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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13 10:51:02

㈠ 中國最基本的法律是是什麼

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憲法為依據制定的國家最重要的法律。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這些法律涉及整個國家生活,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因此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我國的基本法律有如下種類:
我們的國家制定了許多法律、特別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規頒布實行。對法律種類的劃分,可以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劃分方法。如:
從法律的文字表現形式方面劃分,可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從法律的適用范圍方面劃分,可分為普通法和特別法;從法律制定的主體方面劃分,可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從法律的內容方面劃分,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等等。
對於我們打官司的人來說,對法律可以這樣來劃分:
憲法,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一切法律、法規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是憲法的子法。子法如與母法的內容相違背,子法則無效。除了母法--憲法之外,我們可以把其餘一切法律、法規分為以下四大部門。即:(1)刑事;(2)民事;(3)經濟;(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據自己所打的官司,側重學習其中的一個部門法律、法規。(1)刑事方面。它又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即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的,犯了什麼罪,將要受到怎樣的處罰等。如:刑法、懲法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通知、補充規定等。另一類是程序法,即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驟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補充規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著作權法等等,以及有關的補充規定。另一類是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條例等,也包括各種有關的補充規定、暫行規定等。
(3)經濟方面。實體法主要有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稅法、產品質量法等。程序法與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實體法有食品衛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和其他有關補充規定等。

憲法,不是基本法律,它比基本法律還要高,憲法是根本法。

㈡ 中國基本三大法律法規是什麼

三大基本程序法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一、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於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目前版本為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民事訴訟如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

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藉由刑事訴訟對於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並加以處罰;行政訴訟則重在救濟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所產生的錯誤。而所謂的「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

而須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中規范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民事訴訟的開始(起訴)、進行(審理)、終結(判決)之部分,另外就保全程序的部分亦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而就訴訟終結後的執行問題則是屬於強制執行法的問題。


二、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79年7月1日通過,1979年7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五號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


三、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89年4月4日通過,自1990年10月1日實施。現行版本為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大基本實體法和三大基本程序法,三大基本實體法是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三大基本程序法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2)最基本法規擴展閱讀:

中國法律體系

現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法律體系,可粗略分為普通法系及大陸法系兩大類。由於歷史的因素,中國大陸和兩個特別行政區各自使用自己原來的法律體系,分別如下:

中國內地:大陸法系(主要受法國、德國和前蘇聯的社會主義法系所影響,並以數個大陸法系的國家為參考)

香港特別行政區:普通法系(源自殖民宗主國英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大陸法系(源自殖民宗主國葡萄牙);

法律體系的分別,會對司法及法律的解釋權帶來重大的沖擊。舉例說:就單就法官的職能這方面來看,中國內地也跟大部分大陸法系國家的制度一致,因此澳門的法系和中國內地的法系相近。但在香港,法官判案的案例,會成為同級及下級法院的規范,成為法律的延伸。

制度保障法官在判案時不會受任何(特別是來自政府及政黨)的影響。而另一方面,一旦下級法官判錯案件,法院亦要依從一個非常嚴格的制度,從法律觀點上駁斥。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㈢ 一個人應該具備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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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節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節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節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章處罰程序
第一節調查
第二節決定
第三節執行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處罰程序
第一節調查
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

㈣ 最基本法律法規,叫憲法嗎

你好 所謂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回,它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答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國家內部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作用,同時國際關系也對憲法發展趨勢有所影響。 你的明白 ?

㈤ 基本廉正法律法規有哪些

五、廉政法律、法規概述
(一)、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為進一步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結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實際,制定本准則。
總 則
執政黨的黨風關系黨的生死存亡。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從嚴治黨,不斷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
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實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須在黨員和人民群眾中發揮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必須模範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於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必須弘揚黨的優良作風,求真務實,艱苦奮斗,密切聯系群眾。
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加強教育,健全制度,強化監督,深化改革,嚴肅紀律,堅持自律和他律相結合。

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四)在於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八)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准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五)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第七條 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第八條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 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第二章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負責本准則的貫徹實施。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本准則,同時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本准則的落實,並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的教育,將本准則列為黨員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巡視、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考察考核等監督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准則情況的監督檢查。
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要對照本准則進行檢查,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准則的情況,應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准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貫徹實施本准則,要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可以依據本准則,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准則,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本准則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准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l997年3月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同時廢止。

二、美國的廉政建設
(一)、權力法治日趨完善

美國的腐敗由猖獗走向溫和、並長期穩定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上,原因很多,但根本原因恐怕還在於讓相互沖突的利益或利益集團間相互競爭及公共部門間的制衡掣肘,從而達到權力的平衡。

1、三權分立,彼此牽制

美國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實踐中主要體現為三權分立、代議制、政黨政治、利益集團政治、新聞自由和公民權利等。美國政府機構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個系統,每個系統起著各自的作用,同時又相互制約,它們是直接的政策制定者。國會有立法權,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權否決,國會又有權在一定條件下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有權任命高級官員,但須經國會認可,國會有權依法彈劾總統和高級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任命並經國會認可,最高法院又可對國會通過的法律以違憲為由宣布無效。實行分權與制衡的原則,使國會、總統、法院三個部門行使權力時,彼此互相牽制,防止權力過度集中導生的腐敗。

2、把權力分散,在沖突中求平衡

美國除了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進行分立外,還注意將權力分散。美國的「立國之父」從一開始就意識到個人容易受到權力的腐蝕,自我控制是很不牢靠的保證;要防止權力濫用導致腐敗,必須對權力進行監督和制衡。因此設計了一系列的如「自動糾錯機制」等體制和制度,讓各種社會力量如政黨、利益集團、媒體同樣參與政策制定,讓政治生活表現為多個權力中心相互作用的過程和結果。到了19世紀後半葉,美國國會頒布了「利益沖突法」。「利益沖突」的含義是,利益沖突的人參與決策,或做出決定。「野心對付野心」的結果是權力的平衡,從而進一步防止權力過分集中而產生的腐敗,同時也利於社會各界對權力的監督。

3、大規模地進行立法建設,出台了一批廉政法律法規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的「水門事件」後,美國大規模地進行廉政法律制度建設,出台了一批廉政法律法規。其中著名的包括:

《海外反腐敗法》。這是美國1977年制定的一部單行法,旨在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是目前管制美國企業對外行賄最主要的法律。1977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一份報告中披露,有400多家公司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問題的交易。這些公司也承認,自己曾經向外國政府官員、政客和政治團體支付了高達30億美元的巨款。這種情況引起美國民眾的擔心。同年,美國國會通過《海外反腐敗法》,旨在遏止這一趨勢。《海外反腐敗法》實施以來,成效顯著。該法嚴厲的處罰措施和嚴格的內部會計制度要求,構成了對美國公司的全方位約束。公司一旦捲入其中,商譽損失更是驚人。因此,該法律的實施,重建了公眾對市場的信心並有力維護了美國企業跨國經營商業道德。

關於財產申報規定。 1965年頒布了《政府官員及雇員道德操行准則》,對各類高級官員及其配偶、子女的財產申報作了規定。1978年美國國會又頒布了《政府行為道德法》,該法規定在聯邦政府各系統內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並對政府官員離職後的從業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1989年,老布希政府對該法進行了修訂,頒布了《政府道德改革法》,將官員離職後從業行為受限的范圍擴大到國會議員和國會高級官員,對行政部門官員離職後行為的限制條款也作了修改,還規定中下級官員也要申報個人及親屬的財產。1992年,聯邦政府道德署頒布了《行政部門雇員道德行為准則》,在禮品、利益沖突、濫用職權、兼職、職外活動等多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並附有大量實例。這是一部跨部門的法律,是對前兩部法律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集中體現了從政的道德要求和行為規范。1985年的《政府工作人員道德准則》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職做私人交易。美國法律還規定,去職的政府官員在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回原工作部門為別人從事游說活動,違反者要受到刑事處分。

禁止外國貪官入境令。美國是一個法制社會,尤其注重對隱私權等個人自由權益的嚴格保護,這反而給貪官撐起了一把安全的保護傘。但近年來,美國當局在實踐中認識到,不少外逃貪官已經並正在對美國社會產生毒害,並損害其國家利益。如果美國成了貪官的藏身之地,肯定會對美國的國際形象產生不好的影響。正是基於這樣的背景,美國總統布希2004年頒布一項禁令,禁止任何外國貪官及其家屬進入美國。

美國禁令的發布,對那些已經逃到美國或准備逃到美國的貪官必然產生巨大的震懾作用。美國政府態度的轉變將迫使貪官權衡風險,已經逃到美國的貪官則對這個禁令可能產生的後果感到驚恐。根據布希的命令,美國已經拒絕一大批拉美國家的貪官入境,美國的反腐特別行動小組也已開始清理在美的貪官的財產,並可能將他們驅逐出境。

美國這一禁令,讓准備出逃的貪官不得不考慮他們的腐敗成本和風險,因為在本國冒著風險將錢帶到美國後,人和錢能否安全地落在美國都是未知數。而那些已經逃到美國的貪官知道這個禁令後必定會惶惶不可終日,理由很簡單,美國的特別行動小組已經開始清理貪官的財產,他們很可能被趕出美國。回到他們本國後,被他們揮霍的贓款無法悉數退還,面臨的又將是更加嚴厲的懲罰。

縱觀美國的權力法治,不難看出具有如下特徵:一是強調權力分散和平衡,嚴防權力過度集中產生腐敗。二是廉政立法大多是預防性規定,而不是懲罰性規定,是一個以事前防範為主的廉政立法體系。這反映出美國社會對治理腐敗的基本態度是避免腐敗事件的發生,防患於未然。三是各類法律規定細密到位。立法對事項規定的非常具體,使每個公職人員都能「對號入座」,可操作性和適用性很強,實踐中也容易落到實處。四是各類法律規定非常全面而周全。美國的聯邦和州兩套立法系統都非常重視用法律來規范公職人員的行為,行事時都有法可依、於法有據。僅聯邦制定的公職人員規則就達4萬多頁,對政府官員個人財產申報及乘坐公車、吃請受禮等都作了具體規定。

(二)、注重實效的廉政措施

美國在反腐敗中,採取了許多具體的廉政措施。這些措施綜合了各種反腐敗力量的優勢,有利於確保反腐敗斗爭的實效性。

1、加強行政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美國提倡「小政府,大社會」。強調政府行使權力的核心是制定社會各方面的政策。通過政策引導國家和社會發展方向,而不是參與管理社會各項具體事務。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鼓勵社會各界為國家創造財富,另一方面又減少了腐敗現象。

2、加強財務控制和審計。美國政府把加強財務監督作為反腐敗斗爭最倚重的措施之一。首先其預算和財務運作情況應依法全部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機關的各種資金和基金均由銀行代管而不是由機關財務人員直接管理,銀行按程序和機關出具的證明劃撥資金。此外,議會總會計師辦公室也負責監督機關資金運作情況。這種多重監督方式使挪用、貪污公款的案件很難發生。

3、確保反腐敗機構的獨立執法能力。美國實行多黨制,講究權力制衡,執法工作也不例外。為了確保執法工作的公正性,不受政治勢力的影響,美國的反腐敗機構具有相當的獨立性。一旦這種獨立性受到侵害,政府便迅速採取新措施予以保護。

4、實行公開制度。美國制定了許多法律來提高政府決策的透明度。其中最有名的是政府陽光法案。《信息披露法》規定:「美國的公民有權看到除法律特別禁止的所有聯邦或州政府的文件,而且實現這種權利無需任何必要的理由和請求。」《陽光政府法》規定,聯邦政府的50個機構和委員會的會議必須公開舉行,所有的會議都公開進行,電視台進行現場直播,選民可以自由參加旁聽;在政府辦公樓的秘書辦公室和經理辦公室里,可以索要到任何材料。所有政府機構的電話、上下班時間、地址、電子郵件地址都很齊備,甚至還有美國總統的聯系地址、電話和電子郵件地址。在財務公開方面,1978年,在行政、立法、司法三個體系建立了財務公開制度。1989年廉政改革法案進一步完善了財務公開制度。

5、制定行為准則,規范行為。美國的行為准則包括行政行為准則和廉政行為准則。行政行為准則由行政程序法明確規定,是政府官員在履行公務時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行為標准。對違反有關標準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向聯邦院提出訴訟。廉政准則是各部門從廉政角度制定的,適用於本部門工作人員行為准則。對違反准則觸犯法律的按美國聯邦法律的要求,均要交由司法部門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律審理後依法作出刑事處罰判決。

6、多途徑強化對權力的監督。有效的輿論監督。在新聞自由方面,美國有一條法則:除非能證明媒體存在著實際的惡意,否則對公職人員的報道即使不準確,也免受司法追究。美國的輿論監督以有關政務公開和公民知情權的有關法律和法規為依據,從而確保了輿論監督的有效實施。

到位的監控手段。美國的道德署、檢察長辦公室等政府監督機構,在對政府官員事前監督的問題上,手段多樣。如芝加哥市政府道德委員會要求每一位與政府官員打交道的工程項目承包商、代理商,在會見官員之前必須在道德委員會填寫注冊表格,將會見的目的、內容、所代表的公司名稱、游說工程項目、工程項目資金等內容填寫清楚,並交納200美元注冊費,其目的就是為了跟蹤調查。如果發現會見人沒有填寫注冊表格,委員會可以自發現之日起,對其處以每天2000美元的罰金,並通知政府取消該會見人與政府的合作項目。

㈥ 什麼是黨的最根本法規

(中國共產黨章程)是中國共產黨的根本法規。其內容包括黨的 (政治綱領、組織綱領)以及有關黨的(組織制度、活動方法) 等基本問題的規定。是黨的建設的全面性的指導文件,也是(黨 內生活)的最高法規。

㈦ 作為普通百姓,需要知道的最基本的法律有哪些

與普通百姓息息相關的法律如下:《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婚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㈧ 我國的基本法律有哪些

我國基本法律包括有: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婚姻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統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等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法律。

(8)最基本法規擴展閱讀: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

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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