油產建工程 驗收評價 17萬噸
42 長慶油田第一採油廠 2006年68萬噸原油產建工程 驗收評價 68萬噸
43 長慶油田第一採油廠 2007年67萬噸原油產建工程 驗收評價 67萬噸
44 長慶油田第一採油廠 2008年66*104t/a產能建設工程 驗收評價 66*104t/a
45 山西國際能源集團氣體化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太原-和順-長治煤層輸氣管道工程項目 預評價
46 山西國際能源集團氣體化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壽陽煤氣層壓縮母站工程項目 預評價
47 重慶梁平工業園區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重慶梁平工業園區屏錦鎮七橋至梁平工業園區天然氣輸配氣工程竣工 驗收評價
2009年石油天然氣行業重點項目安全評價業績
序號 項目單位 項目名稱 項目類別 項目規模
1 山東西能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 CNG子母站加氣系統二期工程 驗收評價 30萬m³
2 陝西延安科林熱電有限公司 天然氣綜合利用工程儲存調峰液化項目 預評價 儲存液化項目生產液化天然氣1.06×108Sm³/a
3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長慶氣田——呼和浩特 輸氣管道復線工程 預評價 400000萬m³/a
4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長慶——呼和浩特輸氣管道查鎮二級增壓工程 驗收評價 總輸氣量175100萬m³/a
5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張家口--延慶 輸氣管道復線工程 預評價 54000萬m³/a
6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包頭--臨河 輸氣管道復線工程 預評價 45000萬m³/a
7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張家口——延慶 輸氣管道復線工程 預評價 54000萬m³/a
8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長呼輸氣管道首戰增壓擴建工程 驗收評價 50100萬m³/a
9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包頭——臨河 輸氣管道復線工程 預評價 45000萬m³/a
10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長慶——烏海——臨河 輸氣管道工程 驗收評價 供氣規模43450萬m³/a
11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蹬口縣天然氣輸配工程 驗收評價 481.8萬m³/a
12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天然氣輸配工程 驗收評價 3406萬m³/a
13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烏海市天然氣輸配工程 驗收評價 12808萬m³/a
14 寧夏奧宏油田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鑽井、井下作業(修井、試油)作業項目 安全現狀評價 年作業380口井
15 寧夏旭景油田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鑽井、井下作業(修井、試油)及測井(油氣水井測試)項目 安全現狀評價 年作業300口井
16 甘肅慶陽春池工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鑽井,壓裂,試油,修井,油建,固井及井下作業 現狀評價 每年完成鑽井、固井及井下作業項目為130口井
17 寧夏哈納斯天然氣熱電有限公司 銀川天然氣熱電一廠項目 預評價
18 甘肅慶陽中達油田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鑽井、修井、試油試氣及壓裂項目 現狀評價 每年完成鑽井、固井及井下作業項目為110口井
19 甘肅慶城縣生財工程有限公司 鑽井項目 現狀評價 每年完成鑽井、固井及井下作業項目為130口井
20 甘肅慶陽市元方工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鑽井\測井\井下作業及油建工程 現狀評價 每年完成鑽井、固井及井下作業項目為120口井
2008年石油天然氣行業重點項目安全評價業績
序號 項目單位 項目名稱 項目類別 項目規模
1 陝西省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扶風縣天然氣城市氣體一期工程 驗收評價 1828.55萬m³/a
2 湖南中油燃氣有限責任公司 湘潭—醴陵天然氣輸氣管道 驗收評價 2.15億m³/a
3 寧夏青銅峽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天然氣長輸管線 現狀評價 4000萬m³/d
4 陝西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 南泥灣採油廠 預評價 75萬t/a
5 中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 潤滑油系統提高產品質量技術改造 預評價 45萬t/a
6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天然氣液化項目 現狀評價 30萬m³/d
7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巴彥淖爾市磴口縣天然氣液化項目 現狀評價 30萬m³/d
8 山西大同愛碧璽鑄造有限公司 天然氣改造項目 驗收評價 3900m³/h
9 河北唐山冀東油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唐山冀東油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現狀評價 20000m³/d
10 內蒙古新奧(中國)燃氣投資有限公司 澳門LNG項目 預評價 144km
11 吉林通化燃氣有限公司 第一儲配站搬遷建設工程 預評價 5.43m³/a
12 中石油冀東油田分公司 冀東油田分公司 現狀評價
13 中石油冀東油田分公司 冀東石油勘探開發公司 現狀評價
14 中石油冀東油田分公司 柳贊作業區 現狀評價
15 中石油冀東油田分公司 老爺廟作業區 現狀評價
16 中石油冀東油田分公司 南堡作業區 現狀評價
17 中石油冀東油田分公司 高尚作業區 現狀評價
18 中石油冀東油田分公司 集輸作業區 現狀評價
19 中石油冀東油田分公司 開發技術公司 現狀評價
20 河北唐山北田油氣開發有限公司 北田油氣開發有限公司 現狀評價
21 陝西元赫能源支持有限公司 生產系統 現狀評價
22 陝西西安方元能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測井射孔作業 現狀評價
2007年石油天然氣行業重點項目安全評價業績
序號 項目單位或名稱 項目類別
1 內蒙古烏拉特前旗天然氣輸配工程 安全預評價
2 內蒙古烏拉特中旗天然氣輸配工程 安全預評價
3 內蒙古烏拉特後旗天然氣輸配工程 安全預評價
4 內蒙古五原縣天然氣輸配工程 安全預評價
5 內蒙古磴口縣天然氣輸配工程 安全預評價
6 內蒙古杭錦後旗天然氣輸配工程 安全預評價
7 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天然氣輸配工程 安全預評價
8 內蒙古巴彥淖爾市壓縮天然氣母站工程 安全預評價
9 內蒙古長慶氣田——烏海——臨河輸氣管道工程 安全預評價
10 內蒙古呼和浩特——張家口輸氣管道工程 安全預評價
11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烏海市天然氣加氣站母站和子站工程 安全預評價
12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烏海市城區天然氣輸配工程 安全預評價
13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預評價
14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長——呼管道工程 安全驗收評價
15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煤氣化總公司 安全預評價
16 廣西梧州聯合燃氣有限公司 安全預評價
17 長慶油田西峰油田產能建設工程 安全預評價
18 長慶石油勘探局鑽井總公司 安全現狀評價
19 中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油庫 安全現狀評價
20 寧夏長寧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 安全現狀評價
21 廣西曲靖石油天然氣開發分公司 安全現狀評價
22 大慶油田薩南實業公司 安全現狀評價
23 大慶油田利達實業公司 安全現狀評價
24 大慶油田慶新實業公司 安全現狀評價
25 長慶石油勘探局第一採油技術服務處修井作業 安全現狀評價
26 咸陽長慶興融油氣開發 安全現狀評價
27 唐海燃氣有限公司 安全現狀評價
28 長慶石油勘探局長實集團 安全現狀評價
29 西安長慶石油勘探開發有限公司 安全現狀評價
30 長慶石油勘探局油氣開發公司 安全現狀評價
31 長慶石油勘探局錄井公司 安全現狀評價
32 長慶石油勘探局華泰公司 安全現狀評價
33 大慶石油管理局鑽井一公司 安全現狀評價
34 大慶石油管理局鑽井二公司 安全現狀評價
35 大慶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安全現狀評價
36 大慶石油管理局測井公司 安全現狀評價
37 雲南石油天然氣開發公司 安全現狀評價
38 中電投華北分公司煤氣層開采及管道輸送項目 安全預評價
39 內蒙古伊東集團經濟產業基地炭化煤氣生產 12 萬噸 / 年硝酸案項目 生產現狀評價
40 滇黔桂石油勘探局測井錄井公司管理及測井、錄井、射孔作業場所 生產現狀評價
41 中國石化南方公司曲靖石油天然氣開發分公司曲靖氣田、陸良氣田、保山氣田 安全現狀評價
42 香港億陽實業有限公司民 114 油田區塊項目 安全預評價
43 雲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液氨輸送管線工程 安全預評價
44 內蒙古西部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液化項目 安全預評價
45 鹽池縣博盛水利有限責任公司 ( 鑽探 ) 安全現狀評價
46 鹽池縣長興水利有限責任公司 ( 鑽探 ) 安全現狀評價
47 大同市天然氣門站和管網工程 安全驗收評價
48 寧夏金運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水源井鑽探項目 安全現狀評價
❸ 誰能提供《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號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3月23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放射工作單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單位,是指開展下列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源)的生產、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理;
(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和維修;
(三)核燃料循環中的鈾礦開采、鈾礦水冶、鈾的濃縮和轉化、燃料製造、反應堆運行、燃料後處理和核燃料循環中的研究活動;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放射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
(五)衛生部規定的與電離輻射有關的其他活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管理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標准及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從業條件與培訓
第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於4天。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2天。
第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 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並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或標准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三章 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准執行;
(二)建立並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三)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第十二條 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
(一)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二)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十三條 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二)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並存檔;
(三)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第十四條 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准、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工作,參加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個人劑量監測報告應當在每個監測周期結束後1個月內送達放射工作單位,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格式,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數據逐級上報到衛生部。
第十七條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擬定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程序和標准,組織實施全國個人劑量監測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匯總分析全國個人劑量監測數據。
第四章 職業健康管理
第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後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第二十條 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第二十二條 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將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送達放射工作單位。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當客觀、真實,並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
第二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導致健康損害的,應當通知放射工作單位,並及時告知放射工作人員本人。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應當通知放射工作人員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單位,並按規定向放射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並將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條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
第二十七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並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
(二)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
(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第二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第二十九條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有關法規和標准執行情況;
(二)放射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人員培訓、職業健康檢查、個人劑量監測及其檔案管理情況;
(四)《放射工作人員證》持證及相關信息記錄情況;
(五)放射工作人員其他職業健康權益保障情況。
第三十四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放射工作人員培訓的;
(二)未建立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的;
(三)拒絕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其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處罰。
第三十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的;
(二)個人劑量監測或者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異常,未採取相應措施的。
第四十一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處罰:
(一)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滿18周歲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懷孕的婦女參加應急處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內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婦女接受職業性內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職業健康標准要求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五)對因職業健康原因調離放射工作崗位的放射工作人員、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條 技術服務機構未取得資質擅自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 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承擔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按《職業病防治法》和本辦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職業健康檢查表由衛生部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衛生部發布的《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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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防治水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適用本規定。
現行煤礦安全規程、規范、標准等有關防治水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採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第四條 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企業、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第六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測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煤礦企業、礦井的井田范圍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在水害情況查明前,嚴禁進行採掘活動。
發現礦井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採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採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禦水災的能力。
第十條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加強防治水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推廣使用防治水的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的煤礦企業、礦井,應當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第二章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
第一節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第十一條 根據礦井受採掘破壞或者影響的含水層及水體、礦井及周邊老空水分布狀況、礦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規律、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為簡單、中等、復雜、極復雜等4種(見表2-1)。
第十二條 礦井應當對本單位的水文地質情況進行研究,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並確定本單位的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審定。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礦井所在位置、范圍及四鄰關系,自然地理等情況;
(二)以往地質和水文地質工作評述;
(三)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及含水層和隔水層分布規律和特徵;
(四)礦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邊老空區分布狀況;
(五)礦井涌水量的構成分析,主要突水點位置、突水量及處理情況;
(六)對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評價;
(七)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議。
第十三條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當每3年進行重新確定。當發生重大突水事故後,礦井應當在1年內重新確定本單位的水文地質類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達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節 礦井防治水基礎資料
第十四條 礦井應當編制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應當有相應的防治水內容。
第十五條 礦井應當按照規定編制下列防治水圖件:
(一)礦井充水性圖;
(二)礦井涌水量與各種相關因素動態曲線圖;
(三)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四)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五)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
其他有關防治水圖件由礦井根據實際需要編制。
礦井應當建立數字化圖件,內容真實可靠,並每半年對圖紙內容進行修正完善。
礦井水文地質主要圖件內容及要求見附錄一。
第十六條 礦井應當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礎台賬:
(一)礦井涌水量觀測成果台賬;
(二)氣象資料台賬;
(三)地表水文觀測成果台賬;
(四)鑽孔水位、井泉動態觀測成果及河流滲漏台賬;
(五)抽(放)水試驗成果台賬;
(六)礦井突水點台賬;
(七)井田地質鑽孔綜合成果台賬;
(八)井下水文地質鑽孔成果台賬;
(九)水質分析成果台賬;
(十)水源水質受污染觀測資料台賬;
(十一)水源井(孔)資料台賬;
(十二)封孔不良鑽孔資料台賬;
(十三)礦井和周邊煤礦采空區相關資料台賬;
(十四)水閘門(牆)觀測資料台賬;
(十五)其他專門項目的資料台賬。
礦井防治水基礎台賬,應當認真收集、整理,實行計算機資料庫管理,長期保存,並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條 新建礦井應當按照礦井建井的有關規定,在建井期間收集、整理、分析有關礦井水文地質資料,並在建井完成後將資料全部移交給生產單位。
新建礦井應當編制下列主要圖件:
(一)水文地質觀測台賬和成果;
(二)突水點台賬、記錄和有關防治水的技術總結,以及注漿堵水記錄和有關資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質實測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質報告(可與建井地質報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條 礦井在廢棄關閉之前,應當編寫閉坑報告。閉坑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閉坑前的礦井採掘空間分布情況,對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積水量和水位等情況的分析評價;
(二)閉坑對鄰近生產礦井安全的影響和採取的防治水措施。
閉坑報告(包括圖紙資料)應當報所在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礦井水文地質文字資料收集、數據採集、圖件繪制、計算評價和礦井防治水預測預報一體化。
第三章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
第一節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
第二十條 當礦區或者礦井現有水文地質資料不能滿足生產建設的需要時,應當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項水文地質補充調查。礦區或者礦井未進行過水文地質調查或者水文地質工作程度較低的,應當進行補充水文地質調查。
第二十一條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范圍應當覆蓋一個具有相對獨立補給、徑流、排泄條件的地下水系統。
第二十二條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除採用傳統方法外,還可採用遙感、全球衛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統等新技術、新方法。
第二十三條 水文地質補充調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資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發量、氣溫、氣壓、相對濕度、風向、風速及其歷年月平均值和兩極值等氣象資料。收集調查區內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動態觀測資料,勘探鑽孔、供水井鑽探及抽水試驗資料;
(二)地貌地質的情況。調查收集由開采或地下水活動誘發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變化、岩溶發育礦區的各種岩溶地貌形態。對第四系鬆散覆蓋層和基岩露頭,查明其時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補排方式等情況,並劃分含水層或相對隔水層。查明地質構造的形態、產狀、性質、規模、破碎帶(范圍、充填物、膠結程度、導水性)及有無泉水出露等情況,初步分析研究其對礦井開採的影響;
(三)地表水體的情況。調查與收集礦區河流、水渠、湖泊、積水區、山塘和水庫等地表水體的歷年水位、流量、積水量、最大洪水淹沒范圍、含泥砂量、水質和地表水體與下伏含水層的水力關系等。對可能滲漏補給地下水的地段應當進行詳細調查,並進行滲漏量監測;
(四)井泉的情況。調查井泉的位置、標高、深度、出水層位、涌水量、水位、水質、水溫、有無氣體溢出、溢出類型、流量(濃度)及其補給水源,並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質平面圖和剖面圖;
(五)古井老窯的情況。調查古井老窯的位置及開采、充水、排水的資料及老窯停采原因等情況,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區,並估算積水量;
(六)生產礦井的情況。調查研究礦區內生產礦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層位、突水點的位置與突水量,礦井涌水量的動態變化與開采水平、開采面積的關系,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邊礦井的情況。調查周邊礦井的位置、范圍、開采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採煤方法、采出煤量、隔離煤柱以及與相鄰礦井的空間關系,以往發生水害的觀測研究資料,並收集系統完整的採掘工程平面圖及有關資料;
(八)地面岩溶的情況。調查岩溶發育的形態、分布范圍。詳細調查對地下水運動有明顯影響的補給和排泄通道,必要時可進行連通試驗和暗河測繪工作。分析岩溶發育規律和地下水徑流方向,圈定補給區,測定補給區內的滲漏情況,估算地下水徑流量。對有岩溶塌陷的區域,進行岩溶塌陷的測繪工作。
第二節 地面水文地質觀測
第二十四條 礦區、礦井地面水文地質觀測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進行氣象觀測。距離氣象台(站)大於30 km的礦區(井),設立氣象觀測站。站址的選擇和氣象觀測項目,符合氣象台(站)的要求。距氣象台(站)小於30 km的礦區(井),可以不設立氣象觀測站,僅建立雨量觀測站;
(二)進行地表水觀測。地表水觀測項目與地表水調查內容相同。一般情況下,每月進行1次地表水觀測;雨季或暴雨後,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的觀測次數;
(三)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觀測點應當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層位:
1.對礦井生產建設有影響的主要含水層;
2.影響礦井充水的地下水強徑流帶(構造破碎帶);
3.可能與地表水有水力聯系的含水層;
4.礦井先期開採的地段;
5.在開采過程中水文地質條件可能發生變化的地段;
6.人為因素可能對礦井充水有影響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點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脅的地段;
8.疏干邊界或隔水邊界處。
觀測點的布置,應當盡量利用現有鑽孔、井、泉等。觀測內容包括水位、水溫和水質等。對泉水的觀測,還應當觀測其流量。
觀測點應當統一編號,設置固定觀測標志,測定坐標和標高,並標繪在綜合水文地質圖上。觀測點的標高應當每年復測1次;如有變動,應當隨時補測。
第二十五條 礦井應當在開采前的1個水文年內進行地面水文地質觀測工作。在採掘過程中,應當堅持日常觀測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動態規律前,應當每7-10日觀測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動態規律後,應當每月觀測1-3次;當雨季或者遇有異常情況時,應當適當增加觀測次數。水質監測每年不少於2次,豐、枯水期各1次。
技術人員進行觀測工作時,應當按照固定的時間和順序進行,並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測完,並注意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鑽孔水位觀測每回應當有2次讀數,其差值不得大於2 cm,取值可用平均數。測量工具使用前應當校驗。水文地質類型屬於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應當盡量使用智能自動水位儀觀測、記錄和傳輸數據。
第三節 井下水文地質觀測
第二十六條 對新開鑿的井筒、主要穿層石門及開拓巷道,應當及時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和編錄,並繪制井筒、石門、巷道的實測水文地質剖面圖或展開圖。
當井巷穿過含水層時,應當詳細描述其產狀、厚度、岩性、構造、裂隙或者岩溶的發育與充填情況,揭露點的位置及標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溫等,並採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
遇含水層裂隙時,應當測定其產狀、長度、寬度、數量、形狀、尖滅情況、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觀察地下水活動的痕跡,繪制裂隙玫瑰圖,並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測定岩石的裂隙率。測定的面積:較密集裂隙,可取1-2 m2;稀疏裂隙,可取4-10 m2。其計算公式為
式中 KT--裂隙率,%;
A--測定面積,m2;
l--裂隙長度,m;
b--裂隙寬度,m。
遇岩溶時,應當觀測其形態、發育情況、分布狀況、有無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狀況等,並繪制岩溶素描圖。
遇斷裂構造時,應當測定其斷距、產狀、斷層帶寬度,觀測斷裂帶充填物成分、膠結程度及導水性等。
遇褶曲時,應當觀測其形態、產狀及破碎情況等。
遇陷落柱時,應當觀測陷落柱內外地層岩性與產狀、裂隙與岩溶發育程度及涌水等情況,判定陷落柱發育高度,並編制卡片、附平面圖、剖面圖和素描圖。
遇突水點時,應當詳細觀測記錄突水的時間、地點、確切位置,出水層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圍岩破壞情況等,並測定涌水量、水溫、水質和含砂量等。同時,應當觀測附近的出水點和觀測孔涌水量和水位的變化,並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點可以作為動態觀測點進行系統觀測,並應當編制卡片,附平面圖和素描圖。
對於大中型煤礦發生300 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礦發生60 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採掘區域和礦井被淹的,應當將突水情況及時上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按照突水點每小時突水量的大小,將突水點劃分為小突水點、中等突水點、大突水點、特大突水點等4個等級:
(一)小突水點:Q≤60 m3/h;
(二)中等突水點:60 m3/h<Q≤600 m3/h;
(三)大突水點:600 m3/h<Q≤1800 m3/h;
(四)特大突水點:Q>1800 m3/h。
第二十七條 礦井應當加強礦井涌水量的觀測工作和水質的監測工作。
礦井應當分井、分水平設觀測站進行涌水量的觀測,每月觀測次數不少於3次。對於出水較大的斷裂破碎帶、陷落柱,應當單獨設立觀測站進行觀測,每月觀測1-3次。對於水質的監測每年不少於2次,豐、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現異常、井下發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響礦井的雨季時段,觀測頻率應當適當增加。
對於井下新揭露的出水點,在涌水量尚未穩定或尚未掌握其變化規律前,一般應當每日觀測1次。對潰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應當每隔1-2 h觀測1次,以後可適當延長觀測間隔時間,並採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涌水量穩定後,可按井下正常觀測時間觀測。
當採掘工作面上方影響范圍內有地表水體、富水性強的含水層、穿過與富水性強的含水層相連通的構造斷裂帶或接近老空積水區時,應當每日觀測涌水情況,掌握水量變化。含水層富水性的等級標准見附錄二。
對於新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 m,應當觀測1次涌水量。掘進至新的含水層時,如果不到規定的距離,也應當在含水層的頂底板各測1次涌水量。
當進行礦井涌水量觀測時,應當注重觀測的連續性和精度,採用容積法、堰測法、浮標法、流速儀法或者其他先進的測水方法。測量工具和儀表應當定期校驗,以減少人為誤差。
第二十八條 當井下對含水層進行疏水降壓時,在涌水量、水壓穩定前,應當每小時觀測1-2次鑽孔涌水量和水壓;待涌水量、水壓基本穩定後,按照正常觀測的要求進行。疏放老空水的,應當每日進行觀測。
第四節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二十九條 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一)礦井主要勘探目的層未開展過水文地質勘探工作的;
(二)礦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質條件尚未查清的;
(三)礦井經採掘揭露煤岩層後,水文地質條件比原勘探報告復雜的;
(四)礦井經長期開采,水文地質條件已發生較大變化,原勘探報告不能滿足生產要求的;
(五)礦井開拓延深、開采新煤系(組)或者擴大井田范圍設計需要的;
(六)礦井巷道頂板處於特殊地質條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層下伏強充水含水層,煤層底板帶壓,專門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種井巷工程穿越強富水性含水層時,施工需要的。
第三十條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程量布置,應當滿足相應的工作程度,並達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礦井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時,應當對包括勘探礦區在內的區域地下水系統進行整體分析研究;在礦井井田以外區域,應當以水文地質測繪調查為主;在礦井井田以內區域,應當以水文地質物探、鑽探和抽(放)水試驗等為主。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應當根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和具體條件,綜合運用水文地質補充調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質鑽探、抽(放)水試驗、水化學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動態觀測、采樣測試等各種勘查技術手段,積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應當編制補充勘探設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後實施。補充勘探設計應當依據充分、目的明確、工程布置針對性強,並充分利用礦井現有條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結合。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完成後,應當及時提交成果報告或者資料,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驗收。
第五節 地面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三十一條 礦井進行水文地質鑽探時,每個鑽孔都應當按照勘探設計要求進行單孔設計,包括鑽孔結構、孔斜、岩芯採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終孔直徑、終孔層位、簡易水文觀測、抽水試驗、地球物理測井及采樣測試、封孔質量、孔口裝置和測量標志要求等。
鑽孔施工主要技術指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煤層底板水害為主的礦井,其水文地質補充勘探鑽孔的終孔深度,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層段為原則;
(二)所有勘探鑽孔均進行水文測井工作。對有條件的,可以進行流量測井、超聲成像、鑽孔電視探測等,配合鑽探取芯劃分含、隔水層,為取得有關參數提供依據;
(三)主要含水層或試驗段(觀測段)採用清水鑽進。遇特殊情況需改用泥漿鑽進時,經鑽孔施工單位地質部門同意後,可以採用低固相優質泥漿,並採取有效的洗孔措施;
(四)鑽孔孔徑視鑽孔目的確定。抽水試驗孔試驗段孔徑,以滿足設計的抽水量和安裝抽水設備為原則;水位觀測孔觀測段孔徑,應當滿足止水和水位觀測的要求;
(五)抽水試驗鑽孔的孔斜,滿足選用抽水設備和水位觀測儀器的工藝要求;
(六)鑽孔取芯鑽進,並進行岩芯描述。岩芯採取率:岩石大於70%;破碎帶大於50%;黏土大於70%;砂和砂礫層大於30%。當採用水文物探測井,能夠正確劃分地層和含(隔)水層位置及厚度時,可以適當減少取芯;
(七)在鑽孔分層(段)隔離止水時,通過提水、注水和水文測井等不同方法,檢查止水效果,並作正式記錄;不合格的,重新止水;
(八)除長期動態觀測鑽孔外,其餘鑽孔都使用高標號水泥漿封孔,並取樣檢查封孔質量;
(九)觀測孔竣工後,進行抽水洗孔,以確保觀測層(段)不被淤塞。
水文地質鑽孔應當做好簡易水文地質觀測,其技術要求參照相關規程、規范進行。對沒有簡易水文地質觀測資料的鑽孔,應當降低其質量等級或者不予驗收。
水文地質觀測孔,應當安裝孔口裝置和長期觀測測量標志,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保證堅固耐用、觀測方便;遇有損壞或堵塞時,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生產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的抽水試驗質量,應當達到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抽水試驗的水位降深,應當根據設備能力達到最大降深,降深次數不少於3次,降距合理分布。當受開采影響導致鑽孔水位較深時,可以僅做1次最大降深抽水試驗。在降深過程的觀測中,應當考慮非穩定流計算的要求,並適當延長時間。
對水文地質復雜型或者極復雜型的礦井,如果採用小口徑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面岩溶塌陷)條件時,可以進行井下放水試驗;如果井下條件不具備的,應當進行大口徑、大流量群孔抽水試驗。採取群孔抽水試驗,應當單獨編制設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同意後實施。
大口徑群孔抽水試驗的延續時間,應當根據水位流量過程曲線穩定趨勢而確定,一般不少於10 日;當受開采疏水干擾,導致水位無法穩定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為查明受採掘破壞影響的含水層與其他含水層或者地表水體等之間有無水力聯系,可以結合抽(放)水進行連通(示蹤)試驗。
抽水前,應當對試驗孔、觀測孔及井上、井下有關的水文地質點,進行水位(壓)、流量觀測。必要時,可以另外施工專門鑽孔測定大口徑群孔的中心水位。
第三十三條 對於因礦井防滲漏研究岩石滲透性,或者因含水層水位很深致使無法進行抽水試驗的,可以進行注水試驗。
注水試驗應當編制試驗設計。試驗設計包括試驗層段的起、止深度;孔徑及套管下入層位、深度及止水方法;採用的注水設備、注水試驗方法,以及注水試驗質量要求等內容。
注水試驗施工主要技術指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岩層的岩性和孔隙、裂隙發育深度,確定試驗孔段,並嚴格做好止水工作;
(二)注水試驗前,徹底洗孔,以保證疏通含水層,並測定鑽孔水溫和注入水的溫度;
(三)注水試驗正式注水前及正式注水結束後,進行靜止水位和恢復水位的觀測。
第三十四條 物探工作布置、參數確定、檢查點數量和重復測量誤差、資料處理等,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進行物探作業前,應當根據勘探區的水文地質條件、被探測地質體的地球物理特徵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確定勘探方案。進行物探作業時,可以採用多種物探方法進行綜合探測。
物探工作結束後,應當提交相應的綜合成果圖件。物探成果應當與其他勘探成果相結合,經相互驗證後,可以作為礦井採掘設計的依據。
第六節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
第三十五條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用井下物探、鑽探、監測、測試等手段;
(二)採用井下與地面相結合的綜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業時,保證礦井安全生產,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三十六條 礦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井下進行水文地質勘探:
(一)採用地面水文地質勘探難以查清問題,需在井下進行放水試驗或者連通(示蹤)試驗的;
(二)煤層頂、底板有含水(流)砂層或者岩溶含水層,需進行疏水開采試驗的;
(三)受地表水體和地形限制或者受開采塌陷影響,地面沒有施工條件的;
(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過大,地面無法進行水文地質試驗的。
第三十七條 井下水文地質勘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鑽孔的各項技術要求、安全措施等鑽孔施工設計,經礦井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實施;
(二)施工並加固鑽機硐室,保證正常的工作條件;
(三)鑽機安裝牢固。鑽孔首先下好孔口管,並進行耐壓試驗。在正式施工前,安裝孔口安全閘閥,以保證控制放水。安全閘閥的抗壓能力大於最大水壓。在揭露含水層前,安裝好孔口防噴裝置;
(四)按照設計進行施工,並嚴格執行施工安全措施;
(五)進行連通試驗,不得選用污染水源的示蹤劑;
(六)對於停用或者報廢的鑽孔,及時封堵,並提交封孔報告。
第三十八條 放水試驗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編制放水試驗設計,確定試驗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視礦井現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確定,原則上放水試驗能影響到的觀測孔應當有明顯的水位降深。其設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准;
(二)做好放水試驗前的准備工作,固定人員,檢驗校正觀測儀器和工具,檢查排水設備能力和排水線路;
(三)放水前,在同一時間對井上下觀測孔和出水點的水位、水壓、涌水量、水溫和水質進行一次統測;
(四)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放水試驗的延續時間。當涌水量、水位難以穩定時,試驗延續時間一般不少於10-15 日。選取觀測時間間隔,應當考慮到非穩定流計算的需要。中心水位或者水壓與涌水量進行同步觀測;
(五)觀測數據及時登入台賬,並繪制涌水量--水位歷時曲線;
(六)放水試驗結束後,及時進行資料整理,提交放水試驗總結報告。
第三十九條 對於受水害威脅的礦井,採用常規水文地質勘探方法難以進行開采評價時,可以根據條件採用穿層石門或者專門鑿井進行疏水降壓開采試驗。
進行疏水降壓開采試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專門的施工設計,其設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批准;
(二)預計最大涌水量;
(三)建立能保證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統;
(四)選擇適當位置建築防水閘門;
(五)做好鑽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壓工作;
(六)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壓、涌水量的觀測工作。
第四十條 礦井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採用直流電法(電阻率法)、音頻電穿透法、瞬變電磁法、電磁頻率測深法、無線電波透視法、地質雷達法、淺層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物探方法,並結合鑽探方法對資料進行驗證。
❻ 石油測井專業有什麼必考資格證嗎
石油測井專業的,可以直接報考安全工程師和質檢員。
以下是安全版工程師的報名條件:
凡中華權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