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規
『壹』 如何理解文化產業政策與法規的本質
第一,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業支持文化產業的力度,推動文化產業與金融業的對接,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完善文化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就要以風險分擔為原則,制定差異扶持金融政策,對不同類企業、不同類業務實行差異扶持。要鼓勵建立文化產業投資風險基金,制定無形資產評估質押貸款等辦法,為文化企業上市融資提供便利。根據文化產業發展的特點,制定文化產業類企業不良貸款呆賬自主核銷的辦法與措施。第二,加強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政策是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策略,因此,要繼續完善稅收政策。不斷完善文化產業科技稅收政策,要根據形勢的發展不斷加以調整和完善國家在促進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已經相繼實施的一系列稅收政策。進一步完善非營利性文化組織的稅收政策,減輕其稅收負擔,促進公益性文化產業發展。第三,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的財政支持政策。財政政策與文化改革發展具有內在統一性,支持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是財政的重要職能之一。必須堅持財政政策與文化產業發展相協調的政策目的,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要求,立足我國文化的歷史與現實,支持和推動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強化財政專項資金和基金政策的靈活性,拓寬文化產業資金投入來源,設立覆蓋多領域、多層次的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和基金,建立公眾申請、專家評審、公開透明的管理模式,形成多樣化和靈活化的財政專項資金和基金政策機制。第四,深化文化產業發展的人才支持政策。鼓勵和支持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制定文化產業人才長期發展規劃,整合人才培養的「源流」,構建文化產業人才培養體系,從宏觀上調控文化產業人才的培養,使之達到產業發展的需求。完善文化人才引進政策,建立文化人才引進基金機制,解決引進人才工作中遇到的困難,為加大文化產業領域人才的引進力度,尤其是高層人才的引進,為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人才保障。第五,構建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制支持政策。要在現有關於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基礎上,構建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制支持體系。應當制定《文化產業促進法》,以法律形式確定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框架、原則、體制等基本制度,作為我國文化產業發展基本法統領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梳理完善現行文化產業法律法規制度,對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立法,系統構建與文化產業相關的法律制度。
『貳』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法律法規
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三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費率為3%.文化事業建設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四條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
第五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局在徵收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時一並徵收。
第六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第七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繳費人應繳費額的大小核定。
第八條繳費人應當在提供娛樂業、廣告業勞務的發生地,向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九條對中央直屬單位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徵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上繳中央金庫;對地方單位和個人徵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省級金庫。
第十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用於文化事業建設。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依照國家有關營業稅徵收管理的規定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對娛樂業、廣告業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地區,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少數地區徵收標准高於本辦法規定徵收標准,根據當地情況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可以繼續執行,並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庫。
第十三條1997納稅年度起,文化事業建設費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徵收。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綜[2012]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12年8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對試點地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徵收對象及徵收標准、繳納時間和地點等作了規定。為使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過程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工作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財綜〔2012〕68號文件第二條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的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
允許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憑證,否則不予扣除。上述憑證包括增值稅發票和營業稅發票。
二、按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費額:
應扣繳費額=接收方支付的含稅價款×費率
三、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和繳庫辦法等,參照《財政部關於開徵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6〕469號)的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港、澳、台商組成的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以「103012601中央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目級科目就地繳入中央國庫。
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與港、澳、台商組成的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以「103012602地方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目級科目就地繳入省級國庫。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聯合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台商、外商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資佔中央和地方投資之和的比例,分別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就地繳入中央國庫和省級國庫。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3日
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3]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加強全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印發,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四、按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費額:
應扣繳費額=支付的廣告服務含稅價款×費率
五、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
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
文化事業建設費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應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七、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八、營改增後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國家稅務局徵收。
九、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和繳庫辦法等,參照《財政部關於開徵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6]469號)的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港、澳、台商組成的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以「103012601中央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目級科目就地繳入中央國庫。
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與港、澳、台商組成的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全部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以「103012602地方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目級科目,按各地方規定的繳庫級次就地繳入地方國庫。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聯合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港澳台商、外商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台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資佔中央和地方投資之和的比例,分別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就地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規定的地方國庫。
十、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建立專項資金,用於文化事業建設。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和《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綜〔2012〕96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8月29日
『叄』 法律法規是文化的重要形式嗎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大體包括以下幾種法律法規: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和規章等。
1、法律: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稱為**法,如憲法、刑法、勞動合同法等。
2、法律 解釋:
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文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定。這些解釋將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做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還有一種司法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解釋,用於指導各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規:
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通過後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規也具有全國通用性,是對法律的補充,在成熟的情況下會被補充進法律,其地位僅次於法律。
法規多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於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
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法規的開頭多貫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
5、規章:
其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章僅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有效。如國家專利局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等。
還有一些規章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僅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等。
『肆』 文化市場行政許可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有哪些了
一、娛樂場所設立
審批依據:國務院458號令《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開辦條件:
1、有與開辦的娛樂項目相適應的場地、設備和注冊資金;
2、安全、消防設施、環境雜訊和衛生條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3、開辦的娛樂項目正規、合法;
辦理程序:向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報材料除辦理條件要求外,需經公示聽證程序,並提供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製品授權證明,以及環保部門出具的場所邊界雜訊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文件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文件。憑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發放《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
辦理時限:20天
二、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經營
審批依據:
1、國務院第341號令《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2、文化部、外經貿部20號令《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
開辦條件:
1、有確定的經營項目和固定的經營場地,其中批發單位營業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
2、有適應業務范圍和規模需要的注冊資金,其中批發單位不低於100萬元的注冊資本,連鎖經營單位不低於500萬元的注冊資金;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程序:批發業務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零售、出租業務向所在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審核批准後發放《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並報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辦理時限:30天
三、營業性演出許可設立
審批依據:國務院439號令《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辦理條件:
1、有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2、有確定的演出名稱,舉辦單位和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
3、有確定的演出時間、內容、場地、場所;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程序:向縣級文化行政部門遞交申報材料、審核批准後發放許可證書。
四、營業性文藝表演團設立
審批依據:國務院439號令《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開辦條件:
1、有單位名稱、場所、組織機構;
2、有確定的文藝表演類型;
3、有5名以上具備表演技能的演職人員,其中演出藝術表演能力證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中等以上藝術學校,專業畢業證書;(二)職稱證書;(三)藝術院校出具的書面證明;(四)省級以上演出行業協會頒發的有效證件或出具的書面證明;
4、有與演出需要相適應的演出器材或相應的資金證明。
辦理程序:向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申報,經審核批準的核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辦理時限:20天
五、報刊圖書電子出版物發行(零售)及印刷打字復制經營
審批程序:
開辦程序:光向所在地新聞出版部門提出資質申請,領取相應表格,將資金,經營場地等材料提交,審批通過後,由所在縣級新聞出版局報刊新聞出版局審核,上報省新聞出版局批准,頒發經營許可證(零售在縣市以上)。
參考來源:http://www.heishui.gov.cn/jryw/gsggjryw/201211/t2010_884085.html
『伍』 國家在保護文化遺產方面頒布了哪些法律 法規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保護文化遺產方面頒布了《憲法》、《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拍賣法》、《刑法》等法律,還通過了關於批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決定2、國務院制定了《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行政法規。3、國家部委也出台了一下保護國家文化的政策性文件,如文化部、財政部聯合發出《關於實施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的通知》。4、全國多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較大城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務會還制定地方文物保護條例或者辦法。如《天津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5、具體法律規定,請參閱「中華博物」網站,網址為:http://www.gg-art.com/law/index.php?bookid=101
『陸』 與傳統文化產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都說了是產業,那肯定和商法有關
又是文化,那麼肯定和憲法的基本原則不能違背
然後又是大眾經濟,那麼又和民法,版權法有關系
看你做到什麼程度,對應著學習查
『柒』 國家在保護文化遺產方面頒布了哪些法律,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05]18號
2005年3月26日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有關文化多樣性和行使文化權利的各種國際文書的條款,特別是2001 年通過的《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於2005 年10 月20 日通過本公約。
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
國發[2005]42號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決定。(2004年8月28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批准於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上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同時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文化部、財政部聯合發出《關於實施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的通知》二00四年四月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刑法》中的妨害文物管理罪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
以及地方性法規 http://www.gg-art.com/law/index.php?bookid=230
『捌』 文化政策與法規專業
2000年9月上旬,文化部教科司召集了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央文化管理幹部學院等單位的專家,就文化管理學科列入藝術科學(一級學科)二級學科進行了論證。與會專家們一致認為:中國文化管理學(文化管理研究)經過十幾年的建設與發展,已經具備了成為一個獨立學科的必要條件。
詳細分類
文化產業管理
文化藝術管理
藝術管理
影視製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