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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13 21:18:16

㈠ 林業法律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很多,你需要哪方面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3、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4、中共中央 國務院 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
5、退耕還林條例
6、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包括林業)
等等有很多。

㈡ 最新的林業相關的政策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 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少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葯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五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六條 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同、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滿腔派和強制集資。
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 對森林實行限額採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 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 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徵收育林費,專門用於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產建設,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在森林開發、木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給予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主權和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程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十一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二條 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森林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行。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林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十八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三章 森林保護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林區設立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護轄區內的森林資源,並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任務。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一) 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准;
(二) 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
(三) 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
(四) 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國家職工由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第二十三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來服務的標志。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採伐和採集。
第二十五條 林區內列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第四章 植樹造林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
宜林荒山荒地,屬於國家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採伐

第二十九條 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採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計劃管理范圍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 採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三) 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第三十二條 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採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第三十三條 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準的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其他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有關採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對伐區作業不符合規定的單位,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採伐許可證,中止其採伐、直到糾正為止。
第三十五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採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於採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三十六條 林區木材的經營和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採伐許可證後,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採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發給運輸證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有權制止。
第三十八條 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的名錄和年度限制出口總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出口前款規定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的,必須經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海關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放行。進出口的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屬於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物種的,並必須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並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放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超過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採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報省、自治區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

㈢ 縣級森林公安局是否有行政處罰權

森林公安機關,盡管是行使一部分警察行政處罰權力的警察組織,而且是受到中央警察內機關(公安部)容的垂直領導的專業警察機關,但行使的那一部分警察行政處罰權力是由中央警察機關授權行使的而非由法律法規授權行使的。所以森林公安機關是一個不能享有警察行政處罰權的警察機關。

㈣ 森林公安的執法范圍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管轄范圍:
由森林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共有二十二類,具體如下:
(1)盜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2)濫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3)非法佔用林地案(第三百四十二條);
(4)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
(5)非法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
(6)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及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條);
(7)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製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條);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10)失火案件中,過失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
(11)聚眾哄搶案件中,哄搶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條);
(12)破壞生產經營案件中,故意毀壞用於造林、育林、護林和木材生產的機械設備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林業生產經營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條);
(1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案(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14)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製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15)非法狩獵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16)走私珍貴陸生野生動物、陸生野生動物製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17)非法經營案件中,買賣《允許進口證明書》、《允許出口證明書》、《允許再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及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於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的經營許可證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
(18)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案件中,偽造、變造、買賣林木和陸生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狩獵證、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明、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徵用或者佔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由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於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公文、證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二款);
(19)盜竊案件中,盜竊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以及盜竊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條);
(20)搶劫案件中,搶劫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條);
(21)搶奪案件中,搶奪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條);
(22)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件中,涉及被盜伐濫伐的林木、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條)。
未建立森林公安機關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負責查處。
(二)刑事執法職權:
森林公安機關及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對違法人員有盤查權、留置權等,各級森林公安機關(落實執法權的單位)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在刑事執法中依法對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並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追究的撤消案件;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行政處理的,依法行政處理。

㈤ 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破壞林業的有關規定

對於破壞林業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專門規定。對於一般的毀林行為,由於有《森林法》,所以應當由林業部門依據林業法的規定對毀壞林木的案件作出處理;對於盜伐、濫伐數量較大的,涉嫌盜伐、濫伐林木罪,則由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1、《刑法》犯濫伐林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關於辦理盜伐溢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濫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樹500一1200株。在非林區,濫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樹250一600株,或者相當於上述損失。

2、不構成犯罪,屬於一般違法行為。根據《森林法》第34條第1款的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以違法所得2一5倍的罰款。

(5)森林公安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於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又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

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條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採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林木罪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㈥ 森林公安機關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造林綠化工作。指導森林經營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和監督營林生產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組織擬訂相關省級技術標准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國有林場(國有苗圃)、森林公園及林業工作站、集體林場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林木種子種苗的管理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省森林資源管理,組織編制全省森林採伐限額方案,經省政府報國務院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毛竹)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對林地徵用、佔用進行審批或審核報批。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核准或審核報批工作。

(四)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和林區內野生植物、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資源的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和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物和林區內野生植物、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省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保護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區、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指導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在國家和省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有關工作。

(五)指導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在省公安廳的組織、指導下,協助開展狩獵組織和狩獵槍支及其彈葯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省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的防範工作,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和火災撲救等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林業標准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的有關工作。

(六)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參與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出省級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參與監督管理省級林業資金;監管國有林業資產;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劃。

(七)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

(八)組織、指導全省林業產業發展工作。制定全省林業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林業特色基地、龍頭企業和森林旅遊的發展,做好休閑觀光林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林業行業協會建設,做好林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服務工作。

(九)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宣傳工作;協調林業系統對外交流和合作。

(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拓展資料:

森林公安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多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和林業、公安部門的領導下,森林公安機關和廣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記「以警為榮,以林為業」和「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理念,忠實履行法律職責,有力地打擊了各類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為生態建設和林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辦公室)既是國家林業局的職能機構也是公安部的業務部門(公安部十六局)。始建於1948年,最早在東北。到2005年底,除了上海市以外,全國大陸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共建有森林公安機構6700多個,擁有近6萬名警力。森林公安已經成為一支遍布全國林區、山區及林業、生態建設與保護緊密相連的專業執法隊伍。

㈦ 林業有哪些法律

您好。有關林業的法律法規大體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內和國野容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森林防火條例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退耕還林條例
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
佔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造林質量管理暫行辦法
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㈧ 森林警察的職責是什麼

(一)林業行政處罰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林業局:授權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
1、第三十九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四十三條規定: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查處上述四類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他森林公安機構查處上述四類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以其歸屬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森林公安機關查處上述四類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必須持有國家林業局統一核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
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或授權,以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查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珍稀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
(二)刑事偵查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公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國家林業局林安字[2000]156號、新林安字(2002)125號文件之規定,森林公安機關對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犯罪活動以及破壞林區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履行刑事偵查權。
(三)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森林治安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四)其它職權:
1、根據《人民警察法》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6條依法享有當場盤問、檢查權;留置權;使用武器、警械權;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其他強制措施權;優先乘坐交通工具權、技術偵察權等。
2、根據博州公通[1999]16號文件精神,承擔各林場以及偏遠山區、林區(主要是艾比湖附近區域、甘家湖荒漠次生林保護區及闊克巴斯套區域等)的治安管理任務,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㈨ 森林公安到底是歸誰管

森林公安局是屬於林業局和公安局雙重領導的,行政上以林業局為主,但業務上受公安局管專理,一般是在屬林業局設置作為內設機構的森林公安局,並掛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隊的牌子,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模式。

(9)森林公安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森林公安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多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和林業、公安部門的領導下,森林公安機關和廣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記「以警為榮,以林為業」和「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理念,忠實履行法律職責,有力地打擊了各類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為生態建設和林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㈩ 森林公安四類行政案件

國家林業局關於森林公安機關辦理林業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林安發〔2013〕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進一步發揮森林公安機關保護森林資源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林業局關於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現就森林公安機關辦理林業行政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以其歸屬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受理、查處林業行政案件,在對外法律文書上加蓋林業主管部門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隊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39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規定的林業行政案件,應以自己的名義受理、立案、調查、作出處罰決定。森林公安派出所應當以其歸屬的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隊的名義辦理林業行政案件。
二、對於依法立為林業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機關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強制措施。森林公安民警在調查處理林業行政案件時,應當出示國家林業局統一核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
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森林公安機關必須立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森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經批准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需要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三、上級森林公安機關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決定查處或者指定其他森林公安機關查處下級森林公安機關有權查處的林業行政案件。下級森林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級森林公安機關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森林公安機關決定。
四、森林公安機關以其歸屬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隊以自己名義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是其歸屬的林業主管部門。省(區、市)森林公安局、市(地、州、盟)森林公安局直屬的森林公安局(分局)以自己名義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是設立該直屬森林公安局(分局)的省(區、市)森林公安局、市(地、州、盟)森林公安局。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國家林業局關於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林安發〔2001〕146號)同時廢止。

國家林業局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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