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包括
『壹』 刑法種類有哪些
刑事處罰是指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簡稱刑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版定,刑事處罰包權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貳』 刑法規定的八種罪分別指哪八種
八類重大刑事犯罪是:
八個罪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人,也要負刑事責任。
具體包括:
1、故意殺人;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3、強奸;
4、搶劫;
5、販賣毒品;
6、放火;
7、爆炸;
8、投毒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刑法規定包括擴展閱讀:
刑法八種罪的法律效力:
一、時間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時間,一般有兩種規定方式:
1、從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之後經過一段時間再施行法。我國刑法於1979年7月1日通過,7月6日頒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過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規定在刑法第452條,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時間,有兩種方式:
1、國家立法機關明確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頒布代替了同類舊法的內容,或者由於原來立法的特殊條件消失,舊法自行失效法。
(三)在溯及力問題上,我國實行從舊兼從輕原則,即:
1、對於在新刑法實施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使用當時的法律;
2、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新刑法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的,適用新刑法。
二、空間效力
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域和人的效力。它明確國家刑事管轄權的范圍。關於國家空間刑事管轄權范圍的原則有:
1、屬地原則,就是單純以地域為標准,凡是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的犯罪都適用本國刑法法。否則,均不適用本國刑法。
2、屬人原則,就是單純以人的國籍為標准,凡是本國人犯罪,無論是發生在本國領域內還是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凡外國人犯罪,即使發生在本國領域內,也不適用本國刑法。
3、保護原則,從保護本國利益出發,凡是侵害本國國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是在本國領域內還是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
4、普遍原則,從保護國際社會共同利益出發,凡是侵害國際公約﹑條約保護的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犯罪,無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是在本國領域內還是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
5、綜合原則,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的,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都適用本國刑法;本國人或外國人在本國領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條件下,也適用本國刑法。
6、我國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叄』 刑法包括哪些法律
「刑法」一詞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在我國,狹義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國家以刑法名稱頒布的、系統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現行刑法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廣義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單行刑法是國家以決定、規定、補充規定、條例等名稱頒布的、規定某一類犯罪及其後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項的法律,如《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此後,立法機關多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對刑法典進行了修改,其中既有新類型犯罪的增加,也有構成要件的修改和法定刑的調整。通過修正案(截至目前有七個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八日前還沒有正式公布)在刑法典中增加條文時,在相關的條文後採取第××條之一、之二的編號方式。附屬刑法,是指附帶規定於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規范;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則制定的變通或補充規定,也屬於廣義刑法的內容,但這種規定只在特定地域適用,沒有普遍效力。 刑法典通常被稱為普通刑法,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是特別刑法。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普通刑法條文與特別刑法條文時,應適用特別刑法優於普通刑法的原則;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特別刑法的條文時,則應適用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肆』 刑法規定犯罪構成的要素包括哪些內容
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這四個方面用來分析犯罪,所回答的問題就是:侵犯了什麼怎樣侵犯的誰侵犯的由於什麼侵犯的分析犯罪構成,不外乎從這四個方面去分析查明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
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系。
(4)刑法規定包括擴展閱讀:
刑法規定犯罪構成有著重大的意義:
第一,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提供根據。
第二,為劃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提供標准。
第三,為無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嚴格按照刑法規定分析犯罪構成,這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所要求的。
『伍』 刑法法律法規包括哪些
在我國刑事法律法規主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刑法的規定等。
『陸』 刑法包括哪些
有期徒刑,是刑罰的一種,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大主刑罰之一(其他四種分別是管制、拘役、無期徒刑、死刑(其中死刑又分為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它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要送交監獄執行,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有期徒刑,也是比較常見的刑罰,刑法規定的四百多個罪名中,基本上都可以適用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
『柒』 刑法包括哪些
有期徒刑,是刑罰的一種,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大主刑罰之一(其他四種分專別是管制、拘屬役、無期徒刑、死刑(其中死刑又分為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它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要送交監獄執行,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有期徒刑,也是比較常見的刑罰,刑法規定的四百多個罪名中,基本上都可以適用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
『捌』 刑法規定的公共財產包括哪些
關於公共財產,我國刑法第91條作了規定。公共財產包括以下形式的各種財產:
1.國有財產。即國家所有的財產,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財產,以及國有公司、企業、國有事業單位在合資企業中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和資產。
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包括集體所有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經濟組織中的財產,以及按照集體所有制進行管理的一些社會團體的財產。在經濟活動中,公民多人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屬於合夥人共有,不屬於集體所有的財產。
3.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這部分資產主要是指服務於學校、殘疾人康復中心、養老院以及希望工程等社會公益事業的財產。個人、組織或單位向社會公益事業以及向貧困地區或者特困的個人所捐贈、贊助的款物以及專門用於上述公益事業的各種基金,雖然從財產來源上可能是個人、私營企業以及集體的財產,但因為已經屬於並用於扶貧和社會公益事業,實際上已經成為公共財產。
4.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這部分財產雖然屬於私人所有,但交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運輸,上述單位就有義務保護該財產,一旦發生丟失、損毀,負有賠償責任,所以刑法規定將這部分財產作為公共財產來對待和保護。
『玖』 刑法規定的罪名有哪些
修訂刑法施行後,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共確定了414個罪名。2002年3月26日,「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新增6個罪名,同時減少2個舊罪名。2003年8月21日「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新增4個罪名。2007年11月6日「兩高」《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新增14個罪名,致此,刑法罪名共436個。2009年「兩高」《罪名補充規定(四)》新增9個罪名。2011年5月1號,刑法修正案(八)新增10個罪名,截至目前,刑法分則共有罪名455個。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1到12條,12個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條到59條。47個。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60到168條,109個。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169到211條,43個。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212到224條13個。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225到350條。126個。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351條到372條,22個。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373條到385條,13個。
第九章瀆職罪386到424條,39個。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425條到455條,3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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