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原因
A. 釣魚執法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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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帥,本站站長,社會觀察家)
一、釣魚的原生態定義
1.垂竿取魚。
《莊子·刻意》:「就藪澤,處閑曠,釣魚閑處,無為而已矣。」
唐 韓愈 《贈侯喜》詩:「君欲釣魚須遠去,大魚豈肯居沮洳。」
沈從文《從文自傳·我上許多課仍然不放下那一本大書》:「我開始學會了釣魚,總是上半天學釣半天魚。」
2.比喻引誘。
魏巍 《東方》第二部第七章:「『 小玲子 』, 周仆 笑吟吟地說,『你看像炊煙不像?』
小玲子 點點頭,笑著說:『就憑這個釣魚呀!』」
3.指一種網路欺騙行為。例如,製造虛假網頁,誘使你使用重要賬戶登陸後,記錄你的帳號進行盜取。
二、什麼是「釣魚執法」?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證據。據悉,英美法系中專門有執法圈套(entrapment)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三、執法釣魚的幾種方式
1、第一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2、第二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3、第三種方式我們可稱為「陷害式」。
四、執法經濟是釣魚執法產生的根本原因
在執法經濟的利益誘惑之下(比如查處毒品按數額獎勵、查處黑車和賣淫嫖娼、賭博等按罰沒款提成等等),我們的「釣魚執法」大有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偵查領域泛濫成災之勢。眼前發生的問題,不算最嚴重的。僅就查處黑車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後,當著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2008年3月9日《東方早報》)。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早些年,媒體還披露過在甘肅省,在短短一年時間里,三個不同公安機關的部分幹警與同一個毒販合作,分別製造了三起「販毒案」,導致兩人一審被判死刑、一人一審被判死緩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極端惡性案件。
個別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懷著極其骯臟的利益目的,用盡手段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為守法公民違法犯罪的證據,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與公正,破壞了社會對法治的信仰,而且嚴重敗壞社會風氣,撕裂了社會成員間基本的和諧與互信,使社會公德每況愈下,人們的善良、同情、友愛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護的盔甲,使那些社會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們的同情和幫助。同時,還有可能隨時隨地陷公民於危險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在執法經濟的利益驅動下,「釣魚執法」呈不斷向社會擴充「執法力量」之勢,提成機制讓有關部門公然在社會上「招聘」大量「鉤子」,也就是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他們敗壞了「正義」和「正義感」的名聲,使社會誕生出大量不從事生產性、創造性勞動的寄生蟲,也使法律、公權力的公信陷於崩潰的危險邊緣。
個案維權有可能局部討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動不了「釣魚執法」被權力濫用的根。要對「釣魚執法」斬草除根,必須先從源頭上宣判「執法經濟」的死刑,並且嚴格限制公權力機關以各種方式在社會上「聘用」各種社會人員。一方面,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非考勿進、非有編制勿進;另一方面,任何執法機關都是由納稅人供養,沒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樣「按業績提成」。
五、釣魚執法的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為倍受公眾關注,也最有可能影響公眾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的執法行為,所樹立起的不僅是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一個執法部門為了私利而「執法」時,特別是引誘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對法律就會產生強烈的質疑。而執法者所影響的也不僅僅是這一部門的形象,更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心中的法治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但會讓公眾在守法與違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更是對社會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擊。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的信任危機也自然會加重,互助友愛的美德將在「釣魚」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執法者的「釣魚」,守法者固然是那條魚,法律、道德也同樣是那條魚。
從法治國家的經驗看,誘惑取證應受到嚴格限制,它絕不能由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操作,因為他們往往對「執法」有利益訴求,傾向於「引誘」當事人。而這種「執法釣魚」撕裂了社會成員間樸素的情感,敗壞了公德,今後那些真的生病、臨產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幫助。
它更會引發嚴重的沖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後,當著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現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營運」雖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惡劣程度遠低於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採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實在是害莫大焉。
六、「釣魚式執法」踐踏了什麼?
張鴻:從「開胸驗肺」到「斷指證清白」應迅速查明結果公布真相
(《今日觀察》評論員)
可能是最近我諜戰劇看的比較多,所以孫中界的敘述讓我想到了類似《潛伏》、《埋伏》、《暗算》很多諜戰劇當中的一些情節。在一個夜黑風高之夜,孫中界開著麵包車,路邊上突然出現一個小夥子說天太冷了,又沒有公交車,你能不能搭我一段,孫就讓這個小夥子上了車。因為上海都在討論說「釣魚」的這個事,所以開著開著孫中界就問小夥子說,你不會是釣魚的吧?小夥子沒有應聲。又開了幾分鍾,孫中界又問你是「釣魚」來「釣」我的嗎?小夥子還沒有回答,就到了終點,一共1.5公里。這個時候已經進入到了埋伏區,旁邊突然沖出來很多執法人員,這個小夥子把孫中界的車給停住,並把車鑰匙給拔下來。執法人員把孫中界拖到另外一個車上,讓他在無證無運營,非法運營計程車的證明字條上簽字,他沒有同意。
就這樣,孫中界的「善」被這樣的「惡」給搞得很頭疼,他的冤特別大,所以有了後來的激烈行為,就是把自己的手指剁了。這樣的激烈行為引起了一個關注,就像「開胸驗肺」一樣,有了這樣一個激烈行為,才引起了地方政府的一個關注。同時,我們也希望真正的真相能夠迅速的大白。
霍德明:編個籠子讓你鑽「釣魚式執法」不可取
(《今日觀察》評論員)
孫中界這個小夥子不滿19歲,90後的,容易熱血沸騰。但從另外一方面來講,小夥子做事情也真是有一點太難控制了。這個事當然我們可以想到他是年輕人的血氣方剛;另外一方面,也是現在社會上有些事情讓他有這么激烈的反應。
張鴻:「釣魚」創收拷問程序公正執法 經濟是禍首
(《今日觀察》評論員)
「釣魚式執法」之所以能長時間存在,是因為這里邊有利益。產生「釣魚」和「魚鉤」這樣的行為。它最初的時候,其實是讓人舉報黑車。從上個世紀末的時候開始整治黑車,怎麼整治呢?執法部門自己也不知道哪些是黑車,這就需要市民來舉報,有一些人就產生了職業舉報的想法,因為舉報一輛黑車就獎勵500塊錢。一個人肯定不夠,這些人就發展成了一個「釣頭」,他再去招一幫人來舉報。每個人舉報完了,「釣頭」多收一點錢。舉報一輛黑車,就會給你200塊錢或者300塊錢這樣的,就發展成了職業舉報人,形成了一個生態鏈。
在上海公布的各地區的舉報價格還不一樣,比如閔行區是300塊錢舉報一輛車,寶山區是200塊錢,南匯區是250塊錢,奉賢區是600塊錢,而「釣頭」就是這個金字塔的金頭,一個月能掙一兩萬塊錢,這些人當中很多都是有車有房的,在指揮著這些人去專門舉報黑車,去設套來陷害那些好人。到這個時候,我們才發現一開始整治黑車的目的已經變成了讓好人鑽進一個圈套里。現在的目的已經不再是整治黑車了,而是創收。
霍德明:「釣魚式執法」:查處取證原則與罰款經濟驅使
(《今日觀察》評論員)
「釣魚式執法」裡面的利益鏈條非常大,時間非常久。第一,上海行政交通執法部門大隊在2007年2008年的總結工作報告里,罰黑車,總共收入是5000多萬,兩年的時間,也就是說這個事至少從2007年開始。當然「釣魚」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這不敢確定。但兩年中間5000多萬的罰款,一部車罰一萬塊錢,一天大約就要罰70多部,時間真的很長了。第二,除去經濟利益以外,在上海的交通執法部門里有靈活使用的原則,就是先取證,後查處。什麼叫靈活使用呢?就是把先舉證這件事情的查處是分開來的。先拿到證據再說,罰了款再說。至於說後面怎麼查處,那麼我們下面再來做,舉證跟查處是要分開來的,這就是它的靈活運用。運用之妙,存乎一心。另外,這還牽涉到了「釣頭」,還牽涉到「釣鉤」,這個行為也真是夠靈活了。
「釣魚執法」上鉤的是誰?到底是嚴格執法,還是利益驅動?「釣魚執法」鉤走的到底是什麼?
張鴻:「釣魚式執法」危害道德傷害法律涉嫌犯罪
(《今日觀察》特約評論員)
「釣魚執法」首先的危害是道德上的,作家韓寒在博客中寫到,本來這些願意停下車來搭別人的人,這些司機是那些單純的好人,那你這種「釣魚」式的執法,它的作用就是在茫茫人海中,找到這樣的好人,然後懲罰他,我們知道對好人的懲罰必然帶來善行的減少,那就沒有人願意做好事了。韓寒寫的這些話我覺得特別好;其次的危害是對法律的傷害,執法有限度,有許可權才能執法的,而那些「釣頭」也罷,「魚鉤」也罷,他們是沒有執法許可權的,不能讓他們來執法,他們拔鑰匙、踩剎車的這種行為,他們其實就是在執法,這是不允許的。
中國法學會的應松年教授也提到,假定黑車是違法的,那我們陷害這個人,說他是黑車,然後罰款。這些人集體地陷害一個人,這個行為是涉嫌犯罪的,這是一個有組織的犯罪行為。
2004年,國務院推出了《全國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要程序正當。什麼是程序正當呢?就是當執法的時候,公安機關一般來說會敬個禮,說你好,然後拿出自己的證件,開始執法,這就是程序的正當,獲取的證據才是有效的。
霍德明:「釣魚式執法」是對政府公信力的最大傷害
(《今日觀察》評論員)
「釣魚式執法」最大的傷害是政府的公信力,這裡面還牽涉到執法以及法院的公信力。
在執法的過程中,你取得的證據是不是合法的,這個在西方的領域法學領域里,已經談了很多了,比如說你竊聽別人的一些,既使是非法的勾當,西方的法院很可能把竊聽的證據丟掉,因為它是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叫毒樹毒果理論。在這一個案子里,今天的交通執法單位取得證據的過程,是不是真正的合法,譬如說孫中界是不是真正是以黑車營運為生的,答案是孫中界開的車子,三年裡才開了約十萬公里,是公司的車子,這肯定就不是以營運為生的。交通執法單位把證據取得以後,他是不是能夠在法律上,法庭上面稱它是一個合法的證據,我都是很懷疑的。所以在這個事實情況中,我們很顯然看到對政府的公信力已經造成很大傷害。
應松年:公權力被加速異化嚴重損害社會的道德觀念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會長《今日觀察》特約評論員)
公權力被這樣運用,我覺得這能不能叫做一般的違法,我認為簡直不能容忍,這把國家的法制放到哪裡去了,還有這樣子的程序的。如果要政府這樣子執法,那就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損害了公民的權利,而且會形成公民將來對政府不信任,甚至於在情緒上會有對立,不僅如此,我覺得這也嚴重地損害了這個社會的道德觀念。實際上我們在行政執法當中,利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那是不能作為證據來用的。政府在處理這個問題的時候,還應該查一查,所有收上來的這些費用,花到哪裡去了,干什麼花了,這也是很重要的,要把這個漏洞要補上。
王紅:「釣魚執法」違背《行政法》應建立健全完善各項社會制度
(中央黨校政法部行政法教研室主任《今日觀察》特邀評論員)
正當的整治黑車是必要的,但是通過所謂的「釣魚」式的執法,強行巨額處罰,實際上它是違背《行政法》的,我們現在的執法,不能再犯過去執法過程,體制機制當中存在的一些(錯誤),重結果、輕過程,重實體、輕程序,重效率、輕公正,重手段、輕目的.
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強勢管理不是目的,執法便民、利民、為民,這才是真正目的。政府的職能定位,到底是管理還是服務,是堵還是疏,是靠嚴厲的監管來整治城市的一些臟亂差,還是把重點放在建立健全完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
張鴻:要公開「釣魚式執法」所攫取的資金
(《今日觀察》評論員)
首先,應減少執法機關的利益驅動,比如不能給執法部門指標的壓力,就是說今年必須創收,罰款沒收多少。這樣的指標會讓執法部門拚命地去罰人;其次,執法部門自身的驅動力也要減小,比如說罰了多少,能提成多少。這一次閔行區的兩年的5000萬,能不能公開這些錢到底是去哪了?花在哪裡了?如果罰款不是落在自己的口袋,驅動力也會減少;最後,我特別想對那些寒了心的司機說一句話:「我相信大家說我以後遇到需要幫助的人,我再也不停下車,這都是一時的氣話。我希望大家在將來,如果遇到一個胃疼的人,遇到一個孕婦,遇到一個老人,他們需要我們幫助的時候,我們仍然能停下車來讓他們上車,雖然我們可能會覺得如果是假的怎麼辦,但我想還有另外一個擔心,那就是如果是真的呢?」
霍德明:只有程序正義才能使「釣魚式執法」退出舞台
(《今日觀察》評論員)
我希望程序正義被當成一件真的事情來處理,程序正義裡麵包括,取證的過程,取證的手段,是不是合法的。固然在很多時候,取證是非常困難的,但是如果一定要監聽或者竊聽的話,最好在法律上先經過國家相關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同意你做這件事情。像這次的黑車掃盪,在取證的過程中間,執法機關一定要想到程序正義,不能夠光為了經濟利益,就認為它什麼都可以犧牲了。第二件事情,法院要對程序這一類事情要維持到程序正義,因為行政處罰它不牽涉到司法問題,但當有人對於行政處罰有不同意見時,最後一定會上告法院,所以從這一個層次來說,法院是一個關口。
七、上海商報:糾錯釣魚執法要從法治和制度入手
隨著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干預,浦東新區發生的孫中界事件被定性為錯誤的「釣魚」式執法,浦東新區政府依法終結此案並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當然,上海市政府並沒有讓事情就此結束,市政府常務會議作出「堅決依法整治非法經營行為,堅決禁止交通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不正當調查取證行為」的決定,市交通港口局從昨天起,組織開展以「整頓交通經營市場秩序、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為主題的交通行政執法大檢查,進一步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
上海交通行政執法大檢查分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各區縣執法大隊開展為期一周自查,並形成自查書面報告;第二階段由交通港口局組成專項檢查組,通過聽取匯報、座談、查閱案卷、了解公眾反應等方式,對各個區縣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第三階段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抽查,進一步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
類似孫中界遭遇「倒鉤」「釣魚」現象,在上海不少,在全國范圍內更普遍。因此以「倒鉤」、「釣魚」方式執法,是一種系統性的錯誤,簡單為孫中界、張軍事件道歉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倒鉤」、「釣魚」事件的,系統性的錯誤必須用系統性方法解決。上海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大檢查就是系統性糾正錯誤執法中的一種措施。
根本性地解決「倒鉤」、「釣魚」執法,交通行政執法部門的大檢查是必須的,是比道歉進一步,然而僅僅大檢查又是遠遠不夠的。我們說,「倒鉤」、「釣魚」執法是系統性的錯誤,其實它更是一個制度性錯誤,並且在法律法規上存在空隙。
從制度上講,查處黑車很難,而「倒鉤」、「釣魚」方法則使這項任務變得容易了,完成任務,交通執法部門有獎,「鉤子」也有獎。於是「鉤子」、交通執法部門都有積極性。現在糾錯,不僅要消弭不計手段的執法,而且要有釜底抽薪的消除黑車大量產生的條件。
從法律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不得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調查收集證據,「倒鉤」、「釣魚」等取證方法毫無疑問屬不正當手段,執法人員尤其是執法部門對此不會不明白。執法部門之所以採用「倒鉤」、「釣魚」這些不正當的取證手段,除了制度上的缺陷,法律上也存在縫隙。
2006年7月10日起實施的《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規定》: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在查處非法營運時,現場筆錄、錄音、錄像等均可以作為認定非法營運的證據。這些法規固然使難以開展的查處黑車行動,變得具有更多操作性了。可是,方便不正當取證手段出台的縫隙也從此出現了。
因此,除了大檢查外,接下來的工作恐怕更多地要從法治和制度上著手深入,而這在依法治國方面尚有許多缺陷的中國社會顯然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必須進一步認識清楚的是,「孫中界事件」並非一個簡單的冤假錯案的個案,絕非給一兩個孫中界、張軍平反(或撤銷案件)就能夠輕易解決的。為了保障公正的市場秩序,黑車還是要繼續嚴厲打擊的,盡管對黑車的定義以及打擊的手段等許多方面應當有更合理的界定和改進。我們相信,老百姓對執法部門自我糾錯的期待並不會僅止步於今後不再有「倒鉤」執法,而是更公正、更有效地執法。因為「倒鉤」的廢止而在執法上因噎廢食、陷入不作為的另一極端,廣大市民也是不會感到滿意的。
八、根治「釣魚式執法」需三個視角
針對上海孫中界「斷指證清白」事件,上海方面宣布再次成立調查組。目前,各方都高度關注調查組的調查結果。但是記者認為,孫中界個案的解決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如何根除長期存在的「釣魚式執法」。而要想根除「釣魚式執法」,離不開三個視角。
全國視角——上海孫中界事件不是個案
首先是要有全國視角。就在各界對上海「釣魚式執法」案件議論紛紛的時候,媒體近日又報道廣州出現了類似案件。
另外,記者在新華社多媒體資料庫中檢索,竟然發現新華社早在2004年9月就發過《(新華視點)秦皇島:打「黑車」竟現「職業釣魚族」》:在河北省秦皇島市,專門有一些人為獲取向交通部門舉報非法營運「黑車」的高額獎勵,採取布設圈套誘導司機收費並栽贓的手段,不管是否「黑車」,統統納入他們的舉報范圍,這些人通常被稱作「釣魚族」。
新華社駐黑龍江分社記者早在2007年9月就報道過《哈爾濱規定交通稽查人員「釣魚」執法將被開除》:指出當時哈爾濱市交通局決定,將嚴懲交通管理和稽查人員採用「釣魚」方式執法等6種違法違紀行為,有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一經查實將立即被開除。由此可見,近幾年「釣魚式執法」在很多地方均已紮根,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因此,即使上海孫中界的個案有了結果,對「釣魚式執法」的調查也不應畫上句號。
執法監督視角——高額獎勵成就「黑色食物鏈」
其次,根治「釣魚式執法」要有執法監督視角。新華社在2008年年底曾經發過一條消息 《三亞打擊非法運營「黑車」舉報查實每車獎勵1000元》,獎勵可謂不低。而2004年的新華視點稿揭底,1999年秦皇島市海港區交通局就出台政策鼓勵群眾舉報 「黑車」,「黑車」一旦被查獲,將被罰款5000元到1萬元,舉報人獲罰款額的20%獎勵。重獎之下不但「有社會正義感」的勇夫多了,而且秦皇島當地形成了不少「釣魚」團伙,領頭人從社會閑雜人員中招來「托兒」,散布於全市各地,到處尋找所謂的「黑車」。這些「托兒」被領頭人拉到可以攔到車輛的路邊,編造
「有困難或有傷殘」等借口欺騙司機,在一些好心司機按要求停在某處後,聞訊趕來的交通部門執法人員便沖上去,在「釣魚族」指引下在車內找到非法營運的所謂證據——事先放下的錢。「人證」「物證」俱在,司機就會因「參與非法營運」而接受處罰。
上海一名接受采訪的「釣頭」近日更是坦言,執法部門與「釣頭」談好:抓一輛黑車給500元,200元 「釣頭」自留,200元給「釣鉤」,另外100元是給執法人員的回扣。由此可見,如果有關部門不加強各地對打擊「黑車」執法過程中的司法監督,高額獎勵就成了「黑色食物鏈」的原動力。不管是職業「釣鉤」們單方面的惡,還是執法人員與「釣鉤」串通一氣的惡,都會把無辜私家車主逼上無處說理的絕路。
立法視角——「黑車」裁定存在法律漏洞
第三,根治「釣魚式執法」需要立法視角。 2004年新華社播發的新華視點記錄了當時秦皇島市海港區交通局一位執法人員對上當受罰司機的話:「我知道你不是跑出租的,但你這次是非法營運了。交通部的文件沒有規定多少次確定為非法營運,你以前干沒干我不知道,就是針對你這一次! 」現在看來,這幾年中,這一立法漏洞一直在被執法人員充分利用。近十幾年,汽車大規模進入家庭,同事之間、私家車之間偶爾拼車或互搭順風車的現象數不勝數,彼此之間的「小額經濟往來」也很難避免。但是如果有關部門不對非法運營「黑車」進行更精準的定義,任由執法人員的一次執法結果定性,必然有侵犯私家車主正當權益的嫌疑。
在這方面,記者認為杭州市政府在全國首開先河,由交通部門對民間自發的「拼車」出行實行備案管理的經驗值得進一步完善並推廣。這是政府部門體貼民情,尊重民意,鼓勵建設節約型汽車社會的好事。
近些年,為規范計程車運營機制,有關部門不斷出台一些法規加大力度打擊「黑車」。但是,如果在打擊「黑車」法規中存在漏洞,並被不法分子和部分執法人員利用,就會形成黑色利益鏈條,嚴重侵犯私家車主的正當權益。因此,孫中界等上海個案的 「蓋棺論定」絕不是「釣魚式執法」杜絕之時。只有在立法環節盡快堵住漏洞,我們才能真正做到亡羊補牢。
參考文獻:
1、飛龍新聞網 >> 財經 >> 「釣魚式執法」踐踏了什麼?
2、鳳凰資訊 > 評論 > 社會話題 > 正文上海商報:糾錯釣魚執法要從法治和制度入手
3、人民網>>溫州視窗>>專題:根治「釣魚式執法」需三個視角
3、網路「釣魚執法」
B. 遇上釣魚執法怎麼辦
遇上釣魚執法怎麼辦?威客旗艦店(天貓賣漁具的)小天為您解答:
認栽。別無他法,跟警察硬抗,你要沒關系,會死的很慘。有證據,你能拖得過警察嗎?這種事情很難被受理的。
絕對犀利的看法和分析~~~~~~~~~~~~~
何謂「釣魚執法」?即布下誘餌,賣個破綻,將對方引入圈套中——這還不卑鄙嗎?某些影視作品中描寫的營造服務小姐賣淫的環境,引導欲加陷害的對象進入此環境,然後拍攝之捉拿之敲詐之,這不也是可以稱為「釣魚」嗎?我們在看到這些場面時往往會氣憤之極。請教上海城管執法大隊的人員,假如你或你的家人遭遇如此「釣魚」你會有怎樣的反應?這是何等卑劣、醜陋的下三濫作為!作為政府部門、執法部門,何以淪落如此?
更有甚者,「釣魚」者剛上車,對方還沒有發動車輛,就被埋伏的「執法隊」人員不問三七二十一抓住,帶回執法隊,開出5000元至10000元的罰單不等,不交來罰金,就別想要回你的車。你要打官司嗎?必輸無疑。央視報道中倒是說到有一個人官司打贏了,但卻要交出車輛「保管費」數千元!
央視非政府職能部門,也是媒體,但進步中的央視,對新聞報道和評論愈來愈注重其客觀性,這是可喜可賀的,我們看一看10月22日的「新聞1+1」《釣魚執法再調查:誰還誰清白?》,對這種卑鄙的構陷公民的「釣魚」行為會有更直觀的了解,我們也可以欣賞到上海的所謂「調查組」對此懼怕陽光、諱莫如深的丑態。
「釣魚執法」涉嫌組織犯罪
雖然對「釣魚執法」案件再調查還未有最終結果,但我們從早前白岩松在節目中曾出示的「城管行政執法大隊」有關工作總結中的語句,已經可以毫無懸念地推斷出「釣魚執法」的存在——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在《2007-2008年度創建文明單位工作總結》中提到,在兩年時間里,該大隊「查處非法營運車輛5000多輛」,「罰沒款達到5000多萬元」,「超額完成市總隊和區建管局下達的預定指標任務」。(據《中國青年報》/另見《廣州日報 》作者:劉放)
如果還有一丁點常識,所謂「上級」可以下達查處違法罰沒款的「指標」和「任務」嗎?對一個區域內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可以預計和規定的嗎?對於罰沒款的多少是可以「定指標」的嗎?納稅人就用血汗錢供養這樣一批頭腦簡單、心中沒有人民利益和科學發展觀的專橫跋扈的「公務員」?這與國民黨有何區別?
其實,所謂「釣魚執法」這種模式在上海及全國各地一直普遍存在,各地程度不同而已,這幾年有愈演愈烈之勢,究其原因,是因為「釣魚執法」的背後有巨大的利益鏈條,龐大的處罰金額支撐起了一個畸形的執法平台,「讓許多交通執法部門不擇手段地陷害合法公民於非法的狀態。」有法律工作者認為,「釣魚執法」已涉嫌有組織犯罪 。——此說絕不是危言聳聽。
央視新聞中出示了采訪錄像和錄音,這些釣魚者大多為無業閑散人員,他們坦呈:做這個行當比做苦力來錢快多了。在這個人群中有「釣頭」領導一幫「釣手」,隨時接受行政執法隊的召喚。每「釣到」一個,獎勵500元,釣手可得200元,釣頭得200元,還有100元——這位釣頭支支吾吾地說「這應該屬於『那些人』的回扣吧」——這與組織犯罪有何區別?有媒體披露:專業「釣鉤」月賺可達數千元。有一點社會經驗和常識的人都可以理解到,最起碼,行政執法隊公然豢養這么一批人做這樣一種構陷他人的齷齪勾當,是絕對有利並助長黑社會組織形成的。
「釣魚執法」之類:破壞社會和諧的罪魁禍首
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都把維穩及構建和諧社會喊得震天響。但是,是老百姓不想穩定、不想和諧嗎?老百姓的真的就是「不明真相」而極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的嗎?中國的百姓都是弱智?從各地出現的群體性事件來看,除了有些民族分裂分子外,有幾起事件不是因為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問題引起的?到上海才兩天的孫中界遭到「釣魚執法」被罰款萬元,他如何交得出這一萬元?憤怒之下為證清白他揮刀斷指自殘,我們可以想像面對如此不公,他的心情是怎樣的。政府如此作為還想構建「和諧社會」?筆者篤信:法律、司法公正是一個社會公民討要正義和公道的最後底線,如果它也不公正、不公平、缺失了正義,這個社會想和諧恐怕就很難了。
為此,筆者要求上海對此案件的調查必須公開:人員公開、人員的組成辦法公開、調查過程公開——這些不是什麼「國家機密」,沒有什麼可保密的。否則,如何體現「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為了調查的順利進行,我們可以允許某些調查進程滯後公開,但絕不應諱莫如深!對調查組的組成情況以及組成辦法為什麼不能公開?否則,我們如何相信此次調查的公正性?我們拭目以待。
「釣魚執法」、野蠻執法、動輒抓人、寬容強勢群體違法欺壓百姓卻對維權人員動輒施以苛政嚴法……這些是造成社會不穩定、不和諧的罪魁禍首。毛澤東早就說過:壓服的結果總是壓而不服。構建和諧社會,政府應負主要責任。中國的老百姓是忍受慣了的(如遭受「釣魚執法」之害的公民大多選擇了忍受),但總有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草的臨界點,這一點我們的政府首腦、執法部門的人員應當很清楚。一個地方如果出現什麼「不穩定」的事件,該地方首腦無疑責無旁貸。因為,一個真正代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人民利益的政府,是絕不會做出上述一類事情的。中國的老百姓是知好歹的,重慶打黑除惡幹得好,百姓自己掏錢10萬元做廣告表示敬意;解放軍在解救汶川地震受難群眾中做得好,老百姓自發地冒雨打著手電筒送他們離開汶川,下跪懇求他們收下百姓送來給他們充飢的餅干……在那裡,不論群眾如何聚集,我們無需為「維穩」而如臨大敵。
C. 如何看待釣魚執法事件
絕對犀利的看法和分析~~~~~~~~~~~~~
何謂「釣魚執法」?即布下誘餌,賣個破綻,將對方引入圈套中——這還不卑鄙嗎?某些影視作品中描寫的營造服務小姐賣淫的環境,引導欲加陷害的對象進入此環境,然後拍攝之捉拿之敲詐之,這不也是可以稱為「釣魚」嗎?我們在看到這些場面時往往會氣憤之極。請教上海城管執法大隊的人員,假如你或你的家人遭遇如此「釣魚」你會有怎樣的反應?這是何等卑劣、醜陋的下三濫作為!作為政府部門、執法部門,何以淪落如此?
更有甚者,「釣魚」者剛上車,對方還沒有發動車輛,就被埋伏的「執法隊」人員不問三七二十一抓住,帶回執法隊,開出5000元至10000元的罰單不等,不交來罰金,就別想要回你的車。你要打官司嗎?必輸無疑。央視報道中倒是說到有一個人官司打贏了,但卻要交出車輛「保管費」數千元!
央視非政府職能部門,也是媒體,但進步中的央視,對新聞報道和評論愈來愈注重其客觀性,這是可喜可賀的,我們看一看10月22日的「新聞1+1」《釣魚執法再調查:誰還誰清白?》,對這種卑鄙的構陷公民的「釣魚」行為會有更直觀的了解,我們也可以欣賞到上海的所謂「調查組」對此懼怕陽光、諱莫如深的丑態。
「釣魚執法」涉嫌組織犯罪
雖然對「釣魚執法」案件再調查還未有最終結果,但我們從早前白岩松在節目中曾出示的「城管行政執法大隊」有關工作總結中的語句,已經可以毫無懸念地推斷出「釣魚執法」的存在——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在《2007-2008年度創建文明單位工作總結》中提到,在兩年時間里,該大隊「查處非法營運車輛5000多輛」,「罰沒款達到5000多萬元」,「超額完成市總隊和區建管局下達的預定指標任務」。(據《中國青年報》/另見《廣州日報 》作者:劉放)
如果還有一丁點常識,所謂「上級」可以下達查處違法罰沒款的「指標」和「任務」嗎?對一個區域內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可以預計和規定的嗎?對於罰沒款的多少是可以「定指標」的嗎?納稅人就用血汗錢供養這樣一批頭腦簡單、心中沒有人民利益和科學發展觀的專橫跋扈的「公務員」?這與國民黨有何區別?
其實,所謂「釣魚執法」這種模式在上海及全國各地一直普遍存在,各地程度不同而已,這幾年有愈演愈烈之勢,究其原因,是因為「釣魚執法」的背後有巨大的利益鏈條,龐大的處罰金額支撐起了一個畸形的執法平台,「讓許多交通執法部門不擇手段地陷害合法公民於非法的狀態。」有法律工作者認為,「釣魚執法」已涉嫌有組織犯罪 。——此說絕不是危言聳聽。
央視新聞中出示了采訪錄像和錄音,這些釣魚者大多為無業閑散人員,他們坦呈:做這個行當比做苦力來錢快多了。在這個人群中有「釣頭」領導一幫「釣手」,隨時接受行政執法隊的召喚。每「釣到」一個,獎勵500元,釣手可得200元,釣頭得200元,還有100元——這位釣頭支支吾吾地說「這應該屬於『那些人』的回扣吧」——這與組織犯罪有何區別?有媒體披露:專業「釣鉤」月賺可達數千元。有一點社會經驗和常識的人都可以理解到,最起碼,行政執法隊公然豢養這么一批人做這樣一種構陷他人的齷齪勾當,是絕對有利並助長黑社會組織形成的。
「釣魚執法」之類:破壞社會和諧的罪魁禍首
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都把維穩及構建和諧社會喊得震天響。但是,是老百姓不想穩定、不想和諧嗎?老百姓的真的就是「不明真相」而極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的嗎?中國的百姓都是弱智?從各地出現的群體性事件來看,除了有些民族分裂分子外,有幾起事件不是因為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問題引起的?到上海才兩天的孫中界遭到「釣魚執法」被罰款萬元,他如何交得出這一萬元?憤怒之下為證清白他揮刀斷指自殘,我們可以想像面對如此不公,他的心情是怎樣的。政府如此作為還想構建「和諧社會」?筆者篤信:法律、司法公正是一個社會公民討要正義和公道的最後底線,如果它也不公正、不公平、缺失了正義,這個社會想和諧恐怕就很難了。
為此,筆者要求上海對此案件的調查必須公開:人員公開、人員的組成辦法公開、調查過程公開——這些不是什麼「國家機密」,沒有什麼可保密的。否則,如何體現「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為了調查的順利進行,我們可以允許某些調查進程滯後公開,但絕不應諱莫如深!對調查組的組成情況以及組成辦法為什麼不能公開?否則,我們如何相信此次調查的公正性?我們拭目以待。
「釣魚執法」、野蠻執法、動輒抓人、寬容強勢群體違法欺壓百姓卻對維權人員動輒施以苛政嚴法……這些是造成社會不穩定、不和諧的罪魁禍首。毛澤東早就說過:壓服的結果總是壓而不服。構建和諧社會,政府應負主要責任。中國的老百姓是忍受慣了的(如遭受「釣魚執法」之害的公民大多選擇了忍受),但總有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草的臨界點,這一點我們的政府首腦、執法部門的人員應當很清楚。一個地方如果出現什麼「不穩定」的事件,該地方首腦無疑責無旁貸。因為,一個真正代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人民利益的政府,是絕不會做出上述一類事情的。中國的老百姓是知好歹的,重慶打黑除惡幹得好,百姓自己掏錢10萬元做廣告表示敬意;解放軍在解救汶川地震受難群眾中做得好,老百姓自發地冒雨打著手電筒送他們離開汶川,下跪懇求他們收下百姓送來給他們充飢的餅干……在那裡,不論群眾如何聚集,我們無需為「維穩」而如臨大敵。
D. 何謂「釣魚執法」
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 相關漫畫
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編輯本段產生原因
執法經濟是釣魚執法產生的根本原因。在執法經濟的利益誘惑之下(比如查處毒品按數額獎勵、查處黑車和賣淫嫖娼、賭博等按罰沒款提成等等),我們的「釣魚執法」大有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偵查領域泛濫成災之勢。眼前發生的問題,不算最嚴重的。僅就查處黑車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後,當著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2008年3月9日《東方早報》)。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泄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早些年,媒體還披露過在甘肅省,在短短一年時間里,三個不同公安機關的部分幹警與同一個毒販合作,分別製造了三起「販毒案」,導致兩人一審被判死刑、一人一審被判死緩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極端惡性案件。 個別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懷著極其骯臟的利益目的,用盡手段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為守法公民違法犯罪的證據,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與公正,破壞了社會對法治的信仰,而且嚴重敗壞社會風氣,撕裂了社會成員間基本的和諧與互信,使社會公德每況愈下,人們的善良、同情、友愛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護的盔甲,使那些社會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們的同情和幫助。同時,還有可能隨時隨地陷公民於危險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在執法經濟的利益驅動下,「釣魚執法」呈不斷向社會擴充「執法力量」之勢,提成機制讓有關部門公然在社會上「招聘」大量「鉤子」,也就是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他們敗壞了「正義」和「正義感」的名聲,使社會誕生出大量不從事生產性、創造性勞動的寄生蟲,也使法律、公權力的公信陷於崩潰的危險邊緣。
E. 釣魚執法
執法釣魚-事件
「放倒鉤抓黑車」執法方式曾引發廣泛爭議私家車主張先生遇到樁好心沒好報的事。2009年9月8日他開車時,一男子要求捎一段,他拒絕了,但男子央求稱胃痛等不到計程車。於是張心一軟就答應了,車上男子提出給他十元錢,張說不要。當張按其要求停車時,男子迅速拔走車鑰匙,車外七八個身著制服的人將張拖出車外。原來這是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在查「黑車」,張先生因「非法出租營運」被罰款1萬元,還遭遇了「扭手臂卡脖子」的待遇。
10月14日晚,孫中界駕駛公司的金杯麵包車,沿上海市閘航路自西向東行駛,准備到上海市南匯區航頭鎮接人。
7時30分許,當孫中界進入浦東區域,行至閘航路和召泰路交*口時,他看到路中間站著一名青年男子,頻頻揮手示意他停車。
「我看著他著急的樣子,想著他肯定遇到了難事,就停下了車。他一下子就拉開車門坐到了副駕駛座位上。我問他有啥急事,他說這么晚攔不到車,又非常冷,想讓我捎他一程。」孫中界回憶說:「我剛好順路,又看他只穿一件T恤,就有點同情他,打算捎他一程。上車後,他說按計程車的價格給我掏錢,我當時忙著開車也沒搭理他。走了四五分鍾後,這名男子說到了,我就緩慢停車。這時,他掏出10元錢,往我儀表盤右側一扔,隨後就伸腳急踩剎車,並伸手拔我的車鑰匙。這時,我看見我車前側過來一輛麵包車,車上沖下幾名便衣男子上了我的車,他們自稱是執法大隊的,說我黑車營運拉客。我趕緊解釋,並說剛才上車的男子可以作證,可上車男子已不見蹤影。」
孫中界說,「這幾個人把我從車里拽出,拿走了我的駕駛證和行車證,並把我推上麵包車開進附近的一個胡同,胡同里停著一輛依維柯,他們又把我推到車上,上面有幾名身穿制服的男子,我想掏出手機報警,手機卻被他們沒收。他們在車上對我進行審問,一名男子拿出上海市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調查處理通知書,說我開黑車,非法營運。我說是對方主動上車,我也沒向對方要錢,純粹是出於做好事的心理。可他們堅持說我非法營運,還讓我在處理通知書上簽字。因為尿急,我無法忍受,只好在上面簽了字」。
F. 請談談你對釣魚執法事件的看法
釣魚事件是執法者利用助人為樂的美德誘使行為人違法從而進行懲罰的方法,對此我有以下看法:第一:這種現象確實存在,但不是社會的主流,雖然只是局部現象,但是,影響了政府形象,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第二:這種現象產生是有一定的原因的,執法機關對於所得的罰款會對執法者提成,這個規定的本身是為了促進執法人員的積極性,但是部分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水平較低,過分追求利益,扭曲了自己的價值觀和道德觀,甚至利用不道德的手段和所謂的「鉤子」勾結。這樣的行為得到的是短淺的利益,失去的是政府的信任成本。我們遇到真正需要幫助的人還敢伸出援助之手嗎?第三:對於這種事件,我們必須嚴肅對待。加強執法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強化遵紀守法的意識,提高執法水平和執法能力。建立健全相關的監督機制,簽署行政執法責任制,在制度上嚴格約束執法人員。大力弘揚樂於助人的精神,樹立榜樣,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總而言之,作為一名執法者,要時刻牢記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以榮辱觀的標准嚴格要求自己,以科學發展觀武裝自己,為促進社會注意和諧社會做出自己的貢獻。請大家指正
G. 「釣魚執法」合法嗎
您好!法制網法律問答服務團隊為您解答如下:
上海市的釣魚執法事件確實曾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釣魚執法的行為本身也被法學家們質疑,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姜明安教授認為: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序適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採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楊建順認為,行政法強調取證的正當性、要求客觀、全面調查,調查取證的手段要注意合法。
上海市也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明文禁止「釣魚執法」。可以說對於這種行為的違法性政府已經有認識並且採取了行動,不過社會法治進步有一個逐步的過程,不可否認現實生活中您所說的情形還是存在的,這還有賴於我國法治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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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釣魚執法。
是違法的。但你要一般是沒辦法跟這些釣魚執法的斗的。除非你沒收錢,而且你能證明是坐車的自己找你的並要給你錢的,而你並沒主動招徠他和向他要錢。
I. 釣魚執法是什麼意思呢合法嗎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編輯本段]程序違法
盡管執法者找出了諸多的理由以示執法的正當性,但卻掩蓋不了實質上和程序上的違法性,以及背後的利益驅動。回顧類似行為造成的結果,發現在「魚鉤」上晃盪著的,除了當事人,還有更大的「魚」——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們的善良之心。滬上私家車車主張先生因為惻隱之心竟然引來「非法營運」的橫禍。張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動了惻隱之心搭其上路,結果,「搭客」拔了他的鑰匙,車外七八個身著制服的人將張拖出車外,還被雙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駕駛證和行駛證。對方告訴張,他們是城市交通執法大隊的,要他交錢才能拿回車,在各種壓力下,最後張交了1萬元才取回車。近年來執法部門「釣魚」讓普通公民成為「違法者」而進行處罰的案件層出不窮,上海甚至發生過司機殺死「釣子」的事。
J. 從道德修養角度談談對上海釣魚執法事件釣鉤們的認識
央視非政府職能部門,也是媒體,但進步中的央視,對新聞報道和評論愈來愈注重其客觀性,這是可喜可賀的,我們看一看10月22日的「新聞1+1」《釣魚執法再調查:誰還誰清白?》,對這種卑鄙的構陷公民的「釣魚」行為會有更直觀的了解,我們也可以欣賞到上海的所謂「調查組」對此懼怕陽光、諱莫如深的丑態。
「釣魚執法」涉嫌組織犯罪
雖然對「釣魚執法」案件再調查還未有最終結果,但我們從早前白岩松在節目中曾出示的「城管行政執法大隊」有關工作總結中的語句,已經可以毫無懸念地推斷出「釣魚執法」的存在——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在《2007-2008年度創建文明單位工作總結》中提到,在兩年時間里,該大隊「查處非法營運車輛5000多輛」,「罰沒款達到5000多萬元」,「超額完成市總隊和區建管局下達的預定指標任務」。(據《中國青年報》/另見《廣州日報 》作者:劉放)
如果還有一丁點常識,所謂「上級」可以下達查處違法罰沒款的「指標」和「任務」嗎?對一個區域內可能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可以預計和規定的嗎?對於罰沒款的多少是可以「定指標」的嗎?納稅人就用血汗錢供養這樣一批頭腦簡單、心中沒有人民利益和科學發展觀的專橫跋扈的「公務員」?這與國民黨有何區別?
其實,所謂「釣魚執法」這種模式在上海及全國各地一直普遍存在,各地程度不同而已,這幾年有愈演愈烈之勢,究其原因,是因為「釣魚執法」的背後有巨大的利益鏈條,龐大的處罰金額支撐起了一個畸形的執法平台,「讓許多交通執法部門不擇手段地陷害合法公民於非法的狀態。」有法律工作者認為,「釣魚執法」已涉嫌有組織犯罪 。——此說絕不是危言聳聽。 「釣魚執法」之類:破壞社會和諧的罪魁禍首