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看待行政管理中的行政裁量權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和范圍內所享有的一定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力,它是行政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主體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許可權,也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何謂行政自由裁量權?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將其定義為:「在特定的情況下,依照職權以適當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為的權力」。英國著名法官霍爾斯伯勛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應在當局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去行使,而不是按照個人觀點行事,應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隨心所欲。它應該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獨斷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須在所限制的范圍內行使」。 王名揚先生認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機關對於作出何種決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種可能採取和行動方針中進行選擇,根據行政機關的判斷採取某種行動。也可能是執行任務的方法、時間、地點或側重面,包括不採取行動的決定在內」。
概括地講,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和范圍內,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條件,在各種可能採取的措施中進行選擇的權力。它是現代行政權的核心,是一種真正的和實質的行政權力。
㈡ 行政處罰時可否不參照「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進行
行政處罰過程中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然後是參照自由裁量權的指導進行幅度的處專罰,自由裁量權這個出台屬的意義在於更規范的處罰,一般都要求在處罰決定書上面明確自由裁量權的使用幅度和標准或單獨列出一張,自由裁量權適用情況說明。如果不參照自由裁量權的指導進行處罰的話,你的整個文書格式不標准,如果上級部門抽查過程發現沒有使用自由裁量權會被通報。
㈢ 什麼是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利。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由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須遵循以下原則和標准:
第一,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僅為正當目的
第三,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3)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看法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對於政府行政的要求:
1、增強公僕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要明確政府的權利是人民給的,要用人民賦予我們的權力努力為人民服務。如果忘記了這一點,政府就會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擁護,後果是不堪設想的。公僕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實質上就是公務員職業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主觀濫用自由裁量權的保證。
2、增強行政能力,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光有好的思想,並不必然能夠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對於復雜的問題和層出不窮的新事物,需要政府有足夠的能力去處理。我們只有不斷地向書本去學習、向實踐學習、向他人學習,不斷地發揮政府的聰明才智,才能在客觀上把自由裁量權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內。
3、要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蝕。
防止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泛濫,加強思想教育,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增強自己的內控力,遏止私慾的膨脹,在思想上消除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慾念。
㈣ 什麼是自由裁量基準
裁量基準的性質定位:一種行政自製規范,裁量基準是對有關裁回量權行使范圍答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加以具體化的解釋,它作為一種解釋性行政規則,對行政執法機關具有當然的拘束力,非有正當理由並經嚴格程序,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此規定行事。但是與法律規范不同,法院有權而且應當審查該裁量基準的合法性,並以此作為衡量和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標准和尺度,而不能作為依據直接予以適用
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或其他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事實要件確定的情況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自行判斷行為條件、自行選擇行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決定的權力,其實質是行政機關依據一定的制度標准和價值取向進行行為選擇的一個過程。
㈤ 在我國,法律法規對行政裁量權規定了一定的范圍和幅度,但有的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和執法基準,這為行政機
(1)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人民政府回必須依法行政,為人民服務答,對人民負責。行政裁量權過大,容易導致行政機關任意裁量和難以正確裁量,影響政府的公信力,甚至損壞法律的權威,背離人民的意志。政府主動規范行政裁量權,對正確履行職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政府權威,保障人民群眾的權利和自由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2)唯物辯證法認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包含既相互對立,又相互統一的兩個方面,雙方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政府的權威和權力既對立又統一。行政機關裁量權過大易導致權力濫用,甚至滋生腐敗,損害其威望和公信力。行政機關對權力自我設限,雖然會縮小行政裁量權的自由度,但能夠使權力運行更加公開、透明、規范,工作效率更高,群眾更加認可政府。因此,地方政府對權力自我設限,不是削弱而是提高了政府的權威。 |
㈥ (20分)在我國,法律法規對行政裁量權規定了一定的范圍和幅度,但有的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和執法基準,這
(20分) (1)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內主人。人民政府必容須依法行政,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行政裁量權過大容易導致行政機關任意裁量和難以正確裁量,影響政府的公信力,甚至損壞法律的權威,背離人民的意志。政府主動規范行政裁量權,對正確履行職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權威,保障人民群眾的權利和自由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2)唯物辯證法認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包含既相互對立,又相互統一的兩個方面,雙方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政府的權威和權利既對立又統一。行政機關裁量權過大易導致權利濫用,甚至滋生腐敗,損害其威望和公信力。行政機關對權利自我設限,雖然會縮小行政裁量權的自由度,但能夠使權利運行更加公平、透明、規范,工作效率更高,群眾更加認可政府,因此,地方政府對權利自我設限,不是削弱而是提高了政府的權威。
㈦ 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具體含義是什麼
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范設定的范圍、限度、標准或者原則,按照其自身的理解,針對一定的事項作出處理的方式。行政裁量權基準是指行政機關依職權對法定裁量權具體化的控制規則。
㈧ 如何正確把握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
運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主體,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是控制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關鍵。各運管部門應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教育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研討活動。通過自查和批評與自我批評等方法,查找出執法人員思想深處存在的問題,端正執法人員執法理念,提高執法者的道路素養,糾正長期以來形成的「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賦予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自主決定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范圍內可隨便進行行政處罰」的錯誤觀念。從而為行政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規范行政行為奠定堅實的基礎
一、自由裁量權在法律法規中的表現形式 1、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 《道條》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本條款中所說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什麼是嚴格按照規定,什麼是不嚴格按照規定,條例中並未說明具體的標准,運政執法部門對於「不嚴格按照規定」性質的認定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 2、對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 運政方面的法律法規中經常出現「情節嚴重」等類似詞語,比如《道條》第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條款中情節輕重的標準是什麼,法律法規並未做出具體說明,運政執法部門對於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的認定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3、對違章處罰幅度大小的自由裁量 這種形式在《道條》中到處都有,也是我們廣大運政執法人員最容易理解最直觀的自由裁量。如《道條》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我們運政執法人員在罰款的數額上可以在1000元-5000元之間進行選擇,自由裁量的幅度很大。 二、自由裁量權在運政執法中的現狀 1、運管執法人員對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意識不夠 在目前的運政執法過程中,受傳統行政執法的影響,執法人員側重行政處罰的依據、執法方式和執法程序,單純追求文明執法、規范執法、嚴格執法。部分執法人員對「自由裁量權」這個專用詞、新生詞感到陌生,不懂其含義,缺乏對「自由載量權」的重視,從而忽視了自由裁量權的公正、合理。這些執法人員包括單位領導覺得,法定依據和法定程序是決定行政處罰案件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而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法規賦予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自主決定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范圍內可隨便進行行政處罰,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這樣也使得行政處罰相對人「無話可說」,萬一造成行政訴訟也不會敗訴。 筆者的一位朋友一年前買了一輛大貨車,在重慶某市經營時,被當地運管所查獲,發現他沒辦理《道路運輸證》。該所對他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他不能接受3萬元的經濟處罰,提出異議,找該所理論。負責該案件的執法人員給他作「思想工作」,說:「你的違章事實我們是按照《道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對你進行處罰的,我還可罰你5萬元或10萬元,罰你3萬元,是看你接受處罰態度好,才少罰點,算是照顧你呢」。由此看來,自由裁量權到底彈性多大,這個問題迫切需要各級運管主管部門的思考。 2、在現行的運管法律法規中,違章處罰數額過大,彈性過大,自由裁量權很難把握 如,我們現行的《道條》第七十一條規定:對「未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行為」規定,可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萬元以上和10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數額和彈性都過大。罰款數額往往要比一個車的價值還要翻幾倍,罰得可使經營者血本無歸。對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尺度,筆者查閱了相關資料,並沒有相關規定明確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罰款什麼標准。目前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潛在處罰幅度就是看行政處罰相對人是不是本地人、接受處罰態度好不好、有沒有社會關系和地位、會不會說好話等,處罰幅度的大小完全取決於執法人員的主觀意識。在目前我國基層運管執法隊伍法律素質都不是很高的前提下,面對這樣的法律規定,制定一個切實可行的「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迫在眉睫。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滋生了運管執法隊伍的腐敗。 據筆者了解,在對目前運輸市場違法經營行為的處罰過程中,在違法情節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各縣市的處罰標准有很大區別。如秭歸的「黑車」被其它縣所查獲所罰款數額和被秭歸所查獲所罰款數額也是截然不同。即使是同一個單位內,對兩個完全相同的違法案件,由於行政執法人員的主觀隨意性,處罰結果也可能是迥然不同。 這樣的事實我們每個執法人員都或多或少見識過,當一輛車違法經營被運管部門查獲後,經過一番「通融」後,最後被告知「下不為例」不罰款而放行;也可通過熱情招待和積極「攻關」,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給予「優惠」或者變相處罰甚至不予處罰;有的運管所還出現了行政處罰的罰款「討價還價」和「賒欠」等現象;另外,在對非法經營的「黑車」處理過程中,我們自問又有幾個「黑車」罰到了1萬元以上?難道都沒進行處罰嗎?經過「黑車」經營者的各種有效「疏通」後,運管所執法人員在對「黑車」的罰款依據上可隨意找一條罰款數額較少的條款進行處罰,除去「攻關經費」後,違章經營車主也會很「劃算」,自然不會因違法事實與處罰依據不符而「披皮」。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這種執法辦案中的隨意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甚至對違法事實進行變更處罰,造成同一違法事實的行政處罰出現輕重失衡、寬嚴失度的現象,無疑讓我們對行政執法的公信力產生懷疑——執法如此隨意,公正如何確保?嚴重影響了交通執法形象。這種現象的存在也為部分執法人員以權謀私創造了條件,滋生了運管執法隊伍的腐敗。 二、淺談自由裁量權在運政執法過程中的控制辦法 1、提高執法人員素質,確保正確使用自由裁量權 運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主體,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是控制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關鍵。各運管部門應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教育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研討活動。通過自查和批評與自我批評等方法,查找出執法人員思想深處存在的問題,端正執法人員執法理念,提高執法者的道路素養,糾正長期以來形成的「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賦予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自主決定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范圍內可隨便進行行政處罰」的錯誤觀念。從而為行政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規范行政行為奠定堅實的基礎。 2、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權,確保統一公正執法。 各級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對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情節、違法金額和行政處罰標准分解細化,對比較含糊的規定進行詳細解釋和說明,為基層執法人員提供執行依據。避免行政處罰裁量權過大而產生的各種弊端,增強執法工作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如:對於無證經營活動的行為,依照《道條》的規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但什麼情節處多少罰款未能細分。在制定《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可明確規定:當事人確屬首次違章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小的,處多少罰款。當事人無固定職業,或屬移民、下崗等無生存資料的對象,以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為生活來源,處多少罰款。當事人從事無證經營活動多次被查獲的;當事人有抗拒執法或暴力抗法行為的;或者對執法人員或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查證屬實的,處多少罰款。對不同的情況詳細確定處罰標准,使相應的違法情況對號入座。對《道條》條款中的「情節嚴重」等用語,詳細說明情節輕重的具體標准。對《道條》條款中的「相關規定」等用語,詳細說明是那些具體規定等。 另外,在制定《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過程中,還要充分考慮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的原則。例如:「在執法機關查處運管違法行為過程中抗拒檢查,有妨礙公務、暴力抗法行為的」,可以從重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後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辦法制定後,運管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若該違法行為已確定了具體的處罰數額的,必須按該數額處罰,若無規定的,原則上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按中間值標准進行處理。低於或高於中間值處罰的,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 這樣細化規定後,一是可使執法人員有章可循;二是可避免因自由裁量權過大而出現的各種腐敗現象;三是可維護法律法規的公平、公正、合理性。 3、加強制度管理,從源頭上解決自由載量權過於「自由」的問題 一是建立迴避制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與執法對象存在利害關系或其它有關聯關系的,單位領導應要求執法人員進行迴避。如單位領導需要迴避的,班子集體決定。這樣有效避免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 二是建立執法責任制。要明確區分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看是主觀濫用,還是客觀濫用;是偶而濫用,還是一貫濫用等等,來區別不同責任。使責任與個人的待遇和職務的升遷掛勾,真正把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 三是建立完善罰繳分離、執法與處罰分離等制度。執法和處罰聯合形成了更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權力分離後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罰繳分離也提了很多年,但很多運管部門都沒認真落實,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此制度執行的督查,確保此制度執行到位,也可有效避免腐敗現象的發生。 四是定期進行跟蹤檢查,不斷完善裁量標准。裁量標準是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很明確存在空間時,執法機關根據當地實際在其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合理細化確定行政處罰的原則標准。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各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檢查力度,重點檢查各執法單位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否公平、公開、公正、合理。對罰款票據有無隨意填寫違法事實的現象存在;有無對同一違法事實的車輛處罰數額差據太大的現象。 五是公開裁量標准,接受社會監督。執法機關在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後應廣泛向社會公開,讓公眾了解。這樣相對人可以對照自己的違法行為,得出執法機關將要給予他的量罰尺度,這樣不僅可以使執法者心中有數,也可讓群眾看得明明白白,更可得到社會的認可、當事人的認可,也有利於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行政執法的監督,進一步保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現公開、公平、公正。 六是加大法院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力度。《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部分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為)的合理性擁有有限的司法審查權及變更權。執法機關在對事實性質認定、行為方式的選擇、情節輕重的認定在法定幅度內可自由裁量,因此可能存在濫用職權、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等,人民法院很有必要加大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審查力度,充分發揮法院的司法監督功能。 綜上所述,對自由裁量權如何進行控制和規范,都要掌握一個尺度,要控而不死,用而不濫。各執法部門必須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相對統一量罰尺度,准確運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使每一種違法行為對應的行政處罰相對一致、相對適當,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公正執法,進行人性化管理,以達到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制需要。
㈨ 全國法律法規對行政裁量權規定了一定的范圍和幅度,但有的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和執法基準,這為行政機關濫
唯物辯證法認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包含既相互對立,又相互統一的兩個專方面,雙屬方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政府的權威和權力既對立又統一。行政機關裁量權過大易導致權力濫用,甚至滋生腐敗,損害其威望和公信力。行政機關對權力自我設限,雖然會縮小行政裁量權的自由度,但能夠使權力運行更公開、透明、規范,工作效率更高,群眾更加認可政府。因此,地方政府對權力自我設限,不是削弱而是提高了政府的權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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