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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LP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14 05:27:55

A. 歐盟標準的MSDS是什麼法律法規要求

歐盟SDS標准按照的是REACH法規CLP分類!

B. SDS的法規要求

根據復 REACH法規,當產品滿足下述條件之一制時,產品供應商需編輯SDS,沿供應鏈往下向進口商、下游用戶和分銷商傳遞:
1、當物質或配製品根據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類為危險品,或者,配製品雖沒有被分類為危險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關注度物質(SVHC)或其他危險組分;
2、根據REACH法規附件13的標准,物質為持久性,生物累積性,毒性物質(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物質(vPvB);
3、物質由於上述條件之外的原因,被確定為SVHC;
此外,雖然不滿足以上條件,但是在進口商主動要求提供,或者同行業對物質分類標簽更加嚴格時,企業也需要在其供應鏈上傳遞SDS。 CLP法規(歐盟化學品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規定:2010年12月1日之後,物質必須按照CLP進行分類,那麼產品是物質的SDS必須包含CLP的分類和標簽,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類信息(第2部分)。

C. clustering 和 classification的區別

CLP和REACH是兩部不同的歐盟法規,針對化學品。(一)法規CLP法規(Classification,labelingandpackaging)即歐盟1272/2008號法規,全稱為物質和混合物(配製品)的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同時,CLP法規也是全球統一的分類與標簽系統(GHS)在歐盟的具體體現,已於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CLP法規生效後,企業的義務:1、提供並傳遞符合CLP的安全數據表(SDS)。SDS舊稱為MSDS。2、協同進口商進行分類標簽(C&L)通報(二)REACH法規歐盟於2008年6月1日開始實施,全稱為「Registration,Evaluation,」的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製法規(以下簡稱REACH法規),注冊是該法規下最主要的義務。注冊物質范圍:●投放歐盟市場超過1噸/年的化學物質;●投放歐盟市場的配製品中超過1噸/年的化學物質組分;●投放歐盟市場的物品中有意釋放的化學物質,且總量超過1噸/年。註:物品中有意釋放物質:在正常或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情況下有意從物品中釋放的物質,通常為了實現該物品的某種輔助功能,如橡皮中的香味物質。注冊主體:●歐盟境內的物質、配製品、物品生產商:●歐盟境內的物質、配製品、物品進口商;●非歐盟物質、配製品、物品生產商:必須通過歐盟境內的唯一代表(OR)來履行注冊義務。

D. 在外貿中CLP是指什麼

CLP是集裝箱的裝箱單,P/L是作為報關資料的裝箱單。

CLP是指CONTAINER LOAD PLAN,集裝箱裝箱單,在出口時工廠、貨主、碼頭、船公司、貨代用以核對裝箱數據的單證。

集裝箱裝箱單的內容記載得准確與否,與集裝箱貨物運輸的安全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

(4)GCLP法規擴展閱讀:

集裝箱裝箱單每一個集裝箱一份,一式五聯,其中:碼頭、船代、承運人各一聯,發貨人、裝箱人兩聯。集裝箱貨運站裝箱時由裝箱的貨運站繕制;由發貨人裝箱時,由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裝箱貨運站繕制。

發貨人或貨運站將貨物裝箱,繕制裝箱單一式五聯後,連同裝箱貨物一起送至集裝箱堆場。集裝箱堆場的業務人員在五聯單上簽收後,留下碼頭聯、船代聯和承運人聯,將發貨人、裝箱人聯退還給送交集裝箱的發貨人或集裝箱貨運站。

發貨人或集裝箱貨運站聯除自留一份備查外,將另一份寄交給收貨人或卸箱港的集裝箱貨運站,供拆箱時使用。

對於集裝箱堆場留下的三聯裝箱單,除集裝箱堆場自留碼頭聯,據此編制裝船計劃外,還須將船代聯及承運人聯分送船舶代理人和船公司,據此繕制積載計劃和處理貨運事故。

有的國家,如澳大利亞,對動植物檢疫有嚴格的特別要求,在裝箱單上就須附有申請衛生檢疫機關檢驗申請聯。在申請聯的申請檢驗事項中,與貨運有關的內容包括貨物本身及其包裝用料是否使用了木材,如木板、木箱、貨板、墊板。

如使用了,是否已經經過防蟲處理的說明。如果已經經過處理,則就貨物本身應由發貨人將發票、海運單證和熏蒸證書一並寄交收貨人;就集裝箱而言,則應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連同集裝箱適航證書一並寄交卸貨港的船公司的代理人。



E. 布絨玩具需符合CLP(EC)1272/2008 法規嗎

有害物質作為物質或配製品(混合物)中的一種物質,才需要提供MSDS。物品一般不需要提供MSDS,除非客戶有特殊要求。

像您的產品-毛絨玩具出口到歐洲,做SVHC161項檢測就OK了。
超過0.1%,還有一個有害物質通報的義務。

F. 什麼是BPR法規

BPR法規背景
●2008年10月,歐盟委員會對98/8/EC的實施情況和有效成分評審進程作出總結報告;
●2009年06月,歐盟委員會基於該總結報告,達成了新的法規提案COM(2009)267;
●2012年5月10日,歐盟委員會正式通過該法規提案;
●2012年6月27日,歐盟委員會發布政府公報,正式頒布生物殺滅劑產品法規——(EU)No 528/2012 號法規;
●2012年7月17日,(EU)No 528/2012正式生效;
●2013年9月01日,(EU)No 525/2012正式實施。

BPR法規((EU)No 528/2012)將取代生物殺滅劑產品(BPD)指令對歐盟市場生物殺滅劑產品及其處理物品進行監管。(EU)No 528/2012為將生物殺滅劑產品置於市場制定規則,目的在於簡化和協調生物殺滅劑產品授權程序同時最大限度的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

在BPR法規前身BPD下,只有生物殺滅劑產品活性物質獲得許可才可能被授權置於歐盟市場。而在BPR法規下,聯合授權(Union Authorition)的概念被增加進新法中,意味著生物殺滅劑產品可在成員國獲得互認授權,批准在歐盟層面上銷售。

ECHA在BPR法規下任務
BPR法規下,歐盟化學品管理署(ECHA)的任務是接管生物殺滅劑有效成分的審批工作、協助在歐盟層面進行生物殺滅劑產品授權。ECHA於7月17日表示將為任務接管作準備。對於ECHA而言,新法規意味著新的挑戰、將涉及更多的利益相關者、需要僱傭更多與BPR法規領域相關的專家。歐盟委員會已經為ECHA提供了270萬美元的專項基金用於僱傭從事BPR監管事務的員工以及進行相關IT項目的開發,為企業提供進行生物殺滅劑產品通報的IT工具。網頁雛形有望在今夏末尾發布。

ECHA表示將充分利用REACH和CLP法規的協同效應為BPR法規制定操作工具、流程、指南,以使利益相關者更加便利。ECHA將成立一個新的委員會——生物殺滅劑產品委員會,匯集來自歐盟個成員國的代表。ECHA表示將為生物殺滅劑產品行業和成員通過IT工具、指南文件和幫助台服務提供技術和可續支持。由於(EU)No 528/2012在2013年9月1日即正式實施,因此留給ECHA的時間較為緊張。

G. msds認證的法規要求

GHS《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簡稱,其內容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按照物質和混合物建立分類物質和混合物的協調准則,即危險分類,包含物質和混合物的物理危險、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二是建立協調的危險信息公示,包括標簽和化學品數據說明書(MSDS/SDS)。該化學品數據說明書需要包括化學物質或混合物的綜合安全信息,包括化學品危險性信息、作業場所暴露途徑信息、安全防範措施建議及有效識別和降低使用風險的信息等。歐盟在歐洲國家,材料安全技術/數據說明書MSDS也被稱為安全技術/數據說明書 SDS(Safety Data sheet)。 國際標准化組織 (ISO)11014採用SDS術語,然而美國、加拿大,澳洲以及亞洲許多國家則採用MSDS術語。
REACH法規(1907/2006)
當產品滿足下述條件之一時,產品供應商需編輯SDS,沿供應鏈往下向進口商、下游用戶和分銷商傳遞:
1、當物質或配製品根據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類為危險品,或者,配製品雖沒有被分類為危險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關注度物質(SVHC*)或其他危險組分;
2、根據REACH法規附件13的標准,物質為持久性,生物累積性,毒性物質(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物質(vPvB);
3、物質由於上述條件之外的原因,被確定為SVHC;
CLP法規(EC NO. 1272/2008)
CLP法規,中文名《歐盟化學品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於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法規規定,2010年12月1日之後,物質必須按照CLP進行分類,那麼產品是物質的SDS必須包含CLP的分類和標簽,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類信息(第2部分)。
·67/548/EEC附錄Ⅲ
·指令2001/58/EC
·物質分類與標簽管理的指令67/548/EEC(即DSD指令)
·混合物的分類標簽指令1999/45/EEC(即DPD指令) ·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13690-2009)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共同發布,旨在對應聯合國《化學品分類及標記全球協調制度》,並對MSDS/SDS規范做出要求。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 16483-2000)
該規定於2000年1月1日發布,2000年6月1日實施,旨在使我們化學品安全說明書(MSDS/SDS)編寫格式和內容盡可能與國際標准一致,盡快適應國際貿易、技術和經濟交流的需要。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5258-2009)
本標準是為對應《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和國際170號《作業場所規范化學品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要求的安全標簽內容的表述和編寫而制定。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86)
·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2005)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劇毒物品分級、分類及品名編號(GB 57-92)
·劇毒物品品名表(GB58-93)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6944-86)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
·工作場所職業有害因素接觸限值(GBZ2-2002) ·ANSI Z400.1-2004
中文名危險工業化學品.材料安全數據單的制定。是美國國家標准學會制定的關於MSDS格式與編寫內容的規定。
·有毒物質控製法案
英文簡稱,TSCA法案。與歐盟REACH法規相似,旨在對美國市場內流通的化學品進行監管。並對需要提供MSDS的化學品做出規定。
·危險物品運輸法
·潔凈空氣法修正案
·聯邦水污染控製法
·聯邦環境污染控製法
·毒性物質包裝及危險預防法
·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
·職業安全與健康法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是日本唯一導入GHS的法規,並於2010年上追加了MSDS和分類標簽有關規定,以規范日本國內MSDS編寫及內容要求。
·毒物及劇物取締法
對日本關於MSDS中物質歸類做出規定
·化學物質排出把握管理促進法
英文簡稱PRTR法,是日本針對化學品MSDS的編寫及使用所出台的法律條文。為日本化學品提供了MSDS與安全標簽要求與依據。
·消防法
·化學物質審查規製法
·大氣污染防治法
·水質污染防治法

H. 歐盟CLP法規的相關建議

:早應對早受益
所幸的是,CLP法規的難度要低於REACH。
應對CLP法規的難度集中在數據收集和評估上,但是其獲取數據的難度要遠低於REACH正式注冊。實際上CLP所需數據在國內外公開的資料庫等領域基本都能收集到。雖然企業可能需要測試部分理化數據,但也可以通過一定的非測試方法來避免部分理化試驗。鑒於CLP法規要求的數據和通報時提交的卷宗與REACH正式注冊是互通的,那些正在進行REACH注冊的企業,在數據齊備的情況下完成更新標簽和SDS以及進行CLP通報的全部流程僅需3周左右時間。
但是應對CLP的緊迫度不容忽視。ECHA規定,對於在2010年12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物質,要在2011年1月3日前完成通報,在2010年12月1日後投放市場的物質,要在這之後一個月內完成通報。因此,早作準備才能避免在12月1日後出現貿易中斷的情況。尤其對於一些沒有做REACH注冊的企業而言,應對過程會比較復雜。
一方面企業需要全面收集數據對化學品進行分類、標簽、包裝的更改;另一方面還得跟歐盟進口商溝通,協商以誰的名義進行通報。這對沒有REACH注冊經驗的企業來講,過程本身就比較繁瑣。同時,企業要確定該化學品在分類標簽時歸屬於哪一類、需要作出怎樣的描述,這些都需要物質的相關數據來作支撐。如果企業之前對數據沒有任何准備,臨時抱佛腳就容易耽誤通報。
鑒於REACH法規和CLP法規之間的相似性,ECHA規定,如果企業可以在今年12月1日之前完成REACH正式注冊,企業將被豁免CLP通報。這對於已經決定要做REACH正式注冊的企業來講,不失為一石二鳥的好機會。

I. clp和reach有什麼區別

CLP和REACH是兩部不同的歐盟法規,針對化學品。

(一)CLP法規
CLP法規(Classification, labeling and packaging)即歐盟1272/2008號法規,全稱為物質和混合物(配製品)的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同時,CLP法規也是全球統一的分類與標簽 系統(GHS)在歐盟的具體體現,已於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CLP法規生效後,企業的義務:
1、提供並傳遞符合CLP的安全數據表(SDS)。 SDS舊稱為MSDS。2、協同進口商進行分類標簽(C&L)通報

(二)REACH法規
歐盟於2008年6月1日開始實施,全稱為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的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製法規(以下簡稱REACH法規),注冊是該法規下最主要的義務。

注冊物質范圍:●投放歐盟市場超過1噸/年的化學物質;●投放歐盟市場的配製品中超過1噸/年的化學物質組分;●投放歐盟市場的物品中有意釋放的化學物質,且總量超過1噸/年。

註:物品中有意釋放物質:在正常或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情況下有意從物品中釋放的物質,通常為了實現該物品的某種輔助功能,如橡皮中的香味物質。注冊主體: ●歐盟境內的物質、配製品、物品生產商:● 歐盟境內的物質、配製品、物品進口商;●非歐盟物質、配製品、物品生產商:必須通過歐盟境內的唯一代表(OR)來履行注冊義務。

J. CLP-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是什麼意思

歐盟CLP法規(EC)No1272/2008:

關於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簽和包裝的法規(EC)No1272/2008,通常稱為CLP法規,於2009年1月20日生效。該法規使歐盟法規與聯合國全球統一制度(GHS)保持一致。

必須對所有物質和混合物進行分類,任何危險物質都必須根據《關於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和包裝的規定》(CLP規定)進行標簽和包裝,然後才能投放市場。對於每天使用清潔產品或油漆等混合物的工人和消費者而言,這一點很重要。其中一些含有危險物質,需要小心處理,並遠離兒童。

在將化學品投放市場之前,該行業必須確定此類物質和混合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風險,並根據已識別的危害對其進行分類。危險化學品也必須按照標准化系統進行標簽,以便工人和消費者在操作之前了解其影響。

由於這一過程,化學品的危害通過標簽和安全數據表上的標准聲明和象形圖傳達。例如,當供應商將某種物質標識為「急性毒性類別1(口服)」時,標簽上將包括危險說明「吞咽致命」,「危險」一詞以及帶有骷髏和交叉骨的象形圖。

(10)GCLP法規擴展閱讀:

使用強制性分類時的一些重要注意事項:

1、對於某些危險類別,包括急性毒性和STOT重復接觸,附件中的分類應視為最低分類;

2、對於某些條目(由參考文獻****表示),由於數據不足,協調分類未包括物理危害。在這種情況下,應通過試驗確定物理危險的正確分類;

3、請仔細閱讀每個條目的注釋(即A,B,P,H),其中包含適用的統一分類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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