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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監疫情執法

發布時間: 2021-02-13 13:51:35

1. 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的工作規范

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眾健康,規范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是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依據傳染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對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執法的活動。
本規范所指的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采供血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能力建設,保障人員配備,合理配置工作裝備,並將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在開展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時,適用本規范。
第二章 監督職責及要求
第五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職責:
(一)制定全省(區、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劃、年度計劃,以及相應工作制度;根據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情況,確定年度重點監督工作;
(二)組織實施全省(區、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及相關培訓;對下級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督查;
(三)組織協調、督辦、查辦轄區內傳染病防治重大違法案件;
(四)承擔國家衛生監督抽檢任務,組織實施轄區內衛生監督抽檢;
(五)負責全省(區、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管理及數據匯總、核實、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任務。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職責:
(一)根據本省(區、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劃、年度計劃,結合實際,制訂轄區內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計劃,明確重點監督內容並組織落實;
(二)組織開展轄區內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培訓工作;
(三)組織開展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預防接種、傳染病疫情報告、傳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醫療廢物處置及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
(四)組織查處轄區內傳染病防治違法案件;
(五)負責轄區內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的匯總、核實、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設區的市對縣級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督查;
(七)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任務。
第七條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明確具體科(處)室,負責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縣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有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的科室或指定專人從事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
第八條 實施現場衛生監督前,監督人員應當明確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任務、方法、要求,檢查安全防護裝備,做好安全防護。
第九條 實施現場衛生監督時,發現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依法先行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檔案,掌握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情況及傳染病防治工作情況。
第三章 衛生監督內容及方法
第一節 預防接種的衛生監督
第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預防接種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接種單位和人員的資質情況;
(二)接種單位疫苗公示、接種告知(詢問)的情況;
(三)疫苗的接收、購進、分發、供應、使用登記和報告情況;
(四)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和報告情況;
(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預防接種相關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預防接種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接種單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經過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證明文件、工作人員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資料;
(二)核查接種單位接收第一類疫苗或者購進第二類疫苗的記錄,接種情況登記、報告記錄,以及完成國家免疫規劃後剩餘第一類疫苗的報告記錄;
(三)查閱接種單位醫療衛生人員在實施接種前,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詢問記錄;查閱實施預防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填寫的接種記錄;
(四)檢查接種單位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的情況;
(五)查閱鄉級醫療衛生機構向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分發第一類疫苗的記錄;
(六)查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疫苗購進、分發、供應記錄,核查記錄的保存期限;
(七)查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預防接種相關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記錄和資料;
(八)查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向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索取的證明文件,核查文件的保存期限;
(九)查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和報告的記錄。
第二節 傳染病疫情報告的衛生監督
第十三條 傳染病疫情報告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的管理組織、制度情況;
(二)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日常管理和質量控制的情況;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時對轄區內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審核確認,並開展疫情分析、調查與核實的情況;
(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履行與相關部門傳染病疫情信息通報職責的情況。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設置疫情報告管理部門或明確疫情報告管理職責分工的文件資料,核查疫情報告管理部門和專職疫情報告人員,查閱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制度;
(二)查閱傳染病疫情報告和審核記錄、各類常規疫情分析報告等文字資料,核查設置疫情值班、咨詢電話的情況;核查收到無網路直報條件責任報告單位報送的傳染病報告卡後,進行網路直報的情況;
(三)查閱傳染病疫情通報制度,與港口、機場、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互相通報甲類傳染病疫情的記錄;與動物防疫機構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相關信息的記錄;(四)檢查傳染病疫情網路直報設備運行情況,疫情報告人員現場演示傳染病的報告、審核確認、查重等情況;
(五)查閱與傳染病疫情報告相關的其他記錄情況。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設置疫情報告管理部門或明確疫情報告管理職責分工的文件資料,核查專職疫情報告人員;查閱傳染病報告管理制度,內容應當包括傳染病診斷、登記、報告、異常信息的快速反饋、自查等方面。
(二)查閱診療原始登記(包括門診日誌、出入院登記、檢驗和影像陽性結果)、傳染病報告卡、傳染病網路直報信息等資料,核查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報告的情況;
(三)查閱開展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內部自查的記錄及有關資料;
(四)查閱定期組織臨床醫生、新上崗人員開展傳染病報告管理專業培訓與考核的資料;
(五)檢查傳染病疫情網路直報專用設備及運轉情況,專職疫情報告人員演示傳染病網路直報操作;
(六)對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縣級以下醫療機構,查閱傳染病報告登記記錄。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采供血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制度;
(二)查閱HIV抗體檢測兩次初篩陽性結果登記情況,以及獻血者或供漿員登記簿,核查HIV初篩陽性結果報告情況及送檢確認情況;
(三)對於設置疫情網路直報系統的機構,檢查疫情報告人員演示網路直報操作,檢查傳染病疫情網路直報系統的運轉情況;
(四)對不具備網路直報條件的機構,查閱傳染病報告登記記錄。
第三節 傳染病疫情控制的衛生監督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建立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及落實情況;檢查醫療衛生人員、就診病人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診點的設置和運行情況;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診療的情況;
(四)消毒隔離措施落實情況;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的消毒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和應急處理預案等管理文件;
(二)檢查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診點設置情況和預檢、分診落實情況;
(三)檢查醫療衛生人員、就診病人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四)檢查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診療服務情況;
(五)檢查對法定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採取隔離控制措施的場所、設施設備以及使用記錄。查閱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對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記錄。
第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情況;
(二)發現傳染病疫情時,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及時採取傳染病控制措施的情況。
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控制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傳染病監測制度、本轄區內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的資料,以及預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趨勢的資料;
(二)查閱傳染病疫情調查處置技術方案或預案,以及傳染病疫情調查處理記錄、報告;
(三)查閱傳染病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記錄和資料,以及疫點、疫區衛生處理記錄。
第四節 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一條 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衛生人員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執行消毒隔離制度的情況;
(三)醫療用品、器械的消毒、滅菌情況;
(四)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的情況;
(五)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使用和管理情況;
(六)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消毒隔離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消毒管理組織設置文件、消毒管理制度、工作計劃及檢查記錄;
(二)查閱工作人員消毒技術培訓記錄;現場提問相關工作人員消毒隔離知識;檢查相關工作人員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
(三)查閱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記錄或檢測報告,查閱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整改記錄。必要時現場采樣監測消毒與滅菌效果;
(四)查閱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記錄;檢查消毒產品相關證明文件、使用日期和有效期;
(五)檢查醫療機構相關科室(重點是發熱門診、腸道門診和感染性疾病科等)執行消毒技術規范、標准和規定情況;
(六)檢查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進行隔離的場所、設施和措施。
第五節 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處置情況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醫療廢物管理組織、制度、應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培訓情況;
(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登記的情況;
(四)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情況;
(五)醫療廢物、污水的處置情況;
(六)實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具有資質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簽訂合同的情況;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醫療廢物處置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設置醫療廢物管理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崗位職責的文件資料,核查監控部門和管理人員;
(二)查閱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醫療廢物分類收集、交接、登記等規章制度以及應急方案;
(三)查閱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資料;
(四)檢查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設備,查閱健康檢查記錄;
(五)查閱醫療廢物登記簿,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是否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規定,使用專用包裝物或容器分類收集醫療廢物,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說明和警示標識;
(六)檢查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專用包裝物或容器、暫時貯存的地點和條件,核查醫療廢物運送線路;
(七)檢查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的消毒、清潔地點與情況;
(八)查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資質、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資料;檢查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設施、方法及記錄資料;
(九)檢查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實施消毒的設備設施及其運轉維護情況;查閱消毒處理記錄和監測記錄。
第六節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衛生監督
第二十五條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衛生監督內容:
(一)一、二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備案情況;三、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開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
(二)從事實驗活動的人員培訓、考核及上崗持證情況;
(三)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開展實驗活動情況;
(五)實驗檔案建立和保存情況;
(六)菌(毒)種和樣本的採集、運輸和儲存情況。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菌(毒)種和樣本採集、運輸及實驗活動等管理情況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一級、二級實驗室的備案證明和三級、四級實驗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證書》;
(二)查閱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資料和上崗證;
(三)核查實驗室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記錄;
(四)檢查二級及以上實驗室相應設備配置情況;
(五)查閱實驗檔案;核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實驗檔案的保存年限;
(六)查閱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批准文件;查閱實驗室經論證可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證明文件;查閱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資質證明文件,以及相關實驗活動的記錄;
(七)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安全保衛制度;檢查三、四級實驗室在明顯位置標示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以及進入實驗室人員的防護用品配備情況;
(八)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登記及結果報告記錄;檢查是否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九)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及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的資料;
(十)查閱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報告、處置記錄;
(十一)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的記錄;
(十二)查閱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批准文件;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運輸過程中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後的報告記錄。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保藏機構菌(毒)種和樣本儲存管理時,主要採取以下方法:
(一)查閱保藏機構的資格證書;
(二)查閱安全保管制度、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與儲存的記錄,接受實驗室提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登記和開具接收證明情況;
(三)查閱向實驗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登記,核查實驗室提交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准文件;檢查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設專庫或者專櫃單獨儲存的情況;
(四)查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儲存過程中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後的報告記錄。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分析轄區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為制定傳染病防治相關政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 各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定期匯總分析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報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
各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設置專(兼)職人員負責轄區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採集、報告任務,及時、准確上報監督檢查相關信息。
第五章 監督情況的處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開展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後,應當及時將檢查情況反饋被檢查單位,將監督檢查結果與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校驗和等級評審等管理工作掛鉤。對存在問題的,應當出具衛生監督意見書;對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當地公安機關。
第三十一條 對菌(毒)種保藏機構未依照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菌(毒)種和樣本,或者未依照規定提供菌(毒)種和樣本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逐級報告。
第三十二條 對重大的傳染病防治違法案件,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涉及消毒產品、飲用水、學校和公共場所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應當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科研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十四條 傳染病疫情暴發、流行期間,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重點對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衛生部2010年9月17日印發的《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規范》(衛監督發〔2010〕82號)同時廢止。

2. 衛生監督所是什麼部門,做什麼工作的

一、掌握本鄉鎮餐飲服務單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職業病危害企業、學校、供水單位及醫療機構基本情況,建立本底資料檔案。

二、開展本鄉鎮醫療衛生和公共衛生領域日常監督檢查,按要求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好檢查記錄,並督促整改。

三、協助開展本鄉鎮衛生行政許可的現場審查,配合做好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及培訓工作。

四、及時上報農村集體聚餐自辦宴席(就餐人數在100人以上),請衛生監督員進行現場監督指導,並登記記錄。就餐人數在50人以上100以下的,可直接進行現場指導,發現在飯菜加工中存在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應及時糾正,問題嚴重時,應及時報告縣衛生監督局,並登記記錄。

五、負責本鄉鎮管理相對人及衛生監督信息員的衛生法律法規和公共衛生知識宣傳教育。

六、負責本鄉鎮衛生監督相關信息的收集、核實和上報。

七、負責本鄉鎮群眾舉報投訴的登記、報告,配合衛生監督員調查處理。

八、協助衛生監督員對衛生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對危害或可能危害人群健康的行為、物品或場所採取臨時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縣衛生監督局。

九、協助取締無證生產經營和非法行醫行為。

十、及時報告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參與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理。

十一、參與縣衛生監督局在本鄉鎮開展的衛生專項執法檢查行動。

十二、負責本單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及規范執業相關規章制度的宣傳,貫徹、落實和自查,並做好自查記錄。

十三、協助處理涉及本單位的不良執業行為及非法行醫案件的調查處理。

十四、對本單位發生的不良執業行為,及時、主動提出整改建議,並將有關情況上報縣衛生監督局。督促本醫療機構落實衛生監管部門提出的衛生監督意見及其它有關要求,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報送縣衛生監督局。

十五、完成縣衛生局和衛生監督局交辦的其他衛生監督工作。

3. 衛生監督局的職責是什麼

1、對醫療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內情況和醫療廢物容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2、對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傳染病疫情報告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3、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預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4、負責派出機構的管理;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核實、上報;負責受理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辦主管局及上級業務機關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4. 將來衛生監督執法人員能享受公務員待遇嗎

各地縣級以上的衛生監督所已實行「參公」,該單位的衛生執法人員,已享受公務員待遇。
作為縣級及以上的衛生監督所,隸屬於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的是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能 ,因此,早在幾年前,該單位已依法「參公」,依照《公務員法》對其進行管理。
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主要行政執法職能是負責對公共場所的衛生條件及其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衛生監督檢查;規范醫療服務行為,負責對醫療機構的執業資格、執業范圍及其醫務人員的執業資格、執業注冊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二次供水單位和公共場所等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的受理和審批;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受理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等等。

5. 作為一名衛生監督所值班人員 在接到疫情上報後 該怎麼處置

1、核實疫情報告的真實性;
2、向領導匯報疫情;
3、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4、向上級部門報告;
5、調查終結報告

6. 突發傳染病疫情時衛生監督員應該做哪些

鄉鎮衛生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_字)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一)組織領導:成立重大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下設醫療隊、撲疫隊和

7. 如何理解衛生監督與衛生行政執法

按照《國務院關於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要求,對現有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等各類機構及其行政執法職能進行整合,組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作為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負責動物防疫、檢疫與動物產品安全監管的行政執法工作。《意見》中的「動物衛生監督」是繼「獸醫衛生監督」和「動物防疫監督」後提出的又一新概念,如何正確理解「動物衛生監督」,給動物衛生監督工作準確定位,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范圍,以達到保障動物產品安全這一最終目的,是當前工作中急需解決的問題。這里,筆者就動物衛生監督的有關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1、動物衛生監督與動物防疫監督的關系。動物防疫監督是指在動物防疫過程中,對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防疫活動進行督促、檢查,促使其依法履行義務的活動。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其重點是對動物疫病的控制,而動物衛生監督雖然目前在國內還沒有準確的定義,但按照根據國際慣例和《國際動物衛生法典》的通用規則,以及《意見》的要求,動物衛生監督是對動物疫病、殘留、衛生質量等的控制。如果只是簡單的認為動物衛生監督就是動物免疫、檢疫、監督工作的結合,那麼,動物衛生監督就只是停留在動物防疫監督的高度,或者說根本不需要提出動物衛生監督的概念。筆者認為,實施動物產品安全監管工作已超出了原有的動物防疫監督的范圍,從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疫病控制上升到安全控制,動物衛生監督是高於動物防疫監督並覆蓋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動物衛生監督是集動物防疫監督和獸葯監管、動物產品殘留監管於一體的監督工作。
2、實現動物產品安全這一目標。做好獸醫工作的最終目的就是生產出安全合格的動物產品,而實現動物產品安全這一目標需要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是按照《動物防疫法》的要求,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傳染病或寄生蟲病;二是按照《獸葯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獸葯、獸用生物製品和投入品等符合國家要求,動物產品中相關物質殘留不超標。當前的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只實現了其中的一方面,並不能完全確保動物產品安全,動物產品檢疫合格只是證明該產品無傳染病或寄生蟲病,並不能證明動物在飼養過程中獸葯、獸用生物製品、投入品等符合國家要求及動物產品殘留不超標,不等於動物產品安全、質量合格。而開展動物衛生監督工作,就是為了實現對動物疫病和產品殘留的控制,最終實現動物產品安全,保障公共衛生安全這一目標。
3、動物衛生監督的「責權」統一。《意見》要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負責動物產品安全監管的執法工作,但如何在已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的基礎上,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權」的問題,即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范圍,如何按照要求,整合執法資源,確保責權統一,是當前開展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主要問題。筆者認為,在不完善法規的前提下,現有法規對動物產品的殘留控制這一方面的規定,較難支撐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現動物產品安全這一目標。
4、及時完善法規。按照現行法規的規定,鄉鎮獸葯經營、養殖場獸葯、獸用生物製品、投入品使用等監督執法工作均由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但這一規定已造成養殖場獸葯、獸用生物製品、投入品使用等監管工作無人實施的局面,嚴重製約著動物衛生和動物產品安全水平的提高。而在廣大農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基層獸醫站的獸醫工作者有能力開展這項執法工作卻無執法權。筆者認為,作為獸醫行政執法這一專業性、技術性非常強的執法工作應充分用好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獸葯監察機構這兩支隊伍的執法力量,及時完善法規,該授權的授權,該委託的委託。如果將《獸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中涉及保障動物產品安全,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執法工作委託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那麼,全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基層獸醫站的幾十萬獸醫工作者將對動物產品生產全過程實施有效而全面的監管。將獸葯的監管職能交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這實際上是對獸醫工作中的行政執法權進行整合,這也是符合《意見》本著「精簡、統一、效能」,健全機構、明確職能、理順關系、完善法規的原則,以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作為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負責動物防疫、檢疫與動物產品安全監管的行政執法工作的要求。這一思路應當與當前獸醫體制改革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思路相吻合,將有力推動我國獸醫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與國際慣例接軌。
5、做好動物產品安全控制工作。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是獸醫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具體實施的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到消費全過程獨立、公正的監管,提高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安全水平,保證動物源性食品安全,是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相對集中行使獸醫工作的行政執法權,既是體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保證動物衛生和動物產品安全水平的需要,更是當前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需要。如將涉及動物產品安全的執法工作交由多部門實施,將不利於工作的「責權」統一,難以對動物產品生產全過程實施有效監管,不利於建立相對獨立的獸醫執法體系,下一步官方獸醫的職能職責也將難以理順。
重大動物疫病防控、保障動物產品安全等均對我們的獸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已明確了獸醫行政管理、監督執法、技術支撐三條線,其中,行政管理、技術支撐層面已無多大爭議,但在監督執法方面還需要進一步的落實。筆者認為,目前要敢於打破原有框架,建好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隊伍,明確責任,完善法規,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監督執法工作,將《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獸葯管理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涉及動物產品安全的規定真正落實在生產第一線,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加工等環節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管,切實保障動物產品安全。

8. 你作為當地衛生監管人員,在接到疫情上報後,該怎麼處置

按照應急預案,傳染病防治法。
當然你要做的是先告訴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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