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單法規
⑴ 法律上可以把一個人拉成黑名單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有關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規定,即我專們平日里所說的執行黑屬名單或老賴黑名單等。並且,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其效力也等同於法律。所以,依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可以把一個人拉成黑名單。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⑵ 把失信單位列入黑名單的法律程序是什麼
單位或者組織失信造成對方嚴重損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發起訴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若發現被告符合入黑條件,會自動將該組織拉入信用黑名單,這類企在在銀行將無法獲得組織信用證,無法貸款和上市。
六種情形將被納入「失信者黑名單」
為了維護司法權威,建立與完善社會誠信機制,全國法院已建立「失信者黑名單」制度,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對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將受到信用懲戒,導致社會生存空間大幅度縮小。
法律規定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者「黑名單」的主要有六種情形,分別為: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規定》第四條規定,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綜上,失信被執行人一旦被納入「黑名單」,名單信息也會被納入徵信系統,將嚴重影響被執行人的生產和生活。
因此,對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提醒公民注意:
1、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應該積極主動履行;
2、沒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應主動和申請執行人.執行法院共同協商執行事宜,不要故意迴避執行;
3、被執行人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可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刪除被執行人黑名單,以免長時間影響正常的生產和生活。
⑶ 國家對被銀行上了黑名單的人有什麼法律規定
不良的信用記錄可能會在短時間內對用戶的信用活動產生影響,專但不會永久保留。根據《屬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負面記錄將會保留5年(轉為呆賬和核銷的信貸業務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不良信用記錄產生後不能進行修改。當然,如果有關信用記錄由於各種原因出現與實際不符的情況,個人可到有關信貸業務發生行或人民銀行徵信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申請,經核實後會更正相應記錄。
個人信用報告主要收錄個人在金融機構辦理的個人貸款發放和歸還、信用卡使用以及為他人擔保的信息,記錄了每一筆信貸業務的發放和還款情況。如果用戶多次出現逾期還款的情況,信用報告會如實顯示。如果逾期次數較多,銀行在審核用戶的信用報告時可能會據此做出還款意識不佳、還款能力有限等判斷,從而拒絕其信貸申請。
⑷ 法院對黑名單有什麼規定,可以座飛機嗎
黑名單就是失信人名單,這類人欠別人錢,有還錢能力而故意轉移財產,拒不還錢。對於這類人,法院向民航、鐵路等部門發出通報,限制其乘坐飛機、高鐵這類高消費,同時還有其他限制,目的是剝奪給此人帶來方便的各種條件,讓此人在社會上無人同情,今後無人願意與他合作辦事,因賴賬付出沉重代價。
⑸ 法院對黑名單有什麼規定可以坐飛機嗎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專機構、金融機構、承屬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一般是不可以的,安全檢查的時候有可能查身份信息,就是說,有可能過不了安檢。
⑹ 被銀行上黑名單法律法規
銀行屬於商業公司,無權制定法律法規,只是公司規定,上了黑名單,你貸款什麼的肯定不行了,賬戶也會被凍結,如果你是貸款不還,銀行也會走法律途徑起訴你的。
⑺ 加入失信黑名單法院規定要多長時間
這個並沒有具體法律條文規定加入失信黑名單需要多長時間。但是符合下列情形會被列入失信黑名單。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7)黑名單法規擴展閱讀:
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規定目的
這個司法解釋的出台,旨在指導各級法院正確有效使用信用懲戒措施,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促使失信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高消費: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