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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壩安全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2-13 08:22:47

Ⅰ 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應該有什麼單位批准

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經過專家評審後,單位主要負責人就可以批准實施專
《生產安全事屬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因此,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經過專家評審後,單位主要負責人就可以批准實施,但需要注意的是應急預案必須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Ⅱ 根據《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規定,農村水電站的哪些大壩應

大壩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在各設計階段,審批單位應對下列各項涉及大壩安全的設計項目嚴格審查。
(一)洪水推算和設計洪水的確定;
(二)壩址區工程地質條件及基礎處理設計;
(三)地震烈度的確定和建築物設防要求,抗震設計及抗震措施;
(四)庫區(特別是近壩庫岸)的塌方或滑坡的預測和監視措施;
(五)壩址、壩型的選擇;
(六)大壩的設計參數、各種荷載、設計方法和結構型式的合理選擇,以及泄水建築物和附屬設施的設計;
(七)大壩和地基監測設計;
(八)水庫調度運用規劃和調洪方案。
第十三條 為了保證大壩安全,大壩設計中應有切實有效的安全監測手段,同時還應提出大壩首次蓄水專門計劃和監控要求。
第十四條 各種觀測設施,施工單位應按設計和規程、規范精心施工,保證質量。並應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指定專人進行經常的維護工作,按設計要求在施工期進行觀測,做好記錄,逐月送達設計部門。
第十五條 水庫第一次蓄水應按《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規定,經驗收委員會鑒定並報原設計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蓄水。大壩完建應按驗收規程規定,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運行單位使用。竣工驗收時,驗收委員會應提出大壩安全的第一次鑒定報告,對大壩現狀和工作條件是
否符合長期運行要求作出鑒定評價,並收入驗收文件。
第十六條 為了確保大壩和水庫的安全運行,各主管單位和水電廠應負責所管大壩的運行和維修任務;編制水工建築物運行維護規程;編制大壩及其附屬建築物與設備的操作規程;按照防洪調度原則和設計規定的閘門開啟程序,提出汛期發生洪水情況時,為確保大壩安全應遵循的運行
方法。
第十七條 運行單位每年汛前、汛後,都要對水庫上、下游進行巡視與現場檢查,對影響大壩安全的事件應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水電廠在每年汛前,應對全部泄洪建築物、泄洪閘閥及其操作設備等進行全面詳細的檢查,必須設置備用電源,並進行閘門啟閉試驗,還應做好通訊聯絡、照明設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運輸設施的准備。
第十九條 運行單位必須做好保衛工作。防止暴力和故意破壞以及擅自操作各種設施(如泄洪閘門等)所造成的破壞。
第二十條 水電站大壩運行後,必須建立安全檢查制度。以保證大壩結構和運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時發現大壩的異常現象或存在的隱患和缺陷,提出補救措施和改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大壩安全檢查分為日常巡查、年度詳查、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四種。

Ⅲ 函與復函點寫呀

一、函的概念 函是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事項時所使用的公文。 函是應用寫作實踐中的一種常用文體。 函,從廣義上講,就是信件。它是人們傳遞和交流信息的一種常用的書面形式。但是,作為公文法定文種的函,就已經遠遠地超出了一般書信的范疇,不僅用途更為廣泛,最重要的是賦予了其法定效力。2000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這說明,除有直屬上下級之間隸屬關系外的一切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甚至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一律用「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在闡述「函的效力」時強調指出:「函作為主要文種之一,與其他主要文種同樣具有由制發機關許可權決定的法定效力。」(節選自《應用寫作》雜志2004年第1期《泛議「函」的使用與寫作》) 函作為公文中惟一的一種平行文種,其適用的范圍相當廣泛。在行文方向上,不僅可以在平行機關之間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行文,其中包括上級機關或者下級機關行文。在適用的內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於不相隸屬機關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外,也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事項,向上級機關詢問具體事項,還可以用於上級機關答復下級機關的詢問或請求批准事項,以及上級機關催辦下級機關有關事宜,如要求下級機關函報報表、材料、統計數字等。此外,函有時還可用於上級機關對某件原發文件作較小的補充或更正。不過這種情況並不多見。 二、函的特點 (一)溝通性。 函對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起著溝通作用,充分顯示平行文種的功能,這是其他公文所不具備的特點。 ( 二)靈活性。 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行文關系靈活。函是平行公文,但是它除了平行行文外,還可以向上行文或向下行文,沒有其他文種那樣嚴格的特殊行文關系的限制。二是格式靈活,除了國家高級機關的主要函必須按照公文的格式、行文要求行文外,其他一般函,比較靈活自便,也可以按照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要求辦。可以有文頭版,也可以沒有文頭版,不編發文字型大小,甚至可以不擬標題。 (三)單一性 。函的主體內容應該具備單一性的特點,一份函只宜寫一件事項。 三、函的作用 「函」有下列三方面的作用: (一)相互商洽工作。如調動幹部,聯系參觀、學習,聯系業務,邀請參觀指導……。 (二)詢問和答復問題。如天津市民政局向民政部門詢問的「關於機關離休幹部病故撫恤問題」的問題以及民政部對此問題的答復,都是用「函」的形式。 (三)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如《民政部關於請安排每年生產三百輛火葬運屍專用車的函》就是為向國家計劃委員會請求批准而發的。 四、函的分類。 函可以從不同角度分類: (一)按性質分,可以分為公函和便函兩種。公函用於機關單位正式的公務活動往來;便函則用於日常事務性工作的處理。便函不屬於正式公文,沒有公文格式要求,甚至可以不要標題,不用發文字型大小,只需要在尾部署上機關單位名稱、成文時間並加蓋公章即可。 (二)按發文目的分。函可以分為發函和復函兩種。發函即主動提出了公事事項所發出的函。復函則是為回復對方所發出的函。 (三)另外,從內容和用途上,還可以分為商洽事宜函,通知事宜函,催辦事宜函,邀請函、請示答復事宜函,轉辦函,催辦函,報送材料函等等。 五、函的結構、內容和寫法 由於函的類別較多,從製作格式到內容表述均有一定靈活機動性。主要介紹規范性公函的結構、內容和寫法。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內容和寫法要求如下: (一)首部。 主要包括標題、主送機關兩個項目內容。 1、標題。公函的標題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構成。另一種是由事由和文種構成。 2、主送機關。即受文並辦理來函事項的機關單位,於文首頂格寫明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其後用冒號。 (二)正文。 其結構一般由開頭、主體、結尾、結語等部分組成。 1、開頭。主要說明發函的緣由。一般要求概括交代發函的目的、根據、原因等內容,然後用「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或「現將有關事項函復如下:」等過渡語轉入下文。復函的緣由部分,一般首先引敘來文的標題、發文字型大小,然後再交代根據,以說明發文的緣由。 2、主體。這是函的核心內容部分,主要說明致函事項。函的事項部分內容單一,一函一事,行文要直陳其事。無論是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還是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事項等,都要用簡潔得體的語言把需要告訴對方的問題、意見敘寫清楚。如果屬於復函,還要注意答復事項的針對性和明確性。 (三)結尾。 一般用禮貌性語言向對方提出希望。或請對方協助解決某一問題,或請對方及時復函,或請對方提出意見或請主管部門批准等。 (四)結語。 通常應根據函詢、函告、函商或函復的事項,選擇運用不同的結束語。如「特此函詢(商)」、「請即復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復」等。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結束語,如屬便函,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樣,使用「此致」、「敬禮」。 (五)結尾落款 。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時間兩項內容。 署名機關單位名稱,寫明成文時間年、月、日;並加蓋公章。 五、撰寫函件應注意的問題 函的寫作,首先要注意行文簡潔明確,用語把握分寸。無論是平行機關或者是不相隸屬的行文,都要注意語氣平和有禮,不要倚勢壓人或強人所難,也不必逢迎恭維、曲意客套。至於復函,則要注意行文的針對性,答復的明確性。 其次,函也有時效性的問題,特別是復函更應該迅速、及時。像對待其他公文一樣,及時處理函件,以保證公務等活動的正常進行。 「函」的寫法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要嚴格按照公文的格式寫「函」。 (二)「函」的內容必須專一、集中。 一般來說,一個函件以講清一個問題或一件事情為宜。 (三)「函」的內容必須真實、准確。 (四)「函」的寫法以陳述為主,只要把商洽的工作,詢問和答復的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的事宜寫清楚就行。 (五)發「函」都是有求於對方的,或商洽工作,或詢問題,或請求批准。因此,要求「函」的語言要求朴實,語氣要懇切,態度要謙遜。 (六)「函」的結尾,一般常用「即請函復」、「特此函達」、「此復」等慣用語,有時也不用。 [編輯本段]「函」的使用與寫作 函,從廣義上講,就是信件。它是人們傳遞和交流信息的一種常用的書面形式。但是,作為公文法定文種的函,就已經遠遠地超出了一般書信的范疇,不僅用途更為廣泛,最重要的是賦予了其法定效力。2000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這說明,除有直屬上下級之間隸屬關系外的一切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甚至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一律用「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在闡述「函的效力」時強調指出:「函作為主要文種之一,與其他主要文種同樣具有由制發機關許可權決定的法定效力。」在這里,筆者想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國務院辦公廳就寧波海關的行政級別問題答復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海關總署時,用的就是函的形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寧波海關升格為正廳(局)級直屬海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2〕31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寧波海關升格為正廳級直屬海關的請示》(浙政〔2001〕27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同意寧波海關升格為正廳(局)級機構,隸屬於海關總署,不增加人員編制。 其他有關事宜,請你們與有關方面協商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八日 (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2年第16號) 這份重要的文件,雖然以「函」的形式出現,但實質上具有法定效力,浙江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均應按此執行。 所以,那些把「函」只作為一般書信對待的做法,認為「函」不如其他公文文種有權威的想法,都應該得到糾正。 [編輯本段]函的寫作範例 四川省電力工業局關於 在寶珠寺水電站庫區進行開發有關意見的函 廣元市人民政府: 寶珠寺水電站於1996年10月開始蓄水,1996年年底首台機組投產發電,水庫已基本形成。據了解,目前庫區有關部門正積極籌劃在寶珠寺水電站庫區發展旅遊業和養殖業。為保障水庫和大壩的安全運行,現將我局有關意見函告如下。 一、寶珠寺水電站是由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四川省電力工業局負責還貸建設的重點水電工程。 四川省電力工業局既是寶珠寺水電站工程的業主,又是工程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四川省電力工業局擁有寶珠寺水電站工程(包括水庫)的管理權和開發權,寶珠寺水電廠直接受四川省電力工業局領導,是寶珠寺水電站工程管理和開發的直接主體。盡管如此,為支持庫區移民發展生產,根據《四川省大型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辦法》第三十條"大型電站形成後的水面和消落區,在服從工程管理機構的統一指揮、管理、調度和保證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組織移民優先開發利用"和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開展綜合經營事業,應由工程管理單位統一規劃。可由工程管理單位自營,也可以與有關單位簽訂經濟合同,進行協作或聯合經營,應注意有關社隊利益,搞好團結和生產"的精神,我局原則同意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組織庫區移民對寶珠寺水電站庫區進行適當開發,但任何開發活動必須服從寶珠寺水電廠的統一規劃,並與寶珠寺水電廠簽訂有關經濟、安全、責任方面的協議。 二、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興建大壩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的規定,寶珠寺水電站應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但寶珠寺水電站首台機組剛投產,大壩未全部建成,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尚未劃定,依照批准設計和國家有關規定,大壩上游3-5公里,以及整個庫區征地線以下,屬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 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大壩主管部門批准"和《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確有必要在水利水電工程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等活動,應徵得水利電力主管機關的同意"的規定,任何單位在寶珠寺水電站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開發活動,必須經四川省電力局批准後方可實施,未經我局批准擅自在大壩保護和管理范圍內搞開發,都是違反國務院規定的。 三、凡是在水庫以內的任何開發和經營活動,必須服從寶珠寺水電廠對水庫的統一運用調度,不得影響水庫的安全運行。庫區的利用應在服從電廠的統一規劃的前提下統籌規劃,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 以上意見,特此函告。感謝貴府及其它各級地方政府對電力部門的工作給予大力支持和幫助。 關於鄂穗兩地攜手聯合打撈"中山艦"的函 湖北省人民政府: 現沉於長江金口赤礬山江底的"中山艦",是中國現代革命史上的重要歷史文物,盡快將其打撈、修復和陳列展覽,是海內外同胞的共同心聲。 "中山艦"是重要的革命歷史文物。該艦192喀年參加"保衛大武漢會戰"時被日軍炸沉。盡快打撈"中山艦",使其重展英姿,是一件深得海內外同胞和兩岸有識之士擁戴的義舉。這對於充實完善中國現代革命史文物,並重現其歷史價值,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增強整個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改善兩岸關系,促進台灣回歸祖國大業的早日實現,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由於"中山艦"在廣州的時間長達21年,且圍繞"中山艦"的幾次主要歷史事件都發生在廣州。因此,"中山艦"是把廣州建設成為中國現代革命史教育基地, 向廣州、全國乃至海內外同胞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不可缺少的文物。近幾年采,廣東省、廣州市人大、政協、民革,黃埔軍校同學會中的不少代表、委員、成員,各界有關專家學者、人民群眾, 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華人,紛紛向廣州市政府采電來函.希望廣州市政府主動與貴省聯系章一起盡快組織打撈"中山艦",並進行修復和陳列。為此,我們經過認真研究.提出由兩地政府本著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的態度,協商聯合打撈,修復。展出的辦法和有關問題。 專此函達,請答復。 廣州市人民政府(蓋章) X X年x月X日

Ⅳ 中國主河流水電站個人還可以申請嗎

(一)水能資源開發申請
1.申請方式:網站、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3日內提供能夠證明其申請文件效力的材料)或以正式公文形式報送的水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2.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申請書
②提交由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作為開發建設水電項目的審批依據,根據《水法》第十九條「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的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對上報資料依據經批準的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給予出具「流域綜合規劃同意書」,如不符合的、且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修改規劃的,必須按規定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方可給予辦理「流域綜合規劃同意書」。審查通過後,為方便其開展水電開發項目前期工作,給予辦理水能資源開發許可批復或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證。
(二)水電站建設項目防洪規劃同意書申請辦理
水電站建設業主在取得水資源開發許可批復後,應到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綜合規劃或流域管理機構辦理「防洪規劃同意書」。
(三)取水許可辦理
1、《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提交的材料:
①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申請條件;
②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委託合同;
③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15份;
2、取水許可審批
①取水許可申請書;
②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以及第三者的承諾書及相關文件;
③《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及審查意見;
④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⑤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水電站建設項目立項審批
水電建設業主在辦理好以上相關手續後,應委託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書》,並將編制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審批材料,按規定許可權到發改委辦理立項審批手續。
(五)水電站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在完成項目立項工作後,水電建設業主要委託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水電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並按規定許可權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相應資質單位在編制《水電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體現經批準的流域綜合規劃同意書、防洪規劃同意書和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相關內容,並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和水土保持技術標準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含水土保持內容),並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和水土保持方案,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生態破壞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的投資概算。
在報批之前,《水電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一般須由建設業主委託有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行業各方面(包括管理、編制、咨詢等方面)的專家,對初步設計文件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編制單位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優化。經建設業主組織審查後,按規定許可權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設計單位必須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承擔初步設計的合同責任。初步設計文件經批准後,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變更,並作為項目建設實施的技術文件基礎。如有重要修改、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復審同意。
(六)水電站建設工程開工審批
在完成初設審批後,建設項目進入施工准備階段,水電建設業主要抓緊做好項目開工前期准備工作,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完成各項施工准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現場的征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3、必須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築工程;
4、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和物資采購等服務
5、組織建設監理和主體工程招標投標,並擇優選定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隊伍;
6、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7、做好相關影響單位和個人的協調工作,並簽定協調協議書。
在完成以上工作後,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3項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建〔1998〕16號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建設業主在主體工程開工前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項目開工報批須交驗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經批准列入建設投資計劃後,主體工程方能正式開工。
(七)水電站工程建設實施階段
在完成開工報批後,進入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建設實施階段是指主體工程的建設實施,項目法人按照批準的建設文件,組織工程建設,保證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
根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條: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的規定,因此在水電建設工程在實施階段主要應監督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水電站建設工程分部、階段驗收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和《小型水電站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的有關規定,驗收工作屬於政府管理職責范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小水電工程的業主主管部門是代表政府管理驗收工作的部門,並按分級管理許可權,分別管理驗收工作。業主、建設、設計、施工、建設監理、質量監督、科研、設備製造、運行管理等單位,為負責提供驗收資料和有關報告的單位。業主可委託建設單位或建設監理單位負責驗收資料和報告的匯總、刊印工作。
分部、階段驗收資料關繫到工程竣工驗收是否通過,因此需要有效的簽證材料,這些簽證原件不少於5份,暫由項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驗收後,分送有關單位。
(1)水電站分部工程驗收:
分部工程驗是指該分部工程的所有單元工程已經完建且質量全部合格,可以進行驗收工作的。
分部工程驗收由驗收工作組負責,分部工程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人或監理主持,組織設計、施工、運行管理單位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驗收,水行政主管部門派員參加。
分部工程驗收的主要工作是:①鑒定工程是否達到設計標准;②按現行國家或行業技術標准,評定工程質量等級;③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④分部工程驗收的圖紙、資料和成果是竣工驗收資料的組成部分,必須按竣工驗收標准制備;⑤分部工程驗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驗收簽證」。
(2)水電站建設工程階段驗收:
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當工程建設達到一定關鍵階段時(如基礎處理完畢、重要隱蔽工程、截流、水庫蓄水、機組啟動、輸水工程通水等),應進行階段驗收。
階段驗收的主要工作是:①檢查已完工程的質量和形象面貌;②檢查在建工程建設情況;③檢查待建工程的計劃安排和主要技術措施落實情況,以及是否具備施工條件;④檢查擬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備運用條件;⑤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要求。
階段驗收的成果是「階段驗收鑒定書」,鑒定書通過後,由驗收主持單位行文發送有關單位。
①水電站建設工程截流前驗收
工程裁流前,應進行截流前驗收。截流前驗收的主要工作:檢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隱蔽工程、導流截流工程的建設情況,鑒定工程質量;審查截流方案,檢查截流措施和准備工作落實情況;檢查建設征地、移民遷移安置和庫底清理情況,以及為解決礙航等問題而採取的臨時措施落實情況;研究驗收中發現的其他問題,並提出處理要求。
截流前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運行管理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派員參加。
②水電站建設工程蓄水驗收:
水電站工程蓄水前,必須進行蓄水驗收。驗收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進行蓄水安全鑒定。
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有關規定,壩高15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大壩包括永擋水建築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等建築物)或壩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10萬立方米以上,對重要城鎮、交通干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區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大壩在蓄水前應進行蓄水安全鑒定。
蓄水驗收的主要工作:檢查已完工程的建設情況,鑒定工程質量;審查蓄水方案,檢查蓄水措施和准備工作落實情況;檢查庫區清理、建設征地及移民遷移安置情況;研究驗收中發現的問題,特別是影響蓄水工程安全的問題,並提出處理要求;確定可以進行交接的工程項目。
蓄水驗收由項目法人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主持,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運行管理單位派員參加。
水電站建設工程在未通過蓄水驗收之前,決不允許擅自蓄水。
③水電站建設工程機組啟動驗收
水電站每台機組投入運行前,應進行機組啟動驗收。
機組啟動驗收的主要工作:檢查有關工程建設及設備安裝情況,鑒定質量;審查機組啟動運行計劃以及機組是否具備啟動試運行條件,確定機組啟動時間。審查機組啟動應具備的條件。
機組啟動驗收由項目法人與拉入電網的經營管理單位共同主持,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運行管理單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派員參加,必要時應邀請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參加。
機組啟動驗收鑒定書是機組移交和投人運行的依據。
2、水電站建設工程其他有關項目驗收:
(1)水電站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驗收:
根據《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和《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水電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產使用的規定。
在水電站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依據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設計文件的內容和工程量,對水土保持設施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實施工作總結報告和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技術報告。對於符合驗收合格條件的,方可向審批該水土保持方案的機關提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申請(需要先進行技術評估的水電站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提交驗收申請時,應當同時附上技術評估報告)。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後,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建設單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監測報告編制等單位)的代表和專家成立驗收組,依據驗收申請、有關成果和資料,檢查建設現場,提出驗收意見。
驗收合格意見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組成員同意,由驗收組成員及被驗收單位的代表在驗收成果文件上簽字;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合格手續,出具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證書,作為水電站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之一;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負責驗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2)水電站建設項目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水電站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3、水電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當小水電工程全部完建,經試運行能正常投入生產時,必須進行竣工驗收。分期建設工程每期完建後,應分別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在全部工程完建後3個月內進行。進行驗收確有困難的,經工程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
水電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均應進行初驗,初驗的主要工作:①聽取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生產等單位匯報。檢查竣工驗收資料是否齊備,如不齊備,應限期完成;②檢查工程建設情況,初評工程質量等級(應有水利行業質量監督部門對質量的評定報告);③對尚未解決的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確定尾工清單、完工期限和預算金額;④初審竣工決算報告,評價工程效益;⑤提出初驗工作報告,竣工驗收范圍和日期的建議;⑥起草竣工驗收鑒定書初稿。
經初驗合格,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由業主(建設單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竣工初驗和竣工驗收由審批項目初設文件的部門主持,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派員參加,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小組),必要時應邀請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參加。
竣工驗收委員會(小組)的主要工作:①聽取並審查建設、設計、施工、生產等單位的報告及初驗小組工作報告;②審查工程建設和運行情況,根據水利行業質量監督部門提出的質量認定意見評定工程質量等級;③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之間存在的各種矛盾,審定尚未解決的遺留問題,落實處理措施和尾工清單,並預留預算金額;④審查竣工決算報告,評價工程效益;⑤討論並通過竣工驗收鑒定書,驗收委員會(小組)全體委員(成員)應在竣工驗收鑒定書上簽字(允許少數委員保留不同意見,並存檔備查);⑥主持建設單位與生產單位之間的交接簽字儀式;⑦竣工驗收鑒定書應有主持驗收單位簽章方能有效;竣工驗收鑒定書正式簽章生效後,即作為固定資產移交給生產單位的依據;交接雙方應追速辦理有關移交手續,生產單位應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Ⅳ 函怎麼寫啊急

函函
拼音:hán
【錢幣術語】
錢的方孔或者圓孔叫做函,也可叫做好、穿。
【公文文體】
一、函的概念
函是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事項時所使用的公文。 函是應用寫作實踐中的一種常用文體。
函,從廣義上講,就是信件。它是人們傳遞和交流信息的一種常用的書面形式。但是,作為公文法定文種的函,就已經遠遠地超出了一般書信的范疇,不僅用途更為廣泛,最重要的是賦予了其法定效力。2000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這說明,除有直屬上下級之間隸屬關系外的一切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甚至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一律用「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在闡述「函的效力」時強調指出:「函作為主要文種之一,與其他主要文種同樣具有由制發機關許可權決定的法定效力。」(節選自《應用寫作》雜志2004年第1期《泛議「函」的使用與寫作》)
函作為公文中惟一的一種平行文種,其適用的范圍相當廣泛。在行文方向上,不僅可以在平行機關之間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行文,其中包括上級機關或者下級機關行文。在適用的內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於不相隸屬機關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外,也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事項,向上級機關詢問具體事項,還可以用於上級機關答復下級機關的詢問或請求批准事項,以及上級機關催辦下級機關有關事宜,如要求下級機關函報報表、材料、統計數字等。此外,函有時還可用於上級機關對某件原發文件作較小的補充或更正。不過這種情況並不多見。
二、函的特點

(一)溝通性。函對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起著溝通作用,充分顯示平行文種的功能,這是其他公文所不具備的特點。
(二)靈活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行文關系靈活。函是平行公文,但是它除了平行行文外,還可以向上行文或向下行文,沒有其他文種那樣嚴格的特殊行文關系的限制。二是格式靈活,除了國家高級機關的主要函必須按照公文的格式、行文要求行文外,其他一般函,比較靈活自便,也可以按照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要求辦。可以有文頭版,也可以沒有文頭版,不編發文字型大小,甚至可以不擬標題。
(三)單一性。函的主體內容應該具備單一性的特點,一份函只宜寫一件事項。
三、函的作用
「函」有下列三方面的作用:
(一)相互商洽工作。如調動幹部,聯系參觀、學習,聯系業務,邀請參觀指導……。
(二)詢問和答復問題。如天津市民政局向民政部門詢問的「關於機關離休幹部病故撫恤問題」的問題以及民政部對此問題的答復,都是用「函」的形式。
(三)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如《民政部關於請安排每年生產三百輛火葬運屍專用車的函》就是為向國家計劃委員會請求批准而發的。
四、函的分類。

函可以從不同角度分類:
(一)按性質分,可以分為公函和便函兩種。公函用於機關單位正式的公務活動往來;便函則用於日常事務性工作的處理。便函不屬於正式公文,沒有公文格式要求,甚至可以不要標題,不用發文字型大小,只需要在尾部署上機關單位名稱、成文時間並加蓋公章即可。
(二)按發文目的分。函可以分為發函和復函兩種。發函即主動提出了公事事項所發出的函。復函則是為回復對方所發出的函。
(三)另外,從內容和用途上,還可以分為商洽事宜函,通知事宜函,催辦事宜函,邀請函、請示答復事宜函,轉辦函,催辦函,報送材料函等等。
五、函的結構、內容和寫法

由於函的類別較多,從製作格式到內容表述均有一定靈活機動性。主要介紹規范性公函的結構、內容和寫法。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內容和寫法要求如下:
(一)首部。主要包括標題、主送機關兩個項目內容。
1、標題。公函的標題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構成。另一種是由事由和文種構成。
2、主送機關。即受文並辦理來函事項的機關單位,於文首頂格寫明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其後用冒號。
(二)正文。其結構一般由開頭、主體、結尾、結語等部分組成。
1、開頭。主要說明發函的緣由。一般要求概括交代發函的目的、根據、原因等內容,然後用「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或「現將有關事項函復如下:」等過渡語轉入下文。復函的緣由部分,一般首先引敘來文的標題、發文字型大小,然後再交代根據,以說明發文的緣由。
2、主體。這是函的核心內容部分,主要說明致函事項。函的事項部分內容單一,一函一事,行文要直陳其事。無論是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還是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事項等,都要用簡潔得體的語言把需要告訴對方的問題、意見敘寫清楚。如果屬於復函,還要注意答復事項的針對性和明確性。
(三)結尾。一般用禮貌性語言向對方提出希望。或請對方協助解決某一問題,或請對方及時復函,或請對方提出意見或請主管部門批准等。
(四)結語。通常應根據函詢、函告、函商或函復的事項,選擇運用不同的結束語。如「特此函詢(商)」、「請即復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復」等。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結束語,如屬便函,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樣,使用「此致」、「敬禮」。
(五)結尾落款。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時間兩項內容。
署名機關單位名稱,寫明成文時間年、月、日;並加蓋公章。
五、撰寫函件應注意的問題

函的寫作,首先要注意行文簡潔明確,用語把握分寸。無論是平行機關或者是不相隸屬的行文,都要注意語氣平和有禮,不要倚勢壓人或強人所難,也不必逢迎恭維、曲意客套。至於復函,則要注意行文的針對性,答復的明確性。
其次,函也有時效性的問題,特別是復函更應該迅速、及時。像對待其他公文一樣,及時處理函件,以保證公務等活動的正常進行。
「函」的寫法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要嚴格按照公文的格式寫「函」。
(二)「函」的內容必須專一、集中。
一般來說,一個函件以講清一個問題或一件事情為宜。
(三)「函」的內容必須真實、准確。
(四)「函」的寫法以陳述為主,只要把商洽的工作,詢問和答復的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的事宜寫清楚就行。
(五)發「函」都是有求於對方的,或商洽工作,或詢問題,或請求批准。因此,要求「函」的語言要求朴實,語氣要懇切,態度要謙遜。
(六)「函」的結尾,一般常用「即請函復」、「特此函達」、「此復」等慣用語,有時也不用。 [編輯本段]「函」的使用與寫作函,從廣義上講,就是信件。它是人們傳遞和交流信息的一種常用的書面形式。但是,作為公文法定文種的函,就已經遠遠地超出了一般書信的范疇,不僅用途更為廣泛,最重要的是賦予了其法定效力。2000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這說明,除有直屬上下級之間隸屬關系外的一切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甚至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一律用「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在闡述「函的效力」時強調指出:「函作為主要文種之一,與其他主要文種同樣具有由制發機關許可權決定的法定效力。」在這里,筆者想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國務院辦公廳就寧波海關的行政級別問題答復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海關總署時,用的就是函的形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寧波海關升格為正廳(局)級直屬海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2〕31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寧波海關升格為正廳級直屬海關的請示》(浙政〔2001〕27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同意寧波海關升格為正廳(局)級機構,隸屬於海關總署,不增加人員編制。
其他有關事宜,請你們與有關方面協商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八日
(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2年第16號)
這份重要的文件,雖然以「函」的形式出現,但實質上具有法定效力,浙江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均應按此執行。
所以,那些把「函」只作為一般書信對待的做法,認為「函」不如其他公文文種有權威的想法,都應該得到糾正。 [編輯本段]函的寫作範例四川省電力工業局關於
在寶珠寺水電站庫區進行開發有關意見的函
廣元市人民政府:
寶珠寺水電站於1996年10月開始蓄水,1996年年底首台機組投產發電,水庫已基本形成。據了解,目前庫區有關部門正積極籌劃在寶珠寺水電站庫區發展旅遊業和養殖業。為保障水庫和大壩的安全運行,現將我局有關意見函告如下。
一、寶珠寺水電站是由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四川省電力工業局負責還貸建設的重點水電工程。
四川省電力工業局既是寶珠寺水電站工程的業主,又是工程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四川省電力工業局擁有寶珠寺水電站工程(包括水庫)的管理權和開發權,寶珠寺水電廠直接受四川省電力工業局領導,是寶珠寺水電站工程管理和開發的直接主體。盡管如此,為支持庫區移民發展生產,根據《四川省大型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辦法》第三十條"大型電站形成後的水面和消落區,在服從工程管理機構的統一指揮、管理、調度和保證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組織移民優先開發利用"和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開展綜合經營事業,應由工程管理單位統一規劃。可由工程管理單位自營,也可以與有關單位簽訂經濟合同,進行協作或聯合經營,應注意有關社隊利益,搞好團結和生產"的精神,我局原則同意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組織庫區移民對寶珠寺水電站庫區進行適當開發,但任何開發活動必須服從寶珠寺水電廠的統一規劃,並與寶珠寺水電廠簽訂有關經濟、安全、責任方面的協議。
二、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興建大壩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的規定,寶珠寺水電站應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但寶珠寺水電站首台機組剛投產,大壩未全部建成,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尚未劃定,依照批准設計和國家有關規定,大壩上游3-5公里,以及整個庫區征地線以下,屬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
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大壩主管部門批准"和《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確有必要在水利水電工程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等活動,應徵得水利電力主管機關的同意"的規定,任何單位在寶珠寺水電站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開發活動,必須經四川省電力局批准後方可實施,未經我局批准擅自在大壩保護和管理范圍內搞開發,都是違反國務院規定的。
三、凡是在水庫以內的任何開發和經營活動,必須服從寶珠寺水電廠對水庫的統一運用調度,不得影響水庫的安全運行。庫區的利用應在服從電廠的統一規劃的前提下統籌規劃,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
以上意見,特此函告。感謝貴府及其它各級地方政府對電力部門的工作給予大力支持和幫助。
關於鄂穗兩地攜手聯合打撈"中山艦"的函
湖北省人民政府:
現沉於長江金口赤礬山江底的"中山艦",是中國現代革命史上的重要歷史文物,盡快將其打撈、修復和陳列展覽,是海內外同胞的共同心聲。
"中山艦"是重要的革命歷史文物。該艦192喀年參加"保衛大武漢會戰"時被日軍炸沉。盡快打撈"中山艦",使其重展英姿,是一件深得海內外同胞和兩岸有識之士擁戴的義舉。這對於充實完善中國現代革命史文物,並重現其歷史價值,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增強整個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改善兩岸關系,促進台灣回歸祖國大業的早日實現,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由於"中山艦"在廣州的時間長達21年,且圍繞"中山艦"的幾次主要歷史事件都發生在廣州。因此,"中山艦"是把廣州建設成為中國現代革命史教育基地, 向廣州、全國乃至海內外同胞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不可缺少的文物。近幾年采,廣東省、廣州市人大、政協、民革,黃埔軍校同學會中的不少代表、委員、成員,各界有關專家學者、人民群眾, 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華人,紛紛向廣州市政府采電來函.希望廣州市政府主動與貴省聯系章一起盡快組織打撈"中山艦",並進行修復和陳列。為此,我們經過認真研究.提出由兩地政府本著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的態度,協商聯合打撈,修復。展出的辦法和有關問題。
專此函達,請答復。
廣州市人民政府(蓋章)
X X年x月X日

Ⅵ 求中、小型水電站安全類管理規定、制度等。

一、水庫大壩管理范圍本規定適用於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總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已建成蓄水的水庫大壩。本規定所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及與其配套運用的泄洪、輸水、過船等建築物。水電站大壩按國家、省電監部門有關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執行。其中以發電為主的大中型水電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或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大壩按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有關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執行;小型水電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或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下)大壩按照本規定執行。各類水電站注冊登記、安全鑒定等資料應及時報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總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塘壩可參照執行。水庫大壩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二、水庫大壩管理責任水庫大壩應當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隸屬關系,建立和落實以單位法人責任、主管部門責任、監督管理責任和行政領導責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責任制。水庫大壩的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工程安全運行責任制,確保各主要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其負責人對水庫大壩的安全負運行管理單位法人責任。各級水利、經貿(電力)、建設、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水庫大壩的主管部門,對所轄水庫大壩的安全運行進行監督管理,負主管部門責任。鄉鎮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行政區劃,對其所管轄區域內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其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行政領導責任。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各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對全省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監督管理,負監督管理責任。三、水庫大壩監督管理對水庫大壩安全實行分級監督管理體制,省級各大壩管理部門監督大型直屬水庫,設區市大壩主管部門監督中型及直屬水庫,縣(市、區)大壩主管部門監督小型水庫。對一些功能重要、位置重要、影響面較大的特殊水庫可另定。省、市、縣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全省水庫大壩分級情況通知同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各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指導、協調和督促下屬各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所管轄水庫大壩的安全進行監督管理:(一)組織實施水庫大壩注冊登記,建立完備的技術檔案;(二)組織實施水庫大壩安全鑒定,開展定期安全檢查與質量評價;(三)組織實施水庫大壩除險加固,及時消除各類險情;(四)組織實施水庫汛期管理,確保水庫大壩安全度汛。各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在監督、組織實施上述活動時,應當接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並將實施情況及時報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四、水庫大壩注冊登記全省所有水庫大壩必須實行大壩注冊登記。水庫大壩按照分級負責、水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匯總的辦法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具體注冊登記工作按水利部《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辦法》及下列程序進行:(一)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表》,向其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登記申請。(二)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所登記的事項逐項進行審核。對審核不合格的,責成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改正;審核合格後,建立同級行業技術檔案,技術檔案由縣級報設區市,最後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建立統一的全省水庫大壩基礎資料庫。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按上述程序辦理變更手續。《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年度登記截至當年12月31日,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於次年3月底前完成省級資料庫更新。五、水庫大壩安全鑒定水庫大壩按照定期鑒定與應急鑒定相結合的辦法實行安全鑒定製度。定期鑒定按照以下時限執行:大中型水庫大壩每隔六年進行一次;小型水庫大壩每隔五年進行一次;水庫大壩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後五年內進行。應急鑒定按照以下要求執行:水庫大壩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發生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異常現象的,應及時組織專門的應急安全鑒定。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包括大壩安全評價、大壩安全鑒定技術審查和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審定三個基本程序。具體安全鑒定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及以下程序進行:(一)大壩安全評價由水庫大壩管理單位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大壩安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並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報告和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二)大壩安全鑒定技術審查由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進行;(三)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審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許可權對安全鑒定意見組織審定: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在50米以上的中型水庫大壩組織審定;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它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在30米以上等相對重要的小型水庫大壩組織審定;縣(市、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它小型水庫大壩組織審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後,應當及時印發審定意見。經審定確認水庫大壩存在安全隱患的,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及管理單位應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六、水庫大壩除險加固病險水庫大壩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安排除險加固排除水庫大壩險情。水庫大壩除險加固工程建設按以下程序進行:(一)經鑒定確認為病險的水庫大壩,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及時制定除險加固計劃並組織實施。水庫大壩主管部門要按照水庫大壩病險程度和一旦失事將造成的影響程度,優先安排與防洪保安關系密切的水庫大壩除險加固工程建設。(二)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除險加固方案組織實施除險加固工程建設,其中對於列入國家投資計劃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進行管理。(三)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將工程除險加固年度進展情況和竣工資料上報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並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報省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四)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收到除險加固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其竣工驗收資料報省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匯總。(五)省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本行業水庫大壩年度除險加固進展情況及竣工驗收資料整理匯總後,於次年1月31日前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在此基礎上對新一年水庫大壩度汛安全進行評估。對於經鑒定確認為病險水庫大壩、但未能及時進行除險加固的,應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水庫管理單位下達通知,要求病險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採取降低蓄水位、甚至騰空庫容等應急處置措施確保安全度汛,各級各主管部門所屬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同時,水庫主管部門應督促盡快維修整改。七、水庫大壩度汛管理鄉鎮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及其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落實相關制度,確保水庫大壩度汛安全:(一)落實防汛責任人制度。對於每座水庫大壩,應當確定防汛行政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和防汛防守安全管理責任人。其中:大、中、小型水庫大壩防汛行政責任人一般分別由設區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領導擔任;主管部門負責人由主管單位領導擔任;水庫大壩防汛防守安全管理責任人由其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必須確保所有水庫大壩在汛期、特別是台風、暴雨、山洪時期有人值守。(二)落實度汛安全檢查制度。每年汛前,防汛責任人應當組織對其管轄的水庫大壩進行度汛安全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轄區內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轄區內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度汛安全檢查情況進行核查和抽查。(三)落實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制度。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同級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查,並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審批。(四)落實應急預案制度。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制定防洪搶險和防禦超標准洪水等應急預案,經同級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查,並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審批後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各類水庫大壩管理單位的汛期調度方案和防汛預案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八、附則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凡過去我省有關水庫大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Ⅶ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貴州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石秀詩
2005年2月12日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壩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
水庫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以及與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輸水建築物及監測、管理設施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其所管理的水庫大壩安全運行負責。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
水庫大壩安全監督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庫大壩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庫大壩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興建水庫大壩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前,應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一)區域水文計算分析報告;
(二)水量供、需評價分析結論;
(三)水環境及生態環境評價;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水庫大壩建設是否符合水資源流域規劃、區域規劃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興建水庫大壩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庫大壩安全技術標准,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
(一)經批準的水庫大壩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環境評價報告;
(三)經技術審查同意的水庫大壩建設初步設計以及技術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取水許可文件;
(五)投資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文件;
(六)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大型以上水電站和水庫大壩建設申報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水庫大壩工程設計包括主體工程設計和滲透壓力、滲流量、變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庫流量以及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觀測和管理設施的設計。
前款設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庫大壩,應當在擴建、改建或者除險加固的設計中補充完善。
第十條
水庫大壩工程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通過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和檢查;對質量不符合設計及有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必須返工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興建水庫大壩,項目法人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水庫大壩管理范圍、保護范圍,依法完成確權頒證、樹立界樁等項工作,並參與水庫大壩施工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各階段的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庫大壩管理范圍按照以下標准劃定: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庫大壩兩端各按30米至50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劃定;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庫水壩兩端各按10米至30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劃定;
(三)庫容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庫大壩兩端各按5米至15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劃定;
(四)庫區(含水域)按照水庫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以下劃定;
(五)生產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圍劃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庫大壩保護范圍按照以下標准劃定:
(一)按照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以上1000米劃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嶺劃定。
根據不同地質、地形、壩型實際,在確保水庫大壩安全的前提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個別水庫大壩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作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已建成的水庫大壩管理范圍、保護范圍達到前條規定標準的,不再變更;達不到的,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劃定。
第十四條
水庫大壩必須經蓄水安全鑒定、竣工驗收合格,並達到有關規范標准要求後,方可投入運行使用。
第十五條
水庫大壩改建、擴建的,應當進行水庫大壩安全復核評價,通過水庫大壩安全鑒定,並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一)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證書;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建水庫大壩管理機構,並配備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經培訓獲得上崗證的管理人員。
防洪除澇、農田灌排骨幹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的水庫,其水庫大壩管理機構的運行維護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安排。
第十七條
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其附屬建築物和附屬的測量、觀測、動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專用通信網路及其他設施等,由水庫大壩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和侵佔。
庫區非水庫管理活動的船隻不得行駛至水庫大壩上游壩面20米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開礦、挖砂、取土、修墳、圍墾、陡坡耕種等危害水庫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九條
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水庫大壩安全運行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電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測、設計、施工、運行管理、事故處理等資料的工程技術檔案,並做好水庫大壩的日常養護維修工作。
第二十條
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汛期水庫調度運用計劃和防禦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庫大壩的洪水安全調度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一條
水庫大壩壩頂不兼做公路。確需兼做公路的,必須進行科學論證,滿足水庫大壩安全運行要求,並將以下材料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水庫大壩安全復核評價報告及鑒定報告書;
(二)過壩交通限載規定及壩頂設施相關構築物維修養護責任書;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回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25日內統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所管轄的水庫大壩進行注冊登記,並建立水庫大壩定期安全檢查與評價制度。
第二十三條
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工作,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具有水庫大壩安全評價資質的單位承擔,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度:
(一)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庫大壩,由省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二)總庫容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庫大壩,由地(州、市)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三)其他水庫大壩由縣(市、區)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部門所管轄水庫大壩的安全評價報告及結論,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水庫大壩出現險情徵兆時,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向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防汛指揮機構報告,並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保壩安全的應急搶險預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條
水庫大壩的安全狀況分為一類、二類、三類:
(一)一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准達到防洪標准規定,水庫大壩工作狀態正常;工程無重大質量問題,按照設計標准正常運行的壩;
(二)二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准不低於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准,但達不到防洪標准規定,水庫大壩工作狀態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運用條件下能安全運行的大壩;
(三)三類壩:實際抗禦洪水標准達不到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准,或者工程存在較嚴重的滲流破壞、結構穩定、施工缺陷等質量隱患問題,影響水庫大壩安全,不能正常運行的壩。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對二類壩、三類壩進行除險加固,優先安排資金,限期排除險情。
二類壩、三類壩的除險加固工程設計、施工等,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省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水庫因規模減小或者功能萎縮的,應當降低等別運行管理,以保證水庫安全;水庫因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喪失的,應當報廢。
第二十八條
水庫的降低等別、報廢實行分級、分部門審批的原則: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國家管理的,由省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的,由縣(市、區)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水庫降低等別、報廢的,應當向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水庫降低等別、報廢工程處理措施和資產、職工安置文件;
(三)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證書;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部門審批的降低等別、報廢的水庫,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興建水庫大壩進行審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水庫大壩改建、擴建進行審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兼作公路的水庫大壩壩頂進行審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水庫降低等別或者報廢進行審批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壩高15米以下或者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大壩,其安全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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