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往來結算票據
⑴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是發票嗎
行政來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自不是發票,其用途主要是往來款項和代收款項,實際上是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和管理的收據。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組織機構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經濟活動時開具的憑證。
⑵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可以作為報銷憑據嗎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企專[2010]1號)規定,《行政屬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可以作為報銷憑據的。
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上的票據則僅指《票據法》上規定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劵。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現金流通的有價證券。廣義的票據泛指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債券、股票、提單、國庫券、發票等等。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即出票人根據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即匯票(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支票及本票(銀行本票)的統稱。票據一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屬於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等。
⑶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屬什麼票據
不是發票,但效力等同於發票。沒有涉稅收入的行政事業單位是不能在稅務機關申版購發票的權,所以他們需要向當地財 政部門申領資金往來票據,用來代替發票。只要該票據上有當地財 政局的紅 章,就是正規票據,取得後和發票一樣可以稅前抵扣
⑷ 可以開單位往來結算票據么
是可以開的,但是只能作為資金往來,如果是報銷入賬是不可以的。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一般應設置為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和記賬聯,各聯次以不同顏色加以區分。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基本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編碼、票據監制章、付款單位、開票日期、收款項目、數量、金額、收款單位、收款人以及聯次。
行政事業單位在領購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時,應按照省級(含)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向財政票據監管機構支付財政票據工本費。
(4)行政事業往來結算票據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下列行為,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
(三)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
⑸ 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票據可以當發票嗎
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票據不可以當發票使用。
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回資金往來結算答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號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下簡稱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組織機構(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經濟活動時開具的憑證。
第八條 下列行為,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其收費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會議的收費;
3.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創辦刊物、出版書籍並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6.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8.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⑹ 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能當發票么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正式發票,但是是免稅的票據,不能用於經營性服務性的收費,企業一般都不願意接受這個票據。
財政部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和管理,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防治亂收費、亂集資和各種攤派行為,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和財政票據管理的法律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下簡稱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組織機構(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經濟活動時開具的憑證。
第三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四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印製、領購、核發、使用、保管、核銷、稽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和管理許可權負責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的印製、核發、保管、核銷、稽查等工作。
第七條 下列行為,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
(三)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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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收據可以入帳嗎
行政事業單位用於往來結算的收據只能入賬與該單位款項往來,不可以做費用報銷、不能做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號對行政事業往來結算票據使用范圍作出明確界定:
第八條 下列行為,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其收費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會議的收費;
3.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創辦刊物、出版書籍並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6.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8.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相應的財政票據,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三)行政事業單位受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的委託,代行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有關委託手續,使用委託單位領購的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代收相應的政府非稅收入,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四)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收入,使用醫療票據;公益性單位接收捐贈收入,使用捐贈票據,均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五)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撥入經費、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等形成本單位收入,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簡單的理解,行政事業單位的往來收據只能入賬往來,需要核銷往來並及時處理。
如果確需做為成本費用,稅前列支,則需按上述規定取得行政事業單位開具的收費收據
⑻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能否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能,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組織機構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等經濟活動時開具的憑證。由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並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往來款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造成往來款管理失控。隨著賬齡的增長,企業不能有效地回籠資金,使資金流量處於非正常狀態,甚至發生壞賬,造成資金嚴重損失;或者只滿足在資金收回未丟失的程度上,而不考慮由於時間的推移,流動資金被長期佔用所喪失的時間價值。
(8)行政事業往來結算票據擴展閱讀:
往來款的管理可分為事先、事中、事後三階段來管理。事先管理尤為重要,在簽定合同時,就應充分意識到往來款的財務風險,建立相應的制度,對合同簽定、采購過程、借款環節嚴格控制。
不能在事先未對合作人資信情況作深入調查就盲目地採用較寬松的信用政策,只重視賬面的高利潤,忽視了流動資金能否及時收回的問題,從而加大往來款的風險。
領導層則要對其做好事前的充分論證,以減少失誤。往來事項形成後,就產生了一定的風險,主動權就有所偏移,因此加強事先控制非常重要。
合理有效地防範與控制往來款的風險,各部門、各級領導應高度重視,經營部門應樹立全新的營銷概念,加強客戶信用管理,明確有關部門和人員職責。財務部門應加強監督,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力爭往來款的風險降至最低。
⑼ 事業單位什麼時候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不知道你說的是那種情況,看看下面的規定,對照一下是否適用。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號):
第七條 下列行為,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
(三)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
第八條 下列行為,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其收費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會議的收費;
3.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創辦刊物、出版書籍並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6.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8.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相應的財政票據,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三)行政事業單位受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的委託,代行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有關委託手續,使用委託單位領購的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代收相應的政府非稅收入,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四)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收入,使用醫療票據;公益性單位接收捐贈收入,使用捐贈票據,均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五)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撥入經費、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等形成本單位收入,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⑽ 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票據怎麼填寫
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票據填寫使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二、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三、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賬戶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的現金支取應嚴格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五、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現金。
六、業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且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七、人民幣特殊賬戶資金不得用於放款或提供擔保。
(10)行政事業往來結算票據擴展閱讀:
存款單位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臨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二、異地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執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建築施工及安裝合同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三、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執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四、注冊驗資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票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