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行政罰款
Ⅰ 對於同一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能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嗎
不能,符合「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司法解釋:
這是行政法領域的「一事不再罰」原則,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具體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含義,應是:對於同一違法行為人的違反同一法律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罰款處罰或是多次罰款處罰。
但如果是多人共同違法,可以同時給予所有違法人罰款的處罰;如果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兩個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由不同的執法行政主體給予不同的罰款處罰;如果罰款處罰不足以消除全部危害,對同一違法行為也可以給予不同種類的處罰,比如罰款的同時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等。
針對此條目前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學界對行政法范圍的一事不再罰原則有通說認定。
Ⅱ 關於兩年內多次違反行政行為的如何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專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屬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兩年內多次違反行政行為的,一般認為違反兩次以上就屬於性質嚴重,就要加重處罰,或移交公安局處理
Ⅲ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什麼是「不再罰」
這其中必須要弄清兩個主要問題:一是不再罰中的「罰」的涵義和范圍;二是對同一違法行為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實施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不得實施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都不得實施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不再罰」即不得處罰兩次或兩次以上。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按此規定,一事不再罰可界定為:行政主體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類(罰款)的行政處罰,也就是說,行為人的一個行為無論是違反一個規范,還是數個規范,受一個行政主體管轄,還是數個行政主體管轄,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但如果是罰款,則只能一次,另一次處罰可以是吊銷營業執照或其他許可證,也可以是責令停產停業,還可以是警告等,只是不能再罰款。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處罰法規定一事不再罰的范圍是有限的,僅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而不限制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第二次或多次適用。
3、何為「法條競合」
法條競合是指同一行政違法行為因行政方面的立法對法條的錯綜規定,出現數個法條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在其內容上具有從屬、交叉,甚至完全重疊的關系,而這些法條往往賦予同一、同類或不同的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情形。如案例中,A賣假冒葯品,既違反《商標法》,又違反《葯品管理法》,因此,工商局和葯監局都有處罰權。
所以,處理這個案件的辦法是:
1、A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商標法》和《葯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工商局和葯監局可以根據各自的管轄許可權和法律依據對A作出行政處罰。
2、當事人的行為非「同一違法行為」。因為當事人的行為從法律上看已充分滿足兩次(或兩個)構成要件的事實,也即觸犯了兩部行政法律規范,侵害的客體是兩個,即假冒商標擾亂商標管理安全;販賣假葯侵害葯品市場秩序。
3、當事人的行為既然非「同一違法行為」,也就不存在法條競合和再罰之說。因而工商局可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對A假冒商標行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罰款)。由於當事人已被處罰過了,從人性化執法的角度考慮,葯監局可減輕甚至免於罰款,也可以作出其他除罰款以外的行政處罰,如警告。這又體現了一種人性關愛,同時對當事人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4、當然,質監局的行政處罰也是同理了。
Ⅳ 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給予幾次 以上的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專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屬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4)多次行政罰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Ⅳ 求《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的司法解釋
沒有司法解釋。只有處罰法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Ⅵ 對同一違法行為可以給予兩次以上處罰嗎
《行政抄處罰法》第24條規定了對襲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簡稱一事不再罰原則。同一行為是指同一行為主體基於同一個事實和理由實施的一次性行為。對同一違法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和處罰管轄權的規定,有時可以給予兩次以上除罰款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
以下情形不適用「一事不再罰」規則:
.多個不同的行為違反了同一種行政法規范的,可以由行政機關分別裁決,合並執行。每一種違法行為均應給予一次處罰。
.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了行政法規范和其他法律規范的,由有權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各自實施多種處罰。
.某些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行為人處以一種處罰後,處罰難以執行的。行政機關可以改施另一種形式的行政處罰。如《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公安機關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國人給予罰款處罰後,外國人無力繳納罰款的,公安機關可改處拘留。
.行政違法中的屢犯。行為人在因某一違法行為被處罰後不久,又重新實施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可以對重新實施的違法行為再次給予處罰。
.行政處罰與執行處罰對同一違法者一並適用。當行為人被施以行政處罰後,又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設定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依法處以罰款以促使其履行義務。
Ⅶ 關於不同行政部門對同一件事情重復處罰的問題
行政處罰法規定不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給予連續兩次的罰款處罰,因此如果兩次處罰的事實和理由不同,或不都是罰款,你就不能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