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環境
❶ 對於目前的執法環境,你覺得城管工作的發展趨勢應該是怎樣的
一方面,在當前輿論環境下,溫柔執法的呼聲很強烈,以及現在的政治環境下,強調依法執法的措施又從未間斷,而部分地區也紛紛改進了執法手段
但是另一方面,在社會風氣不良以及部分地方政府的民本思想薄弱的社會環境下,暴力執法現象又難以完全杜絕
但是,發展趨勢一定會隨著群眾的法律意識、人權意識的逐漸提高而越來越正規
❷ 淺談如何營造良好的交通管理執法環境
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職責要求交通民警們最大限度的保障交通安全暢通,遏制、減少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損失。但在某些人的眼裡執法者--交警,常常被他們認為處在強勢的一方,把被執法者看作是處於弱勢的一方,同情弱者是人們的共同心理,所以,對於交警執法目前社會上還有一大部分人不理解、不支持甚至還有抵觸情緒。同時當前社會上的一些宣傳媒體為了片面追求收視率和發行率而作的片面報道,也給交警的執法環境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交警執法環境越來越不盡如人意,誹謗、阻礙執法,暴力襲警等惡劣行為不斷發生,讓交通管理工作承擔著極大的壓力和挑戰,這里既有民警自身存在的問題,也有執法環境所存在的問題。本文就此,對如何營造良好的交警執法環境進行初淺的探,不足之處,敬請同行指正。 一、當前公安交通民警執法環境的狀況 公安交通民警是一個特殊群體,所從事的職業決定其風險性很大,民警們在維護交通秩序、進行路面查處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處理時或在抓獲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時,都有受到違法人和犯罪分子傷害的可能,造成部分民警心理所承受的壓力越來越大,其表現有: 1、惡意投訴的誣告。如因當事人不了解執法辦案程序,自認為交警執法不公,不文明,惡意投訴,故意誣告;又如一部分當事人受經濟利益影響,對處罰不理解,無中生有地反映交警不廉政行為的誹謗等等,令部分民警憂心忡忡。 2、以偏概全的指責。在日常的執法活動中,部分違法分子往往用以偏概全的方式煸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公然侮辱或者誹謗、謾罵、阻撓交通民警執法行為的實施,甚至個別別有用心的人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在大庭廣眾之下肆意踐踏執勤民警的人格、尊嚴、名聲,給一線交通民警的正常執法活動造成了很大阻力。有的違法人員動不動就以「和諧社會」為借口,向上級主管部門惡意投訴民警,甚至在現場鋌而走險,以暴力抗拒警察執法,嚴重侵害了一線民警的執法權益。 3、利益引發的沖突。據觀察,過激行為或襲警事件多發於與當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執法行為中。特別是一線路面交警在處罰嚴重違法的駕駛員時,嚴管重罰之下不可避免的會令違法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失,這樣一來,當事人對執法交警肯定會產生怨氣甚至怨恨心理,一旦再次有違法行為被交警查獲,往往就會爆發沖突,有的甚至發生激情犯罪行為。 4、個人執法問題。如少數民警在路查路檢的執法活動中不規范、不文明、簡單粗魯的現象仍然存在;特別是在處罰過程中,不講究方式方法,看面子處罰,視態度行事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在辦案件過程中出現解釋不到位,個別民警執法不公正,辦人情案、關系案情況仍然發生,這就難免引起群眾的不滿和報復。 二、當前交通民警執法環境惡劣的原因分析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造成交通警察執法環境不良狀況的原因主要有: 1、交通法規宣傳滯後,群眾交通安全意識淺薄。在交通參與者中,圖方便「乘違法車」、存僥幸心理違法行駛、「開英雄車」、我行我素等等現象時常存在;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目擊證人存在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配合協助交警調查取證或不主動提供線索,不願意作筆錄,造成有效證據流失,影響了民警的執法公正和工作效率,使群眾及社會的利益受到損失。宣傳滯後引發交安意識淡薄,一些人對公安交警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給公安機關和交通民警的執法活動造成了被動,使正當的執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2、管理體制相對制約,違法分子乘虛有恃無恐。交警屬於市直單位,沒有拘留審批權,辦理無證駕車等嚴重違法行為拘留手續,需要區縣公安局審批,手續比較麻煩,因此,多數該拘留的違法行為人得不到應有的處罰,致使相當一部分人認為交警法辦不了他,所以有恃無恐。 3、法律保護相對單薄,民警執法權益缺乏威懾力。目前,雖在《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條例》等法規中,對保護民警執法權益做了規定,但對民警的人身及執法權益的保護普遍存在著操作性不強,處罰偏輕,缺乏威懾力等的問題。特別是對惡意投訴和誣告的處理缺乏法律依據,無形中慫恿了一些違法交通參與者侵害民警權益的現象,影響了民警良好執法環境的形成。 4、社會輿論不斷加壓,交警執法面臨嚴峻挑戰。伴隨著民主化進程步伐,社會輿論對執法部門的監督更加透徹,交警執法更成為社會各界密切關注的熱點。特別是網路上對極少數交警執法個案的蓄意炒作、惡意渲染,個別網民利用網路的隨意性妄評臆斷,混淆了視聽,加上個別新聞媒體利用交警執法的負面報道作為吸引眼球的看點、賣點,交警執法承受著前所未有的社會輿論壓力。 5、民警執法認識偏差,人性化管理失卻和諧職能。面對法律法規、紀律約束、輿論導向等多重管束和壓力,不少交警顧慮重重、縮手縮腳。加之對人性化管理與嚴格執法認識上的偏差,「人性化執法」成了「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代名詞,一些交警於是抱著「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作為或消極作為。少數違法人員正是認准了這一點認為民警不敢對他們怎麼樣,往往就會在現場採取胡攪蠻纏和無理取鬧等方式拒絕或妨礙民警執法,少數不法之徒利用這樣的機會拒絕甚至暴力阻礙警察的正常執法活動。 三、營造良好交通執法環境的對策與思考 1、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識,交通安全宣傳突出「廣」之力。交警部門要結合交通安全「五進」宣傳和「文明交通計劃」的普及進一步深挖角度、廣開渠道。一是重點把與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容易觸犯的法律,採取形式多樣的方式方法和有針對性的宣傳效果進行鋪天蓋地的大肆宣傳,使更多的公民懂法、守法、用好法律以規范自己的言行。此外,還要建立法制普及與警務公開的長效機制,因為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識,既包括公民對法律法規的知之,也包括公民對執法程序和警務活動過程的了解,所以只有長期堅持不懈的「正面灌輸」、「反面警示」和「警務公開」,才能營造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良好執法環境。 2、積極爭取政府各方的理解,交通管理執法呈現「和」之美。各級公安機關要將交通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需要解決的問題及時、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取得當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以便積極為當地的經濟發展和創造和諧的社會環境保駕護航。政府部門與交警團結合作,互相響應,宣傳道路交通管理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不斷進行法制教育,提高群眾的遵紀守法意識,改善執法環境。使公安交警能集中精力干好「份內事」,在法定的職責和許可權范圍內履行好職責。 3、主動提高民警的整體素質,交警執法隊伍凸顯「嚴」之韻。當前,執法環境不盡人意,其內因還是民警的素質問題。交通民警執勤執法過程中要進一步規范自己的執法行為,既不能不作為,更不能亂作為;在處罰中要把握統一的尺寸,不能隨心所欲,要紀律嚴明、行為清廉。因此,一要加大民警教育培訓力度,強化民警的法制教育,做到「執法者先學法和懂法」,才能確保法律的嚴格實施,教育民警解決好為誰掌權、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打牢「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基礎,用自己的實際行動提高交警執法的公信力和群眾滿意度;二是牢固樹立從嚴治警理念,全面開展車輛管理、駕駛人管理、事故處理及交通違法行為處罰等崗位隊伍清理整頓,嚴禁使用非執法主體執法,通過督察、問責、群眾監督舉報等,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實。用過硬的素質消除群眾的誤解,改善執法環境。 4、加強保護民警的合法權益,交警執法要保障「法」之威。針對一些不法分子的行為,建立保護民警合法權益的保障機制和長效機制,提高法律的威懾力。筆者建議一是既要適時成立民警執法權益的保障機制,及時妥善受理和處置侵權案件,用科學有效的方法打開民警的「心結」,又要逐步建立民警執法權益保護工作的長效機制,在交通事故處理和抓捕肇事逃逸犯罪分子等各方面工作中,都要建立保護民警依法執法的合法權益和長效機制,確保民警在執法中有充分的手段來實現管理交通的目標;二是提高民警的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進行具有針對性訓練,使民警警務技能得到鞏固提高,在危急時刻,能有效幫助民警減少犧牲,減少流血;三是真正落實「從優待警」,建立民警健康檔案,傷亡保險制度、休假制度、政治考核用人制度等等,為民警解除後顧之憂。由外至內的創造良好交通管理執法環境!
❸ 環境現場執法是什麼意思謝謝
環境執法是國家執法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包括環境司法執法和環境行政執法。
環境現場執法屬於環境行政執法范疇,是指環境行政機關設立的環境監理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委託,實施環境現場監督檢查,並依照法定程序執行或運用環境法律法規,從而直接強制地影
響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❹ 執法環境指執法機關在實施法律過程中所面臨的各種人為和非人為因素,對嗎
我認為對。沒毛病
❺ 什麼是生態環境綜合執法
2018年從中央層面開始推動的綜合執法,即五大部門內綜合執法,農業綜回合執法、市場綜合執法、文化答綜合執法、生態環境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實際上均是綜合執法監察,而非全鏈條的綜合行政執法。通過綜合執法改革,推動形成綜合執法監察與行業規劃監管之間即互相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橄欖型型現代治理結構,推動形成精治共治法治的社會治理新局面。關於行政執法監察制度、執法監察大隊等(環境行政執法監察、工商行政執法監察、土地執法監察、民政執法監察、勞動執法監察、農業執法監察、市場執法監察、海洋執法監察、市政管理執法監察、規劃執法監察等)
行政執法監察,又稱執法監察,是關於監察的一個特定概念,屬於行政執法的范疇,是指執法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①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通常所說的巡查監察;②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說的執法處罰。
❻ 如何發揮環境執法在環境中的作用
環境執法是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經濟與環境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手段,在環境執法過程中,各級環境監察部門是環境保護的執法主體,負有極其重要的責任,可以說是環境執法的戰斗堡壘。對此,環境保護監察隊伍自身應在主體上,縱向上及橫向上發揮重要作用。
在執法主體上,環境監察隊伍作為環境管理的戰斗堡壘,必須發揮表率作用。首先應帶頭組織全體執法人員認真學習業務知識,努力提高整體執法素質,要建立健全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環保方針、政策,學習污染防治及環境管理方面知識的制度,以過硬的執法能力實施環境執法。其次要樹立科學執法、公正執法、嚴肅執法的觀念。在開展環境執法過程中,要嚴肅執法紀律、規范執法行為,做到客觀公正地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做到對上級說真話,對下級不護短。
從自身做起,創造客觀公正地執法環境。第三嚴肅執法程序帶頭做到重證據,並嚴格以法律法規為准繩,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帶頭不辦人情案,不以犧牲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為
代價,放鬆對違法相對企業的處罰。第四要認真地總結環境執法的經驗,在創新環境執法的機制上,要認真結合環境執法的實際,及時研究解決一些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熱點、難點問題,拿出切實可行的對策。
在縱向上,必須發揮好參謀作用。環境保護及環境執法工作,需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視和支持,需要環境執法相對人的配合。一是對上級必須發揮參謀作用。要結合本轄區環境質量和污染現狀的實際主動向上級黨委、人大、政府匯報本轄區的環境質量問題,並且積極提出有利於經濟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對策及建議,當好經濟社會與環境全面健康發展,以及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參謀,使黨委、人大、政府定期研究環境保護工作有針對性,使本轄區的環境問題能夠得到有效地解決。二是對下級必須做到管理與服務並舉,重點是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引導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加大環保投入和管理力度,當好企業實行清潔生產、強化環境管理、科學治理污染的參謀,做到既嚴格管理又熱情服務。
在橫向上,必須發揮有效的協調作用。一是做好相關部門環境管理責任的協調和落實。按照環保法所明確的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環境保護執法隊伍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規定,促使相關部門的責任到位,做到對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及時進行溝通與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其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二是定期組織聯合執法,認真解決本轄區有關環境熱點、難點問題,形成環境保護齊抓共管的局面。三是注重調動相關部門的環境管理積極性。堅持把相關部門環境執法的作為情況、作為政績匯報的重要內容,報請同級黨委、人大、政府予以認可。
總之,嚴格環境執法及創新環境執法體制,對環保執法隊伍來說,負有重要責任,而作為執法主體的環保隊伍領導班子帶頭發揮堅強堡壘作用尤為重要,有效提高環境保護隊伍和領導班子成員的整體素質,提高整體環境執法能力,是保證區域經濟與環境的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
❼ 環境執法主體合法的具體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是指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在其職權或授權范圍內依法對相對方實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基本要求
(1)在主體方面,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特指由環境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行為,由其他部門或組織實施的行為不是環境行政執法行為。
(2)在內容方面,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行為不得超越其職權范圍或授權范圍,執法主體非行使職權的行為或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環境行政執法行為。而且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必須是有權的執法主體依據環境法律、法規實施的行為,違反環境法律、法規的執法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在對象方面,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是針對環境行政執法相對方實施的行為,一旦依法實施執法行為則具有法律效力,即產生直接法律效果。不產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文件收發、資料保管、記錄、復印等事務性行為,不是環境行政執法行為。
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分類
(一)根據環境管理行為的方式劃分的類別
根據環境管理行為的不同方式,可以將其分為監督檢查,處理決定,強制執行。
1.環境行政監督檢查
是指環境管理主體為實現管理職能,對相對人遵守法規、履行義務行使職權情況所作的監督和檢查。
2.行政處理決定
在這里指環境管理主體依照法律賦予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所做出的具體決定,是環境管理主體最主要的權力,是監督檢查中對發生問題的處置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
是環境管理主體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
(二)根據環境管理行為受法律約束程度劃分的類別
根據環境執法行為受法律約束的不同程度,可以將環境執法行為分為法規裁量和自由裁量。
(三)環境管理自動行政行為類別
根據環境管理主體是否可以自動採取行政行為來劃分,可以將環境行政執法分成依職權的行政執法行為和依申請的行政執法行為。……
(四)要式與非要式環境執法行為
根據環境執法行為是否必須具備他的方式或須經過一定的程序為標准所進行的分類。要式行為是指其意思表示必須具備法定方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
(五)須受領行為和不須受領的行為
這是根據此行為是否須相對人受領為標准,實行分類。受領是指相對人確實得知環境管理機關採取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須受領的行為以相對人受領為生效的必要條件。通知不等於受領,受領也不等於相對人同意。……
(六)獨立的行為與補充的行為
根據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生效是否需要其他條件為標准所進行的分類。前者是指環境管理主體採取的不需其他環境執法行為補充即可生效的行為。後者是指這一執法行為的目的在於作為補充和條件,使這一執法行為得以生效。
(七)簡單的行為與附款的行為
根據環境行政執法行為的生效是否有附加限制為標准而進行的分類,簡單的行為是不附加任何限制就立即生效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有附加款的行為是指生效有附加限制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附款一般包括附條件、附負擔、附撤銷權的保留以及法律效果一部分除外等幾種情況。
以上供參考。
❽ 檢察院的外部執法環境是指什麼如何改善外部執法環境
所謂執法環境是指影響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各種因素、狀況的總稱,分為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在執法環境的諸要素中,執法機關人員素質是內部環境要素,執法的制度保障、經費保障、組織保障屬於外部因素。
望採納。
❾ 環境執法就應該怎麼做
2015年1月1日,抄新《環保法》正式襲施行。這部被媒體稱為「長了牙齒」的法律,寄託了百姓對打擊環境違法犯罪、捍衛綠水青山的美好願景。而新法的威嚴能否得到顯現,關鍵還在於實際的執行情況。假如都像某些案件中一樣對違法企業放之任之,不去較真、不敢碰硬,那麼污染問題只會日積月累、不斷擴大,違法企業只會心存僥幸、愈加囂張,而新《環保法》的威嚴也將受到挑戰並因此失去它應有的意義。
環境執法必須要敢較真、敢碰硬,懲治違法行為必須要下決心、出重拳,只有如此,方可伸張社會正義,清除那些長期存在的污染毒瘤,震懾違法企業和頑固的地方保護主義,回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態環境的期待。來源: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