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醒酒法規
① 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狀態被帶至派出所醒酒,這段時間應算到傳喚時間里嗎
您好,約束到酒醒的時間不屬於傳喚時間,
② 大家酒後進派出所就我一個人被約束醒酒合法嗎
這個問題就不知道,也許是你喝的比較多,也許是對方有人。
③ 派出所醒酒被警察打自衛怎麼辦
有錢,有人,鬧死他,沒錢,沒人,照樣鬧他
④ 如何規范約束醒酒行為
近年來,酒後滋事案件呈上升趨勢,醉酒的人情緒亢奮、容易沖動,甚至喪失正常的理智,導致暴力襲警事件的發生,由醉酒引發的打架鬧事等治安、刑事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其潛在的危害不可小覷。外地公安機關針對此類案件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有的設立了專門的醒酒救助中心,有的製作了專門的醒酒椅(在鐵制的醒酒椅外包了海綿,約束時用較寬的約束帶,在醒酒室安裝了監控設備,並安排專人看管,嚴防發生醉酒人員自殘自傷)。筆者認為外地公安機關的嘗試值得學習,但研究如何規范約束醒酒行為才是處理酒後滋事案件的治本之策。
一、約束醒酒行為的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這一規定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醉酒的人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規定相比,范圍擴大了,從立法本意來看,是要加大對此類行為的管理力度。筆者認為約束醒酒行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針對精神病人的約束行為一樣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一種行政強制權力,公安機關應在法律范圍內大膽使用。
二、約束醒酒行為在操作層面上的問題
(一)缺少明確的程序性操作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領回看管。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這是目前有關約束醒酒的有章可循程序性規范,但上述規定十分有限,法律規定民警對醉酒者只能使用警繩和約束帶進行控制,但這兩種警械本身相對手銬難於操作,面對失控的醉酒人,更增大了使用難度,導致民警無法在第一時間將醉酒人制服、約束。另外如對約束醒酒這一措施需不需要審批,如何執行,執行地點在哪,約束時間為多長,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醒酒,需不需要對其進行酒精度的檢測,如何對此行為進行監督等問題缺乏明確的規定。
(二)取證難。取證難是約束醒酒操作難的一大症結執法實踐中,醉酒者往往不配合公安民警進行酒精度檢測,不承認醉酒,造成對醉酒者的處理困難;醉酒行為一般發生在夜晚甚至深夜,約束地點常常在公安機關,很難或者根本找不到見證人……如果在約束的過程中發生了意外情況,當事人在酒醒後進行投訴,由於是「一對一」的證據,公安機關很難拿出有力的證據來證實自己的約束行為是合法、適當的。民警在對醉酒人使用強制措施或帶離現場時,醉酒人絕大多數不配合甚至反抗,同時,由於醉酒人神經麻痹、言行失控,甚至伴有暴力性過激行為,容易造成民警身體上的傷害或警用裝備的損壞。
(三)實際執行效果不理想。有的醉酒者在被約束前已經受傷或者患有某種疾病,執法民警很難發現、知悉,在執行中容易發生意外;如果對行為舉止失控的人使用約束帶、警繩約束不當,容易造成對醉酒人的傷害,把握好這個度非常不容易;醉酒的人易自傷自殘,也容易造成對民警的傷害等情形。實踐中就有公安機關採取約束醒酒行為不當被法院判決國家賠償的案例。
三、涉及醉酒人員警情處置的對策
一線執勤巡邏和處警民警在接報或者工作中發現涉及醉酒人員的警情時,應及時處警,落實雙人處警規定,速至現場,控制局面,制止危險,防止醉酒人員對其本人造成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在具體的處置工作中,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提高現場處置水平:
一是下傳警情指令要准確,接受報警要問清,准備工作要充分,攜帶裝具要全面。對涉及醉酒人員的警情,要在未達現場前了解現場是否存在危險狀況、醉酒人員人數,相應地布置處警警力數量,並攜帶約束帶、警繩、胡椒噴劑、錄音筆、照相攝像器材等。赴現場後,及時根據現場情況向指揮中心或者單位領導進行反饋,需要時及時尋求增援。
二是及時迅速出警,並保持處警警力優勢。醉酒者在現場失控對公共秩序構成潛在危害,且能在短時間內產生較大的破壞力。因此,民警在接警後應盡快趕赴現場進行有效處置,最大限度地將危害程度降至最低。為快速、有效地制服滋事者,避免民警受到侵害,往往需要二比一、三比一甚至更多的警力優勢。從工作實踐來看,雖然酒後滋事者存在著個人意識失控的特性,但面對較多的著裝民警時,在其潛意識里或多或少存在著對執法者的畏懼心理,對遏制其囂張氣焰相當有效。
三是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熟練掌握相關業務規定,學會適時依法合理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醉酒人員的行為後果都有明文規定。《刑法》第十八條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第五十條規定:「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行為,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等行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法律規定是我們依法處置的依據和支持,對醉酒人員現場處置,尤其是遇醉酒者有襲警等情形的,我們廣大處警民警大可不必產生畏難情緒,嚴格依法妥善處置,人性化執法的要求並不意味要對違法犯罪的縱容。
四是必須及時、主動收集、固定和保全證據。警務活動中,時刻都要圍繞證據進行一系列工作。醉酒的人在酒醉狀態時,其情緒亢奮、意識不受控制,其酒醒後對其在醉酒狀態中的行為記憶不清,或者對於因其自己酒醉原因造成的自身傷害或者襲警等違法犯罪行為根本就矢口否認,有時甚至反咬一口,造成工作極大被動。現代警務條件下,警用裝具越來越先進,處警民警應提前做好准備工作,攜帶照相機、攝像機、錄音筆等,對現時狀態進行固定,杜絕「口說無憑」,約束中應利用監控設施將約束過程全程錄制,作為視聽資料證據使用。對醉酒的違法犯罪嫌疑人或者暴力抗法甚至襲警的醉酒人員,應進行酒精檢測,固定證據。
五是應當注意加強對在約束過程中的醉酒人員的監護。約束本身是一種保護性的措施,公安機關對醉酒人員依法採取約束措施後,應當加強監護工作。首先,應即初步判斷、確定醉酒人員的生理狀態,酒精中毒需就醫時應優先考慮送就診,視情派員在醫院監護;其次,應迅速查清醉酒人員的身份,通知其家屬到現場,協助做好監護工作,必要時,可將醉酒人員交其家屬領回看護,但不得有影響案、事件調查處理的情形存在;第三,對無法查清身份,或者無法通知以及不便通知家屬的,必須不得少於兩名民警對被約束者進行全程監護;第四,監護過程中有中毒須就醫情形的,應當立即送救治;第五,一旦被約束的醉酒人員酒醒,應當立即解除約束。
六是處理好善後事宜。由於醉酒者已不同程度地喪失部分辨別能力和記憶能力,因此,民警要注意妥善保管醉酒者隨身攜帶的各種物品,並當場進行登記,請現場證人簽字。對於可能出現的醉酒者物品丟損或被盜等現象,民警還要走訪報警人及目擊證人,核實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以便事後處理。同時,民警在處置酒後滋事過程中往往會受到不法侵害,有時民警在制服醉酒者時採取的一些約束性手段反被當事人或家屬誣陷為「打人」,造成工作被動。因此,民警出警時必須強化證據意識,配備性能良好的攝像機、錄音筆等取證工具,將滋事者的違法行為以錄音、錄像、照片等形式加以固定,並注意記錄現場目擊證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方便後續工作開展。
四、注重人性化執法,在處置過程中要做到救助服務到位
醉酒致死的悲劇時有發生,因此在處置此類警情時,一旦發現醉酒人處於危險情形,民警應立即採取措施施救,確保醉酒人的人身安全。
(一)對醉卧在街頭、路旁、交通通道和橋梁水溝等危險地方的,應立即將其移至安全地帶,讓其坐靠;對於無法坐靠的,盡量讓其側躺,嚴禁仰卧,以防窒息。
(二)對於輕度醉酒者,可讓其側卧休息。對於重度醉酒者,可採用催吐法,緩解酒精中毒,從而保護肝臟功能。如有面色蒼白、嘔吐黃膽、神志不清、跌倒摔傷等情形的,要就近送醫院救治,或立即通知120到現場急救。
(三)冬季要避免醉酒者受風寒,夏季要使醉酒者處於陰涼和通風處,以利於酒精揮發;對於女性醉酒者還要注意保持其衣著整齊。
(四)盡快通過詢問同行和查看其隨身手機、身份證件、攜帶物品等方法,及時與其家屬、親戚、朋友、同事、單位取得聯系,通知其領回監護。
(五)一時查不出醉酒人個人信息的,可帶回公安機關約束醒酒。
五、執行約束醒酒需注意的其他幾個問題
1、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對沒有違法行為的醉酒人或者雖有輕微違法行為但不影響對案件進行調查的醉酒人,一般不宜直接帶至公安機關,可由其親屬、單位領導或者在場的朋友帶回或者直接將其送回家。
2、通常情況下,約束的地點不宜在候問室、傳喚室等地,以辦公室、會議室為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置經過特殊處理的醒酒室。
3、對於兩人以上或多人醉酒斗毆的,處警民警要注意自身防護,一方面請求警力增援,另一方面要疏散圍觀人群,增援警力到達後,採取穩妥戰術,將其各個制服。
4、對已被制服的醉酒人,約束帶要松緊適當,要讓其就地坐靠,防止其跌撞,盡量為其催吐,嚴禁讓其仰卧,以防嘔吐物堵塞氣管窒息。
5、對受傷的醉酒人,盡快採取救護措施,傷情較重的立即送醫院救治,以防發生生命危險;
6、在約束期限內,應由兩名民警進行看護,防止意外事情發生,並設法通知被約束人的家屬或者親友。一旦酒醒,立即解除約束。總之,公安民警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約束醒酒措施,客觀、全面、及時地收集、固定、保全證據,尤其是在程序性規范不健全的情況下,更要慎重地採取這一措施,既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責任,又要不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要注意保護民警自身的合法權益。
⑤ 鄉級派出所為了讓嫌疑人醒酒噴辣椒水,可以嗎
不允許刑訊逼供的
⑥ 在派出所醒酒不鬧事會坐醒酒椅嗎
據說約束醒酒是關小黑屋裡。滋味不是太好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專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五條屬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⑦ 酒後在派出所醒酒室,辱罵警察最嚴重的怎麼判
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7)派出所醒酒法規擴展閱讀
根據《刑法》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同時規定,犯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告訴才處理」,根據《刑法》第98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是考慮到侮辱行為大都發生在家庭成員、鄰居、同事之間或日常生活之中,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問題,且社會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數場合下可以通過調解等緩和力式來解決。
此外,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採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決反會產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訴才處理」,並不是說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是指侮辱行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殺身亡等後果,被害人無法告訴或失去告訴能力的情況。「危害國家利益」,是指侮辱國家領導人、外國元首、外交使節等特定對象,既損害被害人個體的名譽,又危害到國家利益的情況。
⑧ 關於強制醒酒法條
關於強制醒酒的法律依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回法》第十五條第答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125號)》
第四十六條 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屬、親友或者所屬單位將其領回看管,必要時,應當送醫院醒酒。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約束過程中,應當指定專人嚴加看護。確認醉酒人酒醒後,應當立即解除約束,並進行詢問。約束時間不計算在詢問查證時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